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析单位犯罪中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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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透析单位犯罪中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透析单位犯罪中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 摘要:根据刑法原理,单位犯罪应适用追诉时效制度。在现行刑法规定下,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应以单位责任人员中最长的追诉时效期限来确定;单位责任人员的追诉时效期限应以自然人的追诉时效期限来确定。从立法的角度来看,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制度还有待通过刑法的修订来进一步完善。关键词: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刑罚适用我国刑法规定对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是以犯罪主体所应判处的自由刑的法定最高刑或生命刑为标准来确定的,这是为自然人犯罪量身定做的追诉时效期限。当单位犯罪时,适用这种追诉时效制度则会出现很多难题,因为单位犯罪由于作为犯罪主体的单位是组织

2、体,不能判处如自然人一样的自由刑和生命刑,刑法规定对犯罪单位只适用罚金刑。在刑法分则中,单位犯罪有单罚制和双罚制两种处罚模式,对于实行单罚制的单位犯罪,即只处罚单位责任人员,不处罚单位;对于实行双罚制的单位犯罪,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责任人员。因此,在单位犯罪中应如何适用追诉时效制度,就成为了一个棘手的问题。那么,是否应对单位犯罪适用追诉时效制度及如何适用?以下试述之。1 单位犯罪应适用追诉时效在现行刑法的规定下,单位犯罪能否适用追诉时效,学者之间对此有不同的观点。有人认为,对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可以适用其直接负责的主管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追诉时效,即以有关单位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

3、责任人员所可能判处的自由刑或生命刑来确定。而有学者认为, “追诉时效只能适用于自然人犯罪,而不能适用于单位犯罪。因为:第一,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虽然单位与直接责任人员之间有着紧密的联系,但是,二者毕竟是两种性质不同的犯罪主体,因此,法律规定的直接责任人员的追诉时效期限,就不能适用于单位。第二,在单位犯罪的情况下,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大小并不是与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大小相一致的。如果笼统地将法人犯罪中直接责任人员应适用的追诉时效期限适用于单位,势必造成追诉期限的长短与刑事责任的大小脱节的现象。 ”第三,我国刑法第 87 条是以法定最高刑为不同期限的自由刑和生命刑的根据来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而单位

4、犯罪的法定刑都是罚金,因此将追诉时效的规定适用于犯罪单位,未免太牵强附会。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虽然有一定的道理,但据此将单位犯罪完全排除在追诉时效制度之外,也与法理不符。追诉时效制度是在刑法基本原则的指导下,依据刑罚的基本原理,规定在刑法总则中,对刑法分则规定的所有的犯罪都具有法律效力的一种刑罚的基本的制度,应当适用于单位犯罪。理由如下: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适用于单位犯罪,符合追诉时效制度的立法设计理念追诉时效制度是现代世界各国的刑事立法普遍规定的一项基本刑罚制度,是刑法人道主义和社会合理性的具体体现,是对社会自我调节、净化和运行机制的尊重,是对犯罪人自我改造和自我约束的积极社会效果的承认,是对

5、司法机关和自诉人及时行使求刑权的积极督促,也是有配置司法资源、减少司法成本、节约社会财富的必要措施。可见,追诉时效制度是依据刑事法哲学原理和刑事政策学原理制定的一种刑罚制度,具有积极的社会意义。单位犯罪已成为现代社会一种广发的犯罪,理应通过在单位犯罪中适用追诉时效制度,发挥其积极作用。追诉时效制度适用于单位犯罪,是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的体现“对于不纯正的单位犯罪而言,其与同一性质的自然人犯罪的区别仅仅在于犯罪主体的不同,不在于犯罪的构成不同。换言之,不纯正单位犯罪是与同一性质的自然人犯罪共用同一个犯罪构成。如果单位犯罪不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就会造成单位实施某种不纯正单位犯罪,不受追诉时效期限

