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

上传人:飞*** 文档编号:42459781 上传时间:2018-06-02 格式:DOC 页数:13 大小:71.50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_第1页
第1页 / 共13页
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_第2页
第2页 / 共13页
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_第3页
第3页 / 共13页
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_第4页
第4页 / 共13页
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_第5页
第5页 / 共13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13页珍藏版)》请在金锄头文库上搜索。

1、1/13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DONGGUAN CITY ASSOCIATION OF ENTERPRISES WITH FOREIGN INVESTMENT关于征询对关于征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加贸司送审稿)(加贸司送审稿)意见和建议的函意见和建议的函各会员:海关总署现正对即将推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见附件)征集意见。 办法主要为了加强海关对保税业务的管理,规范保税经营和保税核查行为。保税核查是海关依法对保税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以及保税企业、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业务经营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性进行验证查

2、证,是海关对保税货物的常规监管行为。鉴于办法对广大外商投资企业有直接的关系,请各会员认真阅读办法全文,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并于 2007 年年 10 月月 10 日前日前,将书面意见以传真或电子邮件的方式反馈给我会秘书处,我会将统一整理后提交有关部门。如有任何疑问,请联系秘书处肖国林,电话:22421168 转 555 ,传真:22421623 ,Email:xiaoguolindgaefi.org东莞市外商投资企业协会二七年九月三十日附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加贸司送审稿) 回回 执执 【敬请于 2007 年年 10 月月 10 日(星期三)前日(星期三)前回传到 2242162

3、3,联系人:肖国林】企业名称: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职务: 手机: 意见和建议: 地 址:东莞市莞太大道外经贸局大楼七楼 邮政编码:523070 电 话: (0769)22421168 22881826 22881832 传真:(0769)22421623E-mail: dgaefidgaefi.org 网址: www. dgaefi.orgAddress:7/F, Bureau of Foreign Trade & Economic Cooperation, Guantai Road, Dongguan Tel: (0769)22421168 22881826 22881832 Fax

4、: (0769)22421623 Zip:523070E-mail: dgaefidgaefi.org 网址: www.dgaefi.org2/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保税核查办法(加(加贸贸司送司送审审稿)稿)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立法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海关对保税业务的管理,规范保税经营和保税核查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核核查查定定义义本办法所称的保税核查,是指海关依法对保税监管期限内的保税加工货物、保税物流货物以及保税企业、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业务经营行为的真实性和合法

5、性进行验核查证,属于海关对保税货物的常规监管行为。海关实施保税核查,可以对与被核查货物、企业直接相关的其他货物、企业进行核查。必要时海关可以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协助海关实施保税核查,具体规定另行制定。第五条 核核查查人人员员 保税核查应由两名以上海关核查人员共同实施。核查人员实施核查时,应当着海关制式服装并出示海关核查证。海关核查证由海关总署统一制发。(一)查阅、复制被核查人与保税业务有关的合同、发票、帐册、单据、记录、文件、业务函电、录音录像制品和其他资料(附件 1海关保税核查查阅资料确认单);第三条核核查查期限期限海关在下列期限内实施保税核查:(一)保税加工核查,自保税企业向海关申请保税加工货

6、物的手册备案或电子底帐核销周期起始之日起至手册核销结案或电子底帐核销周期核销结束之日止。(二)保税物流核查,自保税物流货物运入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时起至运出时止。(三)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核查,自其封关运作或验收合格之日起至批准开展业务活动期限结束时止。第四条实实施部施部门门保税核查由海关保税监管部门组织实施。第六条 海关海关权权力力 海关对保税企业、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以下简称被核查人)实施保税核查时,可以行使下列职权:3/13(二)进入被核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与保税业务有关的货物和生产经营情况;(三)询问被核查人的有关负责人和其

7、他人员与保税业务有关的情况;(四)依法可以行使的其他权力。第七条 海关海关义务义务 海关实施保税核查,应当依法保守被核查人的商业秘密,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下列海关人员在实施具体检查中应当回避:(一)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核查人有直接利害关系;(二)本人或近亲属与被核查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有关核查事务的。第二章第二章 被核被核查查人的人的权权利利义务义务第八条 权权利利 被核查人在接受海关核查时享有如下权利:(一)对海关保税核查人员在实施核查中的违法、违纪行为,可以依法检举、控告。(二)海关在保税核查中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被核查人直接经济损失的,被核查人可以依法申请赔偿。(三)被核查人如能提供

8、经海关认可的中介机构出具的审计报告或核查报告,可以向海关申请简化核查程序或免予核查,但审计报告或核查报告由海关审核认定。具体办法另行制定。第九条义务义务 被核查人应当接受并配合海关实施保税核查,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拖延、隐瞒。被核查人委托其他机构记帐的,委托双方应当共同配合海关查阅会计资料。(一)被核查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其指定的代表应当到场,负责按照海关的要求清点帐簿、货物,打开货物存放场所、搬移货物或者开启货物包装;(二)提供海关保税核查需要的有关帐簿、报表、单证等纸质资料和电子数据。第十一条义务义务 在保税业务日常管理中,被核查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一)依照中华人民

