瑶族习惯法特点初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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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瑶族习惯法特点初探瑶族习惯法特点初探高其才高其才1编者提按编者提按:高其才之文以一个至今仍保持相对独立和自身文化传统的古老民族为考察对象,通过大量的实际调查和资料分析,对瑶族自成一统、至今存活的社会生活习惯作了深入缜密的梳理与分析,并由此得出精要却全面的概括,既可推之为法史学之新知卓见,又可引之为现实法学思考之启示。然民主性、民族性、群体性等等究为何解?古老民族的社会生活习惯与现今人的社会或国家的民主性、民族性和群体性等的实质和生成是否有必然的联系和偶合,它们是否还能光荣不光荣地存续,或在何种条件下方能实现这种存续?更可遥问者,人类社会之古今实际上是否在践行着一种命定的生物进化轮回?诸如此类

2、,皆当在此文阅读之联想中。瑶族是历史悠久、文化丰富的居住在我国南方的民族。20 世纪 50 年代前,中国的部分瑶族地区处于封建社会阶段,有些瑶族地区还保留有浓厚的原始公社制残余,2瑶族社会没有建立统一、有效的政权组织,瑶人以大分散、小集中的居住方式生存和发展,通过自治、依靠习惯法形成内生秩序维系民族的繁衍。广西金秀瑶族的俗语“瑶还瑶,朝还朝”正是这种状况的真实写照。3中央政权对瑶族的管治和法律调整也较为有限,4瑶人过着较封闭的带有原始民主性的社1 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本文为司法部“法治建设与法学理论研究”2005 年一般项目现代化进程中瑶族经济与社会发展法 律研究 (项目编号:05SFB205

3、7)的阶段性成果。 2 林耀华主编:民族学通论 ,中央民族学院出版社 1990 年版,第 261 页。3 莫金山认为金秀大瑶山是中国瑶族最典型的聚居地,是中国瑶文的正音之地,金秀瑶族包含了中国瑶族的主要支系,包含了丰富而完整的瑶族文化,是中国瑶族的缩影,处于中国瑶族的中心点上,金秀瑶人 保留了更多的瑶族体质特征。莫金山:“金秀大瑶山瑶族在中国瑶学研究中的地位” ,载广西民族研 究2003 年第 2 期。 4 如宋朝统治者认识到少数民族地区“大抵人物犷悍,风俗荒怪,不可尽以中国教法绳治,故羁縻之而已”(元马端临:“文献通考四裔七” ,载桂海虞衡志 ) ,针对瑶族等少数民族的社会习俗与内地 存在极

4、大差异的情况,在法律调整上采取了区别对待的政策。宋真宗曾下诏说:“朕常诫边臣,无得侵 扰,外夷若自相杀伤,有本土之法,苟以国法绳之,则必致生事,羁縻之道在于此。 ” (南宋李焘: 续资治通鉴长编卷七二)因此宋朝“尊本土之法” , “因俗为治” ,即不强制推行汉法,允许瑶族按 习惯法自我管理。2会生活。在瑶族社会中,社会关系的调整、社会资源的分配、社会秩序的维持、民族文化的传承主要是通过习惯法进行的,习惯法在瑶族社会中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瑶族习惯法的生成过程是与瑶人的惯常性相联系的,是与满足和符合瑶族社会成员的需要相一致的, “几乎全然是从自身内部,圆融自洽地发展起来的” ,5瑶族习惯法较之国家

5、制定法有其独特的合理性和实效。在长期的社会发展中,与社会环境和民族文化相一致,瑶族习惯法表现出民主性、民族性、群体性、具体性、稳定性、原初性、神威性的特点。一、民主性一、民主性瑶族习惯法是民族成员在长期的生产、生活和社会交往中共同确认和信守的行为规范,其目的是要维护有利于瑶族整体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因此,瑶族习惯法从总体上认识具有民主性质,是一种带有浓厚自治色彩的社会规范。6瑶族习惯法是古老的社会规范,具有原始民主的痕迹。在习惯法的议定方面,作为一个民族某一部分成员共同确认的行为准则,瑶族习惯法具有内生性,从满足民族成员需要出发,其议定、修改、废除均须由全体成员参与和一致通过,即遵循全体一致

6、的原则。有的地区虽然主要由首领和头人商议条款,提出初步意见,但仍然必须由全体成员一致通过才能形成习惯法。在议订时,所有参加者均有平等的发言权,可以提出自己的意见和看法,畅所欲言,最后根据大多数人的意见而定。如广西金秀大瑶山石牌习惯法的议订:首先,由头人根据民族传统精神,观察当前社会现象中所表现出来的一般动态和某些方面的突出事件,加以揣摩考究,找出它的关键性的东西;然后,依据当地的民族特点,拟出若干条款,接着召集全体人员开石牌会议,商量讨论后全场一致以默认或欢呼的形式通过习惯法;最后,树石牌表明团结一致,共同遵守。 75 德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1 年版,第 2

