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版(胡开忠知识产权)(大学期末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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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本科知识产权法讲义欢迎大家步入知识产权法学习的殿堂!课程介绍 一、一、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知识产权法的教学目的 知识产权法是本科的专业核心课程之一,它涉及智力创造领域的各项民事权利。本课程以研 究知识产权的概念、性质、特征及内容为对象,是十分重要的一门课程。 二、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和教学现状知识产权法的发展和教学现状 我国在清朝以前,基本上不存在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律。1979 年,邓小平率团访美,在签署的 一份文件中美高能物理协定中首次开始使用“知识产权”一词,从此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1987 年的图书期刊版权保护条例 ,1982 年的商标法 ,1984 年的专利法 ,1990 年 的著作权法等

2、。这些法律法规的公布提高了我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如在专利法公布的 第一天,我国申请的专利数量就达到 4000 多件。 在教学上,当前国际上在知识产权方面研究较有造诣的学者有德国马普研究所的 Adolf Dietz, 英国的 William J.Bowe, William R. Cornish 等人。 目前国内知识产权研究方面较有成绩的单位有中国社会科学院、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中国政法大学。 郑成思先生毕业于英国伦敦经济学院,现为中国社会科学院博士生导师、教授、国 家级专家,任英国欧洲知识产权 、 世界版权等杂志的编委,中国社会科学院学术委员会 及学位委员会委员、中国国

3、际贸易仲裁委员会委员及仲裁员,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仲裁员,全国 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曾担任中国著作权法起草小组成员,并参与多部知识产权法律法规 的起草工作。已发表知识产权著作 26 部,发表论文上百篇。发表论文上百篇。主要代表性著 作有版权法 (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出版) 、 知识产权法论 (法律出版社)等,主编知识 产权研究等系列图书。 中国人民大学于 1986 年建立了知识产权教学与研究中心,率先在我国设立了知识产权法 专业。其代表人物为郭寿康教授和刘春田教授。其中,郭寿康教授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指定的 亚洲知识产权教学教师,刘春田先生是该校的博士生导师,其代表性学术著作有知识产权法 教程 (中国

4、人民大学出版社)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知识产权研究中心 原中南政法学院学科点的建设始于 1984 年, 1988 知识产权中心,2001 年,成立了中 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所,后更名为知识产权研究中心,2004 年被评为教育部百所人 文社会科学重点研究基地,是国内唯一的知识产权研究基地、国家保护知识产权工作研究基地。 三、教学要求 1.无特殊情况不应旷课,有事应请假; 2. 及时购买并阅读相关的法律法规; 认真做好平时作业,参与课堂讨论。 一、一、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参考资料知识产权法的教学参考资料2.绪论 知识产权法总论知识产权法总论一、一、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知识产权的概念与范围 (一)

5、范围 1967 年签订的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1.著作权:作者及其他著作权人 对于文学、艺术或科学作品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性权利。 2.邻接权: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相邻近的权利。包括表演者、广播组织者、唱片制作者的 权利。 3.专利权:民事主体对于取得专利的发明创造所享有的专有性权利。包括发明专利权、实用 新型权、外观设计权。 4.发明权:发明人依法享有的受到国家机关奖励并承认其发明人资格的权利。5.发现权:科学原理的发现人就其发现所依法享有的得到国家承认并奖励的权利。 6.商标权:商品的生产者、销售者或服务的提供者依法对注册商标所享有的专有性权利。 7.商号权:民事主体对于其使用的商号所依法

6、享有的专有性权利。 8.反不正当竞争权:市场竞争者反对他人不正当竞争的权利。 9.商业秘密权:商业秘密的持有人对其商业秘密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性权利;10.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的设计人或受让人对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所依法享 有的专有性权利。 11.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权:货源标记或原产地名称的注册人对其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性权利。12.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的育种者对于植物新品种的生产方法及该品种所依法享有的专 有性权利。二分类 1.文学产权和工业产权。前者是指:关于文学、艺术、科学作品的创作者和传播者所享有的 权利,后者则是指工业、商业、农业、林业和其他产业中具有实用经济意义的一种无形

7、财产权. 2.创造性成果权、识别性标记权。 三概念A,汤宗舜主编:知识产权的国际保护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知识产权一词从英文中 的翻译过来的,意思是指智力创造成果中的财产权利。 ”所以台湾称为“智慧成果权”。 B,传统上,知识产权一词原来是指文学、艺术、音乐作品中的财产权利,即版权的,从十 九世纪 50 年代趋,知识产权一词也用来指称为工业产权中的一些权利。 C,黄勤南主编:新编知识产权法教程知识产权是指“基于人的智力创造性劳动成果依照 法律所产生的权利,或者说是指法律赋予智力成果完成人对其特定的创造性智力成果在一定的 期限内享有的专有权利。 ”D,刘春茂主

8、编中国民法学知识产权:“知识产权是对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 发明权、发现权、商业秘密、商号、地理标记等科学技术成果权在内的一类民事权利的统称, 是人们基于自己的智力劳动创造的成果和经营管理活动中的经验、知识的结晶而依法享有的民 事权利。 ” E.无形财产权理论。1875 年,德国学者科拉,提出了“无形财产权”理论,认为著作权、商标 权等权利属于无形财产权或无体财产权。Immaterial property. 日本学者如小岛庸和。 总结: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基于智力创造成果和经营管理中的经验、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基于智力创造成果和经营管理中的经验、标记、信誉所依法享有的 专有