9、共和国会计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规范第十条义务义务 海关查阅、复制被核查人的有关资料或者进入被核查人的生产经营场所、货物存放场所检查时,被核查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4/13的财务账簿、报表,记录保税企业的财务状况和有关保税货物的进口、存储、转让、转移、销售、加工、使用、损耗和出口等情况,如实填写有关单证、帐册,凭合法、有效的凭证记帐和核算。企业保存上述资料期限为海关监管期限内及办结海关手续之日起三年。(二)保税企业应当对保税货物和非保税货物分开保管、统一记账、分别核算。(三)被核查人应当如实向海关报送保税货物物流、库存、生产管理以及满足海关监管需要的其他数据。(四)被核查人出现分立、

10、合并、破产的,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并办理相关海关手续。保税货物在运输、仓储、加工期间发生灭失、短少、损坏、损毁等情事的,保税企业应当及时向海关报告。保税货物被人民法院或者有关行政执法部门采取查封、扣押等强制措施的,被核查人应当自发生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报告。(五)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管理机构或经营企业应当在海关指导下,通过海关认定的具有安全和认证条件的数据交换平台或者其他计算机网络方式建立供海关、场所区域内企业及其他相关部门进行电子数据交换和信息共享的计算机公共信息平台。(六)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应当建立符合海关监管要求的计算机管理系统,形成完整真实

11、的货物进、出、转、存电子数据,提供海关查阅数据的终端设备,按照海关规定的认证方式和数据标准与海关进行联网,保证海关开展对有关业务数据的查询、统计、采集、交换和核查等监管工作。第三章第三章 核核查查的的对对象、范象、范围围及内容及内容第一第一节节 保税加工核保税加工核查查第十二条核核查对查对象象 海关在核查期限内可以对下列货物、企业和区域、场所实施核查:(一)保税加工货物;(二)保税加工企业,包括经营企业、加工企业和承揽企业;(三)与保税加工业务直接相关的非保税货物和非保税企业;(四)涉及保税加工的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第十三条核核查查范范围围保税加工核查的主要范围包括:5/13(

12、一)核实保税加工企业的地址、办公场所、生产场地、加工设备等情况;(二)核查保税加工产品的工艺流程、单耗等情况;(三)检查核实保税加工货物的备案、进出口、加工、存储、运输、转让、转移、销售等情况;(四)核查保税加工企业与保税货物相关的财务帐册和仓库帐册等;(五)核实保税加工企业提交的保税业务申请、电子数据等资料;(六)海关按规定需要核查的其他情况。第十四条核核查查内容内容 保税加工核查内容包括:(二)保税加工企业的厂房、仓库购置、租赁情况,是否与备案资料相符;税务登记证明和工商营业执照是否与实际相符;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财务人员、仓库管理人员等人员情况是否与备案资料相符;生产人员是否实际到位

13、;帐册设置是否规范、齐全。(三)保税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不作价设备情况,是否与企业备案资料相符,主要加工设备名称、数量、新旧程度、来源、主要技术性能及其运转、使用状况是否客观真实。(五)保税加工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企业出现分立、合并等资产重组情形或者破产等情况的,是否依照规定办结海关手续;进出仓记录、送货单的记载,其时间和数量是否客观真实,与进出口报关单、电子申报单比对正常;通过电子申报单、报关单计算,企业库存状况是否能够核定。(七)保税加工企业的加工贸易制成品单耗的基本情况,包括料件、成品的样(一)保税加工企业经营保税货物的进出口、运输、储存、加工、装配等业务,是否依照规定办理备案、收存、交付

14、、结转、核销等手续;中止、延长、变更、转让有关合同是否依照规定向海关办理手续。(四)保税加工企业实际进出口的保税货物的情况,其贸易方式、进出口口岸、以及进口料件和出口成品的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价格和原产地等是否与申报一致。(六)保税加工企业内销保税货物(料件、制成品、残次品、副产品、边角料)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品编码、数量、单位、有无商业价值、单耗等;经批准内销保税料件及其制品(包括完成品和未完成品)的,是否如实申报并按规定办理海关手续。6/13品、影像、图片、图样及其品质、成分、规格、型号等相关数据和资料,工艺流程图、排料图、工料单、配料表、质量检测标准等相关资料,是否反映

15、成品加工的技术要求、加工工艺过程及其相应耗料。(八)保税加工企业的备案手册、电子底帐进出口登记情况、进出口报关单数据与海关电子数据是否一致;对出现进出口金额倒挂、先出后进、实际进出口数量不平衡、超期(包括延长期)未报核等异常情形的,是否查找分析原因。(九)保税加工企业深加工结转保税货物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及规格、数量、单位、是否在厂等,是否符合海关对结转条件和生产能力的要求,并按要求办理海关手续。(十)保税加工企业受灾保税货物(料件、制品、残次品、副产品)基本情况,包括是否及时报告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单位、破损程度及价值认定等,客观真实的受灾原因;提供的商务主管部门签注意见、保险公司出具的保险赔款通知书、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证明文件或消防部门出具的火灾证明等单证材料是否真实。(十一)保税加工企业申请放弃保税货物的基本情况,包括商品名称、商品编码、规格型号、数量、单位及价值认定等,且是否符合国家关于禁止或限制进口废物或污染物的相关管理规定。(十二)涉及保税加工的海关保税监管场所、海关特殊监管区域的核查,比照本办法第十七条办理。保税物流核保税物流核查查第十五条核核查对查对象象 海关在核查期限内可以对下列货物和企业实施核查:(一)保税物流监管过程中的货物,即同一区域(场所)内企业之间、不同区域(场所)之间以及区域(场所)与口岸之间流转的货物;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行业资料 > 其它行业文档

电脑版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