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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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宪法及地位宪法及地位宪法是法的组成部分,它集中反映各种政治力量的实际对比关系,确认革命胜 利成果和现实的民主政治,规定国家的根本任务和根本制度,即社会制度、国家 制度的原则和国家政权的组织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义务等内容。宪法是根本法, 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宪法规范的特点 1、最高权威性。2、原则性。3、概括 性。4、适应性。5、无具体惩罚性。6、相对稳定性。7、广泛性。8、历史性。 9、灵活性。10、纲领性 传统的宪法分类:1、从宪法是否具有统一法典的形式,把宪法分为成文宪法和 不成文宪法;2、从效力和修改程序的不同,把宪法分为刚性宪法与柔性宪法; 3、从制定宪法的机关不同,把宪法分为钦定宪法、

2、协定宪法和民定宪法 1954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是我国历史上第一部社会主义类型的宪法。1954 年 宪法所确认的基本原则主要是人民民主原则和社会主义原则 1982 年宪法的伟大意义:第一、正确地总结了中国人民革命斗争的经验和社会 主义革命和建设的经验,并且注意吸收了国际上的有益经验。第二、明确规定 了今后国家的根本任务。第三、它把邓小平理论和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 本路线通过立法程序完整地上升为宪法规范,使党的科学的指导思想、总政策 和各项重要政策有了宪法的依据和保障。第四、它是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的保 证。第五、它是人民权利的保障书。第六、它为全面改革和政治民主化提供了 正确的方向和基本原

3、则,是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清除封建主义遗毒和 各种腐朽思想的有力武器。 作为国家的根本法,宪法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保障国家权力 有序运行,规范和制约国家权力。宪法通过赋予立法、行政、司法等国家机关 公共权力,使国家权力在宪法设定的轨道上有序运行,避免国家权力缺位、越 位和错位。二是确认和保障公民基本权利。在人民主权原则下,宪法是人民共 同意志的集中体现,人民通过宪法使自己的基本权利得到最明确的确认和最有 效的保障。 三是调整国家最重要的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稳定和国家长治久安。在国家的各 种社会关系中,最重要的关系是由宪法来规范和调整的,如国家与公民的关系、 国家机关之间的关系

4、、中央与地方的关系以及其他最重要的政治、经济、文化 等方面的关系。在这个意义上,可以说宪法是社会稳定的调节器和安全阀,对 于解决各种重大社会矛盾和冲突,保持社会稳定,维护国家长治久安,具有十 分重要的意义。宪法的地位:宪法的地位:宪法是国家的根本大法,规定国家各项基本制度和根本任务,规定国家机关的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原则,保障公民基本权利的国家根本大法。 它集中反映掌握国家政权的统治阶级的意志和根本利益,是维护和巩固统治阶 级专政的重要工具。它在国家的整个法律体系中居于主导地位,具有最高的法 律权威和最大的法律效力,既是国家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也是公民立身行事的 总依据。在本质上,它是国家的根本法,

5、是阶级力量对比关系的集中体现,是 民主制度的法律化,是实现阶级统治的重要工具。宪法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主要表现在:第一,宪法是其他法律的立法依据。第二,宪法与法律相比,具 有最高的法律效力。第三,宪法是一切组织和个人的根本活动准则。依法治国依法治国含义: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 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 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使这种制 度和法律不因个人意志而改变。 内容: 依法治国的主体是党领导下的人民群众; 依法治国的本质是崇尚 宪法和法律在国家政治、经济和社会生活中的权

6、威,彻底否定人治,确立法大 于人、法高于权的原则,使社会主义民主制度和法律不受个人意志的影响; 依法治国的根本目的是保证人民充分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利,维护人民当家作主 的地位。依法治国是一切国家机关必须遵循的基本原则;立法机关要严格按 照立法法制定法律,逐步建立起完备的法律体系,使国家各项事业有法可依。 有法可依是实现依法治国的前提条件;行政机关要严格依法行政。依法行政 就是要求各级政府及其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行使其权力,依法处理国家各种事务。 它是依法治国的重要环节;司法机关要公正司法、严格执法。总之,依法治 国要求各国家机关切实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实施依法治国的重要意义:首先,依