6、的限制,而自然人实施同一种性质的犯罪,则受追诉时效期限限制的结果,而这一结果显然违背了刑法面前人人平等原则,对于单位主体来说,也是不公平的。 ”所以,笔者认为,在现行刑法规定下,单位犯罪应适用追诉时效制度,即使有一些不合理的情况,但总的来说,单位犯罪适用追诉时效制度比不适用是利大于弊的。2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制度的具体适用现行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制度是按自然人属性来设计的,是以自由刑或生命刑来确定追诉时效期限的,而在单位犯罪中,如何适用追诉时效制度?单位犯罪追诉时效适用方法的争议对于单位犯罪中追诉时效制度的适用,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大多数观点认为,对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应当按照有关单位犯罪法条对其

7、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所应判处的自由刑或生命刑来确定。但是,这种观点没有解决好当单位责任人员为多人的场合下如何确定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问题。为了明确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期限,有人提出,在现行刑法规定之下,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可以依照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中最长的追诉时效期限来确定。也有人反对以直接责任人员的追诉时效来确定犯罪单位的追诉期限。理由是: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对单位不可能适用,因为追诉时效的意义在于对犯罪经过一定时间就不再追究其刑事责任,而经过一定时间的前提是所犯之罪的法定最高刑为刑法规定的自由刑和生命刑。犯罪单位依法处罚金,不可能具有适用这一追诉时效的前提,所

8、以对犯罪单位不能适用追诉时效。这种观点看到了现行刑法追诉时效制度的弊病,但彻底否定单位追诉时效不利于解决现实问题。还有人另辟蹊径,提出现行刑法第 87 条第一项规定, “法定最高刑为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经过 5 年”,根据本项精神,罚金显然属于“法定最高刑为不满 5 年有期徒刑的”范畴,因此,对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应当限于 5 年,即单位犯罪的,经过 5 年后不应再追诉。这种观点的理解很片面,有些单位犯罪是侵害很重要法益的犯罪,如刑法第 125 条规定的单位非法制造、买卖、运输、储存危险物质罪就侵害了社会的公共安全,对这种单位犯罪也以五年作为其追诉期限,显然与法律精神不符。笔者认为,在现行刑

9、法的规定下,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应以单位责任人员中最长的追诉时效期限来确定;单位责任人员的追诉时效期限应以自然人的追诉时效期限来确定,具体理由下文分析。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适用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以单位责任人员中最长的追诉时效期限来确定相对较符合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因为单位犯罪中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与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密切相关,而单位责任人员中承担的最重刑罚是最能体现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那么,以单位责任人员中最长的追诉时效期限来确定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就较好地解决了以较恰当的刑事责任来确定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问题,当然,这个标准并不是最理想的,但在现行的刑法规定下,不失为

10、是一种较好的选择。此外,以单位责任人员中最长的追诉时效期限来确定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的好处还有:一是无论实施单罚制还是实施双罚制的单位犯罪都可适用。二是不会造成单位与单位责任人员的追诉不协调。如果追诉时效期限未过,那么,单位与单位责任人员都要承担刑事责任;如果追诉时效期限已过,那么,单位与单位责任人员都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当然,按这种标准可能存在这种情况,当单位追诉时效期限未过,而承担较轻刑罚的单位责任人员因追诉时效期限已过不应承担刑事责任。在这种情况中,单位责任人员承担较轻刑罚本身说明这些单位责任人社会危害性和主观恶性较小,经过一段时间没有犯罪,说明他们已得到一定程度的改造,不再被追诉,这正是追

11、诉时效制度立法设计的本意,所以这种情况应是题中应有之义。三是标准统一,便于操作,有利于司法实践。司法机关按这种标准能较容易地确定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能提高司法的效率,能节省不少人力、物力、财力。HttP:/ 还要注意单位追诉时效的中断如何计算的问题,如果用来确定单位追诉时效期限的所处刑罚最重的单位责任人员的追诉时效中断,会出现两种情况:一是单位责任人员所犯罪新罪与前罪中的单位无关,则单位的追诉时效不中断;二是单位责任人员又是前罪中的单位所犯新罪的单位责任人员或与原单位共同犯罪,则单位的追诉时效中断.还有一个单位追诉时效的延长问题,如果单位责任人员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工者

