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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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共 60 页民法民法第一章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概述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大陆法系特有的术语,是人类对法律体系,尤其是部门法学科认识的产物。在法 律体系中,民法属于实体部门法,是与刑法、行政法并列的、仅次于宪法的实体部门法。与 这些实体部门法相对应的是程序法。 民法起源于罗马私法,是调整社会普通成员之间关系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以个人利 益为核心,以人的平等和自治为理念,当事人之间处于平等的地位。与私法判然有别的是公 法,它是以国家利益为核心,体现公共秩序、政治管理的法律。在这个法律中,当事人之间 是命令与服从关系,处于不平等的地位。 据此,可将民法定义为:调整自然人或法

2、人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的 总称。 二、民法的含义二、民法的含义 (一一)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形式上的民法与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这是按一定逻辑顺序编纂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实质上的 民法,是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和,包括民法典以及各种民事单行 法。我国目前尚未完成民法典的制定,民法制定法主要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 下简称民法通则)以及各种单行法律的形式公布。 (二二)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广义的民法与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就是指所有的私法规范,包括调整人身关系、财产关系、亲属关系、知识产 权关系以及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狭义的民法,

3、仅仅指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通 常不包括亲属法、知识产权法和商事法等法律规范。 (三三)民法典与民法通则民法典与民法通则 民法典是按一定的逻辑体系和价值判断将各种民事制度规定于一部法律内的法律文件。 在法制史上,比较有影响的民法典是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在我国历史上,清末和民国 时期曾制定过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于 1986 年公布并施行了民法通则,概括规 定了民事法律的基本制度,有准民法典的性质。在 2002 年 12 月召开的九届全国人大常委 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上,民法典草案被列入正式议程进行审议。2007 年 3 月 16 日,第十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了中华

4、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以下简称物权法)。可以预 见,一部新的民法典不久将可问世。 三、民法的调整对象三、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通则第 2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 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即民法调整的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 产关系。 (一一)人身关系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称。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即是自然人的人格权 关系和身份权关系。 所谓人格,是指自然人主体性要素的总称。人格关系是自然人基于彼此的人格或者人格 要素而形成的关系。人格要素是与自然人人身不能分离的,没有直接经济内容的,包括生命、 身体、健康等物质性要素

5、和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精神性要素。人格在法律上不 得拋弃、不得转让并不得褫夺。根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法人亦享有名称权、名誉权、荣誉权 等有限人格权。第 2 页 共 60 页所谓身份,是指自然人基于彼此的身份形成相互关系,包括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 母、外祖父母等亲属关系。身份关系仅存在于自然人之间,也不得抛弃和转让。 (二二)财产关系财产关系 财产是人们可以支配的有经济价值的资源和物品,财产关系是人们基于财产的支配和交 易而形成的社会关系。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发生于平等主体之间的。其特点是:(1)强调 当事人身份的非官方性质。这与发生于上下级之间或与国家之间的调拨、没收、税收、罚款

6、等截然不同。这类具有服从性质的财产关系,不由民法调整。(2)可以被支配。不能被支配 的资源,如日月星辰、气流风暴,不能作为财产。(3)人身的物质要素不能作为财产,如人 的器官、血液。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可分为两类:支配型与流转型。支配型财产关系表述的是财 产归何人控制的状态,回答财产“是谁的”或“由谁利用”这样的问题。在支配型财产关系中, 对物的支配,民法上谓之物权关系;对智力成果的支配,民法谓之知识产权。流转型财产关 系反映的是商品交换中的财产关系,表述财产在交易中即财产因买卖、租赁、借贷、承揽等 行为而发生的移转状态。流转型财产关系民法上谓之债的关系。 财产还可以分为积极财产和消极财

7、产:前者指物权、知识产权和债权等;消极财产仅指 债务。 第二节第二节 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的基本原则 民法的基本原则,反映民事生活的根本属性,尤其是市民社会的一般条件、趋势和要求。 我国民法通则第 37 条对我国民法的原则做了规定,概括其内容,大约可以分为两类:一 类是对民法内容有普遍约束力的原则,是指导民事立法、民事审判和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如平等、自愿等原则;另一类是适用于特定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如公平、诚实信用、禁止 权利滥用等原则。 一、平等原则一、平等原则 民法中的平等,是指主体的身份平等。身份平等是特权的对立物,是指不论其自然条件 和社会处境如何,其法律资格亦即权利能力一律平等。民

8、法通则第 3 条规定:当事人在民 事活动中的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 受到保护。 二、自愿原则二、自愿原则 自愿原则的实质,就是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判断, 去从事民事活动,国家一般不干预当事人的自由意志,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其内容应该 包括自己行为和自己责任两个方面。自己行为,即当事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决定是否参与 民事活动,以及参与的内容、行为方式等;自己责任,即民事主体要对自己参与民事活动所 导致的结果负担责任。 三、公平原则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

