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防护距离与安全距离在安全评价中的应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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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卫生防护距离与安全距离在安全评价中的应用文/于新宇福建省劳动保护科学研究所现在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尤其是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评价内容中,有些安监部门以及报告评审专家都明确 要求,要在报告中指出建设项目的卫生防护距离是否符合要 求。在实际操作中,有时发生直接将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当作 安全距离标准来使用的情况,实际上两者之间区别很大。因 此,笔者就卫生防护距离与安全距离(间距)从定义、适用 要求等方面进行分析,并对两者在安全评价中的应用提出一 些看法和建议。表1 安全距离的相关定义卫生防护距离与安全距离 卫生防护距离,根据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 )中的定义:从产生职业性有害因素

2、的生产单元(生 产区、车间或工段)的边界至居住区边界的最小距离。即在 正常生产条件下,无组织排放的有害气体(大气污染物)自 生产单元边界到居住区的范围内,能够满足国家居住区容许 浓度限制相关标准规定的所需最小距离。以上定义中要注 意:1.卫生防护距离是针对无组织排放的;2.其距离是从排 放有害气体的生产单元算起,不是从厂界算起。目前,我国 制定了三十几个卫生防护距离标准,如GB11654GB11666、 GB18053GB18083等。安全距离,目前还没有比较明确的定义。不同的行业有 不同的安全距离,比如安全评价中常用的有:防火间距、机 械防护安全距离、电气安全距离、爆破安全距离等等,笔者 收

3、集了一些关于安全距离的定义,见表1。目前在安全评价 中就建筑物的总平面布置而言,大多是针对防火间距。如果 没有专门的行业标准,一般就采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或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46 湖南安全与防灾2010年 第7期序号名称定义备注1安全距离是指在建筑物内存放、加工的 危险品万一发生事故时,使相 邻的、要保护的对象,受到波 及而造成的破坏不超过允许程 度所必需的最小距离。普通定义2防火间距防止着火建筑的辐射热在一定 时间内引燃相邻建筑,且便于 消防扑救的间隔距离。建筑 设计 防 火规 范 ( G B 5 0 0 1 6 - 2006)3(机械) 安全距离防护结构距危险区的最小距离机械安全防止

4、上下肢 触及危险区的安全距 离(GB 23821-2009)4(电气) 安全距离为了保证人身安全,作业人员 与带电体之间所保持各种最小 空气间隙距离的总称。具体地 说,安全距离包括下列五种间 隙距离:最小安全距离、最小 对地安全距离、最小相间安全 距离、最小安全作业距离和最 小组合间隙。电气安全距离的大小, 应符合有关电气安全规 程的规定。安全间距大 致可分为以下四种:各 种线路的安全间距; 变、配电设备的安全间 距;各种用电设备的安 全间距;检修、维护时 的安全间距。5(爆破) 安全距离矿山爆破的爆源与保护对象之 间的最小安全间距。矿山爆破安全距离。主 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爆 破地震安全距离;

5、爆破 空气冲击波的安全距 离;个别碎石飞散的安 全距离;电力起爆的安 全距离;爆破有害气体 扩散安全距离。6安 全 防护距离从光气及光气化产品生产装置 的边界开始计算,至人员相对 密集区域边界之间的最小允许 距离。光气及光气化产品 生产安全规程(GB 19041-2003)理论探讨 SAFETY使用要求及规定 从定义上看,卫生防护距离与安全距离是两种不同的概念。笔者了解到,目前安全评价、环境影响评价、职业病危 害评价都涉及到卫生防护距离的评价。 (1)环境影响评价的要求由定义我们可以看出,卫生防护距离主要是企业在正常 生产状况下,无组织排放源散发的有害物质,对工厂周围的 居民健康不致造成危害的

6、最小距离。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产生有 毒有害气体、粉尘、烟雾、恶臭、噪声等物质或因素的建设 项目与生活居住区之间,应保持必要的卫生防护距离,并采 取绿化措施。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GB50483-2009) 第4.0.7条:无组织排放有毒有害废气的化工建设项目,与生 活居住区之间应设卫生防护距离,并采取绿化措施。卫生防 护距离根据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确定。石油化工企业卫生防护距离(SH3093-1999)也明 确规定,石油化工企业的卫生防护距离,应根据该标准及根 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由此可见,合理选择或计算卫生防护距离是环境影响分 析、预测和评价中一项重

7、要的内容。 (2)职业病危害评价的要求工业企业建设项目卫生预评价规范在厂址选择中规 定(第2.2.3条):工业企业和居住区之间应设置足够宽度的 卫生防护距离,按国家标准GB11654GB11666及与此相关的 国家标准实施。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评价规范(卫法监发200263 号)在“评价内容和指标”中明确:选址、总平面布置按国 家有关职业卫生标准。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GBZ1-2010)第5.1.4条:向 大气排放有害物质的工业企业应设在当地夏季最小频率风 向被保护对象的上风侧,并应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防护距 离(参照附录B),以避免与周边地区产生相互影响。对于 目前国家尚未规定卫生防护距离要求

