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新起点系统强班民诉-王万习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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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新华考资网 最好,最全,最有价值的司法考试网站 咨询电话:010-572952881第一章第一章 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一、民诉纠纷的解决方式:一、民诉纠纷的解决方式: 和解、人民调解、仲裁、民事诉讼一览表 表一优点缺点和解1.社会和谐。2.自愿履行 3.快捷 4.无严格的程序限制1.无双方同意,无和解 2.无法律保障,可随时反悔 3.无专门法律人民调解1.社会和谐。2、自愿履行 3.快捷 4.和解协议具有合同 的效力 5.专门确权程序,经 确权的调解协议有强制执行 的效力1.无双方同意,无调解 2.无双方要求,无确权商事仲裁1.自愿性 2.专业性 3.灵活性 4.保密性

2、5.快捷性 6.经济性 7.独立性 8.执行性1.必须双方当事人达成仲裁 协议 2.适用的案件范围有限 3.裁决一经作出立即生效, 不存在上诉诉讼1.权威性 2.终局性 3.执行性 4.单方启动性1.不经济性 2.对构建和谐社会有影响二、民事诉讼的特征二、民事诉讼的特征 (一)民事诉讼具有公权性 (二)民事诉讼具有强制性 (三)民事诉讼具有程序性 三、民事诉讼法法的属性三、民事诉讼法法的属性 (一)从其在法律体系中所处的地位来讲,属于基本法的范畴 (二)从其调整的社会关系来分析,属于独立的部门法 (三)从其规范内容上来讲,属于程序法 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即民

3、事诉讼法所适用的范围,包括对人、对事、时间以及空间效力四个方面。民事诉讼法的时间效力:民事诉讼法具有溯及力【注意】涉外民事诉讼中只能适用中国民事诉讼法,但涉外仲裁中当事人可以选择适用外国的仲裁法。第二章第二章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与基本制度一、基本原则一、基本原则 (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一)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1地位完全平等。 2行使诉讼权利的手段可不同。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此原则针对的是外国主体) 1、 同等原则:外国主体与中国主体有同样的待遇。 2、对等原则:国际法上的报复 (三)辩论原则(三)辩论原则 1.可口头,可书面的;

4、 2.可实体,可程序,也可是证据; 3.贯穿审判程序始终。但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执行程序不存在。 4.辩论权是当事人的权利,证人没有辩论权。 (四)处分原则(四)处分原则 当事人处分权利和诉讼权利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如果当事人的处分超过了法律规定,侵犯 了他人的民事权益,其处分无效。 【注意】处分权对审判权的限制:新华考资网 最好,最全,最有价值的司法考试网站 咨询电话:010-5729528821.判决内容不能超出原告的请求范围;2.调解协议内容超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可以准许。 (五)检察监督原则(五)检察监督原则 1、人民检察院监督的对象对象是法院的审判活动审判活动,

5、如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等活动,而对当事人的诉讼活动则不 予以监督; 2、人民检察院对法院审判活动的监督体现为事后监督事后监督,即法律文书生效后,检察院以提起抗诉的方式予以 监督。 (六)支持起诉原则(六)支持起诉原则 支持起诉必须具备三个要件: 1支持起诉的主体是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公民个人不能作为支持起诉主体。 2支持起诉的前提,是存在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个人民事权益的行为。 3支持起诉的场合必须是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造成了损害,而又不能、不敢或者不便诉诸法院。如果 受损害的单位或个人,已向法院起诉,就不需支持起诉。4.起诉者应当是受损害的单位和个人。 二、二、 基本制度基本制度 (一)合议

6、制度(一)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 3 名以上的单数人员组成合议庭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评议裁判的制度。 1.合议庭的审判长确定:院长或者庭长参加审判的,由院长或者庭长担任;或者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审 判员 1 人担任。 2.合议庭评议: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不同意见,必须如实记入笔录。注意与仲裁的区别:仲裁过 程中如不能形成多数意见,应按首席仲裁员的意见。 合议庭组成 表二审级合议庭组成一审1.由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2. 选民资格案件或特别程序中的重大、疑难的案件,以及公示催告程序中的除权判决必须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审; 二审只能由审判员组成发回重审的案件原审

7、法院应当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案件1.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2.原来是第二审的或者是上级法院提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注意独任审判制度(1)适用案件:简易程序;特别程序,但是选民资格案件或者重大、疑难案件应适用合议制;督促程序;公示催告阶段(非公示催告程序)。(2)组织形式:审判员一人;(3)适用法院:基层法院及其派出法庭;(4)适用审级:一审案件;被二审法院发回重审,或者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时,尽管适用一审程序,却必须实行合议制。(二)回避制度(二)回避制度1回避的对象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 、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执行

