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稽查执法程序资料收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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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C 税收执法2008 年 04 月 28 日税收执法是指税务机关依据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审查监督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税收法律、法规的 现状以及对由此衍生的征纳关系进行一系列的调整和完善的活动。它是税务机关实现税收行政管理职能,维护税收法律 法规尊严,保护纳税人纳税权益的一个重要手段。税收执法包括税务稽查、税务行政处罚、税务行政复议、税务行政诉 讼、税务行政赔偿、税收执法检查、执法过错责任追究。 税收执法结构图:C1 税务稽查C1.1 概述 税务稽查是税务机关依照国家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履行 纳税义务、代扣代缴义务及其他税法义务的情

2、况进行检查和处理的全部活动。税务稽查对于保障税收收入,维护税收秩 序,确保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依法纳税具有重要的作用。按照税务稽查对象的来源、检查内容的范围大小和检查的目的不同,可将税务稽查分为日常稽查、专案稽查和专项稽查。税务稽查包括业务操作、税务违法案件举报管理、综合管理、 案件复查、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 阻止欠税人出境、反避税。 税务稽查结构图:C1.2 职能部门 省局 稽查局、直属分局 市局 稽查局 县局 稽查局C1.3 操作规程 C1.3.1 业务操作工作规程及流程图 税务稽查业务操作分为选案、实施、审理、执行四个环节,彼此分工负责、相互配合和相互制约。 一、税务稽查选案工作规程及

3、流程图 税务稽查选案是指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内设的选案部门在各种案源信息中确定检查对象,并向稽查实施部门下达检查 任务及跟踪税务检查情况的活动。 税务稽查选案工作规程:阻止欠税人出境(一)制定检查计划 选案部门根据本局的总体工作计划和各时期的中心工作,结合各类案件的来源,对一定时期内税务检查活动的目标、 内容、方法与实施步骤预先作出安排。 选案部门于每年 12 月 25 日前制定下年度的总体检查工作计划以及第一季(月)度的具体检查计划,季(月)度结 束前 3 天,制定下季(月)度的具体检查计划。检查工作计划须报局长审批。 在制定检查计划时,各级税务稽查机构必须密切联系,互通信息,并由各级稽查局统一

4、协调管理,为避免多头检查 和不必要的重复检查,对同一纳税人的税务稽查原则上一年累计不超过两次(群众举报或案件复查除外) 。 各级税务稽查机构既要保证检查计划的相对固定性,也要根据上级部门不同阶段的工作任务要求,适时对检查计划 作必要的调整和修改,使之更科学、合理和有效。 (二)确定检查对象 1、案头资料分析确定 (1)搜集各类资料。选案人员根据阶段性检查工作计划所确定的重点检查行业,在全省统一征管软件中初选出属于 该行业的全部或部分纳税人,掌握每户的静态资料(即税务登记证上记录的有关内容) ,然后从主管税务机关调出初选业 户最近两至三年的有关申报资料,包括“资产负债表” 、 “损益表” 、 “

5、纳税申报表”以及税务机关在日常征管过程中所要 求报送的一切与纳税有关的资料(信息化程度高的地方可通过计算机完成) 。必要时,还可以从有关政府职能部门搜集涉 及该类纳税人的有关资料。 (2)分析案头资料。选案人员根据各类申报资料反映的数据,计算出一系列指标并加以综合比较分析,发现指标异 常户。 (3)发现纳税疑点。选案人员通过对资料数据的计算分析,发现存在有指标异常户的情形或一些比率异于正常值的, 可确定为待查对象以及需要重点检查的项目。如:连续两年以上亏损户、税负与同行业比较明显偏低、忽盈忽亏等业户。2、计算机筛选 (1)搜集纳税人的各类信息资料。各类信息资料包括内部征管资料和外部搜集的数据资

6、料。 (2)读取数据资料并确定选案指标。指标主要有:分行业生产经营指标平均增长值分析;分行业财务比率分析; 企业常用财务指标分析;流转税类选案分析;企业所得税税前限制列支项目指标分析;地方税类指标分析。 (3)计算机将纳税人的有关选案指标与正常的选案指标参数比较。选案参数一般是计算机自动生成,也有从有关法 规库中提取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后输入计算机的。 (4)选择计算机选案的条件。主要是选择选案的范围、选案对象的所属期间等。 (5)计算机自动生成税务检查项目书 ,产生指标异常户确定为待查对象。 3、随机抽样 (1)简单随机抽样 首先将辖区内所有纳税人名单集中编号,然后抽签任意抽取所需数量编号的纳

