析铁路黄牛现象及治理的建议——华政师生对话系列之四十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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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析铁路黄牛现象及治理的建议析铁路黄牛现象及治理的建议 华政师生对话系列之四十八华政师生对话系列之四十八宋同学:一声汽笛拉开了农历戊戌年春节春运高峰的序幕。在外打工的人, 回家团聚的心情,伴随春节的临近,也一天比一天担心,因买不到票而回不 了家。回家难又成网上频率很高一词。东方卫视日前还报道了广东省人社厅 安排给农民工赠送返乡火车票的新闻,沈教授您读此新闻有何感想?沈教授:广东省人社厅给打工人员送上火车票,让他们安心回家过年。此举 值得大赞,但我们也不得不防是否是一场“作秀演戏”。因为,如没有确切 可行的解决购票难的方法,仅靠此举是难以解决外出打工者回家过年的焦虑。宋同学:您何以说此话?沈教授:

2、回家难,不是我国交通硬件落后,不能满足大多数人回家过年,是 难以买到平价票。你没见记者在采访,踏上春运列车的“回家者”,他们一 边感谢省人社厅的赠票,一边在报怨贩票的“黄牛”?宋同学:经您这一提示,也真是这么回事,自从开设网上购票程序后,贩票 黄牛一词仍是旅行者吐槽很高的一词。我也想不通,以前要排队买票,从黄 牛那儿,拿方便票,省去些排队辛苦,付点费,还有些公平可言。然现在网 上登记,黄牛收费的合理性在哪呢?都已进入移动支付和共享经济了,难道 就解决不了“贩票黄牛”这个莫名的“要经此地过,留下买路钱”的难题吗?沈教授:解决这一问题,需要透过黄牛贩票现象,直面该现象的实质。黄牛 贩票现象的实质是

3、:黄牛们通过合法途径购得车票,利用“供不应求”,即 节日需票人数增加与供应不变的状态,加价转让,以牟取利益。这种行为过 去被认为是犯罪行为,即刑法上的投机倒把罪。如 1979 年刑法第 118 条规 定“以走私、投机倒把为常业的,走私、投机倒把数额巨大的或者走私、投 机倒把集团的首要分子,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改革开放后,为发展市场经济,鼓励流通,1997 年修订的刑法取消了该罪 种,由此起,合法取得的财产,加价转让便成为市场行为,受合同法规定的 合同权利转让调整。我国合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 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合同法第 79

4、 条还规定“债权人 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由此可见,只要双方自愿, 加价转让则受法律保护。黄牛再“贩票”,就目前我国法律视之,它还是一 种合法行为,其存在,是有其法理基础的。宋同学:经您这法理分析,在现行法下,还难以撼动这黄牛“再贩票现象” 了?如不能撼动,仅靠政府赠票行为,相对于众多的在外打工,这政府的赠 票,犹如“杯水车薪”,难解众人之渴啊!沈教授:问题确实如此,要解决黄牛“再贩票”难题,必须另辟蹊径,借助 法学科学,提出立法建议,以根除这一让众多在外务工者利益受损的、黄牛 “再贩票”难题。宋同学:在法学科学中,哪一个部门法,能涉及类似黄牛“再贩票”的问题 呢?沈教授

5、:自西方文艺复兴后,一股反神主宰一切,倡人才是世界创造者之风, 迅速传遍四方。1804 年的法国民法典以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契约自由和 过错责任三项原则,确立个人本位的法律观。黄牛“再贩票”就属于个人本 位法律观之下,即只要是合法的权利,任何人不能剥夺。随着社会发展,尤 其是工业革命之后,绝对的个人本位观受到了来自各个领域的质疑和批评。 一种以抑制绝对个人自由的理论,即社会本位观由此诞生。法国涂尔干先生 提出“社会才是真正的存在,人实际上因为生活在社会中才是人,社会价值 高于个人价值”。此论,被后人称为社会本位观的鼻祖。在社会本位观的引 领下,西方国家都先后出现了为保护社会大多数人利益,对原

6、先的个人权利 予以限制的法律。这一立法构思,首先表现在英国的劳工立法中,即我们耳 熟能详的,如最低工资制。英国 1909 年劳资协商会法令在英国适用了 最低工资制。这劳动合同中,劳动者的工资确定,原本是资方和劳动者双方 意思决定,法律怎可干预呢?这在个人本位观下,是无法解释的。但放在社 会本位观下,则可得到合理的解释,即为了社会大多数人利益,对资方的契 约自由中的定劳动者工资的意思自由,加以一定的限制。诸如此类还有很多。宋同学:经您这一提,我原先读到过德国租房法有这样的法律规定,在 三年内房租不能提高超出 20%。超出 20%者,则被认为违反了经济犯罪法 。从这规定来看,处罚是相当重的。之前我

7、一直没想通,现经您一提,原来 这是德国立法者,运用社会本位观理论,用法律调整社会利益与个人自由的 关系啊!那解决黄牛“再贩票难题”,也应循着这一思路了。沈教授:你的思路对头了。社会治理,既要保护个人自由,因它是社会发展 的原动力。任何时候,人们失去自由,社会就没有前进的动力,但当个人自 由威胁到社会大多数人利益的时候,则必须对这过度的自由加以限制。这已 成为各国治理社会,惯用的立法手段。宋同学:那您再分析“黄牛再贩票”现象,如何体现出自由过度呢?沈教授:我国取消投机倒把罪,是基于市场经济,鼓励流通。允许个体经营 者或法人从此地购进物品,到彼地按价值规律,即供不应求,价格可高于价 值的原理,经营

