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市中操纵市场行为及防范的法律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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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市中操纵市场行为及防范的法律对策股市中操纵市场行为及防范的法律对策股市中操纵市场行为及防范的法律对策作者:张晨颖一、应该以法律规制操纵市场行为操纵证券市场是指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骗他人作出错误的证券投资,或利用资金、信息和工作便利等优势,操纵证券市场价格。操纵市场行为的案例可以追溯到 1814 年的英国。当时有人利用联盟军希望迅速结束抵抗拿破仑的战争的心理,先后两次冒充军人向居民宣布拿破仑被杀、联盟军占领巴黎的消息,致使股价飞涨,而最终才发现是几个人合谋散布谣言、欺诈公众,趁股价上涨卖掉手中的股票以牟取利益。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将操纵市场行为的表现做了列举性规

2、定:1.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2.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3.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4.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5.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6.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7.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操纵市场行为表现为操纵者利用其资金、信息、特殊地位等强大优势人为地控制证券市场交易量和交易价格,获取巨额利润。其危害程度大、范围广:首先,操纵市场行为这种人为因素的强制干预,打破了市场供给与需求的平衡,扭曲了市场正常价格,使得自由市场不能真正贯彻效率原则,导致资源

3、配置失效,不可避免地导致了“低效率” 。如“美利坚合众国诉贝鲁扬斯基案” 。该案中贝鲁扬斯基及其同伙为兼并其他公司,贿赂了一批股票交易经纪人,使他们为其客户购买贝鲁扬期基所在公司的股票,使得该公司股票在几个月内由每股 6 美元升至每股 14.5 美元。其次,在被垄断的证券市场中,正常投资者失去了证券投资的自由选择权,合法权益受到侵害,从而动摇了投资者对证券业的信心,不利于吸引投资。台湾在建立证券市场后也曾多次出现股灾。最严重的一次是 1990 年 2 月 10 日,股票指数高达 12495 点,而同年 10月 1 日降至 2564 点,下降了近一万点。这是因为经济增长增强了人们投资的信心,造成

4、股票供不应求,而证券盲目乐观,大户操纵股市,散户盲目跟进,使众多的中小投资者蒙受损失,不敢购买股票,造成股市的大起大落。再次,严重破坏证券市场的秩序。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严重后果在很多国家都有发生。如在 1929 年大萧条时期,股票抛售成风。至1932 年,纽约证券交易所道琼斯工业股票平均指数暴跌近 90。一时间,包括证券交易所在内的金融业全部丧失了信用。联邦政府经调查发现证券业存在着严重舞弊行为,如纽约交易所有上百种挂牌股票的价格受到了操纵。人们普遍认为,1929 年股市大恐慌是触发经济萧条的祸首之一;而欺诈、操纵和过度投机是造成这次大恐慌的主要原因。在现代,操纵市场行为的破坏性有增无减。最明

5、显的是 1987 年 10月纽约股票交易市场的狂跌,跌落幅度高达 23,短短几小时,五千多亿美元的股票价值化为乌有,造成了令股民惶惶的“黑色星期一” ,严重降低了股民对股票市场的信任度。在我国,机构大户操纵市场也是造成 1996 年 10 月至 12 上旬股市出现暴涨的一个重要原因。(注:正确认识当前股票市场 , 人民日报1996 年 12 月 16 日。)操纵市场行为从产生以来的一百余年,一直严重地干扰着证券市场的正常运转。它以人为干预或其它手段影响资本的自由流动,破坏证券市场秩序,是证券市场上的垄断,实质是经济活动的参加者运用经济力妨碍、限制、排斥竞争的行为。操纵市场行为不仅违反了“公平、

6、公正、公开”的交易原则,也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任其肆意蔓延发展,会严重扰乱证券市场秩序,并导致广大的诚实投资者对证券业失去信心,进而阻碍经济发展。现阶段,由于法规不健全、管理经验缺乏、执法不严、监管力度不够、管理体制不顺,在证券市场上存在着过度投机、欺诈舞弊、操纵价格、造谣惑众等违法现象。这之中,大户操纵股价的现象日趋明显。一些机构投资者采取跳空高升、拉高出货、低开卖压、轮流做庄、对抛指价、恶炒个股等手法,凭借其强大的资金实力影响证券价格,在较短的时间里获取巨额利润。1993 年深圳股市发生的“苏三山”股票假收购事件及其后的上海“宝延风波” ,说明操纵市场行为在现实的市场交易中业已存在,且