9、性专有性权利。权利。3四知识产权概念的新发展 1.无形产权:1875 年,德国学者科拉,提出了“无形财产权”理论,批判了将无形物品的权利 说成是所有权的错误,强调了其时间上、地域上的不同。 2. 信息产权理论。 二、知识产权的性质 一知识产权既具有私权性又具有人权性。所谓私权性是指知识产权实质上是私人就其知识产 品所依法享有的各项权利。所谓人权性是指知识产权在保护时应当关注社会利益,适当时应当 对知识产权给予必需的限制。 二知识产权的客体具有非物质性。在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上与有形财产权存在明显的 区别。 三、知识产权的客体知识产权的客体 1.有几种观点:智力成果或智慧成果;强调其智力性;无

10、形财产,如日本小岛庸和的观 点。知识产品,由吴教授推出,意在强调此类客体产生于科学、文化及技术领域,是智力劳 动与经营管理活动的结晶,体现了其非物质性。同时突出了它是一种商品,反映了其财产性。 2.客体的分类:创造性成果、经营性标记与经营性资信;也有分为创造性成果与识别性标记。3.知识产品的特征 1.创造性:知识产品具有智力上的创新性而非以前产品的简单重复专利中要求有首创性;版 权中要求有独创性;商标要求有显著性。 2. 非物质性。 3. 公开性:知识产品获得保护的前提是必须先向社会公开。 社会性:知识产品的产生离不开社会已有的先进文化成果,其受保护时应当兼顾社会利益。 社会性产生的原因:从生

11、产角度,是在以前成果基础上产生的;从保护的动机上来讲,在保护 个人创造成果时应当兼顾社会利益。 四、知识产权的特征 1.专有性:exclusive, 是指知识产权具有的排他性特点。 2.地域性:知识产权的空间效力受到地域的限制,其效力一般限于本国境内,除非根据条约 或互惠原则在他国受到保护。 3.时间性:知识产权仅在法定保护期内受到保护,保护期满将进入公共领域。与所有权的区 别,前者是永久的,而后者有时间限制。 五、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及与民法典的关系五、知识产权法的概念及与民法典的关系 (一)当前的几种观点 1. 单独立法说。梁慧星等认为我国已有专利法、商标法和著作权法,知识产权法无规定在民 法

12、典中的必要, 并在其主持起草的民法典草案中未列知识产权一编。 2.纳入民法典说。王利明等认为“知识产权从性质上讲仍属一种民事权利,其基本属性是财产 权利和人身权利,而且我国民法通则已在民事权利一章中专设知识产权一节,因而我国未来的 民法典应包含知识产权的内容。 ” (二)知识产权法不宜纳入民法典的理由 第一,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规范具有其特殊性,不同于传统的民事制度,很难用普通的民事 规范予以调整。 第二,知识产权制度具有开放性和不完整性的特点,其法律又常常修订。旧的法律频繁修订, 新的法律次第产生,难以形成系统的完整的体系。 第三,从目前国外的立法实践来看,尽管有一些国家试图在民法典中规定知识

13、产权制度,但 不是无功而返就是事倍功半,这种失败的立法例不值得我们借鉴。 第四,从我国的现实立法来看,我国目前已制定有相当完善的知识产权单行法律法规,它们4在解决知识产权纠纷时已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我们没必要放弃这些相对成熟的法律而去另 起炉灶。 (三)知识产权法典化的优点 首先,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典化是法律系统化、体系化的要求。罗马皇帝优士丁尼在解释其 编纂学说汇纂的动机和理由时曾经指出, “我们发觉我们全部的法规,好象是从罗马城建立 以来,从罗慕洛斯时代以来的法规都传给了我们,这所有的法规的如此的混乱,这种状态漫无 边际,已经超出了人的能力范围。 ” 其次,知识产权的制度的法典化是解决现有

14、知识产权制度内在矛盾的一种理性选择。 (四)制定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的可行性(四)制定单独的知识产权法典的可行性 法国于 1992 年 7 月 1 日颁发 92597 号法律将当时 23 个与知识产权有关的单行立法汇 编成统一的知识产权法典(法律部分),从而形成了世界知识产权领域的第一个法典。一是 它的体系和谐,系统性好,法典较好地处理了知识产权内部各部门立法之间的关系。二是该法 典能够较好地处理知识产权法中的特别规范与一般民事规范之间的关系。 至于法典的结构,笔者认为可分为一般规定与具体制度两大部分,在一般规定中应当规 定知识产权的概念、范围、主体、客体、侵犯知识产权的归责原则等条款,在具体制

15、度中应当 在对现行单行法律法规进行修订的基础上规定各类知识产权的保护制度。 5第二编 著作权编 第一章 概述 2.欧洲中世纪的著作权意识 欧洲中世纪仍然未形成著作权保护的法律机制,但存在一些要求保护作者精神利益的意识。 要求保护作者精神利益的思想气氛较浓,多通过社会上的道义谴责来解决,但已有诉诸法律的 现象,如哥伦巴案。这客观上为近代著作权思想的产生提供了一定的思想基础。 宗教信徒 columba 有一次去拜访他的老师修道院长 finnian,在访问时他抄袭了老师的诗 歌。国王做出了有利于作者的判决,该判决具有乡土气息:to every cow her calf and consequently to every book its copy. 3.印刷术产生后的版权思想 15 世纪中期,古登堡对印刷术的引荐推动了欧洲图书市场的形成,古典出版业成为文艺 复兴的一个热潮。 “这既是欧洲文明走向繁荣的梯航,也是近代著作权制度萌发的母土。 ” 为了对付盗版,威尼斯的印刷商人吉奥范尼戴施德拉于 1469 年得到的为期五 年的出版 许可证,是西方国家第一个有关出版独占许可证。这种特权通常有现代版权制度的三个特点: 1.是一种被授予的专有复制、传播权;2.该权利有期限;3.对侵权的救济是处罚、没收、或扣 押侵权版本或支付赔偿金。 (二)近代著作权法律保护机制的形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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