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律制度适用性问题分析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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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国际法律制度适用性问题分析论文国际法律制度适用性问题分析论文 内容摘要WTO 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是由多边、诸边和双边条约所组成的;中国作为 WTO 的一员,这些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这些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等问题需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在近一年来,有关 WTO 规则与中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 WTO 规则在国内适用等方面的讨论非常激烈,在讨论的同时产生了一些争议。本文从我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律制度两个角度,就WTO 规则与中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 WTO 规则在国内适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通过讨论和分析,笔者认为,讨论 WTO 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首先要分析 WTO 本

2、身的性质和 WTO 规则的特点,也要考虑条约在我国适用的真正含义,而不能够将WTO 规则在我国的适用简单地等同于法院依照 WTO 规则处理具体的国际贸易纠纷案件,从而简单地否定了 WTO 规则在国内的可适用性。对于 WTO 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应当从广义上进行解释,其本质就是我国履行 WTO 相关条约下的义务和责任;WTO 规则在我国的适用,包括政府部门的适用、司法部门(法院)的适用和其他部门和机构的适用等多个层次,应当根据不同情况和不同层次区别对待和分析。关键词世界贸易组织(WTO)WTO 规则条约在我国的适用司法部门(法院)的适用目录引言 4一、WTO 规则及其特征 4二、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国际

3、法理论 5三、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国际实践 6四、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7我国关于条约适用的规定 7WTO 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 8结论 10主要参考资料 10引言2001 年 11 月,我国经过漫长的谈判,终于加入了世界贸易组织。中国加入 WTO 一方面意味着我国可以享受到更多的权利和优惠,同时也意味着我们作为 WTO 的成员国之一要履行 WTO 众多条约下的国际义务,需要通过履行条约的义务而承担更多的责任。所以,我国加入 WTO 以后,我们既要严格履行 WTO 框架下的义务,又要善于利用WTO 规则来保护自己。WTO 规则作为一部庞大的”法典”,是由多边、诸边和双边条约所组成的,中国作为 WT

4、O 的一员,这些条约与我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这些条约在国内如何适用等问题需要及时研究和解决。在最近一年来,有关 WTO 规则与中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 WTO 规则在国内适用等方面的讨论非常激烈,在讨论的同时产生了一些争议。为此,本文在分析 WTO 规则本身具有的特征的基础上,从中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律制度两个角度,就 WTO 规则与中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 WTO 规则在国内适用等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并提出自己的观点。一、WTO 规则及其特征在讨论 WTO 规则与中国国内法律的关系及 WTO 规则在我国适用等问题之前,有必要首先对 WTO 规则及其特点进行分析。WTO 法律文件共包括 29 个协议、

5、协定,还有 20 多个部长宣言、决定,其内容涵盖货物贸易、服务贸易、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内容相当广泛。这 50 多个法律文件确立了 WTO 一套规则,其目的在于通过确定各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活动规范和行业准则,并且通过建立一套机制,监督各成员有关贸易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力求为世界提供一个开放、公平、统一的多边贸易体制框架。总体来看,WTO 规则有以下几个特征:其一,WTO 规则作为国际条约的一部分,根据“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就成员国而言,具有强制性和权威性。为了保证 WTO 规则的实施,确保 WTO 规则能够有效地调整成员间错综复杂的经

6、济关系,迅速、有效地解决成员间的贸易争端,WTO 规则确立了 WTO 框架下的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和争端解决机制,这些机制具有准”司法”机制的特点,其目的在于确保 WTO 规则在成员国范围的有效实施。其二,WTO 规则在于规范和约束成员的政府行为,旨在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员政府对跨国贸易的干预。一些国际贸易方面的条约和国际惯例如 1980 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和2000 贸易术语通则等的内容主要是规定国际货物贸易相对人在国际贸易方面的具体的权利义务,主要属于“私法”的范围,而并不规范缔约国政府的行为;与此不同,WTO 法律文件的主要内容都是围绕消除和限制成员国对跨国贸易的干预而展开的,确立和体

