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保险条例》扩大工伤保险认定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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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工伤保险条例工伤保险条例扩大工伤保险认定范围扩大工伤保险认定范围工伤保险条例扩大工伤保险认定范围2010 年 12 月 24 日 13:52 新华网我要评论(0) 字号:T|T 近日,温家宝总理签署国务院令,公布了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 (以下简称决定) ,自 201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日前,法制办负责人就决定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问:请您简要介绍一下决定出台的背景。答:工伤保险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自 2004 年 1 月 1 日施行以来,对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分散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规范和推进工伤保险工作,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国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由条例实施前的 4

2、575 万人增至 2010 年 9 月的 1.58 亿人,其中农民工 6131 万人;条例实施至 2009 年底,认定工伤 420 万人,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1080 万人次,享受伤残津贴和工亡抚恤待遇 434 万人。条例实施至 2010 年 9 月,工伤保险基金累计收入 1089 亿元,累计支出 649 亿元,累计结余 440 亿元。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工伤保险制度面临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例如: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职工工伤政策不明确;工伤认定范围不够合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冗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偏低等,这些问题都需要从制度层面加以

3、解决、完善。问:决定对条例作了哪些主要修改?为了解决实践中出现的新问题,健全工伤保险制度,决定对条例主要作了以下几处修改:一是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二是调整了工伤认定范围;三是简化了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四是提高了部分工伤待遇标准;五是减少了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待遇项目、增加了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待遇项目等。问:这次修改为什么要扩大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 2011 年 1 月 1日新条例施行后,哪些用人单位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答:条例规定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雇工)应当参加工伤保险,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职工的工伤事宜未作规

4、定,而是授权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具体办法。2005 年,原劳动保障部、原人事部、民政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对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和不属于财政拨款的两类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作了明确规定,对这两类之外的其他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的工作人员的工伤待遇问题未作规定,交由省级地方政府规定。目前多数地方未作规定,已出台的规定也不统一。为了解决这部分职工的工伤政策不明确、不统一的问题,决定扩大了工伤保险的适用范围,将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民办非企

5、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也纳入了工伤保险适用范围。这样在 2011 年 1 月 1 日新条例施行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都需参加工伤保险。问: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哪些调整?答:决定对工伤认定范围作了两处调整:一是扩大了上下班途中的工伤认定范围,将上下班途中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事故伤害,以及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都纳入了工伤认定范围,同时对事故作了“非本人主要责任”的限定;二是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规定,调整了不得认定工伤的范围,删除了职工因过失犯罪、违反治安管理行为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

6、为工伤的规定,增加了职工因吸毒导致事故伤害不得认定为工伤的规定。问:目前社会上关于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反映比较大,决定在简化程序方面采取了哪些措施?答:诚如你所言,工伤认定、鉴定和争议处理程序复杂、时间过长的问题一直是社会反映比较强烈的问题。条例这次修订,对简化程序问题进行了研究,作了 3 处修改:一是增加了工伤认定简易程序,规定对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应当在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二是明确了再次鉴定和复查鉴定的时限按照初次鉴定的时限执行;三是取消了行政复议前置程序,规定发生工伤争议的,有关单位或者个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直接依法向人民法院

7、提起行政诉讼。问:决定提高了哪些工伤待遇标准?答:目前部分统筹地区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过低,最低地区约为 3、4 万元,全国平均为 10.24 万元,不仅难以保障工伤职工及其供养亲属的基本生活,也影响了用人单位的参保积极性。为此,决定根据国务院有关文件,将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调整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可支配收入的 20 倍。以 2009 年数据计算,约为 34 万元。同时,为了避免工亡职工与伤残职工待遇相差过大,根据工伤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决定在提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的同时,也适当提高了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增加 3 个月的本人工资,五级至六级伤残职工增加 2 个月的本人

8、工资,七级至十级伤残职工增加 1 个月的本人工资。问:决定减少了哪些由用人单位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增加了哪些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工伤待遇项目?答:为了进一步发挥工伤保险基金的作用,减轻用人单位的负担,决定作了两处修改:一是将原来由用人单位支付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住院伙食补助费和到统筹地区以外就医所需的交通、食宿费,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二是为了加强工伤预防,从源头上减少工伤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决定将工伤预防费用增列为工伤保险基金支出项目,主要用于工伤预防的宣传、培训。同时,为加强对工伤预防费的管理,保证专款专用,真正发挥预防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发生的作用,决定规定工伤预防费用的提取比例、使用和管理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卫生行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等部门规定。(中国政府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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