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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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中国国平平安安财财产产保保险险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机机动动车车辆辆保保险险条条款款 ( (2 20 00 04 4 版版) )总总 则则第一条 本保险合同中的机动车辆是指汽车、电车、拖拉机、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 车。 第二条 本保险合同为不定值保险合同,分为基本险和附加险,基本险分为车辆损失 险及第三者责任险。附加险不能独立保险,保险人按照承保险别分别承担保险责任。 第三条 本保险合同由保险条款、投保单、保险单、批单和特别约定组成。凡涉及本 保险合同的约定,均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或灭失,本保险合同终止。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车辆损失险车辆损失险保险责任保险责任第一条

2、 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在使用保险车辆过程中,因下列原因造成保 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负责赔偿: (一)碰撞、倾覆; (二)火灾、爆炸; (三)外界物体倒塌或坠落、保险车辆行驶中平行坠落; (四)雷击、暴风、龙卷风、暴雨、洪水、海啸、地陷、冰陷、崖崩、雪崩、雹灾、 泥石流、滑坡; (五)载运保险车辆的渡船遭受本条第(四)项所列自然灾害(只限于有驾驶员随车 照料者) 。 第二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合格驾驶员对保险车辆采取施救、保 护措施或就近将其移送至修车场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保险人负责赔偿。该项费 用不得超过出险当地政府颁发的有关收费标准,且最高赔偿金额以保险金额为

3、限。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第三条 下列原因造成保险车辆的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燃及不明原因火灾; (二)人工直接供油、高温烘烤; (三)受本车所载货物撞击、腐蚀; (四)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 (五)他人故意行为。 第四条 保险车辆的下列损失,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自然磨损、朽蚀、故障、车身单独划痕、车灯单独损坏、倒车镜单独损坏、轮 胎单独损坏(轮胎包括外胎及轮辋) ; (二)遭受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后,未经必要修理继续使用,致使损失扩大的部分;(三)玻璃单独破碎; (四)保险车辆涉水行驶或 保险车辆被水淹致使发动机损坏; (五)减值损失; (六)保险车辆全车被盗窃、

4、被抢劫、被抢夺,以及在此期间受到损坏或车上零部件、 附属设备丢失; (七)停车费、保管费、扣车费及各种罚款。 第五条 下列情况下,不论任何原因造成的损失或经济赔偿责任,保险人均不负责赔 偿: (一)战争、军事冲突、恐怖活动、暴乱、扣押、罚没、查封、政府征用; (二)地震; (三)核反应、核污染、核辐射; (四)非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使用保险车辆; (五)被保险人或其允许的驾驶员的故意行为; (六)竞赛、测试、在修理场所修理期间; (七)因污染引起的补偿和赔偿; (八)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致使被保险人停业、停驶、停电、停水、停气、停产、 中断通讯以及其他各种间接损失; (九)由于计算机 2

5、000 年问题引起的损失; (十)驾驶员饮酒、吸毒、被药物麻醉; (十一)驾驶员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没有驾驶证或无有效合格的驾驶证; 2驾驶与驾驶证准驾车型不相符合的车辆; 3持学习驾驶证学习驾车时,无教练员随车指导,或不按指定时间、路线学习驾车; 4实习期驾驶大型客车、电车、起重车和带挂车的汽车时,无正式驾驶员并坐监督指 导; 5实习期驾驶执行任务的警车、消防车、工程救险车、救护车和载运危险品的车辆; 6驾驶员持审验不合格的驾驶证,或未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同意,持未审验的驾驶证 驾车; 7使用各种专用机械车、特种车的人员无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有效操作证; 8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属于无有效

6、驾驶证的情况。 (十二)保险车辆肇事逃逸; (十三)未按保险合同约定交纳保险费; (十四)除本保险合同另有书面约定外,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没有公安交通管理 部门核发的行驶证和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 (十五)被保险人利用保险车辆从事犯罪活动。 第六条 下列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 (一)本条款规定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率或免赔 额; (二)保险单约定的应当由被保险人自行负担的免赔率或免赔额; (三)其他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和费用。保险金额保险金额第七条 车辆损失险的保险金额由投保人和保险人选择以下三种方式之一协商确定: (一)按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确定; (二)按

7、投保时的实际价值确定; (三)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但保险金额不得超过同类型新车购置价,超过部 分无效。 保险人根据保险金额的不同确定方式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保险期限及保险费保险期限及保险费第八条 保险期限通常为一年。投保时,保险期限不足一年的按短期月费率计收保险 费,保险期限不足一个月的按一个月计算。计算公式如下: 短期保险费=年保险费短期月费率系数赔偿处理赔偿处理第九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应当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事故证明、事故责任认定书、 损失清单和有关费用单据。如经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调解的,还应当提供相关事故调解书, 如经法院判决、调解的,还应当提供民事判决书、调解书。 第十条 保险人依

8、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比例,相应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一条 根据保险车辆驾驶员在事故中所负责任,车辆损失及施救费用在符合赔偿 规定的金额内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事故责任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的相关标准执行。 单方肇事事故的事故责任免赔率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第十二条 违反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规定,但违规装载并非保险事故发生原 因的,增加 5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三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营运货车实际装载货物风险类别高于保单载明的货物风 险类别的,被保险人应补缴相应的保险费差额,并另外增加 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四条 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车辆实

