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训与惩罚福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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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训与惩罚第一章 犯人的肉体1757 年 3 月 2 日,达米安(Damiens)因谋刺国王而被判处“在巴黎教堂大门前公开 认罪” ,他应“乘坐囚车,身穿囚衣,手持两磅重的蜡烛” , “被送到格列夫广场。那里将搭 起行刑台,用烧红的铁钳撕开他的胸膛和四肢上的肉,用硫磺烧焦他持着试君凶器的右手, 再将熔化的铅汁、沸滚的松香、蜡和硫磺浇入撕裂的伤口,然后四马分肢,最后焚尸扬灰” (达米安案件 ,372374) 。1757 年 4 月 1 日的阿姆斯特丹报描述道:“最后,他被肢解为 4 部分。这道刑罚 费了很长时间,因为役马不习惯硬拽,于是改用 6 匹马来代替 4 匹马。但仍然不成功,于 是鞭打役马

2、,以便拉断他的大腿、撕裂筋肉、扯断关节。“据说,尽管他一贯满嘴秽言,却从未亵渎过神明。过度的痛苦使他鬼哭狼嚎般地喊 叫。他反复呼喊:上帝,可怜我吧!耶稣,救救我吧!圣保罗教区的牧师年事已高, 但竭尽全力地安慰这个受刑者,教诲在场的所有观众。 ”现场监视官员布东(Bouton)留下了这样的记载:“硫磺点燃了,但火焰微弱,只是 轻微地烧伤了手的表皮。刽子手便卷起袖子,拿起专为这次酷刑特制的约一英尺半长的铁 钳,先后在右边的小腿和大腿上撕开两处,然后在右臂上撕开两块肉,接着在胸部撕拉。 刽子手是一个彪形大汉,但要撕扯下肉块也不容易,因此他在每一处都要撕扯两三次,而 且要拧动铁钳。他在每一处撕开大约

3、6 磅肉的伤口。“被铁钳撕扯时,达米安虽然没有咒骂,但却声嘶力竭地嚎叫。他不断地抬起头来, 然后看看自己的身体。那个刽子手用一个钢勺从一个锅里舀出滚沸的液体,胡乱地浇注每 一个伤口。然后,人们把挽马用的绳索系在犯人身上,再给马套上缰绳,把马分别安排在 四肢的方向。“法庭书记员勒布列东(IeBreton)先生几次走近犯人,问他有什么话要说。犯人 每次都表示无话可说。每受一下刑,他都嚎叫:宽恕我吧,上帝!宽恕我吧,老天爷! 声音仿佛出自地狱。尽管疼痛无比,他仍不时地昂起头,勇敢地看着自己的身体。几个 人紧紧地拉住捆他的绳子,使他痛苦万分。勒布列东再次走近他,问他有什么话要讲。 他回答说:没有。 几

4、名忏悔神父分别走近他,对他说了一阵子。他主动吻了伸向他的十 字架,张开嘴反复说:宽恕我吧,上帝。 4 匹马分别由 4 名刑吏牵引着,向 4 个方向拖 拽四肢。一刻钟后,又重新开始拖拽。最后,经过几次尝试,不得不对马拉的方向做些改 变,拉手臂的马向头的方向拉,拉腿的马向手臂的方向拉,这才扯断了臂关节。这样拉了 几次,仍未成功。犯人抬起头来,看着自己的身体。刑吏又增加了两匹马,与拉腿的马套 在一起,但还是没有成功。“最后,刽子手桑松(Samson)对勒布列东说,毫无成功的希望,因此请他问问尊 贵的老爷们是否愿意让他把犯人砍成几段。勒布列东从市中心回来,下令再试一次。结 果是,役马顶不住了。其中一匹

5、拉腿的马倒在地上。神父们又走过来,与犯人说话。我亲耳听见他对他们说:吻我一下,先生们!圣保罗教区牧师畏意不前,于是德马西里 先生匆匆地从拉着右臂的绳子下钻过去,吻了他的前额。刽子手们围了过来。达米安对他 们说,不要咒骂,快执行他们的任务,他不恨他们,他请他们为他向上帝祈祷,请圣保罗 教区牧师在做第一次弥撒时为他祈祷。“接连试了两三次后,刽子手桑松和先前使用铁钳的刽子手各自从衣兜里掏出一把匕 首,不是去切断大腿关节,而是直接在大腿根部切割身体。4 匹马一用劲,拖断了两条大 腿,即先拖走了右腿,后拖走了左腿。然后对手臂、肩膀等如法炮制。刽子手切肉时几乎 剔到骨头。马先拖断右臂,然后拖断左臂。“四肢

