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实习生问题的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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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专家:“应届生不算劳动者”的观点是错误的2008-02-19 14:29:13 | 来源:中新网-北京晚报| 作者:代丽丽年后第一场大规模招聘会上周末举行,超过 5 万名求职者涌入会场。据了 解,年后将是应届毕业生求职的高潮,很多大学生为了赶上这场盛大的招聘会 ,尚未开学便匆匆赶回北京,还有不少外地大学生进京谋职。 这些应届生怀着激动和期盼的心情涌入招聘会场,但是一些企业的态度却 如一盆冷水浇得这些学生猝不及防。不少应届生在咨询的时候很认真地询问起 关于合同、待遇方面的问题。但是记者采访发现,虽然企业并不拒绝应届生, 但是却常常以“应届生不算劳动者,不纳入劳动合同法保护范围”为由拒 绝按照

2、正常录用程序来招聘他们。 记者随机采访了多家企业,他们都表示可以接收应届生。但是无一例外, 所有企业都要求学生应聘成功之后立即上岗。甚至一些企业匆匆筛选简历之后 当场就让应聘者赶到公司面试,用人之心非常急迫。大部分毕业生也已经修完 课程,可以全职投入工作。但是企业却以应届生尚未毕业,还没有领到毕业证 为由拒绝和他们签订劳动合同。这些企业提出,大学生毕业之前只能以实习生 的身份到公司工作,待遇也和正式员工有很大差距,更没有任何保险待遇。这 样的状态一直持续到 7 月份学生领到毕业证为止。不能签订劳动合同,那这些应届生的权益应如何保护?在记者的追问下, 一些企业犹豫地回答,可以签订实习合同,但是这

3、个合同和其他员工的劳动合 同有所不同,只是一个针对毕业前这几个月的短期实习协议,也不能承诺任何 保险待遇。 对此,记者采访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劳动与社会保障法专业委员会副主任 、著名劳动法专家梁智。梁智认为梁智认为,企业以应届毕业生尚未取得毕业证为由, 拒绝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提供保险待遇的做法是违反劳动法律的。“在校大 学生是劳动法意义上的劳动者,他们的合法权益受劳动法保护,都是有法律依 据的。劳动法和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 见只将国家公务员、参照公务员制度的工作人员、农村劳动者、现役军人和 家庭保姆这 5 种人排除在劳动法意义的劳动者之外,而并不包括在校学生,说 明在校

4、大学生也是劳动者。世界各国也没有把在校大学生排除在劳动者之外的 情况。”因此,一些企业所持的“应届生不算劳动者,不纳入劳动合同法 保护范围”的观点是错误的。应届生和其他社会人员一样,只要和企业建立劳 动关系就应该受到劳动合同法的保护,双方必须签订劳动合同,并享受相 应社会保障。 梁智还介绍,一些企业以“实习”来搪塞应届生,这种做法也是缺乏法律依据的。这些企业所谓的“实习”,根本就不能称作真正意义的实习。严格来 说,实习是指尚未毕业的学生以学习为目的,到企业参加实践,巩固课堂知识 ,不仅没有工资,还要由学校或个人向企业交纳实习费。而应届生到招聘会求 职是以进入劳动力市场为目的,走的是员工招聘的程

5、序,因此他们应该享受和 其他员工相同的待遇,不能因为应届毕业生没有毕业证就对他们另眼相待,否 则一旦发生劳动关系纠纷,企业将面临法律风险。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受伤能否认定为工伤2014-05-04 14:39:53 | 来源:中国法院网| 作者:郝岩 王晓【案情】丰某系山东省日照市某技校学生,毕业前夕,经学校与实习单位协商,丰某 被安排到日照市某机械销售服务公司参加汽车维修实习,实习期半年。同年 7 月,丰某在下班时被突然倾倒的车间大门砸伤,经认定构成九级伤残。丰某向 该公司主张工伤赔偿,遭到该公司拒绝。丰某遂向日照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 局申请工伤认定,但认定结果为丰某被大门砸伤的情形不构成工伤。

