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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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处理道路交通事故纠纷若干问题的解答(沪高法民一(沪高法民一20099 号)号) 发布日期:发布日期:2009.6.20;实施日期:;实施日期:2009.6.20一、一、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中,承保交强险保险公司的诉讼地位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第 21、22 条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为了保证交通事故受害人顺利理赔,受害人选择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可

2、以列保险公司为被告;受害人未以保险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的,一般宜追加保险公司为第三人。二、二、两车或多车相撞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双方或多方均有过错,一方或多方车内人两车或多车相撞引发的交通事故中,机动车双方或多方均有过错,一方或多方车内人员主张损害赔偿的处理员主张损害赔偿的处理在交通事故中,两车或多车相撞造成一方或多方车内人员损害,车内人员以合同关系主张赔偿的,由合同相对方先行承担责任。车内人员以侵权关系主张赔偿的,造成交通事故的车辆各责任方应对车内人员损害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如车内人员与本车一方存在配偶关系或车内人员系本车一方未成年子女的,其他各方要求扣除本车一方根据责任大小应承担份额的,可

3、以支持。三、三、借用、租用他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借用、租用他人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赔偿责任主体的确定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当事人应当根据各自过错大小承担相应的责任。借用、租用他入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由事故责任人自己承担责任。非机动车肇事者逃逸后,非机动车车主无法证明另有肇事者或者未提出其他合法免责事由的,应对损害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四、四、被保险机动车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责任的承担被保险机动车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时,交强险责任的承担根据条例第 21 条规定,除交通事故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以外,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事故,包括无证驾驶或醉酒驾驶等

4、情形,由保险公司首先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对受害人承担除财产损失外的赔偿责任,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后,有权向加害人追偿。2在保险公司理赔前,加害人在交强险限额内向受害人支付了赔偿金之后,要求保险公司就此部分予以理赔的,不予支持。五、五、有挂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的处理有挂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交强险的处理虽然根据规定有挂车的机动车本车和挂车应当分别投保交强险,但在行驶中,机动车本车与挂车事实上仍为一车,故当有挂车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时,根据权利义务相对等的原则,保险公司应就其承保的两份交强险承担理赔责任。六、六、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的赔偿顺位精神损害抚慰金在交强险中的赔偿顺位最高人民法院 2008 年 10 月 16 日给安徽高院关于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赔偿限额中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次序问题的复函(2008民一他字第 25 号)已经明确,精神损害赔偿与物质损害赔偿在强制责任保险限额中的赔偿次序,由请求权人自己选择。请求权人选择优先赔偿精神损害,对物质损害赔偿不足部分由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故请求权人选择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可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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