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法论文:人文精神 对行政复议法的重新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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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行政复议法论文:人文精神行政复议法论文:人文精神 对行政复议法的重新解读对行政复议法的重新解读摘要:行政复议法自颁布以来,顺应了现代法治人文化的趋势,体现了对相对人的人文关怀,实现了人文与法治的建构与对接,真正保护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该法以人文精神为内核,把人本思想贯彻始终。人文精神作为行政复议法的最高原则在行政复议法中得到了全面的贯彻的,体现在立法宗旨、具体制度、基本原则和具体规则上。关键词:行政复议法;人文精神;救济功能一、人文精神的概念界定在论述行政复议法的人文精神之前,首先要明确何谓人文精神。先来看人文的概念。 “人文一词,在汉语里与天文相对,是指区别于自然现象及其规律的人与社会的事

2、务,其核心是贯穿在人们的思维与言行的信仰、理想、价值取向、人格模式等。 ”1(P58)依次类推,那么人文精神就是指对人的生命、财产和各项基本权利的尊重和肯定。尤其在健全的市场经济中,人们在追求财富时,要受人文精神的伦理道德观的支配和约束,由此形成讲求诚信和职业道德,遵守法律、公平竞争的社会风气人文精神的核心是主张人的主体性,强调人的价值和尊严,肯定人,注重人,重视对人类的无限关怀。它是一种精神力量,它从合乎人性内在固有尺度的方式出发,对于人的本性、平等、自由、关怀及精神追求的尊重和保护。作为一种精神力量,作为一个政治道德底线的人文精神一旦为法律所具备,一旦成为法律的内在属性,在一定意义就成为经

3、济和社会能够保持健康、具有蓬勃向上生机的力量,就能成为人类的保护神。在行政复议条例基础上修改而成的行政复议法就做到了法律与人文精神的有机结合,将人文精神作为其精髓和内在属性。 行政复议法可以高度概括人文法,它具有完整的人性和主体性。 行政复议法从立法宗旨到具体制度;从基本原则到具体规则等等贯彻着人文精神,都孕育着对人类生命、财产、尊严和各项基本权利的尊重和肯定。在此意义上,一部行政复议法的发展史就是一部行政复议法在人文精神指引下救济行政相对人的救济史,翻开行政复议法我们就能发现人文精神的点点滴滴。 二、立法宗旨上的人文精神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也就是行政复议法的目的,它是行政复议法的行动指南,对

4、它的准确定位是建立行政复议制度的关键环节,是决定行政复议行为走向的航标。关于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我国行政复议法第 1 条明确规定为:“为了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这一条体现了我国行政复议立法的目的和宗旨。但是目前关于我国行政复议法立法宗旨的解释和理解不尽相同,主要有以下几种不同的观点:(一)监督论。它认为通过行政复议活动的个案监督功能,以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手段,达到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的目的。(二)救济论。它认为行政复议法基本目的是通过行政复议这一救济机制,在

5、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的基础上,达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目的。(三)两目的说。即监督和救济的结合。(四)三宗旨说。它认为行政复议法的宗旨有:(1)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2)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3)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在关于行政复议法立法宗旨的几种理解中,多数学者都持救济说。因为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监督的目的也是为了救济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救济和保护相对人才是复议机关的出发点,保护相对人才是其基本目的。 “监督仅仅是手段,救济才是目的。 ”2申请行政复议是相对人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一条重要渠道,是相对人的一道权利救济屏障

6、。这就要求作为行政复议基本法律的宗旨、功能应该以对相对人的权利救济和保护为首要考虑的因素。原先的行政复议条例第 1 条对行政复议的功能定位是: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防止和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从该条的规定可以看出,“维护”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是其首要目的。行政复议制度作为一种行政救济制度和行政系统的层级监督制度,其首要功能应当是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防止和纠正行政机关违法或者不当行使行政权力,通过行政复议对合法权益受行政机关侵犯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救济。如果行政复议首先是为了“维护行政权”,那么行政复议法就失去了

7、其存在的意义和价值。 行政复议法在总结以往复议经验的基础上,对行政复议的功能和宗旨进行了较为合理的定位,实现了行政复议法的人文化,把“防止和纠正违法的或者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置于首要地位。虽然行政复议法也规定了“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但其地位明显降低,而且“维护”与“保障”的含义也有一定的区别,“保障”更多地体现为对合法行为的支持。因而对相对人的救济才是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 三、基本原则上的人文精神根据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理论界通常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概括为合法、及时、准确、便民原则,合法性与适当性审查原则,不适用调解原则。而新的行政复议法以人

8、文精神为其最高原则,并在其第四条具体规定了行政复议的基本原则:行政复议机关履行行政复议职责,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障法律、法规的正确实施。第五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是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行政复议法对行政复议条例确定的复议原则进行了增删与调整,确定为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原则,有错必纠原则,保障法律、法规实施原则,救济原则(司法最终原则)。从中可看出行政复议法的基本原则相对行政复议条例更加具有人性,体现在:(一)新规定了“公开原则”所谓公开是指行政复议活

