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注册税务师-税辅导班串讲 [考试大论坛精品系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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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考试大会员中心】为您提供计算机类、外语类、资格类、学历类,会计类、建筑类、医学类、外贸类及公务员九大类免费在线题库及专家答疑2012 年注册税务师-税一-叶青最后语音串讲-中华概概 述述总体要求课程要点提示(从题型角度)回答学员问题总体要求总体要求一、时间要求一、时间要求1.考试时间:2012.6.16 上午 9:00-11:302.做题顺序:从前向后,先易后难。3.单选题 40 题(建议 40 分钟内完成; 1 分钟/题)多项选择题 30 题(建议 45 分钟内完成; 1.5 分钟/题)【9:00-10:20 完成多选题】计算题 2 题(建议 20 分钟内完成; 10 分钟/题)综合题 1

2、 题(建议 15-20 分钟内完成)4.建议多做模拟考试题,熟悉考试氛围。二、内容要求二、内容要求1.教材内容考前再看 23 遍2.近 3 年考题多做 23 遍(综合题)课程要点提示课程要点提示第一章第一章 税法基本原理税法基本原理单项选择题每年基本上是 6-7 道题,多项选择题每年基本上是 6-7 道题,第一章会出 15 道题左右的小题目,本章的考试分数是 20-25 分。第一节第一节 税法概述税法概述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一、税法的概念与特点从立法层次上划分,则包括由国家最高权利机关即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正式立法制定的 税收法律,由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法规或由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地方性税收法规,由

3、有 关政府部门及地方政府制定的税收规章等。税法的特点:1.从立法过程来看,税法属于制定法。2.从法律性质看,税法属于义务性法规。3.从内容看,税法具有综合性。【考试大会员中心】为您提供计算机类、外语类、资格类、学历类,会计类、建筑类、医学类、外贸类及公务员九大类免费在线题库及专家答疑二、税法原则二、税法原则(一)税法的基本原则(4 个)1.税收法律主义(1)含义:是指税法主体的权利义务必须由法律加以规定,税法的各类构成要素都必 须且只能由法律予以明确的规定,超越法律规定的课税是违法和无效的。(2)功能:保持税法的稳定性与可预测性。(3)具体原则:课税要素法定、课税要素明确、依法稽征。2.税收公

4、平主义(1)含义:税收负担必须根据纳税人的负担能力分配,负担能力相等,税负相同;负 担能力不等,税负不同。(2)法律上的税收公平与经济上的税收公平经济上的税法公平往往是作为一种经济理论提出来的,可以作为制定税法的参考,但 是对政府与纳税人尚不具备强制性的约束力。纳税人既可以要求实体利益上的税收公平, 也可以要求程序上的税收公平。4.实质课税原则(1)含义:依纳税人真实负担能力决定其税负,不能仅考核其表面是否符合课税要件。(2)意义:防止纳税人避税与偷税,增强税法适用的公正性。(二)税法的适用原则(6 个)1.法律优位原则税收法律的效力高于行政立法的效力,税收行政法规的效力高于税收行政规章效力,

5、 效力高的税法高于效力低的税法。关系:法律法规规章2.法律不溯及既往原则新法实施后,之前人们的行为不适用新法,而只沿用旧法。3.新法优于旧法原则新法旧法对同一事项有不同规定时,新法效力优于旧法。4.特别法优于普通法原则对同一事项两部法律分别订有一般和特别规定时,特别规定的效力高于一般规定的效 力。5.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实体法不具备溯及力,而程序法在特定条件下具备一定溯及力。6.程序优于实体原则在税收争讼发生时,程序法优于实体法,以保证国家课税权的实现。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三、税法的效力与解释 (一)税法效力1.空间效力2.时间效力(1)税法的生效(2)税法的失效(二)税法的解释1.按解释权

