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解北京市城镇建设基本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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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城市建设统计报表制度 1一、总 说 明(一)为了解北京市城镇建设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城市管理政策和城市总体规划提供依据,(一)为了解北京市城镇建设基本情况,为各级政府制定城市管理政策和城市总体规划提供依据,依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和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北京市统计管理条例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的规定,特制定本统计报表制度。(二)实施范围(二)实施范围本统计制度的实施范围为北京市城市行政区域,包括市区、郊区以及规划卫星城、中心镇、县城和县级以上开发区的城市建设内容。1.市区:是指东城区、西城区、崇文区、宣武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的全部行政辖区范围。

2、2.郊区:是指门头沟区、房山区(含燕山) 、昌平区、顺义区、通州区、大兴区、平谷区、怀柔区内的城市范围。3.县城:是指密云县、延庆县县政府所在地。4.卫星城:是指门城镇、房山镇(含燕山)、良乡、昌平镇(含南口、埝头)、沙河、顺义镇(含牛栏山、马坡)、通州镇、长辛店、亦庄、黄村、平谷镇、怀柔镇(含桥梓、庙城)、密云镇、延庆镇。5.中心镇:是指规划确定的个中心镇,分别包括:海淀区温泉镇,丰台区王佐乡,门头沟区斋堂镇、潭柘寺镇,房山区窦店镇、长沟镇、琉璃河镇、韩村河镇,通州区宋庄镇、马驹桥镇、永乐店镇、漷县镇,昌平区小汤山镇、北七家镇、阳坊镇,顺义区杨镇、后沙峪镇、北小营镇、高丽营镇,大兴区榆垡镇、

3、西红门镇、庞各庄镇、采育镇,平谷区峪口镇、马坊镇,怀柔区杨宋镇、汤河口镇,密云县太师屯镇、溪翁庄镇、十里堡镇,延庆县永宁镇、康庄镇、旧县镇。(三三)统计内容和原则统计内容和原则: 1.统计内容:包括城市建设用地、房屋、土地、供水、供气、供热、供电、公共交通、市政设施、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园林绿化、路灯、交通管理及设施等。2.原则:统计范围内的设施、人口、地域口径需保持一致。(四)(四)2005 年年报和年年报和 2006 年定期报表制度修订说明年定期报表制度修订说明1.2005 年年报(1)根据建设部城市、县镇建设综合统计报表制度的有关规定和补充要求,结合北京市城市总体规划的调整和城市管理机构

4、职能的转变,兼顾历年数据的可比性和连惯性,对报表个别指标和内容进行了必要的修改,严格按照现已界定的城镇范围实施公用设施统计,全部指标口径以建设部制订的指标解释为准。(2)根据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新情况、新问题,对城市道路、桥梁情况 、 城市环境保护基本情况等表中的个别指标进行了修改和补充,对城镇市政管道及污水处理情况的表号进行了调整,将城镇节约用水情况表从原有的自备水源报表中分离出来,独立成表。(3)由于 2005 年开始国家电力行业用电分类标准变更, 北京地区用电量表中的指标相应调整,2005 年报及 2006 年定报同时采用新的用电分类,以保证数据的连续性和可比性。(4)为规范部门统计报表制

5、度,从 2005 年年报开始正式将土地利用状况和耕地面积情况表纳入本报表制度中,填报要求和报送时间保持不变。(5)北京地区用电量 、 房屋市场交易情况和国有土地使用权交易情况表继续执行月、季报代年报的制度。2.2006 年定报城市建设统计报表制度 2根据城市建设监测的需要,增加园林绿化季报表全面跟踪反映我市生态、园林建设状况,指标含义与年报保持一致。 (五)实施办法 1.年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 (1)随着新的城市总体规划颁布实施以及城市管理模式的转变,城市布局、城市范围、管理职责和监 管手段都有了新的变化,城市建设统计工作也面临新的困难,为确保统计渠道的畅通,要求各有关填报 单位加强年报期间的组

