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总则的理解与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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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物权法总则的理解与适用物权法总则的理解与适用各位领导、各位同仁:上午好!很高兴与大家一起学习物权法。今天上午我主要结合物权法的总则部分,谈五个问题。一是物权法立法概要;二是物权与物权法;三是物权法基本原则;四物权变动规则;五是物权的保护规则。总则部分中涉及到的不动产登记由胡友明庭长来讲,所以,我所讲的部分不包括不动产登记。下面首先谈第一个问题:一、物权法的立法概要一、物权法的立法概要(一)立法(一)立法过过程程 物权法自 1993 年开始起草,历经 8 次审议,物权法的立法时间之长是中国立法史上少有的。另外,在物权法的立法过程中,产生的争议之多也是少见的。在物权法立法过程中产生的大的争议有:

2、1、由北大学者宫献田上书中央引发的物权法的合宪性之争,此争议使得物权法的出台延缓了 1 年;2、对于应当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意见不一致,引发制定财产法还是制定物权法之争。已故知识产权法学者郑成思教授提出应该制定财产法而不是物权法。 3、因要不要对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进行规定意见不同,引发了所有权的一体化处理还是类型化处理之争。此外,小的方面还有是否对居住权、典权、让与担保等具体制度进行规定也产生了很2多争议。因此,无论是立法时间之长,还是产生的争议之多,物权法都在中国的立法史上留下浓墨重彩的一笔。(二)特点:(二)特点:1、立法体例、立法体例从立法体例来看,我国物权法的立法体例是采用的德

3、国立法例,即总分结构。先总则后分则,先一般后具体。第一编是总则,二三四五编是分则。二三四编中第四、十、十五章是一般规定。总则是什么,有学者把总则形象的比做数学上提取公因式后括号之前的部分。总则与分则的关系抽象与具体的关系。总则作用有二,一是最大的兜底条款,填补法律漏洞的作用。在具体适用法律时,如果分则有具体规定就要适用分则的规定,分则没有规定的才可以适用总则。二是表达基本的立法价值与趋向,便于从宏观上理解与掌握法律。我国物权法总则规定了哪些内容呢?1、基本原则;2 物权变动规则;3、物权保护规则。2、条文数量、条文数量从条文数量来看, ,我国物权法共 5 编 19 章 247 条,较之于外国立

4、法,条文数量较少。我们知道,德国人是最擅长抽象思维的,但是德国民法典物权编尚需要 442 条,而我们只用德民一半的条款来解决同样的问题,因此,我国物权法在周延性和科学性上尚不完美,这就给司法实践留下了难题,也给司法解释留下了空间。33、所有、所有权权的的类类型化型化处处理理我国物权法根据所有制对所有权进行了类型化处理,把所有权区分为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第五章的章名就是“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主要是通过列举的方式对各种类型所有权的范围进行了规定。国家所有权的财产范围(45-52)(北大尹田教授“认真的扯淡”)、集体所有权(58)、私人所有权(64、65 条)。4、

5、制度、制度创创新新物权法大的制度创新表现在:规定了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第六章)、地役权(第十四章)、浮动抵押(第 181 条)、应收帐款质押(第 223 条第 6 项)、占有(第 5 编)、观念交付(第25、26、27 条)、物权请求权等制度(第 34、35 条)。5、立法过程中争议较大的居住权、让与担保、典权以及传统民法上的先占、添附、取得时效等制度,物权法没有规定。以上是第一个问题,下面谈一下第二个问题,物权与物权法。二、物权与物权法什么是物?什么是物权?什么是物权法?为什么要规定物和物权?因为,概念是成文法的起点和基本工具,概念是构筑成文法大厦的基石。厦门大学徐国栋教授曾说, “成文法玩的

