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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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条文说明小型石油库及汽车加油站设计规范条文说明作者: 来源: 更新日期:2006-07-17 第一章 总 则 101 目前小型石油库的状况是,商业小型石油库正趋于向大型发展。调查的几个省提供的情况是:库容 500m3 以下的县级石油库仅占县级石油库的 1015,大多数县级石油库的库容为10006000m3。 但是,企业附属小型石油库却越来越多,几乎每个大型企业都有一个小油库,这部分油库问题较多。因为小型石油库与大中型石油库相比,虽然库容小,油品吞吐量少,但作为油库,其储存油品的危险性是一样的。这些小型石油库在企业中往往处于从属地位,不被重视,存在隐患较多,如,设备

2、简陋,油罐敷设方式不合理,形成潜在的不安全因素。这种油库管理水平低,缺少专业技术人员,致使油库经常发生混油、跑油、着火、爆炸等事故。石油库的爆炸着火事故多发生在此类油库中。 为适应四化建设的需要,加油站建设问题现已提到日程上来。汽车数量大幅度增加,使城市汽车加油难、加油排队现象十分突出。究其原因,是城市汽车加油站数量太少所致。如著名的旅游城市杭州、贵阳、昆明等地的汽车加油站,也都只有 35 个:有的城市还把汽车加油站建在远离市中心的郊外,造成加油车辆往返数十里,耗油多、浪费大、社会效益低等。现在企事业存油户很多,由于不具有合乎要求的储油设备及安全用油知识,经常发生着火事故,城市火灾几率上升。各

3、地消防部门普遍认为,在城市应多建加油站,减少单位和个体户存油,从而可以减少城市因用油不当而引起的火灾事故。 在调查中,各地石油库和加油站建设单位和设计单位都表示很需要一本国家级标准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规范,以使设计的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更符合安全及使用要求,做到技术先进、经济合理、生产安全,有较好的经济和社会效益。本条提出的各项要求是对设计提出的原则要求,设计单位和具体设计人员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各种有效措施,达到条文中提到的要求。 102 本规范所指小型石油库包括商业小型石油库和企事业附属小型石油库,如各种机械加工厂、交通运输部门、油漆厂等附属的小型石油库。汽车加油站包括为社会上车辆加

4、油的汽车加油站和各企事业单位自己建设的汽车加油站。 对于容量小于 500m3 的石油库,一般是不会建成地下水封式或人工山洞石油库的。而在自然洞内建库同样存在着油罐消防、洞体结构及防漏等一系列目前尚不能解决的问题,因此也不具备编入规范的条件。 车间工艺过程所需要的用油设施是指与车间或装置内部生产工艺流程有直接关系,不仅用作储油而且兼有其它用途的设施。对于这种有特殊要求的用油设施,本规范无法加以具体规定,不能包括在本规范中。 对于因扩建而使油库总容量等于或大于 500m3 时,应该按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103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内生产性建筑物、构筑物的耐火等级一律定为不得低于二级的理由

5、是:一般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本身的消防扑救能力都较差,库(站)内的建筑物、构筑物也较少,不宜规定多种耐火等级,造成施工备料麻烦。从实际调查情况看,规定不低于二级的耐火等级是合适的。 104 根据油品被引燃的难易程度;参照国内外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将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中的油品,按其闭杯闪点划分为甲、乙、丙三类,以便于分别规定有关安全距离和消防要求。 一、原油、汽油等闪点低于 28的油品,最容易挥发,在其周围极易形成爆炸混合气体,一遇明火就会引起爆炸或燃烧。在我们调查的几十起油罐火灾事故中,这类油品火灾占 70;十多起油泵房着火事故,几乎都是这类油品引起的。所以把闪点低于 28的油品划为最危

