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与资金互助社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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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打击非法集资活动 保护农民开展信合 2009-11-12 19:44 资金互助社是有益补充还是非法金融?有必要对非法集资活动介绍一下:非法集资是以项目为诱饵,以欺诈为手段,以高息回报为策略,以前期资金套取后期 资金为获利方式。这种非法集资的特点:一是打着合法化的外衣,行诈骗之实,如以公司 或合作社名义开展产品推销或组织推广, 多以培训方式进行,一般有专业录像设施宣传,较为豪华;二是以权威部门支持或许诺能 够办理合法融资经营许可为条件,组织有实力的人员参加,以使参加人入股套利做大资金 盘子;三是参加各种学术交流会议,以获得领导、权威学者合影或会议照片及影像资料, 用于宣传达到以假乱真目的,欺骗不

2、明真相群众参与集资套利;四是先下套利资金,即先 赔后赢,如项目负责人一般先自已拿出一定资金让参与人获利,也就是投资回报,树立套 利成功典型进行宣传,发动更多的人员参与集资活动;五是建立网络以资金套资金,提供 服务多为掩人耳目;六是收取高额培训费用,逼迫参与者铤而走险参加集资活动收回成本; 七是组织者对成本费用与盈利模式难以自圆其说;八是集资网点被少数人控制,缺少民主 管理与监督机制;九是组织网络较大,有一定资金调剂能力,延缓资金链的断裂;十是为 社员贷款提供服务,以贷款入股集资套利。上面行为特征是典型的非法集资,危害极大,必须严厉打击。非常遗憾的是,一些地方政府和部门并不清楚非法集资特征,混淆

3、了农民开展信用合 作与利用农民信用合作开展非法集资界线。我们不能因一起两起少数利用农民信用合作开展非法集资活动,而全面的否定农民信 用组织的发展,也不能不重视非法集资利用农民信用合作带来的社会危害。我们要把打击 非法集资特别是资金套利与保护农民发展信用合作组织统一起来。正是由于政府和相关部门不重视农民信用合作组织发展,才给那些投机套利的人可乘之 机。党的十七届三中全会明确允许有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信用合作,大力发展农村 资金互助社,改革的方向是正确的。如果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加以积极引导和培训,支持农 民信用合作发展,就必然被少数非法集资者占领,就会造成极大的社会危害。为区别非法集资与农民开展信用合作界线,现将农村资金互助社的特征附后: 一是以社区(村或乡)为边界;二是以农民和社区小企业为主体;三是坚持成员民主管理 和监督;四是单户入股不得超过 10%;五是贷款在成员间进行;六是坚持审慎经营,即最 高贷款额不超总股金的 10%等;七是股金回报率较低,一般不超过 10%;八是联合组织由 成员社控制;九是发起成立一般要向当地农合主管部门或金融管理部门申请或报备;十社 区入股成员能够主动控制风险。上述农民信用合作组织特点与非法集资比较,我们就不难分清是与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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