12、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应当分清情况,分别处理: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单位责任人员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是基于单位的意志而实施的,单位和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单位责任人员都不爱追诉期限的限制。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单位责任人员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是基于其本人的意志而实施,单位并无逃避或者审判的意图的,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单位责任人员不爱追诉期限的限制,而单位仍应受追诉时效期限的限制。单位责任人员的追诉时效适用单位责任人员的追诉时效期限应以自然人的追诉时效期限来确定,这是由单位责任

13、人员承担刑事责任的特点和追诉时效期限确定的原理所决定的。单位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大小与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大小并不一致,单位刑事责任的大小是由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的大小所决定的,而单位责任人员所承担的刑事责任的大小除了受单位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影响外,还与单位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大小、单位责任人员的主观恶性有关,所以导致了单位与单位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大小并不相同。并且,追诉时效期限是由刑事责任的大小来确定追诉期限的长短,又由于单位责任人员可能有多人,故而单位责任人员的追诉时效应按他们在单位犯罪中应处的法定最高刑来决定他们的追诉时效期限的长短。唯其如此,单位责任人员的追诉时效期限才能

14、得到有序、准确的计算。3 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立法取向前文所述的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按单位责任人员中最长的追诉时效期限来确定的方法只是在现行刑法的规定下的一种权宜之计,并不是一种理想的方法。因为单位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的刑事责任大小与单位的刑事责任的大小并不一致,而以单位责任人员的追诉期限来确定单位的追诉期限肯定不够恰当。所以,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制度的根本解决还是有赖于刑法的修订,那么,在以后的立法中单位犯罪的追诉时效制度如何尽可能完善?笔者认为,单位与单位责任人员应采取不同的方法来计算各自的追诉时效期限。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应根据单位的刑事责任和单位的刑罚的轻重来确定,应把罚金刑作为确定单位追

15、诉时效期限的标准。而有人认为,应根据单位所犯的罪行,按应处罚金数额、非法所得数额及犯罪程度、危害后果来确定。这种方法过于复杂,过于模糊,不利于操作,反而有害于正确适用。如果只将罚金刑作为确定单位追诉期限的标准,一方面,罚金刑数额的大小能准确体现单位的刑事责任;另一方面,标准唯一,罚金刑的数额明确,操作简单、方便,既能做到准确确定追诉期限又能极好地提高效率。单位责任人员的追诉时效期限应按自然人的追诉期限来确定,这样既能使单位犯罪中单位责任人员的追诉时效期限与自然人的追诉期限相协调,又能反映单位责任人员在单位犯罪中承担刑事责任的特点,从而更好发挥追诉时效制度的积极作用。总之,在现行刑法规定下对单位

16、犯罪适用追诉时效制度是有法理依据的,但由于刑法立法的不周全,造成了适用上的困难。在现实的情况下,根据刑法原理,单位犯罪中单位的追诉时效期限应以单位责任人员中最长的追诉时效期限来确定;单位责任人员的追诉时效期限应以自然人的追诉时效期限来确定,这是一种较为合理的确定单位犯罪追诉时效期限的方法。当然,要彻底解决单位犯罪追诉时效的适用难题还得通过完善追诉时效制度来实现。参考文献:1李文伟.法人刑事责任比较研究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6:211.2马克昌.刑罚通论M.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685.3于志刚.追诉时效制度研究M.中国方正出版社,1999:25-27.4石磊.单位犯罪关系论M.山东大学出版社,2005.5何秉松.法人犯罪与刑事责任M.中国法制出版社,2000:564.6黄京平.刑法总则案例分析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263.7薛进展.单位犯罪刑罚的适用与进展J.法学,2002,:58.8谢望原.论对犯罪单位的追诉时效J.法学杂志,2002,: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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