6、织协调工作,保证各级统计人员在年报期间相对稳定,做到定人定岗定职责,使 年报工作得以顺利完成。 (2)各区县统计局需与各行业主管部门积极配合,不仅完成本地区城镇范围内年报数据统计上报工作, 还应主动协调各有关部门的填报工作,保证行业主管部门年报统计数据的完整性。 (3)各有关委、办、局继续负责本行业统计年报数据的布置培训、审核、上报工作,严格把好数据质 量关,保证统计数据不重、不漏;并积极协助区县统计局完成区域设施统计工作,将真实客观的城市发 展面貌反映出来,为市委、市政府宏观管理和决策提供翔实的统计资料。 2.具体要求 (1)为确保数据质量,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健全台帐统计制度,年报数据应根据

7、台帐资料如实填写, 避免数据失真和不实,做到责任清、数据准,并应接受各级统计部门的定期抽查。 (2)远郊区县统计局填报年报时,除汇总全区(县)的数据外,需分列填写各镇数据,并要求将辖区 内的污水处理厂、垃圾处理厂、自来水厂和立交桥等主要设施的名称、建造时间、能力资料列表上报。 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统计局在上报年报前,必须加强沟通和协作,注重数据审核工作,分析各项 指标的连续性和逻辑性,比较相关报表指标间的内在关系,将行业特点、区县功能定位等因素融入数据 分析和审核中,为制定行业政策和发展区域经济提供真实依据。 (3)行业主管部门和各区县统计局负责汇总本专业、本地区统计资料后,分别提前将电子版汇

8、总表和 说明传至北京市统计局审核,待确认无误后将正式报表和说明加盖公章上报。 (4)定期报表由行业主管部门报送,报送月、季报的同时,需附有简要说明。 3.报送时间 (1)2005 年年报:土地利用状况表和耕地面积情况表于 2006 年 1 月 7 日前报送市统计局投 资处,其他报表于 2006 年 2 月 8 日前报送,同时附说明和主要设施列表一份。 (2)2006 年定期报表: 供水、供气、供电、公共交通、环境卫生、污水处理、空气污染指数和土地交易统计月报报送时 间为月后 8 日前; 房屋市场交易和园林绿化季报报送时间为季后 5 日前。城市建设统计报表制度 3指 标 解 释城市规划区面积城市

9、规划区面积指城市本级行政区及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面积。城市建成区面积城市建成区面积城市行政区内实际已成片开发建设、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区域。对核心城市,它包括集中连片的部分以及分散的若干个已经成片建设起来,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对一城多镇来说,它包括由几个连片开发建设起来的,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基本具备的地区组成。因此建成区范围,一般是指建成区外轮廓线所能包括的地区,也就是这个城市实际建设用地所达到的范围。城市建设用地面积城市建设用地面积指城市用地中除水域与其他用地之外的各项用地面积,即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

10、、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居住用地指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包括住宅用地、公共服务设施用地、道路用地、绿地。公共设施用地指居住区及居住区级以上的行政、经济、文化、教育、卫生、体育以及科研设计等机构和设施用地,不包括居住用地中的公共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指工矿企业的生产车间,库房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包括专用的铁路、码头和道路等用地,不包括露天矿用地,该用地应归于水域和其它用地。仓储用地指仓储企业的库房、堆场和包装加工车间及其附属设施用地。包括普通仓库用地,危险品仓库用地,露天堆放货物的堆场用地等。对外交通用地指铁路、

11、公路、管道运输、港口和机场等城市对外交通运输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道路广场用地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道路、广场和社会停车场(库)等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其建筑物、构筑物及管理维修设施等用地。绿地指市级、区级和居住区级的公共绿地及生产防护绿地,不包括专用绿地、园地和林地。特殊用地指特殊性质的用地。包括军事用地、外事用地及保安用地等。征用土地面积征用土地面积指国家为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征用的面积。征用之后的土地所有权性质从集体所有转变为国有。耕地面积耕地面积指种植各种农作物的土地面积。包括灌溉水田、望天田、水浇地、旱地、菜地等。实有