9、际行驶区域超出保单约定范围的,被保险人 应补缴相应的保险费差额,并另外增加 10的绝对免赔率。 第十五条 本保险在实行事故责任免赔率和绝对免赔率的基础上增加每次事故绝对免 赔额,绝对免赔额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标准在保险合同中约定。保险合 同可约定绝对免赔额为零。 第十六条 保险车辆因保险事故受损,应当尽量修复。修理前被保险人须会同保险人 检验,确定修理项目、方式和费用。否则,保险人有权重新核定或拒绝赔偿。 第十七条 根据保险车辆的损失情况,保险人按以下规定赔偿: (一)全部损失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高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出险当时的实 际价值计算赔偿。即: 赔款

10、=(实际价值-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发生全部损失后,如果保险金额等于或低于出险当时的实际价值,按保险金 额计算赔偿。即: 赔款=(保险金额-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 -绝对免赔额 (二)部分损失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无论保险金额是否低于出险当时 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实际修复费用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 率)-绝对免赔额 2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发生部分损失按照保险金额与投保 时的新车

11、购置价比例计算赔偿。即: 赔款=(实际修复费用-残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 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保险车辆损失赔偿及施救费用分别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如果保险车辆部分损失一 次赔款金额与免赔金额之和大于或等于保险金额时,本保险的保险责任即行终止。 (三)施救的财产中,含有本保险合同未保险的财产,应按保险车辆的实际价值占总施救财产的实际价值比例分摊施救费用。 1保险车辆的保险金额按投保时新车购置价确定的,施救费用计算公式为: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车辆实际价值/施救财产总价值)事故责任比例(1- 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2保险

12、车辆的保险金额低于投保时的新车购置价,施救费用按保险金额与新车购置价 的比例计算赔偿,计算公式为:赔款(实际施救费用保险金额/施救财产总价值)(保险金额/新车购置价) 事故责任比例(1-事故责任免赔率)(1-绝对免赔率)-绝对免赔额。 第十八条 保险车辆遭受损失后的残余部分,应协商作价,折归被保险人,并在赔款 中扣除。 第十九条 被保险人提供的各种必要的单证齐全后,保险人应当迅速审查核定。赔款 金额经保险合同双方确认后,保险人在 10 天内一次赔偿结案。 第二十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部分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当由 第三者负责赔偿的,被保险人应向第三者索赔。 如果第三者不予支付,

13、被保险人应提起诉讼,经法院立案后,保险人根据被保险人提 出的书面赔偿请求,应按照保险合同的规定予以赔偿,但被保险人应将向第三者追偿的权 利部分或全部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保险人向第三者追偿。 由于被保险人放弃对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或过错致使保险人不能行使代位追偿权利 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或相应扣减保险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保险车辆发生本条款第一部分第一条列明的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应 当由第三者负责赔偿,且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保险人予以赔偿,但实行 50%的绝对免 赔率。确实无法找到第三者的,在道路发生的事故,以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认定并出具的证 明为准,在其他场所发生的事故,以当地公安部门出

14、具的证明为准。 第二十二条 保险人受理报案、进行现场查勘、核损定价、参与案件诉讼、向被保险 人提供建议等行为,均不构成保险人对赔偿责任的承诺。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投保人、被保险人义务第二十三条 投保人对保险车辆的情况应如实申报,并在保险合同签订时或在约定的 期限内交清保险费。 第二十四条 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当做好保险车辆的维护、保养工作,并按规定检 验合格;保险车辆装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中有关机动车辆装载的规定,使其保持安全行驶 技术状态;被保险人及其驾驶员应根据保险人提出的消除不安全因素和隐患的建议,及时 采取相应的整改措施。 第二十五条 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保险车辆被转卖、转让、赠予、变更

15、用途、合法 改装或增加危险程度,被保险人应当事先书面通知保险人并在 10 日内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二十六条 保险车辆发生保险事故后,被保险人应采取合理的施救、保护措施,并 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 48 小时内通知本公司(不可抗力因素除 外) ;被保险人应在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交通事故处理结案之日起 10 天内向保险人提交能 证明事故原因、性质、责任划分和损失确定等材料。 第二十七条 被保险人索赔时不得有隐瞒事实、伪造单证、制造假案等欺诈行为。 第二十八条 投保人、被保险人不履行本条款第二十三条至第二十七条规定的义务, 保险人有权拒绝赔偿或自书面通知之日起解除保险合同;已赔

16、偿的,保险人有权追回已付 保险赔款。其他事项其他事项第二十九条 合同解除与变更 (一)保险责任开始前,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应退还保险费,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扣减 退保手续费; (二)保险责任开始后,被保险人要求解除合同的,保险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 险法的有关规定及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退还未到期责任部分的保 险费; (三)被保险人要求变更保险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保险人并申请办理批改手续。 第三十条 被保险人不得因保险车辆暂停使用、进厂修理或失踪而申请减费或延长保 险期限。 第三十一条 保险车辆在续保时,根据过去保险年度的赔付情况享受无赔款优待,无 赔款优待按照投保时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批准的相关标准执行。过去三个保险年度均发生 保险赔款的,续保时不享受无赔款优待。 第三十二条 因保险事故产生的善后工作,由被保险人负责处理。 第三十三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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