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网络传播的特点及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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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二章 网络传播的特点及管理教学目的和要求:通过教学,使学生掌握网络传播的特点、网络传播中存在的问题以及管理方式。教学重点和难点:网络传播的特点及问题,网络传播管理中的技术管理。教学方法与手段:传统教学方法与多媒体教学方法相结合。第一节 网络传播的优势第二节 网络传播中存在的问题第三节 网络传播的管理实验一、二 互联网的基础知识复习与作业要求:考核知识点:网络传播的特点及问题,网络传播管理中的技术管理辅助教学活动:教学过程:第一节 网络传播的优势一、传播速度与更新快网络的更新周期:分或秒电视、广播的周期:天或小时报纸出版的周期:天或周二、信息量大、内容丰富三、全球性和跨文化性四、检索便捷五、多

2、媒体六、超文本七、交互性第二节 网络传播中存在的问题一、信息安全形势严峻国家安全商业安全个人安全自身安全二、侵犯知识产权ICP(Internet Content Provider):网络内容提供者胡戈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无极 PK 馒头 在中国人民都认为无极将成为 2005 年最好电影的时候,06 年刚开始,就又有了惊喜。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强势出击,堪称史上最强评论碟。 一个馒头引发的血案剧情紧接无极 ,故事借法制 XX的形式,向我们讲述了整个故事的发展和结局,发人深省。电脑商情报侵权事件 1999 年 4 月 28 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 第一起互联网著作权案 。虽然此

3、案只是一桩民事诉讼行为,且涉及的金额不大,情节亦比较简单,但因为关系到如何认定互联网上电子文稿的著作权,及著作权人享有哪些权利;关系到在目前相关法律尚不健全的情况下如何引用解释现有法律条文做出判决的问题,所以引起了各方的充分关注。 案情事实为:原告陈卫华以“无方”为笔名撰写了戏说 MAYA一文于 1998 年 5月 10 日刊载于原告个人网页3D 芝麻街上。 电脑商情报未经原告同意于1998 年 10 月 16 日将该文转载。法院判决,被告停止侵权,并在其主办的电脑商情报上刊登声明向原告公开致歉。被告向原告支付稿酬并赔偿经济损失共计924 元。案件受理费 2017 元,由被告负担。 综观中国的

4、网络史,就不难发现,几场官司使网络版权的概念赢得了人们的广泛关注和思考。1998 年 10 月陈卫华诉电脑商情报社,首开网络著作侵权案之先河。 1999 年 9 月 18 日,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 6 位声名显赫的作家,状告北京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的侵犯其著作权一案,更是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人们好象这才真正意识到原来网络也有版权。到了 2000 年 5 月,当“榕树下”作为原告,把中国社会出版社送上了被告席时,人们才知道网上的东西并不全是免费的。 1999 年 9 月 18 日,王蒙、张洁、张抗抗、毕淑敏、刘震云、张承志 6 位声名显赫的作家,状告北京世纪互联通讯技

5、术有限公司的侵犯其著作权一案,更是掀起了一场轩然大波。 人们好象这才真正意识到原来网络也有版权。到了 2000 年 5 月,当“榕树下”作为原告,把中国社会出版社送上了被告席时,人们才知道网上的东西并不全是免费的。三、信息泛滥 绝对的信息传播自由也造成绝对的信息泛滥。互联网带来传播空前自由的同时,也带来了大量垃圾信息,影响人们有效地寻找,接受和消化有用的信息。这也在此印证了约翰奈斯比特在世纪年代就提出的观点:“失去控制和无组织的信息在信息社会里并不构成资源,相反,它成为信息工作者的敌人。 ” 信息传播的空前自由给人类带来太多信息,反而导致信息选择的缺乏,造成信息选择的不自由,因为过多的信息会使

6、人无所适从。阿尔夫托夫勒在未来的振荡中曾对这种情况作过这样的表述:“有时选择不但不能使人摆脱束缚,反而使人感到事情更棘手,更昂贵,以致走向反面,成为无法选择的选择。一句话,有朝一日,选择将是超选择的选择,自由将成为太大的不自由。 ” 人们一方面享受着网络上丰富的信息所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另一方面也在忍受着“信息爆炸” 的困扰。 “信息爆炸 ”已经对社会经济的发展产生了负面的影响。在这些情况下,每天要处理的信息超过人们的分析能力,妨碍了人们的决策效率,甚至导致决策的失误或难以做出最佳决策。在另一些情况下,收集某些信息所花的陈本已超过了信息本身的价值。 由于个人用于接收,处理信息的时间和能力有限,而

