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名词解释完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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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名词解释名词解释 1、刑法刑法: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广义:一切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规范的总和狭义:系统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刑法典。 11、刑法的效力范围刑法的效力范围:即刑法的适用范围,是指刑法在什么地方、对什么人和在什么时间内具有效 力。 15、犯罪犯罪:一切危害国家主权、领土完整和安全,分裂国家、颠覆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和推翻社会 主义制度,破坏社会秩序和经济秩序,侵犯国有财产或者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 私人所有的财产,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以及其他危害社会的行为,依 照法律应当受刑罚处罚的,都是犯罪,但是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

2、是犯罪。 17、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我国刑法所保护的、为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 20、犯罪对象犯罪对象:刑法分则条文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作用的客观存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2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是指刑法规定的、说明行为对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造成损害的客观外在实施 特征。 25、危害行为危害行为:在人的意志或者意识支配下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身体动静。 27、作为作为:指行为人以身体活动实施的违反禁止性规定的危害行为。 28、不作为不作为:行为人负有实施某种行为的特定法律义务(前提) ,能够履行(重要条件)而不履行 (关键条件)的危害行为。 3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

3、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4、自然人犯罪主体自然人犯罪主体:是指具备刑事责任能力,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并且依法应负刑事责任的自然 人。 36、刑事责任能力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需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 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行为人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41、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年满 18 周岁、精神和生理功能健全而智力与只是发展正常的人。 42: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完全无刑事责任能力:不满 14 周岁 :因精神疾病而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人。43、相对(有)无刑事责任能力:相对(有)无刑事责任能力:行为人仅限于对刑法所明确规

4、定的某些严重犯罪具有刑事责任能 力,而对未明确限定的其他犯罪行为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情况。已满 14 周岁未满 16 周岁。已满 14 周岁不满 16 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 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毒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44、减轻刑事责任能力减轻刑事责任能力:指因年龄、精神状况、生理功能缺陷等原因,而使行为人实施刑法所禁止 的危害行为时,虽然具有责任能力,但其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较完全责任能力有一定 程度的减弱降低的情况。已满 14 周岁未满 18 周岁的未成年人因其年龄因

5、素的影响而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又聋又哑的人可能不具备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 盲人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 45、刑事责任年龄刑事责任年龄: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所必 须达到的年龄。 47、单位犯罪单位犯罪:由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承担刑事 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 48、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的主观方面: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及其危害社会的结果所抱有的心理态度。 (包括罪过、 犯罪目的和犯罪动机,其中罪过包括故意和过失。 ) 49、犯罪故意犯罪故意: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

6、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 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50、故意犯罪的类型故意犯罪的类型:直接故意、间接故意直接故意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 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必然发生+希望发生、可能发生+希望发生 间接故意间接故意:行为人明知道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一种主观心理态度。 间接故意的三种情况:行为人追求某一个犯罪目的而放任另一个危害结果的发生行为人追 求一个非犯罪目的而放任某种危害结果的发生。突发性的犯罪,不计后果,放任严重结果的 发生。52、犯罪过失犯罪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

7、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 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一种心理态度。 53、犯罪过失的类型犯罪过失的类型:过于自信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 54、疏忽大意的过失疏忽大意的过失: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 有遇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状态。 55、犯罪目的犯罪目的:犯罪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状态。 56、犯罪动机犯罪动机:刺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发怒子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57、正当行为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质上既不具 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例如

8、正当防卫、紧急避险、依法执行 职务、正当冒险行为等。 58、正当防卫:正当防卫:为了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而对不法侵害者实施的制止其不法行为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行为。 59、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的停止形态:故意犯罪在其产生、发展和完成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 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完成状态:既遂 未完成:预备、未遂、中止 61、犯罪预备行为犯罪预备行为: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创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 62、犯罪预备形态犯罪预备形态: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 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

9、状态。 65、犯罪未遂形态犯罪未遂形态: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 66、犯罪未遂的特征犯罪未遂的特征: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犯罪 犯罪未完成而停止下来(区别未遂与既遂) 犯罪停止在未完成状态是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所致(区别未 遂与中止) 。 68、犯罪中止形态犯罪中止形态: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 而未完 成犯罪的一种停止状态。 73、共同犯罪共同犯罪: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 74、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共同犯罪的构成条件:共同犯罪的主体必须是两个以上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 能力的人或者单位。:行为人的行为都指向同一犯罪