7、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若不立即加以管制,后果将非常严重。因而,建立一套严密有效的“反证券欺诈制度”迫在眉睫。二、操纵市场行为的类型(一)操纵市场行为的类型概括说来,操纵市场行为大致有以下四种类型:虚伪交易、实际交易操纵、散布谣言或不实资料、违反政令而实施的安定操作。1.虚假交易一种情况是假装买卖。包括证券市场上无实际成交的意思而空报价格,不实际成交,自己既为买方又为卖方;或事先约定由甲卖给乙,事后乙再以原价返还,但不转移证券所有权。另一种情况是通谋买卖。即 a、b 双方以约定的价格一买一卖,反复炒作抬高股价,再真实地以高价卖出获利。第三种情况是假装买卖和通谋买卖的委托或受托。第四种情况是对某种有价

8、证券连续反复买进或卖出,以显示该种股票交易的活跃,造成风涨的声势,诱使他人上当。正如 1994 年 10月某证券公司深圳发展中心营业部连续交易自买自卖操纵“厦海发”a 股, 使得当日收盘价比前一日上涨 157。 该证券公司深圳发展中心营业部于次日将“厦海发”股票卖出,获利 238 万元。2.实际交易操纵大户利用其资金优势买进或卖出一种股票,使散户产生错觉,误以为交易活跃、股市发生变化,盲目跟进;而大户趁机抛售、套购或购买它种股票,从中牟取暴利。3.散布谣言或虚假不实资料即利用股价随资讯波动的特点而“造市” 。著名的“苏三山”股票假收购事件则是典型的一例。当时某地一家报刊和一些证券机构披露了所谓

9、“北海正大集团”收购“苏三山”股票的假消息,一些机构和个体大户利用这一假消息兴风作浪,哄抬股价,使“苏三山”股票一天之内由 8.7 元上涨到 11.40 元,涨幅达到 40。而机构大户在广大股民不明真相盲目跟进时乘机抬高出售,大发横财。第二天假消息揭露后, “苏三山”股票由 11.40 元跌至 8.60。4.违反政令而实施安定操作即行为人违反有关行政命令,以固定、稳定或安定有价证券行情为目的,在证券市场上连续实施的买卖交易行为。这一行为通常在募集或销售有价证券时实施。证券发行时,供给骤增,供需再平衡要求股价大幅度下跌,给证券销售造成困难。由此而实施的安定操作,会人为增加交易,影响其他投资者对市

10、场行情的判断,增加判断失误的可能性。 (注:应该指出的是,在股市以外的外部效应严重影响股票价格,致使股价异常波动的情形下,实施安定操作对于稳定股市、维护市场秩序不无裨益。 )(二)操纵市场行为的产生原因第一,证券交易制度的自身因素。首先,有价证券本身的资本虚拟性和价格不确定性决定了证券本身无实质价格,而价格依赖于投资人对各种投资讯息的判断和市场的供需情况。其次,交易的分工性与匿名性使一笔交易要经过多个不署名的交易者分工合力完成,造成证券市场价格变动的因素多。再次,上市公司与庄家串连操纵,证券商为赚取手续费重复操作行为出现,而上市公司和券商行业内部的管理制度不严格,内部控制不力。第二,人为因素。

11、投资者存在着投机心理。操纵市场行为人哄抬股票价格,散布虚假消息,而许多并不确实知悉股票为何物,不知市场风险何在的中小股民们往往成为操纵市场的“大户”的牺牲品,而这种牺牲又增大了市场的风险。(三)法律规制操纵市场行为的国际比较证券业在我国尚处于起步阶段,现实中不可避免地存在着一些不尽人意之处,特别是监管制度和制裁措施并不完善。因而,我们不妨结合我国证券市场的实际情况,有选择地借鉴其它国家和地区的先进经验,以期有助于规制操纵市场行为。1.证券管理体制的两大类型一国对证券违法犯罪行为的整治,与该国的证券管理体制是密切相关的。总的来讲,世界范围内的证券管理体制大致分为两类:其一,以英国为典型的以相关性

