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印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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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IICS 65.020.40 B 61 备案号:14312-2003北京市地方标准DBDB11/T 2112003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Plant materials for urban landscape greening Tree seedling2003-09-20 发布2003-10-01 实施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DB11/T 2112003I目 次前言 .II 1 范围 .1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 3 术语和定义 .1 4 技术要求 .2 5 检验方法 .3 6 检验规则 .3 7 标志、掘苗、包装、运输和假植 .4 附录 A (规范性附录)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常用落

2、叶乔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6 附录 B (规范性附录)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常用常绿乔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8 附录 C (规范性附录)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常用灌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9 附录 D (规范性附录)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常用藤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12 附录 E (规范性附录) 北京市城市园林绿化常用竹类主要规格质量标准.13DB11/T 2112003II前 言为适应北京城市园林绿化行业的发展要求,依据 GJ/T 34-91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 用植物材料木本苗 ,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附录 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 和附录 E 为规范性附录。 本标准由北京市园林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

3、单位:北京市园林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吴西蒙、陈晓。DB11/T 21120031城市园林绿化用植物材料木本苗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北京市用于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的规格、质量、检验、验收以及 标志、掘苗、包装、运输与假植等基本技术要求。北京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树种 参照北京市区城市绿地植物规划的具体要求选择应用。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城市园林绿化露地栽植苗木。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 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4、。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 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J/T 34-91 城市绿化和园林绿地用植物材料木本苗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 苗木类型 按苗木的生物学特性分为常绿乔木、落叶乔木、常绿灌木、落叶灌木、常绿藤木、落 叶藤木、竹类等种类;按苗木的自然形态分为丛生型、单干型、多干型、匍匐型等类型。3.2 丛生型苗木 自然生长的树形呈丛生状的苗木。 3.3 单干型苗木 自然生长或经过人工整形后具 1 个主干的苗木。 3.4 多干型苗木自然生长或经过人工整形后具有 3 个以上主干的苗木。 3.5 匍匐型苗木 自然生长的树形呈匍匐状的苗木。 3.6 小乔木 自然生长的成龄

5、树株高在 5 m8 m 的乔木。 3.7 中乔木DB11/T 21120032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 8 m15 m 的乔木。 3.8 大乔木 自然生长的成龄树株高在 15 m 以上的乔木。 3.9 干径 指乔木主干离地表面 1.3 m 处的直径。 3.10 基径 指苗木主干离地表面 0.3 m 处的直径。 3.11 冠径 指乔木树冠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2 蓬径 指灌木、灌丛垂直投影面的直径。 3.13 树高 指从地表面至乔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4 分枝点高 指从地表面到乔木树冠的最下分枝点的垂直高度。 3.15 灌高 指从地表面至灌木正常生长顶端的垂直高度。 3.16 移植

6、次数 苗木培育的全过程中移植的次数。4 技术要求4.1 对使用苗木的基本要求 4.1.1 应选择当地适生树种,包括乡土树种以及引种驯化成功并已得到广泛应用的树种。4.1.2 使用苗木的树种(品种)应有标牌,标明种类(中文植物名称与拉丁学名)、规 格、数量和质量。 4.1.3 应用的苗木应具备生长健壮、枝叶繁茂、冠形完整、色泽正常、根系发达、无病 虫害、无机械损伤、无冻害等基本质量要求。 4.1.4 使用的苗木应经过移植培育。5 年生以下的移植培育至少 1 次;5 年生以上(含 5 年生)的移植培育至少 2 次。野生苗和山地苗应经北京本地苗圃养护培育 3 年以上,适 应当地环境和生长发育正常后才

7、能应用。 4.1.5 栽植苗木必须经过植物检疫。外埠苗木进入北京市域应经法定植物检疫主管部门 检验,签发检疫合格证书后,方可应用。具体检疫要求按国家和北京市有关规定执行。 4.2 各类型苗木规格质量标准 4.2.1 乔木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 A、附录 B。DB11/T 211200334.2.1.1 乔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具主轴的应有主干,主枝 3 个5 个,主枝分布均匀, 乔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以干径、树高、冠径、主枝长度、分枝点高和移植次数为规定 指标。 4.2.1.2 落叶大乔木慢长树干径 5.0cm 以上,快长树干径 7.0 cm 以上;落叶小乔木干 径 3.0 cm 以

8、上;常绿乔木树高 2.5m 以上。 4.2.1.3 行道树用乔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规定指标为:落叶乔木类干径不小于 7.0 cm,主 枝 3 个5 个,分枝点高不小于 2.8 m(特殊情况下可另行掌握);常绿乔木树高 4.0 m 以上。 4.2.1.4 高接乔木嫁接时间应在 3 年以上,接口平整、牢固。 4.2.2 灌木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 C。 4.2.2.1 灌木类苗木主要质量标准以主枝数、蓬径、苗龄、高度或主枝长、基径、移植 次数为规定指标。 4.2.2.2 丛生型灌木主要质量要求:灌丛丰满,主侧枝分布均匀,主枝数不少于 5 个, 主枝平均高度达到 1.0m 以上。 4.2.2.

