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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016 年版) 惠州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 二一七年一月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 1 第二章 城乡用地与公共设施 . 2 第一节 城乡用地 . 2 第二节 公共设施的分类分级标准 . 4 第三节 城市绿地 . 13 第三章 建筑控制 . 14 第一节 建筑控制一般规定 . 14 第二节 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 16 第三节 非居住建筑间距控制 . 17 第四节 地下空间利用 . 17 第五节 公共开放空间计算方法 . 18 第四章 城市特色保护 . 20 第一节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 . 20 第二节 西湖风景名胜区保护 . 21 第三节
2、 山水城市特色保护 . 22 第五章 道路交通与市政公用设施 . 26 第一节 城市道路交通 . 26 第二节 城市供水工程 . 30 第三节 城市排水工程 . 30 第四节 城市供电工程 . 31 第五节 城市通信工程 . 32 第六节 城市燃气工程 . 32 第七节 城市环境卫生 . 32 第八节 城市管线综合 . 33 第六章 城市防灾 . 34 第一节 应急避护场所规划 . 34 第二节 城市消防规划 . 35 第三节 人民防空规划 . 36 第四节 防洪排涝规划 . 37 第五节 地质灾害防治规划 . 38 第七章 附则 . 38 附录 A:用词说明 . 39 附录 B:名词术语解释
3、 . 40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保障城乡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结合惠州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惠城、惠阳、大亚湾、仲恺辖区内的各项建设工程及与城乡规划有关的活动须按本规定执行。博罗县、惠东县、龙门县可参照本规定执行,如遇产业有特殊要求的,可按相应规范执行。本规定未明确的条款,按国家和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执行。 第三条 本技术规定实行动态修订,以保障其适用性和适度超前性。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每年度可对局部章节、条款进行修订,上报惠州市人民政府备案后施行。在
4、下列情形下,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整体修订,上报惠州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施行: (1)国家、省和市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修订; (2)国家和省的相关强制性规范进行修订; (3)惠州城市发展的形势和目标发生重大变化。 惠州市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 2 第二章 城乡用地与公共设施 第一节 城乡用地 依据国家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和城市建设用地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第四条 土地使用兼容性原则 各类建设用地的划分应按经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地区的土地使用兼容性, 由城乡规划管理部门根据土地使用兼容的规定,结合对周边用地影响评价的基础上综合确定。 第五条 计算指标用地面积计算 用地临城市道路一侧的计算至道路红线,其他按用地划分界线计算。 第六条 开发强度控制 各类建设用地的开发强度应按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执行,编制单独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应按照以下条款执行。 (一)居住用地 (1)规模不小于居住组团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