街道工程建设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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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XXXX 街道工程建设项目街道工程建设项目 管管 理理 办办 法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加强对本街道项目建设活动的管理,维护建设市场秩序,确保工程质量与安全,提高投资效益,加强党风廉政建设。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等有关规定,结合本街道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第二条 由街道本级或辖区经济合作社实施的建设项目,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三条第三条 本街道工程项目建设实行“五统一”即“统一规划设计、统一预算、统一招标、统一监理、统一审核”,并受上级职能单位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市里文件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二章 工程建设与管理第三条第三条 街道或市财政投资工程

2、造价 5 万元(经济服务社投资 3 万元)以下的项目按程序报批后予以直接发包,工程量经管理人员现场核实并签字确认后按实结算支付工程款。街道或市财政投资 5 万元(经济服务社投资 3 万元)以上的项目应委托中介机构编制预算,发包方式按街道招投标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特殊情况应报街道班子会议研究后实施。工程造价 5万元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发包给有资质的施工单位实施建设。第四条第四条 街道辖区经济服务社实施的工程建设项目由经济服务社和社区网格责任人组成项目管理小组,人员不少于 3 人,负责工程建设相关工作街道本级工程由街道分管领导、社区主要领导(或分管领导)、网格责任人、街道职能办公室成立项目管理小组

3、,人员不少于 3 人,负责工程建设相关工作。项目管理小组成员名单在工程实施前报街道招投标中心备案。第五条第五条 工程监理单位在街道纪工委监督下由街道在统一招标的监理单位中按照招标文件约定确定。对参与工程监理单位及监理人员的日常监督检查和管理工作。监理单位每月必须上交工程日常监理日志备查,按流程分阶段写出监理报告。第六条第六条 隐蔽工程验收和初步验收须严格按设计图纸和相关规范执行。经济服务社工程由社区组织网格责任人、工程管理班子和监督小组、监理单位及有关人员参加。街道本级工程由职能办公室、监理单位及社区网格责任人及有关人员参加。第七条第七条 中标单位承诺的项目管理班子和机械设备配备应作为合同组成

4、部分,必须在合同履行中落实到位。各工程项目管理班子应对现场的施工、监理项目部加强管理,建立管理台账,每天记录中标承诺和合同中明确的相关人员到位到岗情况,督促项目部及其他相关人员认真履行合同,及时发现制止各类违规行为。发现工程存在问题的,网格责任人应及时向相关职能办公室反馈,街道本级工程由机关职能办公室报街道纪工委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及招投标监管部门。第八条第八条 施工单位必须在施工现场显眼部位竖立一块工程项目情况监督牌,标明项目基本概况,建设、施工、监理等单位现场负责人和管理人员姓名及联系电话,工作片、相关职能办公室及街道纪工委举报电话等内容,接受群众监督。第九条第九条 工程预算造价 3 万元以

5、下的经济合作社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由社区组织经济服务社管理人员、监督小组成员和监理单位(如有)实施。其他项目的竣工验收由街道建设工程验收小组负责,由街道纪工委牵头,街道分管领导、职能办公室、社区网格责任人、社区分管领导(或主要领导)、监理、设计、勘察等单位相关人员参加竣工验收。第三章 工程变更第十条第十条 工程设计变更按照 X 政发201647 号文件及街道相关规定执行,须做到先审批后实施。因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应由施工单位编制预算书,并加盖造价人员资格章或单位公章。(一)工程变更应按以下程序执行:(1)填写工程洽商记录:由施工单位提出并说明原因、变更内容,向监理单位提交工程变更申请表和工程变更估

6、算表,监理单位收到工程变更申请表和工程变更估算表后,由监理单位对是否需要变更、技术是否可行,造价增加情况等方面进行初审,经济服务社工程由社区召集网格责任人、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职能办公室等相关人员察看现场,核对施工图纸后确定处理办法,填写工程洽商记录,并上报街道审批。街道工程由职能办公室召集。(2)设计单位出具变更联系单。(3)变更审批经济服务社工程由施工单位、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网格责任人、社区、职能办公室联合审核并签署意见;街道本级工程由职能办公室签署意见,并报街道审批。施工单位填写工程变更估算表、申报表,监理单位、设计单位签署意见后按以下规定报批:变更造价在 1 万元