6、限划分【考试大会员中心】为您提供计算机类、外语类、资格类、学历类,会计类、建筑类、医学类、外贸类及公务员九大类免费在线题库及专家答疑种 类解释主体法律效力其 他立 法 解 释三部门: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最 高行政机关、地方立法机关作出的 税务解释可作判案依据 属于事后解释司 法 解 释两高: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 察院、两高联合解释,作出的税务 刑事案件或税务行政诉讼案件解释 或规定有法的效力 可作判案 依据司法解释在我 国,仅限于税 收犯罪范围行 政 解 释国家税务行政主管机关(包括财政 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不具备与被解 释的税法同等 的法律效力 原则上不 作判案依据执行中有普遍

7、约束力2.按解释尺度分为:字面解释、限制解释、扩充解释(注意书上的举例)(三)税法与行政法的关系第二节第二节 税收法律关系税收法律关系一、税收法律关系特点一、税收法律关系特点4 点1.主体的一方只能是国家2.体现国家单方面的意志3.权利义务关系具有不对等性4.具有财产所有权或支配权单向转移的性质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二、税收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消灭第三节第三节 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税收实体法与税收程序法一、税收实体法一、税收实体法涉及实体法的六个要素,分别是:纳税人、课税对象、税率、减税免税、纳税环节、 纳税期限。(一)纳税人:1.含义:税法规定直接负有纳税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包

8、括法人和自然人。2.与纳税人有关的概念有:(1)负税人:实际负担税款的单位和个人不一致的原因:价格与价值背离,引起税负转移或转嫁。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一致,如直接税(所得税)。纳税人与负税人有时不一致,如间接税(流转税、具有转嫁性)(2)扣缴义务人:代收代缴、代扣代缴、代征代缴【考试大会员中心】为您提供计算机类、外语类、资格类、学历类,会计类、建筑类、医学类、外贸类及公务员九大类免费在线题库及专家答疑(二)课税对象1.含义:课税对象是税法中规定的征税的目的物,是征税的依据,解决对什么征税。2.作用基础性要素:(1)是区分税种的主要标志;(2)体现征税的范围;(3) 其他要素的内容一般都是以课税对

9、象为基础确定。3.与课税对象有关的 3 个要素:(1)计税依据(税基):是税法规定的据以计算各种应征税款的依据或标准,是课税 对象量的表现。(2)税源税源:税款的最终来源,税收负担的归宿,表明纳税人负担能力。(3)税目1.含义:税目是课税对象的具体化,反映具体的征税范围,解决课税对象的归类。2.作用:明确征税范围;解决征税对象的归类(税目税率同步考虑税目税率表, 如:消费税、营业税、资源税)。3.分类:分为列举税目和概括税目两类。(三)税率税率的形式:比例税率、累进税率、定额税率、其他形式。1.比例税率:同一征税对象或同一税目,规定一个比例的税率。2.累进税率:是指同一课税对象,随数量的增大,

10、征收比例也随之增高的税率。(1)全额累进税率(2)超额累进税率适用于个人所得税(3 个税目)(3)超率累进税率适用于土地增值税(4)超倍累进税率 3.定额税率:4.税率的其他形式(三组)(1)名义税率与实际税率(2)边际税率与平均税率(3)零税率与负税率 (四)减税免税1.减免税的基本形式(1)税基式减免具体包括起征点、免征额、项目扣除、跨期结转等。(2)税率式减免具体包括重新确定税率、选用其他税率、零税率等形式。(3)税额式减免具体包括:全部免征、减半征收、核定减免率、抵免税额以及另定减征税额等。2.加重税负的措施,包括两种形式:(五)纳税期限1.决定因素:税种的性质、应纳税额的大小、交通条