7、大众传媒借助新科技传播信息的时间和能量的无限拓展性,导致信息汹涌而来,大大超过人的处理能力和有效的应用需要,所以引发信息严重超载的情况,带来一系列社会问题:信息太多导致人紧张不安,精神崩溃;滥用信息造成的信息犯罪;信息堆积引起信息危机,信息雪崩,信息的错误判断等。四、网络色情犯罪 1999 年 9 月初,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依法做出判决的何肃黄、杨柯网上传黄案。法院以“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何、扬有期徒刑各三年,并处罚金各 1 万元。它是 中国第一例依法判的 “网络传黄 ”案件。 在国外,网络色情犯罪行为更为普遍。据新华网 2002 年 8 月 14 日电,英国警方为期 5

8、个月的打击网络儿童色情专项行动有收获。此次活动是针对涉嫌利用互联网儿童色情图片的个人,共有 8 个警察局派人员参加了此次代号为“菲尔汉姆”的行动。警方在技术上得到了网络服务供应商的密切协助。此次搜捕行动主要集中在伦敦地区,同时也包括北爱尔兰和苏格兰北部等地。英国警方在 2003 年 5 月进行的另一次搜捕行动中逮捕了 36 人。原因何在? 今天,任何一个网民都可以感受到色情和性内容在国内互联网上已达到空前泛滥的地步。 固然社会生活层面的变化在互联网上必然有所反映,但互联网功能及技术发展所带来的便捷,网站经营者为达赢利目大肆进行传播,无疑是造成这一状况的根本原因。王吉鹏 辽宁省锦州渤海大学教师王

9、吉鹏在“博客中国”网站上发表一系列的反网络色情文章、网名为“木子美” 的年轻女性在“ 博客中文”网站上发表网络日志遗情书 ,是 2003年国内互联网传播的轰动事件。木子美 木子美于 6 月 19 日开始发表遗情书后,经历了个人传播、小众传播阶段,至11 月由于众多新闻媒体的报道和门户网站的专题报道,乃至到遗情书印刷出版,而成为大众传播,其名其文几乎到了无人不知的地步,在网上对其行为的评价更是吵反了天。网友从传播角度争论的焦点是:木子美这样的文字是否涉嫌色情;这样的文字是否会对社会尤其是青少年产生负面影响;即使是网上传播是否应有底线;新闻媒体报道和网络媒体报道应把握何种尺度等等。 由于木子美事件

10、的冲击, “博客中国”网站于 11 月 16 日刊发博客道德规范倡议书 ,指出:“开放、自由、率性是博客精神所在,也是魅力所在。但是,任何一个负责任的博客都应该,而且必须认识到:我们是在通过网络,向社会公众发表我们的文字。因此,我们必须对我们的读者和社会承担责任和义务,必须遵循应有的道德规范和伦理准则。 ” 五、银行卡,短信息诈骗六、网络诽谤地区、高校之间谩骂七、网络恐怖主义 “9.11”事件成为美国人挥之不去的阴影,恐怖分子利用网络攻击的预言又成为人们新的梦魔,在网络化的社会,发生“数字珍珠港“事件不是没有可能的。数千个生命在 2001 年 9 月 11 日的那场恐怖袭击中消失了。爆炸,劫机

11、和其他大规模破坏活动等恐怖分子常用的手段一度成为人们的话题,也成为一些国家的防范重点,但在当今的网络世界中,计算机也成为恐怖分子利用的重要武器。 美国电脑黑客凯文米特尼克 八、网瘾症分析 社会是人的社会,社会的进步同时也是人的发展的过程。由于人是人类与个体存在的辨证的统一,人的发展也就是一个人社会化和个性化相统一的过程。过度的使用网络导致个别社会个体在现实社会中无法统一自己的网络角色和现实角色,网络成瘾就是其中最为典型的现象之一。 互联网充斥着形形色色、无穷无尽的信息,能满足不同个体信息占有预索取的需求。另外,互联网是一种开放、平等、相对宽松自由的环境,给人以亲密感、无时空感和无压抑感,因此容