7、税人确定为待查对象。 (2)等距抽样 选案人员把辖区内所有纳税人按次序编号排序,然后按抽样比例将所有纳税人划分为一定数量相等的间隔,然后利 用随机数字确定一个间隔内某一编号的纳税人,最后根据确定的编号按相等的间隔或距离抽取所需数量的纳税人确定为 待查对象。 (3)分层抽样 首先将辖区内所有纳税人按行业、经济性质、年销售额、年纳税额等标准分类或分层,然后在各类型或各层次的纳 税人中采用简单随机抽样或等距抽样的方法选出一定数量的纳税人确定为待查对象。 4、根据举报线索确定 选案部门根据税务违法案件举报中心提供的群众举报线索,将被举报纳税人确定为待查对象。对举报事件一般作为 专案稽查。 5、其它方法

8、 (1)根据纳税人信誉等级分类确定待查对象。 首先由评审机构根据纳税人最近三年内在纳税申报、财务管理状况以及遵守税收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情况,按规定程 序对纳税人的纳税信誉等级评定为 A、B、C 三个类别。纳税人信誉等级评定的具体操作规程参照 B3.3.18 纳税人信誉等 级认定管理业务规程。 然后确定 A、B、C 各类纳税人的检查频率:除被举报外,对 A 类纳税人的检查每两年不超过一次;对 B 类纳税人 的检查每年不超过一次;对 C 类纳税人随时抽查但每年不超过两次。 最后确定待查对象:两年(含两年)以上未被检查的 A 类纳税人、一年(含一年)未被检查的 B 类纳税人以及一年 内检查未达到两次的

9、 C 类纳税人均可确定为待查对象。 (2)根据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国际情报交换的资料确定待查对象。 (3)将税务机关在征管、巡查、协查以及其他工作中发现的问题业户确定为待查对象。 (4)从社会各种媒介取得有关业户的涉税信息后确定待查对象。 确定待查对象并没有特定的方法,各选案部门不应孤立地使用某一种方法,而应结合实际情况综合运用,这样选案 才能更科学、合理、有效。 通过上述各种方法产生待查对象后,选案人员编制待查纳税人清册 ,并按照检查工作计划,结合检查工作量等方 面的考虑从待查对象中确定检查对象,同时将检查对象有关资料填制税案线索登记表 ,提出拟办意见报分管局长审批 并登记案源登记台帐

10、。 (三)下达检查任务选案部门确定了检查对象并做好案源登记后,应填制税务检查任务通知书 ,同税务检查项目书 、 税案线索登 记表及有关资料移交稽查实施部门进行检查,并在案源登记台帐上做好移交登记手续。 (四)选案成果分析 税务检查对象确定并下达实施后,选案部门还应跟踪监督税务检查计划的实施执行情况,及时掌握每一被查业户的 检查状态,对经稽查实施部门初查认为需要退户的被查对象必须认真审核,在 2 个工作日内提出处理意见报分管局长审 批,然后按审批意见办理退户手续或交稽查实施部门继续检查;对经审批后确需退户的业户要认真分析原因,属因选案 工作造成退户的,要及时调整选案工作思路。 选案部门应于季(月

11、)度终了后 5 个工作日内全面了解上一季(月)度检查计划的完成情况,根据计划检查对象的 退户情况、立案情况以及查结情况等,在案源登记台帐上做好记录,形成书面分析报告,据此分析前一阶段检查工 作计划的适当性、选案的成功率以及不同行业发生税务违法违章行为的特点等,从而确定以后的稽查选案方向。 税务稽查选案工作流程图:二、税务稽查实施工作规程及流程图 税务稽查实施是指税务检查人员按照检查方案所确定的范围、方式和内容等要求,有目标有步骤地依法进行检查的 实务操作活动。 税务稽查实施工作规程: (一)准备工作 1、实施部门接到选案部门的税务检查任务通知书及有关材料后,应在 2 个工作日内制定分户计划,确