10、,相互联系,互相配合,形成一个统 一的犯罪活动整体。共同的犯罪故意。 79、主犯主犯: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其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80、从犯从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 81、胁从犯胁从犯:被胁迫参加犯罪的 82、教唆犯教唆犯:故意唆使他人实行犯罪的人。 83、罪罪数:犯罪的单复或个数 84、罪数形态罪数形态:表现为一罪或数罪的各种类型化的犯罪形态。 85、一罪一罪:、实质的一罪:继续犯(非法拘禁、窝藏罪、非法持有) 、想象竞合犯、结果加重犯、法定的一罪:结合犯、惯犯、处断的一罪:连续犯、牵连犯、吸收犯数罪数罪:、实质数罪、想象数罪(想象竞合犯)、异种数

11、罪、同种数罪、并罚数罪、非并罚数罪、判决宣告以前的数罪、刑罚执行期间的数罪 86、想象竞合犯想象竞合犯:一个行为触犯了数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87、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想象竞合犯的处断原则:按照行为触犯的数个罪名中法定刑较重的犯罪定罪处理,不实行数罪 并罚。 88、牵连犯牵连犯:为了实施某一犯罪的目的,其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如 盗窃国家机关公文骗取公私财物) 91、吸收犯吸收犯:其中一个犯罪行为吸收其他的犯罪行为,仅成立吸收犯罪行为一个罪名的犯罪形态。 92、实质数罪实质数罪:行为人实施数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构成数个独立的犯罪。 93、想象数罪想象数罪:行为人实

12、施一个行为,符合数个犯罪构成,触犯数个罪名。 94、刑罚刑罚:刑法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强制性制裁方 法。 96、刑罚体系刑罚体系:刑事立法者从有利于发挥刑罚的功能和实现刑罚的目的出发,选择一定的惩罚方法并加以归类,由刑法依照一定的标准对各种刑罚方法进行排列而形成的刑罚序列 97、主刑主刑: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 98、附加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99、刑罚裁量的原则刑罚裁量的原则:以案件事实为依据,以刑法规定为准绳。 100、量刑情节量刑情节:人民法院据以在法定刑限度以内或者以下对犯罪分子从重、从轻、减轻或者免除 处罚的主客

13、观事实亲狂。 101、定罪情节定罪情节:据以认定被审理的行为符合特定的犯罪构成起码要求,从而使该行为成立某种罪 行所必需的主客观事实情况。 102、从重处罚从重处罚:在法定刑中间线以上判处适当的刑罚,但不能突破法定刑上限。 103、从轻处罚从轻处罚:在法定刑中间线以下判处适当的刑罚,但不能突破法定刑下限。 104、减轻处罚减轻处罚:在法定刑以下判处刑罚,但不包括法定最低刑。 105、免除处罚免除处罚:对犯罪分子做有罪宣告但免除刑罚。 106、累犯累犯: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犯罪人 107、一般累犯一般累犯: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

14、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 5 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犯罪分子。构成条件构成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故意犯罪。前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后罪发生在前罪的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 5 年之内。 108、特别累犯特别累犯:是指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受过刑罚处罚,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后,在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的犯罪分子。构成条件构成条件:前罪和后罪都必须是危害国家安全罪前罪被判处的刑罚和后罪被判处的刑罚的种类及其轻重不受限制。前罪的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任何时候再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即构成危 害国家安全罪的特别累犯,不受前后两罪相隔时间长短限

15、制。 109、自首自首: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自动投案,如实供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一般自首)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特别自首) 。 111、立功立功:犯罪分子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 他案件等情况的行为 112、数罪并罚数罪并罚:一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 113、缓刑的种类缓刑的种类:刑罚暂缓宣告、刑罚暂缓执行、缓予起诉 114、减刑:减刑: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 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其原判刑罚的制度。 115、

16、假释假释: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后,因认真遵守监规,接受 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种刑罚制度 116、刑罚消灭刑罚消灭:由于法定的或事实的原因,致使代表国家的司法机关不能对犯罪人行使具体的刑 罚权。 117、追诉时效追诉时效:刑法规定的、对犯罪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118、行刑时效行刑时效:刑法规定的,对被判处刑罚的人执行刑罚的有效期限。 、法定刑最高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 20 年。 121、追诉时效的中断追诉时效的中断: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而使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法律规定的 事由终了之时,时效重新计算。 (时效内又犯新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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