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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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1,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有行政权能的组织运用行政权,针对特定相对人设定、变更或消灭权利义务所做的单方面行政行为。2,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不特定对象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为规范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虽然都属于行政行为。但二者也存在本质区别,表现在:(1)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而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2)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引起行政诉讼;而抽象行政行为不能引起行政诉讼。(3)能否反复使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在同样的情况下反复适用,而具体行政行为只适用于本次的事项。(4)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的特定行为、事项而作出的行政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针对不特定对象,不特定行为、事项而作出的行政行为。(5)影响效果不一样,抽象行政行为不直接影响相对人的权利义务,而具体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相对人。(6)程序上不一样,抽象行政行为更接近于立法程序,而具体行政行为更强调调查程序和听证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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