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双桥区人民法院违法裁判情况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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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关于双桥区人民法院违法裁判情况反映关于双桥区人民法院违法裁判情况反映检举人尹青龙,男,1961 年 4 月 23 日生,汉族,农民,住承德市双滦区陈栅子乡黄梁村 146 号。检举事项:双桥区人民法院(2011)双桥民初字第 259 号民事判决违法裁判。事实与理由:检举人妻子沈春英诉检举人离婚一案于 2011 年经承德市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在检举人受重伤手术住院未到场情况下,双桥区人民法院于 2012 年 3 月作出(2011)双桥民初字第 259 号民事判决,违法判决双方离婚,并将夫妻共同债务违法判给检举人个人承担,将共同财产判给沈春英一人所有,造成共同债权人债权无法实现,严重侵害了检举人及夫

2、妻共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一、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程序违法。本案开庭审理时,检举人因被人故意伤害致重伤(该案现于双桥区人民法院审理中) ,正在承德市中心医院医治,无法到庭参加诉讼,并已向双桥区人民法院书面提出中止审理申请,双桥区人民法院没有做出任何书面答复,也没有通知检举人开庭,导致检举人不能到庭参加诉讼。本案开庭审理前,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即检举人夫妻的共同债权人依法书面提出申请参加共同债务部分审理,双桥区人民法院没有做出任何书面答复并拒绝债权人的合法申请。并且双桥区人民法院在做出判决 3 个月后才通知检举人该案已审理完毕,将判决送达检举人,其审理程序严重违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

3、二条:“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第一百三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延期开庭审理:(一)必须到庭的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有正当理由没有到庭的;” 第一百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四)一方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不能参加诉讼的;”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对公开审理或者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本案开庭审理时,检举人未能依法到庭参加诉讼,并且必须到庭参加诉讼的第三人即债权人也没能到庭参加诉讼,双桥区人民法院

4、在审理程序上严重违法。二、双桥区人民法院不顾客观事实,将夫妻共同债务 118.49 万元判给检举人单方承担无任何法律依据。双桥区人民法院核实检举人夫妻双方曾向杨占红与孙英借款及利息共计 112.3 万元均用于公司经营(该债务已经双桥区人民法院于 2010 年判决确认) ,同时将公司股权平均分割,却将共同债务 112.3 万元判给检举人单方承担,自相矛盾,无任何法律依据;检举人受伤医疗债务 88000 元证据确凿充分,在判决书中竟只字不提,其不顾客观事实与证据,判决明显枉法。三、检举人夫妻双方共同债务 112.3 万元应当从夫妻共同财产位于双桥区牛圈子沟镇红石砬村房院价值中扣除;检举人医疗债务

5、88000 元应当由双方分担。位于双桥区牛圈子沟镇红石砬村房院系检举人夫妻共同财产,虽然曾于 2007 年赠与原告沈春英,但房屋至今未登记过户,且双方用于公司经营债务 112.3 万元发生于 2007 年以前,该部分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并已经双桥区人民法院于 2010 年判决确认,依法应当从共有房屋价值中扣除。检举人因被人故意伤害致重伤医治债务 88000 元,发生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依法应当作为共同债务分担。双桥区人民法院不顾客观事实与证据,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严重侵害了检举人及第三方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请求政府主管部门对该案监督审理,依法维护司法公正,保障公民合法权益。检检举人:尹青龙22012 年 5 月 1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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