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退税制度及出口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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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出口退税制度及出口退税出口退税制度及出口退税 机制改革机制改革出口货物退(免)税制度作为一种国际惯例,已经由来已久,我国早在解放初颁布的货物税暂行条例第十条就规定:已税货物输出国外,经公告准予退税者,得由出口商向税务机关申请退还货物税税款。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出口退(免)税制度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茁壮成长,不断为我国外经贸事业和国民经济的快速、持续、健康发展注入新的活力,显示了蓬勃的生命力和光明的发展前景。我省的出口退税工作也从无到有,不断发展壮大,为我省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健康发展做出了应有的贡献。为了便于大家学习掌握出口退税知识,更好的关心支持帮助我们作好退税工作。下面我就从三个方面简要

2、介绍一下有关出口退税方面的知识(考虑到时间和大家的需要,主要侧重宏观方面)。一、作一、作为为国国际惯际惯例的出口退税制度例的出口退税制度1.1 出口出口货货物退(免)税的概念物退(免)税的概念(简简要介要介绍绍增增值值税原理税原理,与出口退税与出口退税的关系的关系,信息中心和流信息中心和流转转税的意税的意见见)1.1.1 什么是出口什么是出口货货物退(免)税物退(免)税出口货物退(免)税是国际贸易中通常采用的并为世界各国普遍接受的、目的在于鼓励各国出口货物公平竞争的一种退还或免征间接税的税收措施。目前我国主要包括增值税、消费税两个税种。由于这项制度比较公平合理,因此它已成为国际社会通2行的惯例

3、。 我国的出口货物退免税是指在国际贸易业务中,对我国报关出口的货物退还或免征其在国内各生产和流转环节按税法规定缴纳的增值税和消费税,即对增值税出口货物实行零税率,对消费税出口货物免税。增值税出口货物的零税率,从税法上理解有两层含义:一是对本道环节生产或销售货物的增值部分免征增值税,二是对出口货物前道环节所含的进项税额进行退付。1.1.2 出口出口货货物退(免)税的基本原物退(免)税的基本原则则出口退税制度是我国总体税制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其政策确立和在实际工作中遵循着一系列重要原则。这些原则对于大家理解和把握出口退税政策、法规和各项管理制度具有重要的意义。(一)国(一)国际惯际惯例原例原则则。

4、 。是指一主权国家在参加国际经贸活动与国际分工时,为促进本国涉外经贸活动的发展,所执行的某项政策措施符合一定的国际准则。由于各国政治、经济、历史和传统的差异,各国的税收制度是不尽相同的,这种国际间的税收差异,对于国际贸易来说,必然造成出口货物成本的含税量不同,因而使各国产品在国际市场上无法公平竞争。要消除这一影响,就必须按照国际惯例,对出口货物退(免)本国已征收的间接税。(二)属地管理原(二)属地管理原则则。 。是指一国对其领土(领域)范围内发生的经济行为,有权按照本国的税收法律实行管辖,这种以地域概念来确定管辖所行使范围的原则称为属地管理原则。一个独立的主3权国家,在税收上享有完全的自主权。

5、对出口的货物,在不损害别国利益的前提下,一国有权决定对该项目出口货物退还或免征在国内缴纳的税款。(三)零税率原(三)零税率原则则。 。即:“征多少、退多少”“未征不退,彻底退税”的原则。1994 年我国在全面推行工商税制改革时,提出了出口货物的“零税率”原则。由于不同税种的税率设计原则不同,零税率的表现形式也有所不同。消费税仅就消费品生产环节一个环节征税,免税即等于零税率,而增值税是就货物生产、交换、流通等各道环节征收的,零税率等于各环节的免税额累加。所谓“征多少、退多少”, “未征不退,彻底退税”就是将出口货物所含的流转税负全部退还给出口商,因为如果征多退少,没有彻底退税,就会影响我国货物在

6、国际市场上的竞争能力,不利于货物出口。反过来,如果征少退多或未征还退,出口退税又成为变相的财政补贴,失去出口退税原有的意义,同时还会引起国际间的贸易纠纷,遭致贸易国的报复,同样不利于我国货物出口。(四)宏(四)宏观调观调控原控原则则。 。国家在制定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时,既要符合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国际惯例,又必须体现国家的经济政策,即通过税收的职能作用体现宏观调控的原则。如对购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的货物出口,一般不予退税,但对购入的某些传统货物,考虑其所占出口比重较大及其生产、采购的特殊因素,特准给予退税,以保护我国传统出口货物的生产和发展;对少数4因国际、国内差价大而出口获利较多的货物和

7、国际限制或禁止出口的货物,以调节出口货物的利润和防止资源外流等。1.1.3 出口出口货货物退(免)税的依据物退(免)税的依据世贸组织前身关税和贸易总协定第六条规定:“一缔约国领土的产品输入到另一缔约国领土,不得因其免纳相同产品在原产国或输出国由于消费时所须完纳的税捐或因这种税捐已经退税,即对它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这就是说:一个国家可以对本国的出口产品退还或免征国内税,别国不得因此而对该国产品施行报复措施。世贸组织补贴与反补贴协议明确规定:“补贴是其成员境内由某一政府或任何公共机构做出财政支持或任何形式的收入支持或价格支持,由此给予的某种利益。 ”该协议的附录二还规定:“间接税减免计划允许

8、对在出口产品生产中的消费投入而征收的前期累积间接税进行免征、减征或延期支持。同样,退税计划允许对在出口产品生产中的消费投入而征收的进口费用进行减征或退还。 ”因此,出口货物退(免)税额只要不超过已征或应征的间接税,就不是出口补贴,是完全符合世界贸易组织的规定的,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并不影响出口货物退(免)税政策的合法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纳税人出口货物,税率为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对纳税人出口应税消费品,免征消费税。我国现行的“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有出口经营5权的企业出口和代理出口的货物,除另有规定者外,可在货物报关出口并在财务上

