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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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一一,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概说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概说( (一一)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内涵环境侵权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内涵环境侵权, ,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 ,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 ,并因此给他人的财并因此给他人的财产权产权, ,人身权人身权, ,环境权益等造成损害或有环境权益等造成损害或有. Civil Responsibility ; Causality ;System Perfection.20 世纪,人类在享受产业和科技革命所带来的辉煌成果的同时,也体验到了自然 生态环境的破坏所带来的巨大创伤,如温室效应、臭氧层的破坏、酸雨、土地沙漠化

2、, 濒危的物种激增、放射性污染和核灾难等。环境问题日益突出,因环境污染或破坏而2侵害他人权益的现象也时有发生。我国环境立法相对较晚,而传统的部门法是在没有 环境保护的意识和观念的情形下发展起来的,当环境问题或环境危机出现的时候,这 些法律在危机面前暴露出许多问题和缺陷,如何解决这些问题,弥补这些缺陷,是传 统法律所面临的严峻挑战。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概说(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内涵 环境侵权,是指因产业活动或其他人为原因,造成环境污染或破坏,并因此给他 人的财产权、人身权、环境权益等造成损害或有造成损害之虞的事实。环境侵权的民 事责任,就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因其对环境的污染或破坏而导致对他人

3、的财产 权、人身权或者其他环境权益造成侵害时依照环境保护法或其他法律规定所应承担民 事法律后果。1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是一种特殊的侵权责任,主要包括三种类型:一是因 污染环境而侵犯他人财产权、人身权所应负的民事责任;二是因破坏自然资源侵犯他 人财产权应负的民事责任;三是因其他侵犯他人环境权益应负的民事责任。 (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特点 环境民事责任是以传统民事责任理论为基础发展而形成的,是民事责任的一个重 要组成部分,但它同时又是一种特殊的、相对独立的民事责任。与传统民事责任相比 较,环境民事责任具有以下特征:21权利依据不同传统民事责任一般以财产权和人身权为依据,而环境民事责任除以财产权和人身

4、 权为依据外,还以环境权益作为追究民事责任的依据。2以无过错责任原则为归责原则不考虑加害人是否具有过错,只要其造成污染损害,就得承担民事责任。它已经 不具备一般法律责任的本来含义,只具有“恢复权利的性质” 。因为传统意义上的法律 责任都是以过错为基础,从而体现出法律责任本身应有的对不法行为的制裁和教育作 用。3因果关系是决定责任的基本要件传统民事责任以过错为归责原则,过错不仅是构成责任的要件,而且是决定责任 的最终要件。但是,面对环境污染损害,行为人有无责任不取决于他是否有过错,而 取决于损害结果与其行为是否有因果联系。 4利益衡量被广泛运用 由于环境污染原因行为的社会有用性、价值性,在确定加

5、害人之责任及其所承担 的责任形式时,利益衡量机制被广泛运用。将受害人所受损害的利益与加害人行为的 社会效益相比较,从而决定加害人的责任及其责任形式。二、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一)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 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环境侵权理论中的重要基本问题之一。侵权行为 的构成要件是判断侵权行为人是否应负侵权民事责任的根据。但在各国的立法和司法 实践中,环境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是不同的,主要存在三要件说和二要件说。3其中主3张三要件说的学者认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 (1)须有违反环境保护法律的污染环境行为; (2)须有客观的损害事实; (3)须污染环境行为与污染损害事实之间

6、有因果关系。 我国大多数学者都主张三要件说,根据民事侵权基本理论“无损害无赔偿” ,损害 事实的发生,行为与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理应是构成环境侵权的要件,但违法行为是 否应成为环境侵权的构成要件是目前争议的焦点。笔者认为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构成 要件应是二要件之说,即: (1)须有污染环境造成损害的事实; (2)须损害与污染环境行为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是因为: 正如张新宝教授所说:“凡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都是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 的规定的。 ”4现代化大工业的出现,本身就具有污染环境的危险,国家规定各种防治 污染的规则是受特定时期对特定污染源的认识制约的,很可能这种规则并不符合污染源 的实际污

7、染程度,再加上科学本身所包含的潜在的巨大风险,合法的排污行为同样可能 会给公众带来损害。因此,不论行为人的行为是否符合国家有关防治污染的规则,只要 给他人造成损害,就为存在环境污染。 民法通则中规定: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 的,才承担民事责任;而环境保护法中却并没有要求行为违法性作为承担环境侵 权民事责任的要件。众所周知民法通则是民事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而环境保护 法是环境保护领域的基本法。依据特别法优于一般法的原理, 环境保护法在环 保领域应有着优先于民法通则的地位。因此,就法规之间的协调来说,环境侵权责 任不应以行为的违法性为构成要件。 (二)环境侵权因果关系

8、推定 所谓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是指造成环境污染或被破坏的行为和特定被害者所蒙受 的损害之间具有个别的、事实上的无此就无彼的联系。环境侵权因果关系推定是指环 境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即受害人是因行为人排放污染物或破坏环境 所造成在许多情况下,特别是在环境污染损害中,要证明损害事实与损害行为之间有 因果关系往往比较困难,很容易陷入科学争论而无法使受害人的请求得到救济,也不 能对环境侵权行为及时予以制止,这种法律役于科技的负面效果是应当尽量防止的。5 因此采用因果关系推定的法律方法予以校正,包括三种:1盖然性因果关系理论受害人只需要证明侵害行为引起的损害可能性(盖然)达到一定程度,即可推定