6、险的甲类。 二、喷气燃料、灯用煤油和一 35 号轻柴油等,较易引起着火或爆炸,如大连某厂一个车间油罐区的重大火灾事故,浙江省某一油库的油罐爆炸事故,都是由煤油储罐引起的。这类油品的闪点高于28而低于 60 ,故将这类油品划为乙类。 三、闪点高于 60的油品不容易挥发,在正常环境条件下,其周围不能形成爆炸混合气体,故不易着火或爆炸。在独立经营的石油库和加油站中,这类油品储存温度不高,没有发生过火灾或爆炸事故。所以把闪点高于 60的油品划为丙类。 在一些炼油化工企业的附属石油库中,也有过几次因轻柴油、重柴油和部分重油的储存温度过高,发生事故。如上海某厂的一个柴油罐和大连某厂的一个柴油罐,都发生过火

7、灾事故,这些油品的闪点都在 60以上,120以下。而闪点高于 120的润滑油和 200 号重油,很难引燃,在我国还未发生过由这类油品引起的火灾事故。因此,又把丙类油品划分为丙 A 和丙 B 两类。 105 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设计涉及的专业较多,接触的面也广,本规范只能规定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特有的问题。对于其它专业性较强且已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规范作出规定的问题,本规范不便再做规定,以免产生矛盾,造成混乱。故本条规定:小型石油库和汽车加油站的设计,除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要求。如,建筑物的防火设计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电气设计应执行一系列的电气设计规范等等。 第二章 小型

8、石油库 第一节 库址选择 211 为城镇服务的商业小型石油库的库址,应靠近城镇或销售地带,以便石油库所需的水、电、汽以及社会福利设施(如消防站)学校、商店、医院、影剧院等)尽可能多地依靠城镇,可节省基建投资,解除职工的后顾之忧。且可缩短运送油品车辆往返的路程,为用油单位节省能耗。据调查,县级石油库距城镇最近为 13km,一般 56km。最远 20 余 km。所以,库址在符合城镇发展规划的原则下,宜靠近城镇或销售地带。 212 企业附属小型石油库的库址,一般宜位于企业厂区围墙以内。为了减少事故点,便于管理,确保企业安全生产,除生产过程需要的车间供油站应靠近生产车间外,企业石油库应集中布置,统一管

9、理,且应位于企业的边缘地带。 213 小型石油库的库址,若选在不良地质的地区,会使库内建筑物、构筑物基础工程难于处理,投资增加,很不安全。所以,不应在不良地质地区建设石油库。 214 据调查,我国沿海城市有不少小型石油库靠近江、河、海岸。为了确保石油库安全,使库内设施不受洪水淹没,减少经济损失,故规定库区设计地面应高于 25 年一遇的最高洪水位 05m。 215 规定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本规范表 215)的理由如下: 、民用建筑:本表中的民用建筑是指石油库内、外独立的居民住宅以及独立的公共建筑(如办公楼、食堂、浴室等非生产性建筑物)为了与现行规范基本一致,其安全距离

10、参照建筑设计防火规范(以下简称建规)第 44. 2 条的规定制定。建规储罐、堆场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表442 摘录如表 215。 建规表 44。2 中注规定:“甲、乙、丙类液体的固定顶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甲类厂(库)房以及民用建筑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的规定增加 25,但甲、乙类液体储罐区、半露天堆场和乙、丙类液体堆场与上述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与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应按本表四级建筑的规定增加 25”。参照建规的要求,本规范规定民用建筑按耐火等级与小型石油库的距离分别为 25、30、35m。 二、工矿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根据国外资料,小于 10000m3

11、的石油库距相邻工业企业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不小于 40m。据调查,不少石油库与相邻企业仅一墙之隔。虽然没有发现因石油库着火而烧毁相邻企业建、构筑物的实例,但考虑到甲、乙类油品,不仅火灾危险性大,燃烧速度快,而且有爆炸的可能性,又考虑到小型石油库单罐容量小,且多采用卧式油罐,为了节省土地,从现实出发,故规定小型石油库与相邻企业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按有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考虑不小于35m。 三、参考建规表 442 中注的规定,主要是考虑到丙类油品比较安全,火灾的扑救有把握或比较容易等特点,对表中某些安全距离的减少是合理的。 四、本规范表 215 的其它安全距离与石油库设计规范第 209 条的规