9、3 匍匐型灌木主要质量要求:应有 3 个以上主枝达到 0.5 m 以上。 4.2.2.4 单干型灌木主要质量要求:具主干,分枝均匀,基径在 2.0 cm 以上,树高 1.2 m 以上。 4.2.2.5 绿篱(植篱)用灌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冠丛丰满,分枝均匀,下部枝叶无 光秃,苗龄 3 年生以上。 4.2.3 藤木类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 D。 4.2.3.1 藤木类苗木主要质量标准以苗龄、分枝数、主蔓直径、主蔓长度和移植次数为 规定指标。 4.2.3.2 藤木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分枝数不少于 3 个,主蔓直径应在 0.3 cm 以上, 主蔓长度应在 1.0m 以上。 4.2.4 竹类

10、常用苗木主要规格质量标准见附录 E。 4.2.4.1 竹类苗木主要质量标准以苗龄、竹叶盘数、土坨大小和竹秆个数为规定指标。 4.2.4.2 母竹为 2 年5 年生苗龄。 4.2.4.3 散生竹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大中型竹苗具有竹秆 1 个2 个;小型竹苗具有竹 秆 5 个以上。 4.2.4.4 丛生竹类苗木主要质量要求:每丛竹具有竹秆 5 个以上。5 检验方法5.1 测量苗木干径、基径等直径时用游标卡尺,读数精确到 0.1 cm。测量苗木树高、灌 高、分枝点高、冠径和蓬径等长度时用钢卷尺、皮尺或木制直尺,读数精确到 1.0 cm。 5.2 测量苗木干径,断面畸形时,测取最大值和最小值的平均值;

11、测量苗木基径,基部 膨胀或变形时,从其基部近上方正常处测取。 5.3 测量乔木树高时不计徒长枝。 5.4 测量灌高时,取每丛 3 个以上主枝高度的平均值。 5.5 测量冠径和蓬径,取树冠(灌蓬)垂直投影面上最大值和最小值直径的平均值,最 大值与最小值的比值应小于 1.5。 5.6 检验苗木苗龄和移植次数,应以出圃前苗木档案记录为准。 5.7 4.1.3 条内容用感观检测。6 检验规则DB11/T 211200346.1 苗木检验地点限在苗木出圃地进行,供需双方同时履行检验手续,供方应对需方提 供苗木的树种、苗龄、移植次数等历史档案记录。 6.2 珍贵苗木、大规格苗木和有特殊规格质量要求的苗木要

12、逐株进行检验。 6.3 成批(捆)的苗木按批(捆)量的 10随机抽样进行质量检验。 6.4 同一批出圃苗木应统一进行一次性检验。 6.5 同一批苗木的质量检验的允许误差范围为 2;成批出圃苗木数量检验的允许误差 为 0.5。详见下表 1 和表 2。 表 1 质量检验允许不合格值测定表 同批量数(株)允许值(株)1000 500 100 50 2520 10 2 1 0表 2 数量检验允许误差值测定表 同批量数(株)允许值(株)5000 1000 400 200 10025 5 2 1 06.6 根据检验结果判定出圃苗木合格与不合格。当检验工作有误或其他方面不符合有关 标准规定必需进行复检时,以

13、复检结果为准。 6.7 涉及出圃苗木进出国境检验时,应事先与国家口岸植物检疫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 管部门联系,按照有关技术规定,履行植物进出境检验手续。 6.8 苗木出圃应附苗木检验合格证书,一式三份。其格式见表 3:表 3 苗木检验合格证书 编号供苗单位 树种名称拉丁学名 苗龄规格数量 起苗日期发苗日期 备注7 标志、掘苗、包装、运输和假植7.1 标志 7.1.1 苗木应带有标志牌。 7.1.2 标志牌上印注内容:苗木名称、拉丁学名、起苗日期、数量、植物检验证号和发 苗单位。 7.1.3 标志牌挂设按苗木种类或包装件数为单位。 7.2 掘苗 7.2.1 苗木的适宜掘苗时期,按不同树种的适宜移

14、植物候期进行。DB11/T 211200357.2.2 起掘苗木时,当土壤过于干旱,应在起苗前 3 天5 天浇足水。 7.2.3 常绿苗木、落叶珍贵苗木、特大苗木和不易成活的苗木以及有其它特殊质量要求 的苗木,应带球起掘。 7.2.4 带土球苗木掘苗的土球直径应为其基径的 8 倍10 倍,土球厚度应为土球直径的 4/5 以上。 7.2.5 裸根苗木掘苗的根系幅度应为其基径的 8 倍10 倍,尽量保留护心土。 7.2.6 苗木起掘后应立即修剪根系,同时适度修剪地上部分枝叶,根系断面达 2.0cm 以 上应进行药物处理。 7.2.7 裸根苗木掘取后,应防止日晒,进行保湿处理。 7.3 包装 7.3.1 裸根苗木起运前,应适度修剪枝叶、绑扎树冠,并用保湿材料覆盖和包装。 7.3.2 带土球(土台)苗木,掘取后立即包装,应做到土壤湿润、土球(土台)规范、 包装结实、不裂不散。 7.4 运输 7.4.1 苗木必须及时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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