8、人员 2法定原因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担任过本案的证人、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的; 与本案的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有夫妻、父母、子女或者兄弟姐妹关系的;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且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本规定所称近亲属,包括与审判人员有夫妻、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及近姻亲关系的亲属。 新华考资网 最好,最全,最有价值的司法考试网站 咨询电话:010-572952883【注意】凡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审判人员,不得再参与该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但是,经过第二审程序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

9、原第二审程序中合议庭组成人员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3回避方式:申请回避、自行回避、指令回避 4申请回避的期间:通常:开始审理时提出。回避事由在案件开始审理后知道的: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提出。 5申请回避的效果:被申请回避的人员应当暂停参与本案的工作;但案件需要采取紧急措施的除外。 6.回避的决定权(1)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审判委员会决定。(2)审判人员(含陪审员)的回避:院长决定。(3)其他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勘验人)的回避:审判长决定。7回避决定的复议(1)回避决定可以复议一次。 (2)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民事诉讼法第 48 条: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

10、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三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法院对复议申请,应当在三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8决定回避的法律后果:诉讼程序继续进行。 (三)公开审判制度(三)公开审判制度 1.原则:公开审理 2.例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 (1)必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法 律另有规定的案件。 (2)经过申请可不公开审理的案件: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 3合议庭评议一律不公开 4判决一律公开【 注意】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经过申请可不公开审理,但

11、其质证过程无论是否公开审理都是不公开的。(四)两审终审制度(四)两审终审制度两审终审制度,是指一个案件经过两级法院审理就宣告终结的制度。 【注意】二审终审制度的例外情形: (1)最高法院作为一审法院审理的案件。 (2)法院按照特别程序以及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 (3)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上诉的裁定。 (4)非讼案件,即非民事权益争议的案件。第三章第三章 主管与管辖主管与管辖一、一、法院主管法院主管 (一) 法院与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关系。 (1)人民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 (2)人民调解协议不具有执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调解后仍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二)法院

12、与仲裁机关的关系。 1.商事仲裁委员会。或诉或仲当事人决定,且要有书面仲裁协议。 2.劳动仲裁委员会。一般劳动争议,先有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不服,可起诉。 【注意】劳动者以用人单位的工资欠条为证据直接向法院起诉,诉讼请求不涉及劳动关系其他争议的,视为拖欠劳动报酬争议,按照普通民事纠纷受理。二、二、 管辖概述管辖概述(一)管辖恒定(一)管辖恒定 管辖恒定,是指确定案件的管辖权,以起诉时为标准,起诉时对案件享有管辖权的法院,不因确定管 辖的事实在诉讼过程中发生变化而影响其管辖权。新华考资网 最好,最全,最有价值的司法考试网站 咨询电话:010-572952884【注意】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

13、增加诉讼请求金额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请求由上级法院管辖的,法院应当审查,异议成立的,裁定有管辖权的法院,不成立的,裁定驳回(二)专门法院的管辖(二)专门法院的管辖 1.军事法院 当事人双方均是军队内部单位的经济纠纷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但仅有一方当事人是军队内部单位 的民事案件,应由有管辖权的地方法院受理。 2.海事法院(中院) 我国海事法院受理当事人因海事侵权纠纷、海商合同纠纷(包括海上运输合同、海船租用合同、海上保 赔合同、海船船员劳务合同等)一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海事纠纷提起的诉讼。 3.铁路运输法院(2012 年 6 月移交地方) 三、三、 级别管辖

14、级别管辖(一)依据(一)依据 根据案件的性质、繁简程度和案件影响的大小来确定级别管辖的,争议标的金额的大小也是确定级别 管辖的重要依据。各地法院确定的级别管辖的争议标的数额标准不同。(二)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二)各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第一审民事案件原则上基层法院管辖,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中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1)重大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诉讼标的额大或诉讼单位为省、自治区、直辖市以上。 (3)最高法院确定由中级法院管辖的案件。1)海事海商案件2)专利纠纷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3)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例外:各高级法院

15、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可以确定若干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著作权民事纠纷案件。4)商标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由中级以上法院管辖。例外:各高级法院根据本辖区的实际情况,并经最高院批准,可以在较大城市确定 12 个基层法院受理第一审商标民事纠纷案件;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纠纷案件,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计划单列市中级法院,以及直辖市辖区内的中级法院管辖。其他中级法院管辖此类民事纠纷案件,需报经最高法院批准;未经批准的中级法院不再受理此类案件。5)对于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法院作出裁决的:由中级法院管辖:有约定的仲裁机构:由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的:由仲裁协议签订地或者被申请人住所地的中级法院管辖。6)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法院管辖。3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4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注意】按照民诉意见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法院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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