7、6 页。与此类似的是,日本学者滋贺秀三在分析了中国古代社会的情况后,感慨地指出:中国的“法只是由外行的人们所创造 和支持(的) ” 。 日滋贺秀三:“清代诉讼制度之民事法源的考察” ,载王亚新等编:明清时期的民 事审判与民间契约 ,法律出版社 1998 年版,第 81 页。 6 也有学者认为不能一概而论,瑶族不同族系的习惯法有本质的不同,茶山瑶、多族系联立的大石牌的习惯法已是极大程度被强加的封建性法律了。参见蔡邨:“金秀瑶族石牌制性质剖析” ,载民族论坛 1994 年第 1 期。 7 广西壮族自治区编辑组:广西瑶族社会历史调查 (第一册) ,广西民族出版社 1984 年版,第 36-373瑶族

8、习惯法的民主性在首领、头人的产生方面表现得更为明显。有的头领是在社会生活中凭着自己的才能和威信自然形成的,既不经过选举,也无需罢免,一旦办事和处理问题不公,就失去人们的信任而丧失首领、头人资格;有的头领则是由本村寨、家族全体成员民主选举产生的,人人都有选举权,人人也都有被选举权。如果头领处理事情不公有违习惯法,或者利用职权营私舞弊,人们就可以罢免他,另选他人。8有的瑶族社区更有对不断作恶、为群众所痛恨的头人,或暗地商量凑成一笔“花红”买通打手去拦路暗杀他,或纠合群众大张旗鼓地把他杀掉的事例。9首领、头人不脱离生产,不脱离劳动,没有特权,没有固定的报酬,有的甚至办事后连一顿酒饭都没有。正如恩格斯

9、所说:“酋长在氏族内部的权力,是父亲般的,纯粹道义性质的;他手里没有强制的手段。”10 瑶族习惯法的实施基本体现了人人平等的原则,无论是头人或普通成员,也不管富人或贫穷者,都同样受到习惯法的保护、都必须遵守习惯法。若有违反,都要受到制裁。瑶族有“石牌大过天”的谚语,表明在石牌习惯法面前,全体成员的地位平等,都有遵守和服从习惯法的义务,也都有受习惯法保护的权利,习惯法对其所有适用对象都有同样的效力。 三十六瑶石牌法律就指出:“这十二条呃,自古就有,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对天也不例外。 ”11任何人都要守法,都要受到习惯法的约束和保护,都要按照习惯法的规定享受权利,履行义务,不允许任何人利用职权违反习

10、惯法;不允许任何人破坏习惯法,无法无天;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于习惯法之上的个人特权。在对违反习惯法行为的处理、处罚的执行上也体现了浓厚的民主色彩。对违反习惯法的行为特别是杀人、偷盗等重大行为,由成员大会按全体一致原则决定处罚方式。执行处罚时,瑶族习惯法大都规定由全体成员共同执行,一起页。 8 同注 6 引书,第 34 页;广东省编辑组:连南瑶族自治县瑶族社会调查 ,广东人民出版社 1987 年,第 64-65 页;黄海:“努侯瑶传统文化及对商品经济的制约与改革研究” ,载广西瑶学会编:瑶学研 究 (第 1 辑) ,广西民族出版社 1993 年版,第 163 页。 9 1916 年广西金秀六巷村石

11、牌头人蓝公旺调解蓝公法与门头村蓝公光争水利事不力,没有能够解决,致使蓝公法抓了蓝公光家两个小孩做人质,而蓝公光用火枪打死蓝公法并抢回两个小孩。这时两村石牌头人 出面调停,判决蓝公光打死人要抵命、水利平分使用不得一家独占外,石牌头人蓝公旺因不尽职被罚款 白银五十两。姚舜安:“大瑶山石牌律的考察与研究” ,载广西民族研究所:瑶族研究论文集 , 广西人民出版社 1992 年版,第 211 页。 10 恩格斯:“论住宅问题” ,载马克思恩格斯选集 (第 4 卷) ,人民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84 页。11 金秀大瑶山瑶族史编纂委员会:金秀大瑶山瑶族史 ,广西民族出版社 2002 年版,第 243