8、的,宜进行健康影响评 估,并根据实际评估结果作出判定。(该标准由中华人民共 和国卫生部提出并归口。) (3)安全评价的要求安全生产法第三十四条规定:生产、经营、储存、 使用危险物品的车间、商店、仓库不得与员工宿舍在同一座 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员工宿舍保持安全距离。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八条规定:危险化学品 生产、储存企业的工厂、仓库的周边防护距离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国家有关规定;第十条规定:除运输工具加油站、加气站外,危险化学品的生产装置和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施,与“八个”场所、区域的距离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4)卫生防护距离标准的适用要求国标工业企业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9、由中华人民共和国 卫生部卫生监督司提出,并由相关卫生、环境等单位制定。这些国标大多在适用范围中写明:“本标准适用于地处 平原、微丘地区的新建厂及现有厂之扩建、改建工 程。现有厂可参照执行。地处复杂地形条件下的卫生防 护距离,应根据大气环境质量评价报告,由建设单位主管部 门与建设项目所在省、市、自治区的卫生、环境保护主管部 门共同确定。”或是明确“标准由各级卫生防疫站、环境卫 生监测站及环境保护监测站监督执行。”化工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石油化工企业 卫生防护距离等标准也明确规定,石油化工企业的卫生防 护距离,应根据该标准及根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结论确定。对于新建工程和需扩大装置(设施)界区的

10、改扩建工 程,由于工程的规模和界区发生变化,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 有所增加,对居住区会产生新的影响,所以必须遵守卫生防 护距离标准。对于在原装置(设施)界区内改扩建工程和 技术改造工程,由于是原地改造,且改造后工艺、设备技 术必然有所提高,使无组织排放源的源强减少,对居住区 不会造成新的影响,因此一般不考虑修改已存在的卫生防 护距离。几点看法 (1)各地安全评价对卫生防护距离的要求不一致为了规范安全评价报告的内容,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 理总局先后颁布了一系列安全评价技术规范性指导文件(导 则),但这些文件相对比较笼统,加上各地安全生产监督管湖南安全与防灾2010年 第7期 47理论探讨 SAFET

11、Y两点建议 (1)明确安全距离的使用建议国家安全生产相关部门应对卫生防护距离及安全防 护距离做出明确的规定,避免由于各个地方对危险化学品安 全评价工作的要求不尽相同,人为地给企业的经营环境带来 障碍,造成不公平的现象,同时也可以起到规范安全生产许 可证颁发和规范安全评价的作用。若是安监部门规定要使用卫生防护距离,那么除了现有 标准规定的企业外,为了公平起见,其它企业也必须按照标 准规定的计算方法来确定,这显然与环境评价又重复了。安监部门不宜把卫生防护距离标准作为企业整改、搬迁或 发放安全生产许可证的行政执法依据。评价机构也只能参考被 评价单位环境评价报告及环保部门的批复作出评价结论。 (2)国

12、家应完善安全防护距离标准体系目前环境保护部提出了大气环境防护距离的定义和管 理要求(参见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 2.2-2008),用意很明显,就是要建立环保系统内的管理要求, 以取代原有卫生部提出的卫生防护距离的概念,以前习惯定 义的场界外多少米作为卫生防护距离是不太科学的。国家应 制定更广义的,更具操作性的安全防护距离标准,尤其要优 先制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防护距离标准。国家在许多科技攻关项目中,设立了安全评价方法和 软件开发的有关研究内容,这些软件及方法可以模拟计算出 火灾、爆炸、泄漏等人员的死亡、重伤、轻伤的伤害范围, 以及建筑物、构筑物等破坏范围,增加了安全评价的科技

13、含 量,提高了安全评价的整体水平,并已在许多地方的风险评 价中得到广泛应用。建议可以将这些安全评价方法和软件进行规范化、专业 化、标准化,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由有相关有资质的中介 机构以风险大小为依据确定安全距离。 责任编辑 钟金花理部门以及评价机构对这些文件的理解程度也不同,造成对卫生防护距离、安全距离的使用上有较大差异。 比如湖北省在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鄂安监管危化2008205号)中规定:关于 卫生防护距离,评价机构可以参考被评价单位环境评价报告 及环保部门的批复作出评价结论。山西省在转发的通知中要求:对卫生防护距离 不符合标准的,一般企业有环保验收合格证明和中介

14、组织安 全评价认为采取安全对策措施可达到安全生产要求的结论, 经审查确认,可视为符合条件。河南省在关于进一步规范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评 价报告有关问题的通知(豫安监管危化200813号)中规 定:凡国家已发布实施的国家、行业标准中有明确规定的卫生 防护距离标准的,安全评价时应予采用;如国家、行业标准中 没有具体规定的,企业(或建设项目)经环保部门批复的环境 评价报告中确定的卫生防护距离,安全评价时也应予采用。有些地方要求应当评价卫生防护距离,有些又不做要 求,这就造成颁发安全生产许可证不公平现象的产生。很多 安全评价人员对此很困惑。 (2)安全防护距离法规、标准的不完善目前我们在进行安全评价

15、时使用到的安全距离大多是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等 标准上的那个狭义的防火防爆安全距离。有的则错误地将卫 生防护距离标准当作安全距离标准来使用。另外还有就是机 械行业、电力行业等规定相关的安全距离。这主要是因为国家在安全距离法规、标准的制定上还是 不够完善的。笔者找了为数不多的几个标准有涉及到安全距 离的要求,比如:(1)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开业条件和 技术要求(GB 18265-2000)第6.1条规定:大中型危险化 学品仓库应与周围公共建筑物、交通干线(公路、铁路、水 路)、工矿企业等距离至少保持1000m;(2)光气及光 气化产品生产安全规程(GB19041-2003)明确地规定了安 全防护距离的要求;(3)烟花爆竹工厂设计安全规范(GB50161)规定了相关外部距离和内部距离。其它关于安全 防护距离的标准是少之又少。 (3)事故后果模拟的使用差异很大在安全评价中,常常要进行定量的分析,尤其是危险化 学品建设项目,要求进行事故的模拟,计算事故影响距离。 实际上模拟计算数据随着系统参数以及人员计算方法的不 同,结果差异也很大。模拟计算出的影响距离也仅仅作为制 定防范措施、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的参考,并不作为符合性 判定的依据。48 湖南安全与防灾2010年 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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