6、就是文字游戏!”只有明确了什么是物、什么是物权,4我们才能把握物权法的调整范围和调整对象,才能把握住物权法的主线。(一)物(一)物首先来看什么是物?物权法第第 2 条第条第 2 款款规规定,本法所定,本法所称物包括不称物包括不动产动产和和动产动产。法律。法律规规定定权权利作利作为为物物权权客体的,依客体的,依照其照其规规定。定。这一条并没有对物下一个定义,也没有进一步解释什么是不动产、什么是动产,因此,仅从这个条款仍然无法确定什么是物。依据学者解释,物权法上的物应具备以下特征:1、特定物。物权法上的物必须是特定的,因为物权是对物的支配权,因此,必须明确物是具体是哪一个物。在学理上,物权法上有一

7、个原则叫物权特定原则,所谓物权特定实质上就是物权客体特定。此不同于合同法,在合同法上,合同所涉及的标的物可以是不特定的。如甲乙约定,甲购买乙某种品质的大米多少斤。合同的标的物就不是特定的。但是,物权的客体必须是特定的,如房产证记载房屋必须是明确的,必须具体的位置、大小等等。不能仅记载价格多少的房屋。有的同志可能说,你讲错了,第四十九条,法律第四十九条,法律规规定属于国定属于国家所有的野生家所有的野生动动植物植物资资源属于国家所有。源属于国家所有。野生动植物资源就不是特定的?2、有体物。物权法上的物还必须是有体物,这也是由物权是支配权所决定的。有例外,第第 50 条所条所规规定的无定的无线电频谱

8、资线电频谱资源源,视为物。3、人力所能支配。有同志也可能说,5你讲的不准确。第第 46 条,条,矿矿藏、水流、海域并非完全藏、水流、海域并非完全为为人力人力所能支配所能支配。4、非人格性。如人体器官不属于物的范畴。(二)物(二)物权权(第(第 2 条第条第 3 款)款)物物权权法第法第 2 条第条第 3 款款规规定,本法所称物定,本法所称物权权,是指,是指权权利人利人依法依法对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权利,包括所有利,包括所有权权、 、用益物用益物权权和担保物和担保物权权。 。这一对物权的界定包括三层含义:1、物权是支配权;2、物权是排他权;3、物权类型包括

9、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1、物权的支配性,很容易理解。支配性是指依权利人自己的行为即可实现,无须他人协力。与债权不同,债权是一种请求权,须通过债务人的行为才能债权人的权利。所有权的支配性无须解释。用益物权也不须过多说明,如土地使用权,当然具有支配性,因为用益物权都是以占有为前提的。需要注意,担保物权与用益物权不同,担保物权所支配的物的交换价值。如房屋抵押贷款,当债权届期不能受偿时,抵押权人可以就房屋变价后的价款优先受偿。2、物权的对世性。全面支配特定物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是否规定物权的排他性存在争议,科学的,支配性并不是物权的本质特性,对世性才是物权的根本特性。如租赁合同中的承租人对租赁标

10、的物也能占有、使用、收益与债权的区分最大的特点就是对世性,债权是对人权、相对权)3、物权的类型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所有6权属于自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他物权。所有权属于永久物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属于有期限的物权。就用益物权而言, (物(物权权法第法第 126 条条规规定,耕地的承包期定,耕地的承包期为为三十年。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草地的承包期为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为三十年至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经国国务务院林院林业业行政主管部行政主管部门门批准可以延批准可以延长长。前款。前款规规定的承包

11、期届定的承包期届满满,由土地承包,由土地承包经营经营权权人按照国家有关人按照国家有关规规定定继续继续承包。承包。 ) )需要注意,在我国占有不属于物权的类型。但是占有也要受法律保护。举例:房屋买卖?未办证也不能抢占。4、物权的效力物权的效力就是物权的法律效果,明确物权的效力便于我们从整体上把握和了解物权。通说认为,物权有以下四个效力。( (1)排他效力)排他效力(一物一权原则)(债权具有相容性)举例A所有权与所有权之间相互排斥;就B用益物权之间原则上相互排斥(地役权除外);C担保物权之间可以并存;D不同种类的物权可以并存。( (2) )优优先效力先效力(债权具有平等性)A物权与债权。同一标的物