7、法治国是人民当家作主的基本保证。其次, 依法治国是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客观需要。第三,依法治国是社会文明和 社会进步的重要标志。第四,依法治国是维护社会稳定、实现国家长治久安的 重要保证。 依法行政依法行政 依法行政,就是各级行政机关依据法律规定行使行政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法 律是行政机关据以活动和人们对该活动进行评价的标准。依法行政是对各级行 政机关提出的要求,也是反映市场经济对政府活动的客观要求。依法行政是历 史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依法行政原则的确立具有重要的意义:一是保证行 政管理为人民服务的目标。二是保证行政管理的统一性、连续性和稳定性。三 是保证提高行政效率。四是保证对行政管理监

8、督有统一的标准和程序。依法行 政具有以下特征: 一是依法行政是对行政主体即政府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的 要求,而不是对行政相对人的要求,是治“官” ,而不是治“民”的。二是依法 行政中的“行政”是行政法意义上的行政,即国家行政或公共行政。三是依法 行政中的“法” ,首先必须是体现国家和人民整体意志(公意) ,反映社会进步 发展规律的法,而不能是长官意志、个人意志、少数利益集团意志的反映。四 是依法行政中“行政”和“法”的关系是:法优先优位于行政,法高于行政; 行政必须有法,无法律即无行政;行政必须服从于法。五是依法行政在我国是 一种积极保障(有效行政)与消极防范(防止滥用行政权力)的有机结合。依

9、 法行政的基本原则:行政合法性原则;行政合理性原则;行政公正性原则;行 政效率性原则;行政责任性原则。 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根本制度我国的国家性质和根本制度我国的国家性质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 主义国家。我国的根本制度是社会主义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根本政 治制度。 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人民民主专政制度我国现行的 1982 年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 盟为基础的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 ”这一规定充分表明:我国的国体是 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即无产阶级专政。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工人阶 级掌握国家领导权、成为领导力量,是无产阶级专

10、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 志。 2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都以工农联盟为阶级基础, 我国革命和建设的历史经验表明,工农联盟不仅是夺取新民主主义革命胜利的 重要保证,而且也是社会主义事业胜利发展的重要保证。3无产阶级专政和人 民民主专政的国家职能是相同的。4无产阶级专政和人民民主专政的历史使命 也是一样的,都是为了建设社会主义,消灭剥削,消灭阶级,最终实现共产主 义。 人民民主专政是人民民主和人民对极少数敌对分子专政的有机统一,是新型民 主和新型专政的结合。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 对敌人实行专政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障。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共产 党领导下

11、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 我国国家权力的性质我国国家权力的性质国家权力是指统治阶级运用国家机器来实现其意志和巩固其统治的支配力量。 国家权力是一种特殊的政治权力,是通过国家政权发生的政治权力关系。其权 力的形成来自于国家各机构,因此也可以叫做治权或政府权力。其所表现的最 高统治形式是国家主权,它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权力” ,是一切国家权力的源泉。 政府权力来自于国家主权通过法律的的合法授予。现代政府权力按照职能不同, 一般分为立法权、行政权和司法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它的常设机关是全国 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即中央人民政府,是最高 国家

12、权力机关的执行机关,是最高国家行政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选民直接或间接选举代表组成人民 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性质和地位: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是中 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是建立我国其 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 第一,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第二, 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第三,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 等和团结。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全

13、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 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 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常设机关,在全国人大闭 会期间,行使最高国家权力,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国家政权产生的方式国家政权产生的方式我国的选举制度我国的选举制度选举是指公民按照特定的方式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行为。 选举制度是规定公民 与国家政权之间关系的、由公民通过选择国家公职人员的方式,而赋予国家政 权合法性的一系列制度和规范。

14、我国的选举制度是指各级人民代表的选举、选 择制度。 特点:第一,平等性。宪法和选举法都规定,除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以外, 凡年满 18 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 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第二,广泛性。第 三,真实性。我国的选举不受金钱操纵,选民自由讨论、协商,推举出他们信 任的候选人,然后进行无记名投票,实行差额选举。第四,直接选举与间接选 举相结合。选举法规定,全国人大的代表,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不设 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这种直接选举与间接选举相结合的方法,不仅考虑到了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 多和经济文化发展水平还比较低的具体条件,也保证了公民对自己的选举权利 的充分行使。 基本原则:普遍性原则、平等性原则、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并用的原则、无记 名投票原则、选举权的物质保障和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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