12、定基本或完全一致,故不重复说明。 216 规定企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的理由如下: 一、甲、乙、丙、丁、戊类物品生产厂房及库房与油罐的安全距离规定见第 215 条第一点的说明。与库内其它建筑物、构筑物的距离,据调查,按耐火等级不同,一般为 1016m;与库内有散发油气的建、构筑物,如油泵房一般为 1015m,装卸设备一般为 1320m。小型石油库基本上为单罐容量不大子 50m3 的卧式油罐,着火原因多数是由于管理不善、违章操作、措施不当等人为因素所致。考虑到一般企业消防力量较强,根据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危险性,参照建规第 331 条厂房之间的防火间距的规定和第 4

13、31 条乙、丙、丁、戊类物品库房之间的防火距离的规定以及调查的火灾事故情况,做出相应的安全距离的规定。 二、厂内道路:主要考虑汽车或其它机动车辆的排气管飞出的火花对库内建筑物的影响。据调查,汽车排气管飞出的火花最远不超过 10m,一般为 24m,所以,规走主要道路和次要道路与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距离分别为 15、10、5m。 三、厂内铁路:主要考虑机车飞出的火花对库内建筑物的影响。据调查,油罐呼出的油气(达到爆炸下限浓度)扩散的最大距离,油罐正常生产时,不超过 15m,清洗油罐时不超过 25m。故根据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危险程度分别为 30、25、20、15m。 四、明火及散发火花地点:如

14、机修、电修、仪修、车间办公室、汽车库、锅炉房、变电所、食堂等,主要考虑不使库内泄漏的油品及散发的油气蔓延到上述场所,以防被明火或散发的火花引燃。故根据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危险程度分别定为 35、30、25、15m。 五、本规范表 216 的注,主要考虑企业小型石油库位于企业边缘地带时,同商业小型石油库与周围建筑物、构筑物、交通线等的安全距离情况基本一致,故应执行本规范表 215 的规定。 第二节 总平面布置 221 本条规定小型石油库的生产区和行政管理区应分区布置。由于库内各种建筑物和构筑物,其油气散发量、火灾危险性、操作方式等有较大差别,虽然油库规模小,建筑物、构筑物也不多,在总平面布置上,

15、不要求和大石油库一样严格分区隔开,但从生产操作安全、经营管理方便的要求,应将生产联系密切,工艺流程合理,火灾危险性相近的生产性建筑物,在平面布置上做到相对集中,与行政管理区分开,以利于安全管理。 本规范表 22. 1 所列小型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基本上采用了石油库设计规范表 303 中对四级石油库内建筑物、构筑物防火间距的规定。关于防火间距的确定原则,参见该规范“条文说明”中第 303 条的有关部分。在某些间距上,本表作了适当调整和修改。 一、油泵房与汽车灌油鹤管防火间距的确定系根据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第 449 条注的规定。不应小于 8m,主要是考虑万一发生火灾时,不致互相影响。

16、二、根据甲、乙类油品铁路油罐车卸油时爆炸危险场所划分的范围,在油罐车油罐外壁 3m 以内范围,为 2 级危险区。同时考虑到卸油泵的吸入能力,本条注规定了配电间与卸油泵房相毗邻时,其与铁路卸油作业线的防火间距可按卸油泵房确定。由于配电间与卸油泵房两者的危险性不同,它们与其它各建筑物、构筑物的防火间距,应分别符合配电间和油泵房防火距离的要求。 224 甲、乙类油品汽车油罐车的下部卸油设施,与油罐或油泵房的关系比较密切,采用密闭接头卸油时,在汽车油罐车周围一般没有油气,其油气只能从油罐的通气管口散发,比较安全。本条规定汽车油罐车密闭卸油接头处与油罐、油泵房的问距可不受限制。但与库内其余各建筑物、构筑物,由于没有直接联系,为安全起见,其密闭卸油接头处(即为汽车油罐车停车地点)可视为一个小于50m3 的卧式油罐。因此,规定按甲、乙类油品的油罐确定。 226 油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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