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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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指导意见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的指导意见(上海银发(上海银发20091692009169 号)号)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上海(市)分行,上海银行,上海农村商业银行,上海市各经营人民币业务的外资银行:为严肃支付结算纪律,切实执行账户管理各项制度,有效防范资金风险,现就进一步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和经营模式。各行要高度重视运营管理和支付结算工作,树立风险意识和稳健经营意识,切实改变重利润轻风险、重发展轻控制、重业务轻运营、重

2、制度轻执行的粗放型经营模式;进一步充实会计营运队伍力量,提高人员业务素质;切实提高制度执行力度,有效防范自身和客户资金风险。二、严格执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相关管理规定。各行要严格执行人民银行总行及上海分行制定的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及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并根据各行实际情况,及时制定相关补充规定,完善内部管理,明确岗位职责,细化操作流程,建立奖惩考核机制。同时,加大对机构网点的检查、指导力度,完善账户集中审核的流程再造、及时纠正违规开立和使用账户的行为。三、进一步加强对存款人开户证明文件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的审查,按照“谁审核、谁负责”原则,做到专人负责,双人审核。各行必须对存款人开户证明

3、文件的正本原件进行审核,并留存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审核人员名章)。如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由存款人递交的,存款人还应在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上加盖单位公章。开户银行既审核开户证明文件原件的真实性,又要审核开户证明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的一致性,严禁凭相关开户证明文件的复印件办理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等业务。四、严密存款人的业务手续。存款人办理开立、变更、撤销、补(换)发开户许可证、临时存款账户展期等业务时,由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直接办理的,由其出具相应开户证明文件和本人身份证件原件;授权他人办理的,除要求其出具相应的开户证明文件外,还要求其出具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的授权书及其身份证件原件、被

4、授权人的身份证原件。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授权他人办理业务的,被授权人必须是本单位工作人员。授权书中应有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及其身份证件、授权事项等要素,并加盖单位公章及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签章。各行应加强对办理业务的被授权人的身份审查,严格审核开立、变更、撤销等业务中委托代理关系是否真实、有效,审核书面授权书上被授权人与办理业务经办人员是否一致,核对各类申请书上公章、授权书上公章、预留印鉴卡上公章、账户管理协议书上公章是否一致。对不一致或手续不符合规定的,不予办理。对非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提供的开户证明文件和印鉴卡,坚决不予受理。五、严格保管开户资料,严密交接手续。对存款人

5、提交的开户证明文件和预留印鉴,经银行临柜审核无误后,一律不准再由存款人或他人经手。各行应对开户资料严密保管,不得随意放置和出借。经审核需要补充资料的,必须将原提交资料全部直接退还给前来办理业务的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或其授权人,不得由他人转交。存款人重新递交资料时,应重新办理所有的审核手续和流程,严防有关资料被调包。六、加强预留银行印鉴卡的管理。各行应重新梳理印鉴卡管理办法,明确各环节职责,细化操作流程,建立印鉴卡使用登记制度,做到专人保管、登记。严格审查、核对印鉴卡相关要素,核验印鉴卡上的签章,严密印鉴卡建库手续,确保存款人提交所有开户资料的真实、有效和一致性。七、切实加强人民币银行结算

6、账户管理系统(以下简称账户管理系统)信息申报和核对。各行为存款人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后,应在 5 个工作日内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向我分行备案;在通过账户管理系统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应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系统业务处理办法规定,将存款人相关信息准确、完整地提交账户管理系统,并确保书面相关资料与提交账户管理系统的相关信息一致,不得故意遗漏信息或弄虚作假。各行要加强对开立一般存款账户、非预算单位专用存款账户的信息审核,核对账户管理系统显示的该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中的存款人名称、存款人类别、注册地地区代码、基本存款账户开户证明文件种类及编号、

7、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姓名、法定代表人或单位负责人身份证件种类及编号(以下简称关键信息)是否一致。关键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应退出业务处理,并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该存款人基本存款账户信息中的其他信息核对不一致的,可进行下一步业务处理,但应通知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信息的相关手续。八、认真执行账户生效日制度。在账户生效日前,各行应遵循“了解你的客户”原则,核实存款人相关情况,识别存款人真实身份,掌握存款人资信状况,切实履行尽职调查义务,确保账户“在开立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不得办理对外支付业务”的生效日制度的有效执行。九、切实加强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各行应按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要求,组织开展

8、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年检工作,并将已年检账户在账户管理系统中进行标识。对存款人营业执照被工商管理部门吊销或工商管理部门不再为其换发已到期营业执照的,各行应通知其撤销原已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同时停止对其银行结算账户对外支付;年检中发现存款人相关信息发生变更的,应督促存款人及时办理变更手续;对开户资料超过有效期限且多次通知催促仍未提交新的有效资料或未办理变更手续的,应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对外支付,并通知存款人自发出通知之日起 30 日内办理销户手续,逾期视同自愿销户,纳入久悬未取专户管理;存款人未及时办理年检手续的,应采用停止购买结算凭证等手段,督促存款人及时办理年检手续;在日常工作中,各行应采取限制使

9、用支付结算工具、停止其银行结算账户对外支付等措施,及时清理不合规的账户,确保银行结算账户信息真实、完整、合规,防范银行经营风险。十、进一步落实账户实名制。继续做好存量账户公民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加快完成对无法核实存量账户清理的核实工作。严格按照联网核查操作规程办理公民身份信息核实工作,对信息核实不一致的,应采取多种方式,通过户口簿、社保卡、驾驶证、居住证、二代身份证鉴别仪和由公安部门开具证明等辅助手段加以佐证,不得随意拒绝客户办理相关业务,避免客户投诉。十一、切实加强对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的审查工作。各行在向我分行报送核准类银行结算账户业务资料时,必须认真审核,严格把关,签署意见,加盖单位公章,并

10、指派银行专职人员办理。各行会计结算部门应将所辖机构专职人员名单(性别、所属机构名称、身份证号码)加盖部门公章后报送我分行(812室)备案。同时,各行专职人员到我分行账户管理专柜办理银行结算账户业务时,应主动出示身份证原件。十二、认真做好账户管理自查工作。各行应结合账户年检工作,每年对辖内分支机构账户管理工作组织自查并将自查报告及时上报我分行。我分行将结合各行自查情况及人民银行非现场监测情况,根据本指导意见和关于开展银行结算账户专项检查的通知(上海银发2008177 号)要求,进一步加强对商业银行账户现场检查力度,每年按一定比例对被查行下发现场检查通知书进行抽查并通报检查结果,对严重违反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规定的,我分行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予以处罚。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二 00 九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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