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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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托管 协议 基金管理人: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二六年一月 目 录 目 录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1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2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2 四、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的业务核查.3 五、基金财产的保管.4 六、指令的发送、确认和执行.5 七、交易安排.7 八、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和会计核算.8 九、基金收益分配.10 十、信息披露.11 十一、基金费用.12 十二、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的保管.12 十三、基金有关文件和档案的保存.13 十四、

2、基金托管人报告.13 十五、基金托管人和基金管理人的更换.13 十六、禁止行为.13 十七、托管协议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14 十八、违约责任和责任划分.15 十九、适用法律与争议解决.17 二十、托管协议的效力.17 二十一、托管协议当事人盖章及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签订地、签订日.17 托管协议 1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是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管理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系一家依照中国法律合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银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备担任基金托管人的资格和能力; 鉴于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拟

3、担任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的基金管理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拟担任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基金的基金托管人; 为明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特制订本协议。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托管协议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或简称“管理人” ) 名称: 国泰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住所: 上海市浦东新区世纪大道 1600 号 31 楼 法定代表人: 陈勇胜 成立时间: 1998 年 3 月 5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批准设立文号:证监基字19985 号 组织形式: 有限责任公司 注册资本: 1.1 亿元人民币 经营范围: 基金管理业务

4、、发起设立基金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或简称“托管人” ) 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住所: 北京市西城区复兴门内大街 1 号 法定代表人: 肖钢 成立时间: 1983 年 10 月 31 日 批准设立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批准设立文号:1000001000134(营业执照号码)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金字【1998】24 号 组织形式: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资本: 人民币壹仟捌佰陆拾叁亿玖仟零叁拾伍万贰仟肆佰玖拾柒元捌角叁分 经营范围: 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托管协议 2

5、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险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汇兑换;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组织或参加银团贷款;国际贵金属买卖;海外分支机构经营与当地法律许可的一切银行业务;在港澳地区的分行依据当地法令可发行或参与代理发行当地货币;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

6、其他业务。 存续期间: 持续经营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二、托管协议的依据、目的、原则和解释 (一)依据 本协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称“ 基金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下称“ 运作办法 ” ) 、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与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称“ 基金合同 ” )订立。 (二)目的 订立本协议的目的是明确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托管人和国泰金鹿保本增值混合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之间在基金财产的保管、投资运作、净值计算、收益分配、信息披露及相互监督等相关

7、事宜中的权利、义务及职责,确保基金财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三)原则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四)解释 除非文义另有所指,本协议的所有术语与基金合同的相应术语具有相同含义。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对基金管理人的业务监督和核查 (一)基金托管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建立相关的技术系统,对基金管理人的投资运作进行监督。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1、对基金的投资范围、投资对象进行监督; 2、对基金投融资比例进行监督; 3、对基金投资禁止行为进行监督。为对基金禁止从事的关联交易进

8、行监督,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应相互提供与本机构有控股关系的股东或与本机构有其他重大利害关系的公司名单; 4、基金管理人应向基金托管人提供其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库,基金托管人托管协议 3 对基金管理人参与银行间债券市场交易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交易对手库进行监督; 基金托管人对银行间市场交易的交易方式(如见券付款、见款付券)的控制是否符合基金合同的约定进行监督; 5、基金如投资银行存款,基金管理人应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事先确定符合条件的所有存款银行的名单, 并及时提供给基金托管人, 基金托管人据以对基金投资银行存款的交易对手是否符合上述名单进行监督; 6、对法律法规规定及基

9、金合同约定的基金投资的其他方面进行监督。 (二)基金托管人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对基金资产净值计算、基金份额净值计算、应收资金到账、基金费用开支及收入确定、基金收益分配、相关信息披露、基金宣传推介材料中登载基金业绩表现数据等进行监督和核查。 (三)基金托管人在上述第(一) 、 (二)项的监督和核查中发现基金管理人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及基金合同的约定,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基金管理人限期纠正,基金管理人收到通知后应及时核对确认并以书面形式对基金托管人发出回函。 在限期内, 基金托管人有权随时对通知事项进行复查, 督促基金管理人改正。 基金管理人对基金托管人通知的违规事项未能在限期内纠正的,基金托管人应当拒绝执行,并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 (四)基金托管人发现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违反基金法 、基金合同、基金托管协议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当拒绝执行,立即通知基金管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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