9、 因果关系存在,或证明如果没有该行为,就不会发生该结果的盖然性,便可推定因果 关系。2流行病学因果关系理论该学说采用流行病学集体性统计方法,根据流行病学分析某种疾病发生的原因机 器关系较大的因素,进行综合性研究判断,在判断中主要考虑:该因素在发病前曾发生 作用;该因素作用的程度越显著,则该病患者比率越高;该因素作用减低,该病患者 的比率则下降;该因素引起该疾病的结论,与生物学的学说不发生矛盾。3间接反证说是指当主要事实是否存在尚未明确时,由不负举证责任的当事人负反证其事实不4存在的证明责任,因此与直接反证不同,而称之为间接反证。三、环境侵权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纵观各国环境法制,追究环境侵权行为人

10、的民事责任形式主要也是赔偿损害和排 除侵害两种。赔偿损失在于弥补已经造成的损害,即救济已然,排除侵害在于预防将 来可能发生的侵害,防患于未然。因此,两者相结合,以对环境侵害实现圆满救济。 (一) 赔偿损失 环境侵权的赔偿损失范围主要包括: (1)财产损害的赔偿。财产损害是指由于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财产权或人身 权而致其经济利益之损失。依据我国法律,财产损害采取全部赔偿的原则,赔偿范围 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部分,直接损失指环境侵权行为导致的受害人现有财产的 减少或丧失,间接损失是指在正常情况下受害人可得到的,但因环境侵权而丧失的那 部分利益。对这种财产的赔偿方法一般有两种:一是折价赔偿;二

11、是实物赔偿。 (2)人身损害赔偿。人身损害指侵权行为对受害人的人身权、健康权等的侵害, 并致受害人伤残或死亡。对人身损害赔偿我国一般依人身损害的程度确立赔偿范围。 具体赔偿范围包括必要的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后的生活补助费等等。 (3)精神损害赔偿。精神损害是指侵权行为侵害了受害人的人身权或财产权而致 受害人精神上的痛苦和折磨。最高人民法院做出了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就有关精神损害赔偿问题做出详细规定。 (4)环境损害赔偿。现代社会资源具有稀缺性,这种“稀缺性”会改变环境的供 求关系和有关商品的生产成本,求大于供会使环境的价值增值,变得宝贵。同时在计 算环

12、境损害赔偿数额时也要将环境的生态效益考虑在内,如大部分国家认为环境的生 态效益价值是其单纯经济价值的九倍。6 (二)排除侵害 排除侵害的制裁方式主要适用于公民或法人的财产或人身可能由于其他单位或个 人的环境侵权行为而带来危害的情形,或这种危害正在进行之中。依据环境侵权的具 体情况,排除侵害的具体形式有如下几种: (1)停止侵害。行为人实施的侵害他人环境权益和其他民事权益的行为正在进行 之中,受害人可以要求侵害人停止侵害或请求法院或其他机关责令侵害人停止其侵权 行为。 (2)排除妨碍。环境侵权行为使受害人无法行使自己的环境权益或其他民事权利, 受害人有权请求排除妨碍。 (3)消除危险。环境侵权行

13、为对他人的人身或财产安全构成威胁,或存在侵害他 人人身和财产的可能性,他人有权请求侵权行为人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危险。四、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分析及完善(一)我国环境侵权民事责任制度的现状 在我国,有关环境侵权民事责任法律制度主要分散于民法通则 、环境基本法与 单行法之中。此外,有关民事程序法的有关规定也与之密切相关。 民法通则对各种侵权行为的民事责任作了原则规定。其中第 124 条规定: “违反国家保护环境防止污染的规定,污染环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 ;第 107 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或者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民事 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 13

14、4 条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5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 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 (10)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此外, 第 123 条关于高度危险作业的民事责任规定、第 130 条关于共同侵权民事责任的规定, 也与环境污染侵权责任有关。 在环境法中,我国环境污染侵权责任的法律规范相当丰富。 环境保护法第 41 条规定:“造成环境污染危害的,有责任排除危害,并对直接受到损害的单位或者个 人赔偿损失。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

15、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由环境保护行政 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照法律规定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处理;当事人对处理决定 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完全由于不可抗 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环境污染损害的,免于承 担责任” ;第 42 条规定:“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时间是 3 年,从当事 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 ” ;海洋环境保护法第 90 条规定:“造 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责任者,应当排除危害,并赔偿损失;完全由于第三者的故意 或者过失,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由第三者排除危害,并承担赔偿责任。对破坏 海洋生态、

16、海洋水产资源、海洋保护区,给国家造成重大损失的,由依照本法规定行 使海洋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代表国家对责任者提出损害赔偿要求” 。此外, 水污染 防治法 、 大气污染防治法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也基本上作了与环境保护 法相似的规定。 在民事程序法方面的主要规定有:民事诉讼法第 64 条规定:“当事人对自 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 即坚持“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第 54、55 条规定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共同诉讼也适用于环境侵权的民事诉讼。最高 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的第 74 点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但在下列侵权诉 讼中,对原告提出的侵权事实,被告否认的,由被告负责举证:(1)因产品制造方法 发明专利引起的专利侵权诉讼;(2)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侵权诉讼;(3)因环 境污染引起的损害赔偿诉讼”这是一个典型的关于环境侵权举证责任转移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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