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西城区人事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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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北京市西城区人事局北京市西城区人事局行政执法主体清理结果法定的行政机关法定的行政机关主体名称:北京市西城区人事局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十条:“县级以上地方各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 责本辖区内公务员的综合管理工作”。2.人才市场管理规定(2001 年 9 月 11 日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 1 号发布,2005 年 3 月 22 日根据人事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修改 的决定修正)第四条:“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人才 市场的综合管理部门,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监督管理 人才市场。 ” 3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1997 年 10 月 16 日

2、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次会议通过)第四条第二款:“区、县人事局负责本行政区域 内人才市场的管理。 ” 4 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3 号令)第 三条:“市、区、县人事局应在接到有关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规定 条件的,予以批准,并由市人事局发给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许可证(以下 简称许可证);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不予批准,并向申请单位说明理由。 ” 5 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 14 号令)第十条: “市或者区、县人事局对人才招聘洽谈会的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凡组 织计划未能落实或者未按规定提交情况

3、报告和备案材料的,取消其办会资格”。6.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七条第一款:“在本市教育行政部门宏观指导和统筹下,市和区、县人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继续教育的管理工作, 制定规划并组织实施,对继续教育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检查、监督。 ”主体名称:北京市西城区机构主体名称:北京市西城区机构编编制委制委员员会会办办公室公室依据:1.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五条第一款: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所属的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构负责实施事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加强对登记机关的事业单位登记 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 2 行政执法依据清理结果序号依据名称制定

4、、发布机关生效时间1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全国人大常委会2006 年 1 月 1 日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国务院1998 年 10 月 25 日3人才市场管理规定人事部 国家工商总局2001 年 10 月 1 日4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市人大常委会1998 年 1 月 1 日5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 理办法市政府1998 年 10 月 15 日6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市政府1998 年 10 月 15 日7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 定市人大常委会1995 年 6 月 8 日行政执法职权及依据清理结果 行政行政处罚处罚北京市西城区人事局(共北京市西城区人事局(共 7 项项)

5、)一、无许可证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 法律依据: 1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五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批 准擅自设立人才中介服务机构或从事人才中介服务活动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 事行政部门责令停办,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以不超过违 法所得 3 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 部门批准擅自设立中外合资人才中介机构的,由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按 照前款规定予以处罚。 ” 2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的下 列行为,由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按照下列

6、规定处罚: (一)无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活动,没收违 法所得,并可处以 1 万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的罚款;” 3 北京市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 13 号)第 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无许可证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予以处罚: (一)伪造许可证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取得许可证的。 (二)年审不合格或者未参加年审,仍继续从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活动的。 ” 3 二、超范围开展人才中介服务业务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 大许可业务范围

7、、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 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 所得 3 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 ” 第三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 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 款。 ” 2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下 列行为,由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

8、营、提供虚假 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违反规定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业务的,予 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许可证;” 三、未经批准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 处罚种类: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未经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授 权从事人事代理业务的或者未经批准擅自组织举办人才交流会的,由县级以上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令立即停办,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可处 以不超过违法所得 3 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情节严重的,并责令 停业整顿。

9、” 2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 违反本条例的 下列行为,由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二)未经批准举办人才招聘洽谈会的,责令停办,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四、不依法接受检查、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手续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1.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六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擅自扩大许可业务范围、不依法接受检查或提供虚假材料,不按规定办理许可证变更等 手续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可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情 节严重的,

10、责令停业整顿,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不超过违法 所得 3 倍的罚款,但最高不得超过 30000 元。 ”五、提供虚假信息、作出虚假承诺或采取其他手段欺骗用人单位和应聘人员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吊销许可证法律依据:1.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 4 下列行为,由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三)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超越许可证核准的业务范围经营、提供虚假 信息、作出虚假承诺、违反规定从事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及其相关业务的,予 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 2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 销许可证;

11、” 六、违法招聘人员 处罚种类: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1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九条:“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以民族、性别、宗 教信仰为由拒绝聘用或者提高聘用标准的,招聘不得招聘人员的,以及向应聘者 收取费用或采取欺诈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责 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 2 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下 列行为,由市或者区、县人事局按照下列规定处罚: (四)招聘单位在招聘活动中向求职应聘人员收费的,予以警告,责令退还违 法收取的费用,无法退还的予以没收,情节严重的,可以处以 1000 元以

12、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七、超出许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 1、 人才市场管理规定第三十八条:“人才中介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定,超出许 可业务范围接受代理业务的,由县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予以警告,限期改正, 并处 10000 元以下罚款。 ”北京市西城区机构北京市西城区机构编编制委制委员员会会办办公室(共公室(共 3 项项) )一、事业单位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 事业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 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

13、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一)不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办理变更登记、注销登记的;二、事业单位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 事业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 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二)涂改、出租、出借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者出租、出借印章的;三、事业单位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 5 处罚种类:警告、吊销许可证 法律依据: 1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 事业单位有下列 情形之一

14、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经审批机关 同意,予以撤销登记,收缴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和印章: (三)违反规定接受、使用捐赠、资助的。行政行政许许可可北京市西城区机构北京市西城区机构编编制委制委员员会会办办公室(共公室(共 1 项项) )一、事业单位法人登记 法律依据: 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八条:“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登记申请 书之日起 30 日内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 定。准予登记的,发给事业单位法人证书;不予登记的,应当说明理由。 事业单位法人登记事项包括:名称、住所、宗旨和业务范围、法定代表人、经 费来源(开办资金)等情况。 ”

15、其他行政其他行政执执法法职权职权北京市西城区人事局(共北京市西城区人事局(共 5 项项) )一、对区属单位以及民营单位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进行初审 法律依据:北京市人才市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二款:“区、县所属单位以及 民营单位设立人才市场中介服务机构,应当由所在区、县人事局初审后报市人事 局审批。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二、对人才招聘洽谈会的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 法律依据:北京市人才招聘洽谈会管理办法第十条:市或区、县人事局对 人才招聘洽谈会的组织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凡组织计划未落实或者未按 规定提交情况报告和备案材料的,取消其办会资格。 三、对在继续教育中取得成绩的单

16、位和个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法律依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五条:市和区、县人民 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对在继续教育中取得成绩的单位和个 人给予表扬和奖励。 四、对企业、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的情况的处理 法律依据:北京市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第十七条:企业、事业单位 违反本规定,侵犯专业技术人员接受继续教育的权利的,由继续教育管理机关给 予批评教育,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提请其上一级主管部门对单位负责人和直 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 五、对公务员违反公务员法下列规定情形的情况的处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一百零一条:对有下列违反本法规 6 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 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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