6、被拖断后,神父们走过来要对他说话。都子手告诉他们,他已经死了。但我却 看到这个人还在动,他的下颚左右移动,似乎在说话。有一个刽子手甚至说,稍后当他们 把躯体扔到火刑台时他还活着。四肢上的绳子也解了下来,四肢被扔到火刑台上。用长长 短短的木柴覆盖住躯体和残肢,然后点燃了混杂在木头中的柴草。“遵照敕令,一切都被化为灰烬。到晚上 10 点半,在余火中发现了最后一片需要 烧毁的东西。焚烧肉片和躯干大约用了 4 个小时。官员们(包括我和我的儿子)和一队弓 箭手在广场上一直待到将近 11 点钟。“有些人证实,有一条狗曾躺在被火烧过的草地上,几次被人赶走,但总是转回来。 这不难理解,因为这个小动物发现这个地

7、方比其它地方温暖” (转引自 Zevaes,201214) 。八十年后,列昂福歇制定了“巴黎少年犯监管所”规章。其中规定:“第 17 条:犯人作息日冬天从早上 6 点开始,夏天从早上 5 点开始。每天劳动 9 小时, 学习 2 小时。作息日冬天晚上 9 点结束,夏天晚上 8 点结束。第 18 条:起床。第一次击鼓时,看守打开囚室门,犯人必须起床穿衣,并保持肃静。 第二次击鼓时,他们必须穿好衣服,整理好床铺。第三次击鼓时,他们必须整队出发,到 小教堂做晨祷。每次击鼓间隔 5 分钟。第 19 条:祈祷由牧师主持,诵读道德或宗教经文。整个过程不超过半小时。第 20 条:劳动。夏天 5 点 3 刻,冬

8、天 6 点 3 刻,犯人到院子里洗脸洗手,领取第一份 面包。随后,他们编成劳动小组开始工作。劳动时间夏天必须从 6 点开始,冬天必须从 7 点开始。第 21 条:进餐。犯人在 10 点钟暂停工作,到食堂就餐。他们必须先在各自院子里洗 手,然后分组进餐。午餐后休息到 10 点 40 分。第 22 条:学习。10 点 40 分,随着击鼓声,犯人列队分组到教室。上课时间为 2 小时, 交替学习读写、绘画和算术。第 23 条:12 点 40 分,犯人以组为单位离开教室,回到各自院内休息。12 点 55 分, 随着击鼓声,犯人按劳动小组集 A第 24 条:1 点,犯人必须回到工作车间,工作到 4 点。第

9、 25 条:4 点,犯人离开车间到院子里洗手,然后按就餐小组集合。第 26 条:5 点以前是晚餐和休息时间,5 点整返回车间。第 27 条:夏天 7 点,冬天 8 点,劳动结束。在车间里最后一次发放面包。由一名犯人 或一名看守用一刻钟时间诵读一段道德教诲。然后做晚祷。第 28 条:夏天 7 点半,冬天 8 点半,犯人必须回到各自囚室,书先须在院子里洗手和 检查衣物。第一次击鼓时,他们必须脱去衣服,第二次击鼓时,必须上床就寝。看守锁好 牢门,在走廊巡视,确保秩序和肃静” (Faucher,274282) 。我们已经看到了一次公开处决和一份作息时间表。它们惩罚的不是同一种罪行或同一 种犯人。但是它

10、们各自代表了一种惩罚方式。其间相隔不到一个世纪。但这是一个时代。 正是在这段时间里,无论在欧洲还是在美国,整个惩罚体制在重新配设。这是传统司法 “丑闻”迭出、名声扫地的时代,也是改革方案纷至沓来、层出不穷的时代。当时出现了 一种新的有关法律和犯罪的理论,一种新的关于惩罚权利的道德和政治论证;旧的法律被 废弃,旧的惯例逐渐消亡。各国各地纷纷酝酿或制定“现代”法典:俄国在 1769 年,普鲁 士在 1780 年,宾夕法尼亚和托斯坎尼在 1786 年,奥地利在 1788 年,法国在 1791 年、共 和 4 年、1808 年和 1810 年。这是刑事司法的一个新时代。在众多变化中,我将考虑的是这样一

11、种变化:作为一种公共景观的酷刑消失了。今天 我们可能对此不以为然。但在当时,或许这曾引发了无数慷慨激昂的华丽文字,或许这曾 被人兴奋地大肆渲染为“人性胜利”的进程,从而无须更深入地分析。再者说,与重大的 制度改造、明确统一的法典和。司法程序的制定相比,与普遍采用陪审团制度、确定刑罚 的性质以改造教养为主以及自 19 世纪起愈益明显的因人量刑的趋势相比,这种变化又算得 了什么?不那么直接的肉体惩罚,在制造肉体痛苦的技术方面的慎重,不再被展示得更微 妙、更温和的折磨,这些不应被视为更深刻变化的一个具体例子、一种附带的结果吗?但 是,毕竟存在着这样一个事实:即在几十年前,对肉体的酷刑和肢解、在面部和