12、房屋建筑面积实有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报告期末含自有(私有)房屋在内的各类房屋建筑面积之和。私有房产私有房产是指私人所有的房产,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建造、购买的房产。自有自有(私有私有)住宅住宅是指私人所有的住宅,包括中国公民、港澳台同胞、海外侨胞、在华外国侨民、外国人所投资建造、购买的住宅,以及中国公民投资的私营企业(私营独资企业、私营合伙企业和私营有限责任公司)所投资城市建设统计报表制度 4建造、购买的住宅。危险房屋建筑面积危险房屋建筑面积是指报告期末房屋结构已严重损

13、坏或承重构件已属危险构件,随时有可能丧失结构稳定和承载能力,不能保证居住和使用安全的房屋建筑面积,其中包括危险住宅建筑面积。房屋减少建筑面积房屋减少建筑面积是指由于拆除、倒塌和因各种灾害等原因实际减少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私有房屋)。宗地面积宗地面积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合同土地面积。合同地价款合同地价款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所应支付的合同出让金额。土地级别土地级别根据宗地用途类别和位置,参照北京市基准地价的规定,确定宗地级别。年末耕地总资源:年末耕地总资源:指能够种植农作物的田地。包括当年实际耕种的熟地;新开荒且已种植的地;“沿海” 、 “沿湖”地区已围垦利用三年以上的“海涂” 、

14、“湖田” ;弃耕、休闲不满三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因灾害或其他因素,虽然当年内末种植农作物但仍可复耕的地;以种植农作物为主,附带种植桑树、果树和其他林的地;年年进行耕耘种草的地;南方小于 1 米、北方小于 2 米宽的沟、渠、路、田埂。不包括:因灾害或其他因素,已不能复耕的地;弃耕、休闲满三年的地,或者虽不满三年,但已经成为荒地的土地;不进行耕耘,种植牧草已成为永久性草地的土地;专业性的桑园、茶园、果园、果木苗圃地、芦苇地、天然草场等;以混凝土等铺设的温室、玻璃室,导致栽培的植物体与地面隔绝的基地。常用耕地:常用耕地:指耕地总资源中专门种植农作物并经常进行耕种、能够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当年实际耕

15、种的熟地;弃耕、休闲不满三年,随时可以复耕的地;开荒利用三年以上的地;南方小于 l 米、北方小于 2 米宽的沟、渠、路、田埂。不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在 25 度以上的陡坡地;在河套、湖畔、库区临时开发的成片或零星土地;也不包括已列为国家和省(区、市)退耕计划但仍临时耕种的土地。常用耕地分为基本农田和零星可用耕地。水田:水田:指筑有田埂(坎),可以经常蓄水,用来种植水稻、莲藕、席草等水生作物的耕地。因天旱暂时没有蓄水而改种旱地作物的,或实行水稻和旱地作物轮种的(如水稻和小麦、油菜、蚕豆等轮种),仍计为水田。水浇地:水浇地:指旱地中有一定水源和灌溉设施;在一般年景下能够进行正常灌溉的耕地。由于

16、雨水充足在当年暂时没有进行灌溉的水浇地,也应包括在内。没有灌溉设施的引洪淤灌的耕地,不算水浇地。临时性耕地:临时性耕地:指在常用耕地以外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不能正常收获的土地。包括临时种植农作物的坡度在 25 度以上的陡坡地,在河套、湖畔、库区临时开发种植农作物的成片或零星土地。根据我国水土保护法规定,现在临时种植农作物坡度在 25 度以上的陡坡地要逐步退耕还林还草;环北京、黑河流域、塔里木河流域等地区临时开垦种植农作物,易造成水土流失及沙化的土地,已列为国家或地方退耕还林还草规划,近年也要逐步退耕。这部分临时性耕地又称待退的临时性耕地。年内新开荒地:年内新开荒地:指报告年度内已种上农作物的新开荒地;已开垦但尚未耕种的土地,因实际上没有利用,不计算为耕地面积。供热能力供热能力指供热企业(单位)向城市热用户输送热能的设计能力。供热总量供热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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