11、件2.形式:(1)按期(如流转税);(2)按次(如耕地占用税、屠宰税)(3)按年 (但要分期预缴,如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土地使用税)二、税收程序法二、税收程序法(一)作用【考试大会员中心】为您提供计算机类、外语类、资格类、学历类,会计类、建筑类、医学类、外贸类及公务员九大类免费在线题库及专家答疑(二)税收程序法主要制度1.表明身份制度2.回避制度3.职能分离制度4.听证制度5.时限制度(三)税收确定程序税务登记、账簿凭证管理、纳税申报(四)税收征收程序税款征收、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1.滞纳金:对欠税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日征收欠缴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2.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税收保

12、全措施:书面通知冻结纳税人的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存款;扣押、查封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强制执行措施:书面通知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扣押、查封、依法拍卖或者变卖其相当于应纳税款的 。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 同时强制执行。3.税款的补征和追征制度因税务机关的责任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税务机关可以在 3 年内要求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补缴税款,但不得加收滞纳金;因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计算错误等失误造成的未缴或者少缴税款,在一般情况下, 税务机关的追征期为 3 年,在特殊情况下,追征期为 5 年。税务机关在追征税款的同时, 还要追征滞纳金。对

13、偷税、抗税、骗税的,税务机关可以无限期地追征偷税、抗税的税款、滞纳金和纳 税人、扣缴义务人所骗取的税款。(五)税务稽查程序第四节第四节 税法的运行税法的运行一、税收立法一、税收立法 (一)税收立法的概念(一)税收立法的概念【要点 1】从税收立法的主体来看,国家机关包括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国务院及其 有关职能部门、拥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权机关等,按照宪法和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可 以制定有关调整税收分配活动的法律规范。【要点 2】税收立法权的划分,是税收立法的核心问题。【要点 3】税收立法必须经过法定程序。税收立法严格遵守各种形式法律规范制定的 程序性规定,这是法的现代化的基本标志之一。【要点 4

14、】制定税法是税收立法的重要部分,但不是其全部,修改、废止税法也是其 必要的组成部分。【考试大会员中心】为您提供计算机类、外语类、资格类、学历类,会计类、建筑类、医学类、外贸类及公务员九大类免费在线题库及专家答疑(二)税收立法权及程序1.税收立法权2.税收法律、税收法规(1)税收法律:创制程序(4 项)目前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通过的税收法律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车 船税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增值税、消费 税、营业税等税收条例的决定等。(2)税收法规是目前我国税收立法的主要形式创制程序(

15、4 项)目前有: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 暂行条例等都属于税收行政法规。效力:税收法规的效力低于宪法、税收法律,而高于税务规章。(三)税务规章1.税务规章的权限范围(1)属于法律、法规决定的事项,三个要点:只有法律或国务院行政法规等对税收事项已有规定的情况下,才可以制定税务规章, 否则,不得以税务规章的形式予以规定,除非得到国务院的明确授权;制定税务规章的目的是执行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而不能另行创 设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所没有规定的内容;税务规章原则上不得重复法律和国务院的行政法规、决定、命令已经明确规定的内 容。(2)对于涉及国

16、务院两个以上部门职权范围的事项,一般应当提请国务院制定行政法 规。2.税务规章的制定程序(P44):审议通过的税务规章,报局长签署后予以公布,在国家税务总局公报上刊登 的税务规章文本为标准文本。3.税务规章的适用与监督(1)税务规章的施行时间:税务规章一般应当自公布之日起 30 日后施行,也可自公 布之日起实施。(2)税务规章的解释税务规章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解释。税务规章解释与税务规章具有同等效力。 (3)税务规章的适用(4)税务规章的冲突裁决机制(5)税务规章的监督(四)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制定管理1.税收规范性文件的特征(2)特征:一是属于非立法行为的行为规范。二是适用主体的非特定性。三是不具有 可诉性。四是具有向后发生效力的特征。2.权限范围:(1)内容上的范围:税收规范性文件不得设定税种开征、停征、减免退补税、行政许 可、行政审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事业性收费。【考试大会员中心】为您提供计算机类、外语类、资格类、学历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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