7、以下的,由建设单位、社区和职能办公室审核后报街道分管领导审批,并抄送街道招投标中心备案。变更造价增加金额在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且不超过工程造价 20%的,经街道主要领导批准后实施,并抄送街道招投标中心备案。变更增加造价占工程造价 20%以下且变更总额不超过 20 万元的,经街道班子集体研究同意后实施,并抄送街道招投标中心备案;变更增加造价占合同价的 20%以上或变更金额超过 20 万元,超出原合同范围的新增项目,原则上应重新招标。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工程建设项目因变更引起的造价增减,变更价格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有约定的,按约定的办法执行,未约定的,按市政府文件规定执行。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任何

8、人和任何单位都不允许将工程设计变更肢解规避审批。第五章 工程款支付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工程款支付严格按照 XX 街道财政财务管理规定和街道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办法相关规定执行。工程款第一期支付须提交以下材料:XX 街道工程(预付)决算款支付申请表、招标文件、工程承包合同、预算、履约保证金票据、公司正式发票等相关资料。工程款决算款支付须提交以下材料:XX 街道工程(预付)决算款支付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单、变更签证单、该工程审计(审核)报告等相关资料。未经招投标监管部门备案的合同,街道财办和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不准拨付资金和不得入帐;经济合作社工程建设项目未按规定进行招投标及超出规定额度范围

9、未经审批的变更,街道财政不予补助、农村集体“三资”代理服务中心不得入帐。第六章 工程决算第第十十四四条条 街道或财政投资工程合同价5 万元(经济服务社投资 3 万元)以上的项目均应委托决算审计,街道或财政投资合同造价5 万元以下(经济服务社投资3 万元)的项目按实结算,不再送审。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工程审计的价款为最终结算总额。街道本级工程的决算单位应由各职能办公室报分管领导同意后从街道统一招标的单位中确定。经济合作社实施的项目可从街道统一招标的单位中确定,也可以单独招标确定。送审时须提交以下资料原件:1、送审工程结算基本情况表;2、开工、竣工报告;3、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预算书、施工图纸、施

10、工合同;4、工程变更、签证资料。5、竣工结算书、竣工图纸、竣工验收表。6、其他有关资料。市财政全额或部分出资的项目应送市财政局稽核中心稽核。监理单位应对经济合作社实施的工程送审资料进行初步审核,对不合理、不符合实际的内容,应责成施工单位进行调整,对符合要求的送审项目,在竣工验收后送街道审查。决算过程应严格执行工程变更程序及有关规定。结算工程款时,应按有关规定留足保修金。第七章 档案管理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档案管理参照 XX 市城建档案建设工程资料备案的相关规定实施,每个工程建设项目分别建立档案。工程竣工验收前施工单位必须将技术资料一份提交街道职能办公室存档,竣工验收合格后再交送审资料一份。工程档

11、案要求标注页码,内容真实、系统、完整,竣工图绘制符合专业技术,其它文件签章完备。第八章 责任追究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街道、经济服务社工作人员应做到客观公正,严守纪律、自觉抵制不正之风,严格按有关规定执行。若在工程建设管理工作中有弄虚作假、滥用职权、失职渎职、索贿受贿和其它违纪行为的,或违反本规定操作的,按相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责任。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不按规定实施招标或将工程建设项目化整为零肢解发包或者以其它方式规避招标的,随意变更设计或附加工程量,随意克扣和增减工程款,将按照相关规定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它责任人员追究责任。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经查实,施工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报送市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1.拖欠农民工工资;2.项目部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3.严重工程质量、安全问题;4.无正当理由拖延工期;5.转包或违法分包;6.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监理单位有下列不良行为,情节严重的,报送市相关部门列入黑名单:1、项目部管理人员长期不在岗;2、存在严重不认真履行监理职责的行为。第九章 附 则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涉及的内容,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我市有关规定执行。第第二二十十一一条条 本办法由街道办事处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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