12、法规和自律性组织的“自我管理”为主的自律型监管体制;其二,以美国为代表的独立型、法定型监管体制。此外还有一些国家在上述二者的基础上,结合本国的实际建立了具有该国特色的监管体制。无论是哪一种体制,目前各国都在法律、法规上明确禁止操纵市场行为,有些国家还将其列入证券犯罪中,以刑罚惩治。各国立法对操纵市场行为均有规制,对操纵行为的监管分为事前的监督管理和事后的制裁与救济。2.操纵市场行为的稽查监管制度证券稽查制度是对操纵市场行为的防止和监测措施。(1)美国。美国对证券交易实行自由和公开的原则, 同时禁止欺诈和操纵市场的行为。美国证券交易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管会)是具有准立法和准司法职能的机构。设委员

13、5 人,由总统提名, 参议院审查任命,但其活动不受总统干涉。 证券交易法第 21 条赋予证管会广泛的调查权,并根据法律授权发布一系列禁止欺诈行为或操纵行为的规则。证管会下设的职能部门之一是“稽核室” ,负责监督证券商、上市公司及其高级职员的活动,防止舞弊行为。从“电脑蜂鸣揭开的内线交易案” (注:闫达伍、刘文华主编:证券法与证券会计全书 ,中国物价出版社 1995 年版,第 668 页。 )中,我们可以看到, 美国依靠先进的技术设备,已经实现了对交易过程进行同步监控,且证管会及美国其它证券交易所都接有行情带资讯。股票交易监察员通过可以发出特殊信号的电脑来捕捉异常的股票价格和成交量信息。而纽约股

14、票交易所的高级市场分析专家也参予市场交易的监察。他们对发现的问题向证管会报案。在 5 年中,纽约股票交易所下设的规范组投入 3 千万美金装备他们的计算机监视系统。除了对证券交易所的交易、场外交易实行严格的监督管理以外,美国证管会特别对证券商的交易行为实行严格的监督。在证管会,有数千名专门从事稽查工作的专业人员。(2)日本。日本的大藏省证券局是进行证券管理的专门机构。 它每年都要突击抽查证券机构的帐簿、报告或深入公司进行检查。日本证券法规定,大藏省还向证券交易所派驻监督官员,以确保在证券交易所内的证券交易依法律和规则进行。(3)台湾。 台湾证券市场的法制建设是从五十年代开始逐步发展起来的。依台湾

15、证券交易法 ,证券管理委员会实际上是一个具有准立法和准司法职能的独立机构。其职能包括对发行公司、证券商、证券交易所、证券商同业公会等下属组织的业务活动进行审核、管理、监督与检查,检查、制止证券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及起诉刑事处理等。主管机关可依职权对证券交易所进行必要的干预,命令其向主管提供必要的文件和帐册,以供核查。(4)香港。 香港对证券业的管理实行香港联合证券交易所的自律性管理、港府管理、社会管理三个层次的管理。管理机构有证券事务监察委员会,负责监控证券交易行为是否合乎规范。3.操纵市场行为的制裁性立法规定(1)美国。美国 1934 年的证券交易法第 9 条,被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喻为该法的心脏

16、。 (注:louis loss: securities regulation.2nd edition(1961)p1549; 转引自沈厚富:论证券交易市场操作行为及其法律监管 。 )该条各款中分类明确禁止洗售股票、禁止连续交易、禁止散布谣言及传播虚假误导资料、禁止违反政令而实施安定操作。而且证券交易法和 1933 年的证券法等主要法律中将操纵股市行为定作诈骗罪,并规定可以处最高刑为5 年的有期徒刑和 1 万美元的罚金。并且,国会和证券交易委员会为了特定的目的,将某些操纵股市的行为加以单独规定,且只需证明被告正在从事有关活动就足够了。(2)日本。日本证券交易法第 125 条有禁止操纵市场的规定,第 197 条规定对假装买卖等操纵市场行情的行为,可处 3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 300 万日元以下的罚金。(3)台湾。除与美、日相似的规定以外,台湾 1988 年修订的证券交易法禁止在集中交易市场报价、业经有人承诺接受而不实际成交,或不履行交割,足以影响秩序的行为。并明确规定:凡有违反者,必须承担法律责任,对行为人处以 7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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