8、自己的异地采购营销业务。此合理性在于,这些被加价的物 品从此地到彼地,包含着“贩卖者的劳动投入”,同时,它也丰富了彼地的 物品供应,此是有益于社会大多数人的。再反观黄牛“贩票”现象,它是利 用“季节性”的公共交通运力供应不足之“硬伤”,买入车票,然后加价卖出,实现获利。客观评价这一“谋利行为”,用损人利己来形容,一点都不 夸张。它不仅有违道德,而且还扰乱了健康、正常的公共交通秩序,损害了 社会大多数人的利益。这种行为就是社会本位论中谴责的“过度自由行为”。宋同学:从您这段对黄牛“贩票”行为的本质分析看,这一“过度自由”对 社会是有百弊而无一利啊。我们应该如何限制它呢?沈教授:我们可以从社会本位

9、论中,吸取精华,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限制 公共交通中的“车票转让权利”,任何人所购“火车系运输工具”车票者, 不得转让。持票人如不能乘坐本次列车,可退票或转签。如果有了这一立法, 那么,黄牛“再贩票”的获利动机就被绞杀了。当黄牛退出节假日购票市场, 那么,购票秩序便有先来后到所调整,它体现着奖勤罚懒的自然规律,会被 人们自觉遵守。宋同学:您有具体设想吗?沈教授:具体设想是,可通过合法的修改“铁路法”,增设限制铁路车票转 让权以及继续执行现行的退票权。我国现行铁路法第十一条是这样规定的: “铁路运输合同是明确铁路运输企业与旅客、托运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协 议。旅客车票、行李票、包裹票和货物运单是

10、合同或者合同的组成部分。” 如在该条后增补:“旅客车票实行记名制,由记名人行使,不得转让”的文 字。那么,黄牛“再贩票”难题就可迎刃而解。在这样的机制下,不论在线 上订票,还是在线下排队买票。线上,凭身份证号网上登记,凭实名领取车 票;线下排队凭身份证买票,只许票载身份证号之人上车,其它人不能用。 购票后,因故不能出行者,只能退票。如此之下,黄牛便无利可图了。何愁 此现象不灭。而且此规定也不会增加运输方面或乘客方面的麻烦,还能充分 保障乘客的购票权,缓解社会矛盾。宋同学:在铁路法中增设这样限制乘客车票转让,这不和上位合同法、民法 总则相抵触吗?这可行吗?沈教授:我国法律制度实行一般和特别相结合

11、的制度,在法律明文规定的情 况下,实行特别优先与一般原则。这是一个普遍性的法律适用原则。你可查 法律,都附有这样的原则。比如婚姻法第 50 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 民代表大会有权结合当地民族婚姻家庭的具体情况,制定变通规定。自治州、 自治县制定的变通规定,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 准后生效。自治区制定的变通规定,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 生效。”合同法第 44 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 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等等。由 此可见,下位法只要经过法定程序制定的规则,其就具有优先适用地位,但 需注意的是,它的效

12、力仅在与本法调整的范围,不能越界。宋同学:您这一提,让我突然意识到自己犯的错误。过去我总把这种法律之 间的矛盾,认为是法律冲突,现在看来这是不正确的认识了。沈教授:你的悟性还是蛮高的。这法律冲突是国际私法中的概念。国与国, 因国情、治理国家的指导思想、民族习惯之不同,彼此的立法不会完全相同。 因此,不同国家的公民发生民事纠纷时,如何适用法律?便有了冲突法理论 与规则。在国际私法领域讲法律冲突是合理、合逻辑的。但在一国法律体系 中,讲法律冲突是不合理、不合逻辑的。因为,一个国家的法律,她是一个 完整的体系,不允许在一个问题上,存在两种不同的法律规定。有了特别规 定优于一般规定的法律适用原则,那么

13、,就能确保在一个具体的问题上只有 一种法律规定,这样才能确保法治秩序的畅通无阻。宋同学:听了您的一席话,真是受益良多。没想到法律问题,就存在于现实 的社会生活之中。如今中央强调全面依法治国,真是给我们法律人提供了巨 大的社会舞台,它不仅让我们可以活跃在已有法律调整的舞台上,为解决纠 纷,贡献我们的知识和服务,而且,它还提供着“黄牛再贩票”,这类没有 法律调整的舞台,让我们为国家依法治理,贡献我们的知识和服务。这可是 法律人的荣幸和自豪。作为一名法律人,一定要在扎实的掌握法律基础知识 的前提下,细致观察社会生活中的每一个现象,运用法律的思维、从法律的 视角去思考,并提出解决方案。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还有很多可以去做。 谢谢沈教授的精彩分析!作者; 沈幼伦 华东政法大学法律学院教授 宋长琳 华东政法大学 2011 届法律硕士研究生 现上海市润和律师事务所执 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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