6、丰某不服 该认定,向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认定其在实习期 间所受伤害为工伤。【分歧】在校学生实习期间发生伤害事故究竟应如何认定,实践中存在着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学生在实习期间受伤应属于工伤。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 虽未明确规定实习生为“工伤赔偿主体”,但该条例中有关解释性条款已将这 种主体包含在内。修改前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本条例所称 职工,是指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各种用工形式、 各种用工期限的劳动者。”实习生自然包括在内,这符合工伤保险条例对 于工伤主体宽泛化的规定,也符合建立健全工伤保险保障机制的要求。另一种观点认为学生在实习期间受

7、伤不应按工伤处理。我国法律并未明确将 实习生规定为“工伤赔偿主体”,且在校生与实习单位之间并未建立实质意义 上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的身份隶属关系,双方之间不存在法律上和事实上 的劳动关系,其权利义务关系不受劳动合同法保护,在实习工作中受伤的,也不能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进行工伤认定。应按一般民事侵权处理为 宜。【评析】笔者倾向于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第一,实习生不具备劳动法规定的劳动者主体资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 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可见,我国相关法律 法规对劳动者及劳动就业保障范围都作了明确规定

8、,而依据该条规定,在校生 并不符合“劳动者”定义的条件。他们在实习单位实习期间的身份仍然是在校 学生,实习的本质只是课堂教学内容的延伸,并不会因学习场所的改变而成为 法律意义上的劳动者。因此,实习学生不能算作我国劳动法上规定的劳动 者。第二,实习生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偿主体资格,不享受工伤保险待 遇。劳动部于 1996 年 10 月 1 日颁布试行的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办法第 六十一条规定:“到参加工伤保险的企业实习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 高中学生发生伤亡事故的,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待遇标准,由当地工伤保险 经办机构发给一次性待遇”。但随着工伤保险条例于 2004 年 1 月 1

9、日起施 行,前述试行办法已失效,而新的工伤保险条例并未继承上述实习生 伤亡事故可以参照工伤认定及处理的规定。这种立法上的重大变化,充分说明 可以获得工伤保险赔偿的主体只能是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或事实劳动关系 的劳动者。由于在校学生与实习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不具有企业职工 的身份,因此,实习生不属于工伤保险赔偿的受偿主体,相应地他们在实习期 间遭受伤害不能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只能按民事侵权纠纷来处理。最终,法院认为丰某与机械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虽然在实习期间受伤 ,但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其所受伤害只能按一般民事侵权纠纷处理。(作者单位: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大学生讨要实习工资遭遇

10、法律盲点 不算劳动者?2007-12-13 14:57:17 | 来源:中新网长江商报| 作者:王娟“实习三个月,其中两个月没领到一分钱,而单位曾承诺每月发三四百元 生活费的,为什么实习生就没有工资呢?”大学生小魏在毕业前找了家公司实 习,除了第一个月拿了 400 元生活费外,剩下的两个月都没有拿到工资。为讨 工资,小魏向劳动保障部门和劳动仲裁部门求助,但最后却得知在校学生实习 ,根本不能算“劳动者”,权利很难得到保护。实习三个月只领一个月生活费小魏是武汉经贸职业学院大三学生,读的是三年制电子商务专业。面临毕 业,为了好找工作,小魏决定先找家单位实习。几番寻找,今年 8 月,小魏获 得了在汉口

11、取水楼的一家科技信息公司担任商务代表的实习机会,主要做网络 营销工作。据小魏说,当初该公司口头承诺,每月发三四百元的生活补助。在 小魏看来,400 元虽然很少,但对于学生来说,可以边实践边养活自己,也还 不错。“8 月份,我领到了 400 元生活费,但是 9 月、10 月就没领到工资了。” 小魏说,没有按时领到实习工资,可能跟自己请假有关。10 月下旬,小魏接到 学校通知,要回校继续上课。于是,小魏决定结束实习。“由于走得匆忙,开 始没有跟公司请假,后来才补请假的。”记者昨电话联系到该科技信息公司,一名自称是该公司商务部负责人的高 某称,公司对实习生有统一规定,只发基本生活费。但实习生也必须像