7、现非歧视、市场开放和公平竞争三大原则,而并不规范国际货物相对人在交付货物、支付货款和所有权及风险的转移等方面的问题,属于“公法”的范围,WTO 规则下的义务和责任属于一国政府而非公民和企业,所以国外有的学者把 WTO 规则称之为”国际行政法典”。其三,WTO 规则在要求各成员一体遵守共同规则的前提下,又适应不同成员的不同情况,为其履行 WTO 框架下的义务留下一定的灵活性,特别是发展中国家和区域同盟。为了在实现贸易自由化这一全局、长远目标的过程中,兼顾不同成员在不同方面的局部利益,使 WTO 法律文件有关促进贸易自由化的条款在实践中能够行得通,它们确定的原则和为成员规定的义务都不是绝对的,而是

8、设立了若干例外,并为发展中成员作了一些过渡性的灵活安排。因此,WTO 规则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是协调世界贸易自由与各成员正当利益、协调法定规则与各成员贸易政策的杠杆。二、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国际法理论国际条约在国内的适用问题实际上是一个国内法与国际法的关系问题,对此国际法学界存在三种观点:否定论、一元论、二元论,其中一元论又有国内法优先和国际法优先两种学说。无论否定论还是一元论,由于其武断地否定了国内法或国际法的地位,皆与当前尊重“国家主权原则”和发展国际交往相结合的实际情况不相适用。二元论承认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国际法若要在国内适用,必须通过某种行为将其接受为国内法,这是一种比较合理的做法,也与

9、目前各国对国际条约适用的实际相吻合,通常有两种做法:第一种做法是转化,即每一个条约均需经立法机关制定相应的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转化并非就每一个条约都制定一个几乎包含全部条约内容的国内法,转变的意义在于它完成了从“国际法”到“国内法”性质的转变,转变可以是一个关于执行某条约的法令;第二种做法是纳入,即一次性原则地在宪法性法律文件中规定国际条约是该国法律的一部分,一个国际条约在国内公布或在国际上生效的同时即开始在国内生效。也有学者认为,并非所有的条约都是国际法的渊源,只有那些为大多数国家参加、加入或承认的能够对国际法的内容具有创设、确认、修订、补充意义的条约,才构成国际法的渊源,并称这类条约为

10、“造法性条约”;其他条约,如有关贸易、科技、文化、交通、旅游等方面的事务性协定通常称为“契约性条约”,一般不构成国际法的渊源。此学说与美国立法实践中将国际条约区别为“自动执行条约”和“非自动执行条约”有相通之处,美国法院将那些本身规定已经十分明确,可直接由国内法院或行政机关予以适用的条约定为“自动执行条约”,而且许多国家已开始对国际条约予以区别适用。三、条约在国内适用的国际实践对国际条约进行国内法上的接受主要有两种方法,在国际实践中由于各国国家制度、历史习惯和法律制度的不同,国际条约在国内适用的法律规定不尽相同,比较具有代表性的有三种:转化式普通法系国家主要采用这种方式,如英国、加拿大、澳大利

11、亚等国家,它们为了使条约在国内适用,要求必须通过国内立法机关的立法行为将条约内容制定为国内法,即必须将条约制定为国内法后,才能在国内适用。纳入式采用纳入式的国家主要有瑞士、法国、荷兰等欧洲大陆国家,日本也属于这一类型。这类国家通常将国际条约一般地纳入国内法,承认国际条约是国内法的组成部分,而且国际条约的效力高于国内法。当然,通常认为这些国家的宪法性法律的效力是高于国际条约的,因为宪法赋予了国际条约的效力。混合式美国是最典型的此类国家。这是一种兼采转化式和纳入式的混合型条约适用方式,根据美国宪法第 6条第 2 款规定, “本宪法与依宪法所制定的合众国法律,及以合众国的权力所缔结的条约,均为全国的