9、动应当公开进行。 “从复议案件的受理、审理、决定除了涉及国家机密与商业机密,其他都应当尽可能都应公之于众,使当事人和社会各界,包括媒体充分了解行政复议活动的具体情况,从而发挥社会监督的功能,避免暗籍操作导致腐败与不公正,增强公众对行政复议的信任度。 ”3(P36)公开包括复议过程的公开和行政咨讯的公开。这一原则使整个复议活动都暴露在阳光之下,和在人们的监控之下,增强了当事人对复议机关的信服。复议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一定程度上也会依法行使职权,切实履行救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职责。(二)强调公正原则“公正原则是指复议机关在行使复议权时应当在合法的前提下,尽可能做到不偏不倚,公正地对待复议双方当事人,不

10、能有所偏担。 ”4(P25)具体地讲,就是指在复议机关在履行复议职权过程中,应当公正地对待复议活动中双方当事人,特别是要正确处理复议机关与上级机关的关系。因为在层级明确的行政系统中,复议机关与被申请机关总有着千丝万缕联系,有时被申请机关就是复议机关,这就要求复议机关能把公正原则真正贯彻。这样才能真正发挥复议的救济功能,实现行政复议法的人文关怀。(三)便民原则得到更加充分的体现便民原则是行政复议一直都是行政复议的一条基本原则,但行政复议法上便民原则更加便民。其内涵是指复议机关在合法、公正的前提下,尽可能地使行政复议制度成为相对人有效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救济制度。这一原则具体包括以下两方面的内容:其

11、一,复议活动要简便,不能过于烦琐累赘,只要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尽可能为相对人行使申请复议权,参加复议活动提供便利条件;其二,要尽可能使复议活动切实有效,降低复议后的诉讼率,降低复议的社会成本,充分发挥复议制度应有的功能。虽然原行政复议条例也遵循了这一原则;但由于一些规定不甚合理,限制了公民、法人行使复议权。如复议申请时效一般只有 15 天,如此短的时间相对人一般是来不及申请复议的。新的行政复议法对此做了重大修改,相对人申请复议的期限从原来的 15 天到 3个月,为相对人复议权的行使提供了充裕的时间保障。只有便于行政相对人行使复议权,行政复议制度的功能才能更好地发挥。从特定意义上说,便民原则的真

12、正落实是行政复议制度良性运行的基础,是行政复议法人文精神的切实贯彻(四)增加了“司法最终原则”这一原则亦称“救济原则”,它是指行政复议活动是行政机关内部层级监督与救济的重要方式之一,但不是最终的救济方式。 “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除法律规定的例外情况,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作出的终审为发生法律效力的最终决定。 ”5(P378)该原则不仅是法治原则的重要体现,更是对相对人提供完整保护、全面救济的体现,充分地展现了行政复议法对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五)及时原则得到了更好的落实行政复议法第 31 条明确规定了复议机关的复议期限: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 60

13、日内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复议期限少于 60 日的除外。及时原则的主要内容有:一是复议机关应当严格遵守法定的期限,确保每个复议行为都能在法定的期限内完成,如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期限,复议机关则应尽快完成复议行为,若是违反了法定的期限则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二是复议机关应当督促复议当事人遵守法定期限。及时原则的贯彻有利于对受到侵害的当事人提供及时的救济和保护,能使损害得到及时的控制。 四、具体制度上的人文精神立法机关在在设置行政复议具体制度时,把行政复议法的立法宗旨作为指导思想,将救济目的贯彻行政复议具体制度的始终,不仅在行政复议的实体制度上蕴涵着人文精神,而且在行政复议的程序制度上也处

14、处体现着对行政相对人的人文关关怀和尊重。(一)实体制度上的人文精神行政复议法中有许多的实体制度都体现着对相对人的人性关怀,如在管辖机关上,原来复议条例中并没有规定国务院可以是复议机关,没有规定相对人有权向国务院提出复议申请,新的复议法明确规定国务院可以作为复议机关。复议法第 14 条规定:对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向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国务院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可以向国务院申请裁决,国务院依照本法的规定作出最终裁决。国务院作为最高的行政机关,其作为复议机关不仅体现国家对复议活动

15、的重视,还说明复议法对相对人的救济权的重视,更加能对相对人提供公正的保护,是复议法人性化的表现。又如在撤回制度上,复议法第 25 条规定:行政复议决定做出前,申请人要求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经说明理由,可以撤回;撤回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终止。还如在行政复议范围上,几乎所有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都可以向相应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不仅如此在申请对具体行政行为审查时,还可以一并申请对一定的抽象行政行为进行审查。从此看出行政复议法真正实现了有权利就有救济,没有救济就没有权利。 “因为一个人权利的存亡不仅取决于它是否受到侵犯,是否有实体和程序方面的规定,更在于它受到侵犯后能否有完美的救济途径得以恢复和实现”

16、 。6(P128)另外,复议法所规定的申请司法救济的制度、代理制度等等实体制度都是复议法人文精神的体现。(二)程序制度上的人文精神行政复议法规定了较为严密的法律程序,并在程序上为相对人提供了必要的权益保障制度。因为缺乏了严密科学的法律程序,一切正义的的呼唤都只能是苍白无力的,严密科学的法律程序将为公正结果开辟一条光明的通道。复议法中所规定的程序性制度中不仅是严密的科学的,而且大部分都是人性化的。如在申请法式的多样化,复议法第 11 条规定:申请人申请行政复议,可以书面申请,也可以口头申请;口头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当场记录申请人的基本情况、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理由和时间。而在复议条例中仅规定了书面申请方式。又如前所述复议法原则上许可申请人自己选择复议机关,申请期限的放宽,审理期限的规定等程序制度都是复议法人文精神的落实。下面来具体看看行政复议各实体与程序制度。行政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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