9、作销售后,凭有关凭证按月报请税务机关批准退还或免征增值税和消费税。 ” 1.2 出口出口货货物退免税的基本要素物退免税的基本要素1.2.1 出口出口货货物退(免)税的企物退(免)税的企业业范范围围出口货物退免税的企业范围,一般是指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享有进出口经营权并根据有关规定办理了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的企业和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的生产企业。我国现行享受出口货物退(免)税的出口企业具体有下列五类:第一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含外贸总公司和到异地设立的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独立核算

10、的分支机构。第二类是经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及其授权单位批准的有进出口经营权的自营生产企业和生产型集团公司。第三类是外商投资企业。第四类是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企业。有进出口权的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无进出口经营权的内资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亦可办理退税。 第五类是特定退税企业。这类企业有: 将货物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对外承包工程公司; 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6务的企业; 将货物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 在国内采购货物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企业; 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

11、招标机电产品的中标的企业; 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的企业; 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货物的企业; 对外进行补偿贸易项目和易货贸易,以及对港澳台贸易而享受退税的企业; 按国家规定计划向加工出口企业销售“以产顶进”钢材的列名钢铁企业; 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11)贵重货物指定退税企业。 此外,随着我国加入 WTO,为适应国际惯例,鼓励和支持企业参与国际竞争,我国进出口经营资格的认定,将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对企业进出口经营资格的认定将会逐步放宽或取消有关条款的限制。1.2.2 出口退(免)税的出口退(免)税的货

12、货物范物范围围我国现阶段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是以海关报关出口的增值税、消费税应税货物为主要对象的,但考虑到国家宏观调控的和国际惯例的需要,对一些非海关报关出口的特定货物也实行了退(免)税。 (一)一般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办法规定:对出口的凡属于已征或应征增值税、消费税的货物,除国家明确规定不予退(免)税的货7物和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部分货物外,都是出口货物退(免)税的货物范围。均应予以退还已征增值税和消费税或免征应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但可以退(免)税的出口货物一般应具备以下四个条件:1、必须是属于增值税、消费税征税范围的货物。 这两种税的具体征

13、收范围及其划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对其税目、税率(单位税额)均已明确。2、必须是报关离境的货物。所谓报关离境,即出口,就是货物输出海关,这是区别货物是否应退(免)税的主要标准之一。凡是报关不离境的货物,不论出口企业以外汇结算还是以人民币结算,也不论企业在财务上和其它管理上作何处理,均不能视为出口货物予以退(免)税。 3、必须是在财务上作销售处理的货物。出口货物只有在财务上作销售后,才能办理退税。4、必须是出口收汇并已核销的货物。将出口退税与出口收汇核销挂钩可以有效地防止出口企业高报出口价格骗取退税,有助于提高出口收汇率,有助于强化出口收汇核销制度。(二

14、)特准退(免)税货物范围 在出口货物中,有一些虽然不同时具备上述四个条件的货物,但由于这些货物销售方式、消费环节、结算办法的特殊性,以及国际间的特殊情况,国家特准退还或免征其增值税和消费税。这8些货物主要有:1、对外承包工程公司运出境外用于对外承包项目的货物;2、对外承接修理修配业务的企业用于对外修理修配的货物;3、外轮供应公司、远洋运输供应公司销售给外轮、远洋国轮而收取外汇的货物;4、企业在国内采购并运往境外作为在国外投资的货物;5、利用外国政府贷款或国际金融组织贷款,通过国际招标由国内企业中标的机电产品;6、对境外带料加工装配业务所使用的出境设备、原材料和散件;7、利用中国政府的援外优惠贷

15、款和合资合作项目基金方式下出口的货物;8、对外补偿贸易及易货贸易、小额贸易出口的货物;9、对港澳台贸易的货物;10、列名钢铁企业销售给加工出口企业用于生产出口货物的钢材;11、从 1995 年 1 月 1 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在指定的加油站购买的自用汽油、柴油增值税实行退税;12、保税区内企业从区外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购进货物,保税区内企业将这部分货物出口或加工后再出口的货物;13、对保税区外的出口企业委托保税区内仓储企业仓储并代9理报关离境地的货物;14、从 1995 年 7 月 1 日起,对外经贸部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性公司,为其所投资的企业代理出口该企业自产的货物,如其所投资的企业

16、属于外商投资新企业及老企业的新上项目,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税;如其所投资的企业属于 2000 年前其出口货物要求继续实行免税的老企业被代理出口的货物在 2001年前实行免税;15、从 1996 年 9 月 1 日起,对国家旅游局所属中国免税品公司统一管理的出境口岸免税店销售的卷烟、酒、工艺品、丝绸、服装和保健品(包括药品)等六大类国产品;16、从 1997 年 12 月 23 日起,对外国驻华使(领)馆及其外交人员购买的列名中国产物品;17、从 1999 年 9 月 1 日起,对国家经贸委下达的国家计划内出口的原油;18、从 1999 年 9 月 1 日起,外商投资企业采购国产设备;19、从 2000 年 7 月 1 日起,对出口企业出口的甲胺磷、罗菌灵、氰戊菊脂、甲基硫菌灵、克百威、异丙咸、对硫磷中的乙基对硫磷等货物;20、出口企业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并持普通发票的抽纱、工艺品、香料油、山货、草柳竹藤制品、鱼网鱼具、松香、五倍子、生漆、鬃尾、山羊板皮、纸制品等 12 类货物。(三)特准不予退税的免税出口货物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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