12、上同时存在物权与债权时,物权优先于债权,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B物权与物权7所有权与他物权并存,他物权优先;用益物权之间,设立在先权利在先;担保物权并存:抵押权与抵押权并存(第 199 条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担保法解释第 79 条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同一财产抵押权与留置权并存时,留置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抵押权

13、与留置权的并存;质权与质权并存。基本规则是:法定物权优先于约定物权;登记物权优先于非登记物权;占有物权优先于非占有物权;先设定的物权优先于后设定的物权。( (3)追及效力(物)追及效力(物权权法第法第 191 条条抵押期间,抵押人经抵押权人同意转让抵押财产的,应当将转让所得的价款向抵押权人提前清偿债务或者提存。转让的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清偿。抵押期间,抵押人未经抵押权人同意,不得转让抵押财产,但受让人代为清偿债务消灭抵押权的除外。 ) )(4)物权请求权(三)物(三)物权权法(第法(第 2 条第条第 1 款)款)1、物、物权权法法调调整的法律关系整的法律关系8物

14、物权权法第法第 2 条第条第 1 款款规规定,因物的定,因物的归归属和利用而属和利用而产产生的生的民事关系,适用本法。民事关系,适用本法。由此来看,物权法调整的法律关系有两个,一是物的归属关系,二是物的利用关系。什么是归属关系?这个物是谁的?什么是物的利用关系?如何行使物权,发挥物的价值?与物权法相比,合同法调整什么?流转关系。拿我这个杯子来说,物权法调整什么呢?确认这个杯子是我的,我可以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假如我把这个杯子卖给张三,合同法调整的合同有没有效力?价款怎么支付?杯子如何交付?不付款、或不交付杯子如何承担违约责任等等。当我把杯子交给张三后,此时杯子的所有权是否转移到张三,则又有

15、物权法来调整。所以,在物的流转中,也可以说物权法调整的是两头,合同法调整的中间,共同完成了一个交易行为。此外,物权法还调整占有关系。举举例,房屋例,房屋买卖买卖?因此,物因此,物权权法法调调整三种法律关系:整三种法律关系:归归属关系、利用关系、占有属关系、利用关系、占有关系。此外,物关系。此外,物权权法是否法是否仅调仅调整民事关系?整民事关系?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王兆国在对物权法草案进行说明时, “指出物权法是规范财产关系的民事基本法律”,有学者说,王兆国讲的不对,物权法调整的不完全是民事关系,还有行政关系,如登记。我认为这种观点是正确的,目前来说,不动产登记及部分动产登记、征收、征用所调整的是

16、一种行政关系。因此,物权法中有一些规范是行政法规范。2、物、物权权法的分法的分类类9总的来说,物权法可以分为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和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就是物权法命名的物权法,实质意义上的物权法指凡是对物的归属和利用进行调整的法律规范都属于物权法,如土地管理法、矿产资源法、森林法、草原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农村土地承包法等等。那么,在司法实践中,同一问题物权法有规定,其他法也有规定时,我们应如何选择适用法律?在适用法律时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是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物权法是普通法,其他法是特别法;二是新法优于旧法,物权法是新法,其他法是旧法。有的同志会说,这两项原则是冲突的。按照第一个规则应当先适用其他法律,按照第二个规则应先适用物权法。到底应适用哪个法律?我认为,特别法与物权法不冲突时,适用特别法优于普通法的规则,如果冲突要适用新法优于旧法的规则。如 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 第第 14 条条规规定,土地承包定,土地承包经营经营期限期限为为 30 年,并没有区分耕地、草地和林地。年,并没有区分耕地、草地和林地。而物权法第第 126条条则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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