12、最高法律,即使与任何州宪法或法律相抵触,各州法官均应遵守。 ”美国宪法虽原则上将条约上置于与联邦法律相同的地位,但它们并不都能在美国直接适用。美国司法实践中将条约分为“自动执行”和“非自动执行”条约两种,只有自动执行条约才能在美国直接适用,而非自动执行条约则要通过某种立法行为通常是通过一个履行条约的立法后才能在国内执行。虽然国内法对国际条约的接受在国际实践中形式很多,然而“条约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原则保证了这些形式在实质上的统一,在此引用多种国际条约适用的方式旨在为我国适用国际条约的方式的分析提供一个比较基础,最终,一国的政府和司法部门都会以某种方式适用该国缔结的条约,这是毋庸置疑的。规则是以关

13、税减让和贸易措施为调整对象的国际条约,其更具有“契约性条约”的特点。在美国,其1994 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第节规定除该法有明确规定外,乌拉圭回合协议的任何规定及其对人或事的任何适用,在与美国的任何法律冲突时,都不具有效力;其他如欧盟等也明确声明这些多边贸易协定不能直接在欧盟法院和成员国法院适用。四、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我国关于条约适用的规定对于国际条约在我国国内的适用问题,我国与前文所探讨的几类国际实践都有所不同,关于国际条约的效力问题,我国宪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2000 年 3 月 15 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对国际条约在我国的适用问题亦未作出规定。但是,我国制定的许多部门法中都规定了

14、优先适用国际条约的条款。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 142 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民事法律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票据法第 96 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同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国际条约的规定。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我国现有的法律对如何适用国际条约似乎都采用同样的格式,类似的规定可以在民事、民事诉讼、刑事、刑事诉讼、国境卫生检疫和外国人出入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看到,据统计,目前含有类似条款的法律、法规已约有项。我国并没有确立国际条约效力高于国内法的一般原则,

15、国际条约在国内直接适用是以条约规定与国内法律规定之间冲突作为条件。WTO 规则在我国的适用问题WTO 规则的主要组成部分是以关税减让和贸易措施为调整对象的,这些条约的具体权利义务关系的落实取决于 WTO 成员采取相应的行政措施予以落实,而且尚有具体实施日程等条件限制,故 WTO 规则许多条约内容不具有直接适用性。但是,不具有直接适用性并不代表条约不被遵守,例如美国法院虽遵从1994 年乌拉圭回合协议法 ,亦只是表明美国法律在冲突时优先适用,并不排斥 WTO 规则在法院审判中的适用。就 WTO 规则的可适用性问题,在前文分析 WTO 规则的特点时所述,WTO 规则在于规范和约束成员的政府行为,旨

16、在消除或者限制各成员政府对跨国贸易的干预,属于“公法”的范围,其本身不会对国内的从事国际贸易的自然人和法人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所以 WTO 规则对于普通的自然人和法人并不具有适用性。在讨论 WTO 规则本身是否具有可适用性之外,对WTO 规则在我国的适用还需要明确“适用”本身包括的范围和层次,虽然学者们对于条约的“适用”会有不同的看法,但本人认为,WTO 规则在国内的适用需要从如下方面讨论:WTO 规则在国内的适用应当包括政府部门的适用、司法部门(法院)的适用和其他部门和机构的适用等多个层次,应当根据情况区别分析和对待:政府部门对 WTO 规则的适用政府部门对 WTO 规则的适用就是对 WTO 相关条约义务的履行,政府部门为了履行条约义务,需要修改有关行政法规和政府规章、清理与 WTO 规则有冲突的政策和法规。例如我国为了履行中国加入世贸组织承诺,于 2002 年1 月 1 日大幅下调了 5000 多种商品的进口关税,关税总水平由%降低到 12%;自 2002 年 1 月 1 日起取消了粮食、羊毛、棉花、腈纶、涤纶、聚酯切片、化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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