12、臂部打上 象征性烙印、示众和暴尸等现象消失了,将肉体作为刑罚主要对象的现象消失了。到 18 世纪末和 19 世纪初,阴森的惩罚盛会虽然在各地还时而零星地出现,但毕竟在 逐渐消逝了。在这种转变中有两个进程。它们不是同步的,而且原因各异。第一个进程是 作为公共景观的惩罚消失。惩罚的仪式因素逐渐式微,只是作为新的法律实践或行政实践 而残存下来。公开认罪在法国于 1791 年首次废除,后来虽曾有过短暂的恢复,但在 1830 年被再次废除。示众柱刑在法国于 1789 年废除,在英国于 1837 年废除。在奥地利、瑞士 以及美国的一些州,如宾夕法尼亚,曾使用囚犯从事公益劳动,如清扫城市街道、修整公 路。这

13、些身穿囚衣、剃了光头的犯人“被带到公众面前。对这些懒汉和恶棍的嘲弄,常常 激怒他们。他们很自然地会对挑衅者进行疯狂的报复。为了防止他们以牙还牙,给他们戴 上铁颈圈和脚镣,上面还绑着炸弹。他们拖着铁链,从事丢人现眼的杂役。警卫县挎刀剑、短论和其它武器进行监督” (RobertVaux:短论集 , (转引自 Teeters,1937,24) 。到 18 世纪末或 19 世纪初各地实际上废除了这种做法。在法国,公开展示犯人的做法延续到 1831 年,并受到激烈的批评。雷阿尔(Real)指责说,这是一种“令人作呕的场面” 。这 种做法最终在 1848 年 4 月被废除。以往用铁链拴成的囚犯队伍跋涉整个

14、法国,远至布雷斯 特和土伦。到 1837 年取而代之的是不显眼的黑色囚车。惩罚逐渐不再是一种公开表演。而 且,依然存留的每一种戏剧因素都逐渐减弱了,仿佛刑罚仪式的各种功能都逐渐不被人理 解了,仿佛这种“结束罪恶”的仪式被人们视为某种不受欢迎的方式,被人们怀疑是与罪 恶相联的方式。在人们看来,这种惩罚方式,其野蛮程度不亚于,甚至超过犯罪本身,它 使观众习惯于本来想让他们厌恶的暴行。它经常地向他们展示犯罪,使刽子手变得像罪犯, 使法官变得像谋杀犯,从而在最后一刻调换了各种角色,使受刑的罪犯变成怜悯或赞颂的 对象。早在 1764 年,贝卡利亚(Beccaria) ”就指出:“极其恐怖的谋杀被人们不动

15、声色地、 若无其故地重演着” (Beccaria,101) 。公开处决此时已被视为一个再次煽起暴力火焰的壁 炉。因此,惩罚将愈益成为刑事程序中最隐蔽的部分。这样便产生了几个后果:它脱离了 人们日常感受的领域,进入抽象意识的领域;它的效力被视为源于它的必然性,而不是源 于可见的强烈程度;受惩罚的确定性,而不是公开惩罚的可怕场面,应该能够阻止犯罪; 惩罚的示范力学改变了惩罚机制。结果之一是,司法不再因与其实践相连的暴力而承担社 会责任。如果它过于强硬,开了杀戒,这也不是对本身力量的赞颂,而只是它的一个因素, 是应该予以容忍的,也是很难说清的。责难被重新分摊。在惩罚景观中,从断头台上弥散 出一种混合

16、的恐怖,把刽子手和罪犯都笼罩起来;这种恐怖总是要把受刑者所蒙受的耻辱 转换成怜悯或光荣,而且还常常把刽子手的合法暴力变成耻辱。现在,耻辱和目光的分布 与以前不同了。定罪本身就给犯罪者打上了明确的否定记号。公众注意力转向审讯和判决。 执行判决就像是司法羞于加予被判刑者的一个补充的羞辱。因此,司法与执行判决保持着 距离,将这种行动委托他人秘密完成。被惩罚是很丢人的,而实施惩罚也不光彩。这样, 司法就在自身和它所施加的惩罚之间建立了一个双重保护体系。执行刑罚的人往往成为一 个独立部门;由于官僚机构对刑罚过程的掩盖,司法就逃脱了有关责任。法国的情况十分 典型。长期以来,监狱管理应该是内务部的责任,苦役犯监狱、苦囚船和罪犯殖民地的劳 役管理则是海军部和殖民地部的责任。除了这种角色分配,还有一种理论上的遁词:不要 以为我们法官有意惩罚才做出判决,这些判决的目的是使人改邪归正、 “治病救人” ;在刑 罚中,有一种劝恶从善的技术压倒了纯粹的赎罪,同时也使执行有损身份的惩罚任务的官 员得到宽慰。在现代司法和执行司法者中有一种羞于惩罚的气氛。当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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