12、 页。4参与。如广西金秀瑶族有“起石牌”的习惯法,即石牌头人集合共石牌的各户户主,一起到出事地点或直接去找违法者,共同处罚凶手,维护习惯法的权威。12瑶族通过集体制裁违反习惯法的人,共同维持村寨或家族秩序,保障村寨、家族的整体利益。在处理纠纷过程中,一般也不采取强制手段,不搞刑讯逼供,而是采取劝解说服的方法,尽量使双方和解。瑶族习惯法的这种民主性的形成基于群体成员间原始平等的事实,同时它的存在又起到了保证氏族成员平等权利和义务的作用。原始民主的认识基础是生命同源论和个体无差别论,生命同源论沟通了多种多样的个别生命形式。13民主原则乃是氏族社会的基本要素。14瑶族习惯法的这种原始民主继承了氏族的

13、民主传统,适应了维持生存的自足经济的要求,维护了社会秩序的自然稳定,避免了权力斗争,免除了管理费用的负担,缓和了争端纠纷,增进了血缘亲情。同时,增进了人们的团结,促使社会生活固定有序,长期不变。15需要指出的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习惯法的演变,瑶族习惯法逐渐具有了一定的等级色彩,其在反映民族全体成员意愿、维护村寨、家族整体利益的同时,也突出反映了首领和头人的意志。特别是那些处于封建制形态的瑶族地区的习惯法,等级色彩和专制色彩尤为明显。保护私有财产成为习惯法的主要职能,原始等级开始法定化,原始民主调停也有了变化。二、民族性二、民族性各民族总是“强调一些有别于其他民族的风俗习惯,生活方式上的特点,赋

14、予强烈的感情,把它升华为代表这一民族的标志” 。16瑶族习惯法是瑶族特有的心理、意识的反映,凝结了瑶族强烈的民族情感,是伴随着瑶族的形成、发展而逐渐形成、发展的;它深受瑶族居住地自然环境、经济生活、社会状况等因素的影响,是构成民族特征的重要方面,也是瑶族民族性的突出表现。涂恩12 同注 6 引书,第 74-75 页。13 从民主性我们也可以发现瑶族习惯法具有淳朴性,在内容和形式方面较为古老、单纯、质朴。高发元:“少数民族传统道德浅论” ,载思想战线1999 年第 1 期。 14 摩尔根:古代社会 ,商务印书馆 1977 年版,第 139 页。15 周敦耀:“金秀瑶族石牌制度的社会管理机制” ,

15、载广西大学学报 (哲学社会科学版)1996 年第 3期。 16 费孝通:民族与社会 ,人民出版社 1981 年版,第 18-19 页。5瓦曾说过:“法律并不是社会力量的直接反映,而是对政治与社会关系的组织的需求与努力在特定人群的脑海里呈现出来;因而,法律是受到思考方式与心灵状态以及祖先们的规则习惯所限定的。我们必须从根本上认定:整个文化是法律的背景。 ”17因此,瑶族习惯法在内容、形式诸方面与其他民族的习惯法是有一定差异的,有其浓厚的自己民族和文化的特色,深深地烙下了民族的印迹。瑶族习惯法成为瑶人自我识别和民族认同的基本内容。瑶族的每一个成员从一出生就受到习惯法的强烈熏陶和感染,生老病死、婚庆

16、丧葬无一不遵守习惯法,因此瑶人对本民族的习惯法怀有天然的亲近感和认同感,每一个人的习惯法意识、习惯法观念有强烈的民族色彩。瑶族习惯法成为瑶族成员判别自我和他人团体归属的重要标识之一,瑶人普遍有团体归属意识,关心并维护民族利益。瑶族习惯法的内容反映了瑶族这一南方山地民族的特点。18 “生活塑造了行为的模子,而后者在某一天又会变得如同法律那样固定起来。 ”19 中国古代统治者将瑶人圈定在“所处险绝,人迹不至”的山林丛箐之中,瑶人长期耕山为生,过着“历政不宾服” 、 “不事赋役” 、 “浮游天下,五湖四海落业,逢山吃山,逢水吃水”的生活,以“伐木盖棚栖身,狩猎采集,刀耕火种”为生,处于“种黍粟豆禾杂以为粮” 、 “暇则猎山兽以续食”的自然经济阶段,从而形成了独有的山土观念和习惯法。有歌谣唱道:“仍住青山万千年,刀耕火种胜如田,班裳花领常时着,长腰木鼓庆丰年。儿孙饮酒连歌唱,不理东西昼夜眠,手把更弓求野肉,拿来谢祖敬家先。 ”20与这样的民族生活方式相一致,瑶族有较为系统的农业生产、山林占有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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