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政策.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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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政策编者按:青少年是社会发展的重要人力资源,在社会发展变革中,青少年起着 非常重要的作用。但是,青少年也是需要特殊福利服务和关心照顾的群体。青 少年的权益和需要越来越引起各国的重视,联合国先后颁布多项国际性青少年 政策,各国政府也相继制定了各种青少年政策,为青少年提供广泛的权益保护, 确保青少年健康成长。我国在国际行动的推动下也开始制定专门的青少年权益 保护政策,并实际加以执行。编者拟从青少年司法保护政策、青少年教育政策、 青少年就业政策、青少年健康服务政策等四个方面对我国现行青少年权益保护 政策加以梳理。所选编的政策是广义的公共政策,包括法律,政府所颁布的法 规、法令

2、、命令等措施,政府决策会议的文件、声明等。我国有关青少年权益保护的政策一、我国青少年教育政策在联合国颁布的到 2000 年及其后世界青年行动纲领里,教育问题被列 为十大优先领域之首。青少年教育政策,是党和国家根据社会发展和青少年受 教育的需要而制定的有关青少年教育的目标、途径和方法的总体规定,它体现 在党和国家的教育指示、决议、教育法律和法规之中。我国的教育政策分为基 础教育政策、高等教育政策、职业成人教育政策和民办教育政策。1、基础教育政策在教育大辞典里基础教育的解释是:亦称“国民基础教育”,是对国 民实施基本文化知识的教育,也是提高公民的基本素质的教育,或者指为继续 升学或就业培训打好基础

3、的教育。基础教育是民族素质的奠基工程,它包括幼 儿教育、九年义务教育、普通高中教育三个部分。(1)幼儿教育政策幼儿教育是指对三周岁以上学龄前幼儿进行的保育和教育。我国幼儿教育 事业的发展方针是动员全社会的力量,多种形式、多渠道地发展。在当地政府 举办幼儿园的同时,鼓励单位、社会团体及个人根据有关规定举办幼儿园。在 这一方针指导下,幼儿教育事业得到了健康稳步的发展。同时,幼教事业的发 展已由城市逐步转向农村,一些地区已基本普及了学前一年教育。我国目前有 关幼儿教育的具体政策主要包括幼儿园管理条例、幼儿园工作规程、 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关于改进和加强学前班管理的意见和 学前班工作评估指导要

4、点(试行)等法律、法规、规章。(2)义务教育政策义务教育是基础教育的重中之重。到 2000 年及其后世界青年行动纲领 第 25 条提出:“应优先考虑实现确保普及基础教育(包括识字)的目标”。1985 年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中提出,要“把实施九年义务教育当做关系民 族素质提高和国家兴旺发达的一件大事”,随后 1986 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 国义务教育法。在权利保障方面,我国分别从经费问题、人身安全与尊严、校外活动等方 面进行了规定。国家保证义务教育的经费,比如“国家对接受义务教育的学生 免收学费。国家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学生就学”;“实施义务教育所需事业 费和基本建设投资,由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

5、民政府负责筹措,予以保证。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比例,应当高于财政经常性收入的增长比例, 并按在校学生人数平均的教育费用逐步增长。”国家保障受义务教育学生的人 身安全和人格尊严,如“学校和教师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 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对品行有缺陷、学习有困难的儿童、少年应当给予帮助, 不得歧视。”国家保证青少年的校外活动,出台了20002005 年全国青少年 学生校外活动场所建设与发展规划、关于加强青少年学生活动场所建设和 管理工作的通知和关于合理安排中小学生课余生活加强中小学生安全保护 工作的通知等政策。同样,残疾青少年儿童的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也受到相 应的保障。(

6、3)普通高中教育政策普通高中在我国社会主义教育体系中处于十分重要的位置,是联系义务教 育和高等教育的纽带。普通高中教育能够适应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后,人民群众 对高中阶段教育日益增长的需求,对于缓解初中升学压力,创造全面推进素质 教育的良好环境,提高民族素质,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同 时,也是增加居民消费,带动与教育相关产业的发展,减轻就业压力,稳定社 会的重要举措。我国关于普通高中教育政策主要有关于积极推进高中阶段教 育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和关于大力办好普通高级中学的若干意见等等。在权利保障方面。就经费问题,国家规定:“高中阶段教育属于非义务教 育。要在充分考虑当地群众承受能力的基础

7、上,经物价部门批准,区别不同地 区和不同类型学校,适当调整学费标准,提高高中阶段学费在培养成本中的比 例。”“任何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向学校乱收费、乱摊派”;在学习生活上, 国家规定:“要转变教育思想,更新观念,克服应试教育倾向,继续深化教学 领域的改革,鼓励教学方法改革的实验和探索,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切实解决 课业负担过重、忽视学生个性、影响青少年健康成长等弊端,让学生真正成为 学习的主体,活泼地、主动地学习,发展兴趣、爱好和特长,培养较强的自学 能力和动手能力、初步的研究能力和创造能力。要重视体育、美育和劳动教育, 开展生动活泼、丰富多彩的文体活动,组织学生参加生产劳动和社会实践。”2、高

8、等教育政策高等教育,是指在完成高级中等教育基础上实施的教育。相关教育政策主 要见于 1998 年 8 月 29 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 1999 年教 育部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规定:高等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 针,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与生产劳动相结合,使受教育者成为德、智、 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其任务是“培养具有 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的高级专门人才,发展科学技术文化,促进社会主义现代 化建设”。同时还规定了高等教育的数项原则,包括积极发展高等教育原则、 提高质量效益原则、帮助少数民族原则、平