12、易导致使用者上瘾。 2003 年 3 月美国斯坦福大学一项调查发现,全球约有 20 万网民患上“强迫性上瘾”病。在德国有 2400 万上网人口,约占德国总人数的 1/3,其中约有 600 万是网上聊天室的常客。有关“网瘾失调症”这种时髦病,目前德国医学界还来不及确定具体的诊断标准,但网上聊天已经风靡德国,成为一种群众性的信息交流活动。 目前的研究发现,普通人变成“网虫”大约经过了对网络的好奇、喜爱到着迷等三个阶段。但是,着迷于网络是否会导致网络性心理障碍与个性特征有很大的关系。这主要表现在此人的性格、平常的生活习惯以及生活环境等方面。一般认为,性格内向、不太爱与人交往的人以及想从网络中得到某种

13、答案或追求完美的人,往往会在接触了网络后过分沉溺,以至于产生不同程度的网络性心理障碍。 新文化报报道 2007 年 1 月 1 日报道 据新文化报报道 2007 年 1 月 1 日报道, “17 岁男孩痴迷网游患精神分裂 睡觉还敲键盘 ,痴迷上网能达到什么程度?”,17 岁的长春男孩小刚(化名)长期打网络游戏,患网瘾症,2006 年 12 月 28 日,他从自家四楼阳台跳了下去,摔得多处骨折可悲的是,住院晚上睡觉时,他的手指还做出敲键盘的动作。华中师范大学陶宏开教授 被誉为“戒除网瘾第一人”的华中师范大学特聘教授陶宏开认为,对于青少年来说,与父母沟通是戒除网瘾的最好方法。第三节 网络传播的管理

14、一、互联网监管的难点1、传播者身份的隐蔽性2、传播时间地点的不确定性3、传播者自身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4、跨国传播挑战司法管辖5、文化传统不一6、政策法规滞后1、传播者身份的隐蔽性 在因特网上传播色情信息,恶意言论、计算机病毒等有害信息的人大多使用匿名或假名,他们可以通过一系列技术手段隐参自己的 IP 地址,其身份在虚拟的赛伯空间难于辨别和确认,这使网络内容服务提供者及管理部门寻找侵权主体非常之难。至今还没有更高明的刑侦手段来解决这个问题。 2、传播时间地点的不确定性 寓于网络上的不良信息都是通过计算机随时发布的,大范围的信息的横向与提供由系统自动提供,所有的终端、用户都有可能是信息发布主体,而

15、不仅仅是单一的某一家网站;同时,传播者可以在瞬间完成传播信息的任务,而且不留痕迹,然后再换一台计算机或另外一个地方,这给有关部门的查证、侦破和审理都带来很大困难。3、传播者自身具有较高的技术水平 因特网技术在突飞猛进的同时,从事网络非法和恶意传播活动的人所具备的计算机与网络技术水平也在不断提高。例如一般的黑客都是计算机专家,其计算机技能不低于管理部门和执法机构共作人员的水平。所以,对于破坏互联网安全的黑客们,难以取得其犯罪的证据成为制裁他们的最大障碍,到目前为止还没有研制出足够有效的工具或产品来对付这些无处不在而又行踪不定的害群之马。 4、跨国传播挑战司法管辖 网络传播是超越国界的。在网络信息

16、的流动中,国界关念是模糊的,用户可以轻而易举地登陆到世界上任何一个国家和地区的网站、BBS、聊天室中,使得网络用户出现了地域上的极端分散性。网络上的违法犯罪活动经常影响到很多国家。然而在处理这些违法犯罪行为时,国界的观念是非常清晰的。一但在国家的纠纷涉及其他国家和地区,即使发现了违法信息发布者的真实身份或拥有了一定的证据,但要把这些网络犯罪嫌疑犯绳之以法,却首先要解决如何判定起诉的地点,应改适用于哪国法律,国与国之间或国家与地区之间的法律体系发生冲突时如何协调等管辖方面的棘手问题。 5、文化传统不一 本国认定有害的信息在他国并不认为有害。例如,在某国或地区可以在网上流通的图片,在其他国家或地区却认为是色情的,是绝对禁止的。可见,到底怎样来定义色情内容实际上是很难的游人认为,色情信息只是潜在有害,而儿童色情才是非法的。对有害信息和非法信息进行甄别 的不同标准所认定的信息发布者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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