12、定检查的 方案、方法、步骤、人员安排、检查时间后进行工作分工,分工情况登记在税务稽查实施登记台帐 。 2、工作分办后,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1)检查人员是被查对象的近亲属; (2)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利害关系; (3)检查人员与被查对象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执法。 需要回避的,检查人员应向部门负责人说明回避的理由,并由部门负责人作人员调整。对被查对象认为应当回避的, 检查人员是否回避,由局长审定。 3、一般情况下,在检查前须发出税务检查通知书 ,并附税务文书送达回证通知被查对象,告知其检查时间、 需要准备的资料等。但在举报、税务机关有依据认为纳税人有税务违法行为,

13、或者预先通知有碍检查的,可在书面通知 的同时实施检查。 4、实施检查前,检查人员应当调阅被查对象的纳税档案及相关资料,初步了解被查对象的生产经营状况、财务会计 制度或者财务会计处理方法,熟悉相关的税收政策,确定相应的检查方法。 5、在经初步调查后发现被查对象是:广东省地方税务系统内稽查机构当年度已检查的非专案检查对象;广东省地方 税务系统内稽查机构正在检查的业户;审计部门正驻点审计的业户;失踪户;其他原因无法进行检查的,可申请退户。 (1)检查人员在发现被查对象上述情况后填制税务检查退户审批表 ,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选案部门审核。 (2)选案部门加具意见后提交给分管局长审批。 (3)分管局长

14、根据选案管理规定以及实际检查工作情况作出退户与否的批示:批示同意退户的,选案部门将审批表 存档,并进行登记退户,对属专案检查的,还应回复有关部门或举报人;分管局长批示不同意退户的,选案部门将审批 表交给实施部门,由实施部门继续实施检查。 (二)立案 1、立案标准 被查对象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均应立案查处:(1)偷税、逃避追缴欠税、抗税以及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非法提供银行帐户、发票、证明或者其他方便,导致税 收流失; (2)未有第一项所列行为,但暂估查补数额达到 5000 至 20000 元以上的,具体标准可由各地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3)较严重的发票违法行为,如私自印制、伪造、倒卖、非法代开、

15、虚开发票,使用假发票,非法携带、邮寄、运 输或者存放空白发票,伪造、私自制作发票监制章、发票防伪专用品的; (4)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拟罚款在 10000 元(含本数)以上,对公民拟罚款在 2000 元(含本数)以上的; (5)税务机关认为其他需要立案查处的。 检查人员在深入检查的过程中,发现没有立案的,但被查对象的违法行为已达到了立案标准,应当补充立案。 对达到立案标准的,制作立案审批表 ,报局长批准,并必须经过审理环节,按一般程序进行检查;对不经立案的 税务案件,也可不必经过审理环节,适用简易程序。但在稽查过程中,对法人或其他组织拟罚款在 1000 元(含本数)以 上,对公民拟罚款在 50 元

16、(含本数)以上的,也须经过审理环节,按一般程序进行操作。 2、撤案 立案后,发现被查对象有以下情况的可以撤案:上级机关查处的;因其他原因无法进行检查的。 (1)检查人员发现被查对象有上述情况后,须填制税务检查撤案审批表 ,报部门负责人批准后提交选案部门审 核。 (2)选案部门与有关部门核实撤案原因加具意见后报局长审批。 (3)选案部门对批示同意撤案的,选案部门将审批表存档,并进行登记;对属专案稽查的,还应回复有关部门或举 报人。对批示不同意撤案的,选案部门须将审批表交给实施部门,由实施部门继续检查。 (三)实施检查 1、示证实施检查时,检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出示税务检查证。检查金融、军工、部队、尖端科学等保密单位时,还应 出示税务检查专用证明 ,与检查证配套使用。 在示证的同时,向检查对象派发接受税务检查须知 ,明确有关检查事项及被查对象拥有的权利和应尽的义务。 2、检查实施方式 检查人员在实施税务检查时可以根据需要和法定程序采取询问、实地检查、调取帐簿资料、帐外调查和异地协查等 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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