9、益关 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因此,公平原则是一项法律适用的原 则,即当民法规范缺乏规定时,可以根据公平原则来变动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公平原则 又是一项司法原则,即法官的司法判决要做到公平合理,当法律缺乏规定时,应根据公平原 则作出合理的判决。 四、诚实信用原则四、诚实信用原则 所谓诚实信用,其本意是要求按照市场制度的互惠性行事。在缔约时,诚实并不欺不诈; 在缔约后,守信用并自觉履行。如果说任何自由都是受制约的自由,那么诚实信用应是题中 之义。然而,市场经济的复杂性和多变性昭示:无论法律多么严谨,也无法限制复杂多变的 市场制度中暴露出的种种弊端,总会表现出某种局限性。

10、民法规定该原则,使法院在审理具第 3 页 共 60 页体案件中,能主动干预民事活动,调整当事人利益摩擦,使民事法律关系符合正义的要求; 另一方面,法院可根据该原则作出司法解释,填补法律的漏洞。由于该原则位阶高、不确定 性强,用而不当也可能会成为司法专横的工具,对该原则的运用,必须与其他原则结合起来 统筹考虑。 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五、禁止权利滥用原则 禁止权利滥用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中必须正确行使民事权利,如果行使 权利损害同样受到保护的他人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时,即构成权利滥用。对于如何判断权利 滥用,民法通则及相关民事法律规定,民事活动首先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 遵守

11、国家政策及习惯,行使权利应当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扰乱社会经济 秩序。 第三节第三节 民事法律关系民事法律关系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和特征 (一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由民法规范调整的、以权利义务为内容的社会关系,它包括人身关系和 财产关系。生活事实层面的社会关系经由民法规范调整后,被赋予权利义务内容,就此转化 为法律关系。所以,民事法律关系的形成,是民法使社会关系秩序化的实现过程。 (二二)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民事法律关系的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有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征有: 1.主体的私人性。民事法律关系是平等者之间的关系

12、,因此,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和 法人,也即社会普通成员。这个私人性之“私”,是相对于公法主体而言,而与公有制、私 有制无关。即使政府、法院等公权力机关参与到民事法律关系中,也只能以法人的身份参与, 不得以公权谋私利。 2.内容为私权利和私义务。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就是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具体来说 是人身和财产权利义务关系。自然人享受权利,则承担相应义务,权利通常可以放弃,但义 务不得违反,不履行义务,则要承担民事责任。 3.产生的自治性。在大多数情况下,民事法律关系是由当事人根据其意思自主设定的, 法律只对意思表示规定严格的条件,例如合同、遗嘱等,当事人只要遵循该条件,即可设定 民事法律关系,

13、并且受到法律的承认。 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二、民事法律关系的要素 (一一)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简称民事主体,是指民事法律关系中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参与 者、当事人。民事法律关系在什么人之间发生,谁是权利义务的承受者,都涉及民事主体问 题。 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还取决于能力,民法将此能力分解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民事权利能力,是能够参加民事活动,享有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是通过自己行为取得民事权利和负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法承认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主要是自然人和法人。自然人是因出生而获得生命的人 类个体,是与法人相

14、对应的概念;法人是法律拟制的“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 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国家有时也直接参与民事活动,但基 于民事主体的平等性,国家出现在民事活动中时,其身份只是公法人。另外,在一些特定的 民事法律关系中,其主体也可以是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其他社会组织。 (二二)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即民事主体得以结成相互关系的利益对象。客体是民事权利和民 事义务之所依,是主体交往的基石和利益所在。故没有客体,便无从发生民事法律关系。民第 4 页 共 60 页事法律关系的客体,依利益的表现形式,可分为物、行为、智力成果三类。 1.物。物是

15、能满足人的需要,能够被人支配或控制的物质实体或自然力。民法上的物虽 具有物理属性,但与物理学意义上的物不同,要求有可支配性、存在性和效用性。物在民法 中具有重要意义,大多数民事法律关系与物有密切联系,有的以物为客体,如所有权、担保 物权等,有的虽以行为为客体,但仍以物为利益体现,如交付物的买卖合同。 2.行为。作为客体的行为特指能满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通常也称给付。行为主要是债 这一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因为债权是请求权,债权人只能就自己的利益请求债务人为给付, 如交付物、完成工作,而不能对债务人的物或其他财产直接加以支配。 3.智力成果。智力成果是人脑力劳动创造的精神财富,是知识产权的客体,包

16、括文学、 艺术、科技作品、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以及商标等。知识产权保护的不是智力成果的 载体,而是载体上的信息,载体本身属物权保护对象。 (三三)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 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指民事主体之间基于客体所形成的具体联系,即民事权利和民事义 务。 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三、民事权利、民事义务和民事责任 (一一)民事权利民事权利 1.民事权利的概念。民事权利是民法赋予民事主体实现其利益所得实施行为的界限。权 利在本质上是行为的限度,民事权利是权利 人意思自由的范围,在此范围内,有充分的自由,可实施任何行为,法律对此给予充分 的保障。反之,行为超出法律划定的界限,不仅得不到保障,反而要被追究责任。权利的具 体作用样态,谓之权能;法律所确认的当事人的意思作用范围,谓之权限。权能、权限是与 民事权利相邻近的概念。 2.民事权利的类型。 (1)财产权、人身权。这是依民事权利的客体所体现的利益为标准而作的划分。 人身权是以人身之要素为客体的权利。人身权所体现的利益与人的尊严和人际的血缘联 系有关,故人身权与其主体不可分离。人身权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人格权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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