12、正式职 工一样,遵守公司规章制度,小魏无故旷工才被扣生活补助。对此小魏觉得委屈:“就算旷工,也只是 10 月份的事,9 月份总应该发工 资的。”小魏算了笔账,这三个月他租房、交通等方面共支出 1000 元左右。未签书面合同 投诉无门为了要到工资,小魏多次找公司交涉,但都未能得到解决。无奈之下,小 魏给劳动保障局打电话投诉,但得到的回答是:“实习工资无法律规定,管不 了。”听说劳动纠纷可以找劳动仲裁部门解决,于是,小魏又向劳动仲裁委员 会求助。但对方称,小魏与公司的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不能进行劳动仲 裁。转了一圈,小魏糊涂了,实习几个月,难道自己还不属于“劳动者”?劳动部门实习不等于无偿劳动

13、带着小魏的疑惑,记者采访了武汉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工资处的工作 人员。据其介绍,在校学生的实习与一般的“劳动”有区别,不能视为正式用 工。但这也并不是说实习就是无偿劳动,实习生可以与用人单位事先就工资约 定好,然后按照约定来履行。湖北维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张功武认为,目前法律上没有关于实习工资的明 文规定。 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权益保障研究2013-06-14 15:43:05 | 来源:法制网-法制日报| 作者:程万琛目前,我国大学生在实习期间与实习单位的纠纷与冲突时有发生,大学生的 合法权益易受侵害的问题日益突出。国内一家官方人力资源网站对大学生实习 安全进行了一项专门调查,结果显示:9 成以上

14、的实习生遭遇过权益受损,46%的 学生自述实习期有上当的经历,27%学生实习没有签订实习协议;无故辞退、被 迫加班和克扣工资,位居大学生实习中权益受损现象前三位;90%以上的大学生 在明知权益受损情况下选择了“忍气吞声”。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损的主要表现一,遭受实习单位的侵权。首先,实习单位拒绝签订实习协议,即使签订协议 的,也存在内容不规范的问题,缺乏对实习生伤亡事故处理办法等有关实习生权 益保护的说明。其次,在实习过程中,大学生的实习报酬普遍较低,而且工作时间 较长,很少有加班费。有的实习单位甚至要求缴纳实习费用。再有,许多实习单 位不考虑实习生缺乏安全生产经验,甚至不提供基本的安全生产防

15、护装备和措施 ,导致实习生的安全事故和意外伤害事故时有发生。二,学校和政府部门消极不作为。学校消极或不履行教育管理职责,相关政 府部门对实习单位缺少管理容易造成大学生实习期间权利遭受侵害,同时使得大 学生在遭受侵害后无法得到有效的救济,难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大学生实习权益受损的原因一,大学生自身原因。首先,法律意识淡薄是导致大学生实习期间权益受到 侵害的重要原因。大多数学生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不太了解,未与 实习单位签订实习协议。其次,多数大学生普遍缺乏维权意识,由于学生在实习 过程中处于弱势地位,在权益受损时对实习单位和学校的过错责任难以举证,很 难有效地运用法律武器维护自身的合

16、法权益。二,未明确学校、实习单位及政府部门的责任。在大学生实习的过程中,学 校应该承担对大学生的教育管理义务,为其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提供保障。实习单 位应该与实习生签订实习协议,并且说明实习期间事故伤害的相关规定,不能把 实习生当作廉价劳动力,侵害其权益。政府部门应该承担对接收实习生的用人单 位的监管,避免实习单位侵害实习生的合法权益。三,法律规范的缺失。我国尚未建立起完善的大学生实习管理制度及保障机 制,对实习生的身份性质没有明确的规定,对其权利义务也没有作系统的阐述,法 律不健全成为导致实习生权益受侵害重要的客观原因。目前劳动法并未将实习 生规定到劳动者的范围内,实习生与实习单位的关系不属于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 调整范围。大学生实习期间的法律关系分析一,大学生实习期间的身份。所谓“大学生实习”,就是指“在校或毕业大 学生到用人单位参加社会实践,将所学的理论知识在实际工作中加以运用和检验 ,以提高自身综合素质、增强就业能力的学习过程”。 在实习过程中,实习生 的身份不仅仅局限于学生,同时与实习单位具有劳动关系,实习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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