9、等原则、学术文化自由原则、民主 原则和交流协作等原则。还制定了相应的高校管理体制、学制分类和修业年限 以及学业证书和学位制度等基本制度。3、职业成人教育政策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都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都能够为对于接受完 初等教育的青少年提供进一步教育的机会。相关的政策法规主要有中华人民 共和国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等。在总的发展目标上,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提出:职业技术教育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工业化和生产社会化、现代化的重要支柱。各级 政府要高度重视,统筹规划,贯彻积极发展的方针,充分调动各部门、企事业 单位和社会各界的积极性,形成全社会兴办多种形式、多层次职业技术教

10、育的 局面。到本世纪末,中心城市的行业和每个县,都应当办好一两所示范性骨干 学校或培训中心,同大量形式多样的短期培训相结合,形成职业技术教育的网 络。到 2000 年及其后世界青年行动纲领也规定:各国政府和教育机构应与 区域和国际组织合作,建立或加强适应目前和来来就业条件的职业和技术培训。 必须对青年人提供获得职业和专业培训以及学徒制方案的机会,协助他们获得 具有升迁机会的工作,并且获得适应劳动力需求变化的能力。4、民办教育政策民办教育是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 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活动。对于民办教育,现阶段最重要的就 是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

11、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 2002 年 12 月 28 日通过,自 2003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 教育促进法。二、我国青少年就业政策青少年完成了一定阶段的学业后,如果不能及时实现就业,就会带来种种 矛盾和困难,形成社会问题。如何保护青少年的就业权利,解决青少年的实际 困难,必然成为青少年保护的重点。但我国并没有独立的青年劳动就业政策, 我国的青年劳动就业政策散见于国家劳动就业的各种政策之中。(一)中国青少年劳动就业的相关政策1、中国所签订的国际公约主要包括就业政策公约(国际劳工组织 1964 年第四十八届大会通过, 1997 年 5 月 9 日第八届全国人

12、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决定批准)、 国际劳工组织的最低就业年龄公约等。2、中国的劳动法律主要包括:劳动法、矿山安全法、职业教育法等。3、由劳动部或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布的劳动行政规章主要包括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管理规定、职业指导办法、职业介 绍服务规程、劳动力市场规定、关于禁止使用童工的规定、未成 年工特殊保护规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等。 此外,由劳动部或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颁布的劳动行政规章有 90 多部。4、各地方制定的地方性劳动行政法规和规章我国各地方制定的劳动行政法规和规章共有 120 多部。(二)中国青少年劳动就业政策的内容1、总的原则中国青少年劳动就

13、业政策的总的原则是要促进经济增长和发展,提高生活 水平,满足对人力的需求,并解决失业和不充分就业的问题,促进充分、自由 选择的生产性就业。2、对青少年劳动就业的特殊政策规定我国的劳动就业政策中还对青少年劳动就业进行了特别的规定,主要内容 包括:(1)准予就业的最低年龄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1998 年 12 月 29 日通过),同时声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土内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的 运输工具上就业或者工作的最低年龄为 16 周岁。(2)普通高校毕业生的就业政策党和政府历来高度重视毕业生就业工作,制定了一系列重大决策,毕业生 就业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我国普通高校

14、毕业生的就业政策主要见普通高等 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国家教育委员会 1997 年 3 月 24 日颁发)。该 暂行规定是为了做好普通高等学校(含研究生培养单位)毕业生(含毕业研究生) 就业工作,更好地为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维护毕业生和用人单位的合法 权益而颁布。该规定对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中国家教委,国务院有关 部委主管部门,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部门,高等学校,用人单位的主要职 责,以及毕业生就业工作程序做出了规定。共青团中央、教育部、全国学联 关于进一步做好促进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意见(中青联发200320 号, 2003 年 3 月 26 日)要求各级共青团组织、教育行

15、政部门和学联组织要做到: 大力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引导毕业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就业观和成才观。 切实做好大学生就业指导和就业信息服务。全面推进大学生素质拓展计划, 不断提高大学生就业创业本领。积极扶持大学生通过自主创业实现就业。 努力开辟灵活、临时的就业渠道。(3)孤儿的就业政策孤儿是我国青少年群体中一个不容忽视的特殊群体。我国对孤儿的就业政 策做出特别的规定。民政部、公安部、人事部、劳动部关于妥善安排我国 SOS 儿童村孤儿就业的通知(民福发19954 号)规定:安排儿童村孤儿就业 的原则是:“从哪里来,回哪里去。”即从哪个省市选送的孤儿,到劳动年龄 时由儿童村送回到哪个省市安排就业,并希望各

16、省市有关部门采取积极态度, 安排好他们的就业。儿童村孤儿原籍所在市、县民政部门要热情接收儿童村送 回的孤儿;原籍所在市、县公安机关根据民政部门的接收证明,按照户口审批 程序签发户口准迁证,为孤儿办理落户手续;当地人事、劳动部门要采取积极 措施,妥善安排他们就业。(4)残疾青年的就业政策我国并没有对残疾青年的就业做出特殊的规定,但我国对残疾人的就业政 策惠及残疾青少年。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 保障法(以下简称残疾人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法律以及 关于进一步做好残疾人劳动就业工作的若干意见(劳动保障部、国家计委、 民政部、财政部、人事部、税务总局、工商局、中国残联 1999 年 8 月 31 日发)、 民政部、劳动部、卫生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发布“社会福利企业招用 残疾职工的暂行规定”的通知(1989 年 8 月 17 日民福发198937 号)等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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