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用通信基站房屋使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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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用通信基站场地使用合同公用通信基站场地使用合同甲方:南昌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口分公司联系地址:江西省九江市湖口县通站大道东侧【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廖震宇【营业执照】号码:【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0792-3660551乙方:-联系地址:- 【法定代表人】:-【营业执照】号码:-【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为构建完善的公用移动通信网络,向本区域公众提供优质的通信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等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就乙方使用甲方的楼顶场地用于设置公用通信基站(以下简称:基站)等事宜签订本合同。第一条第一条 楼顶场地的情况楼顶场地的情况1-1 甲方作

2、为房屋楼顶的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人同意将座落在方大上上城 10栋楼顶场地(简称:该楼顶场地)给乙方使用,作为设置基站用房。1- 该楼顶场地使用面积为 10 平方米。1-3 甲方同意向乙方提供该楼顶场地,用于安装无线设备、传输设备、天线、天线支架、走线架等设施设备,并负责提供与此相配套的光缆或电缆入户通道。第二条第二条 合同期限合同期限2-1 甲、乙双方约定,该楼顶场地使用期限为 5 年,使用日期自 2015 年 11 月15 日至 2020 年 11 月 4 日止。第三条第三条 费用费用3-1 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向甲方缴纳该楼顶场地年使用费用为:(人民币)4000 元(大写:肆仟元整) ;5

3、年总使用费为 20000 元(大写:贰万元整) 。使用费中不含税,乙方负责代扣代缴相应税金。第四条第四条 支付方式支付方式4-1 甲、乙双方约定采取先付后用的方式,由乙方通过银行划帐按年支付,在本合同签定之日起 30 日内支付该年度的使用费,其余年度的支付时间为每年11 月 30 日前。4-2 根据上述约定采取的支付方式,由乙方通过银行划帐支付,甲方应自银行划转的使用费到帐之日起 10 日内,向乙方提供合法的收费凭证。4-3 甲方银行信息如下: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湖口支行】户名:【南昌方大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湖口分公司】账号:【36001853500052511282】第五条第五条 基站装修和设

4、备安装基站装修和设备安装5-1 甲方同意,自本合同签定之日起的 3 日内,向乙方交付该楼顶场地,由乙方进行基站装修和设备安装工作。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期间,甲方承诺积极予以配合,并提供以下支持:(一)向乙方提供该楼顶内空调系统的室外机安装位置;(二)向乙方提供人员和车辆进出、装修和设备材料运送和堆放、电梯和楼道使用以及临时用水、用电等便利;(三)向乙方提供装修和设备安装所需的房屋和楼顶场地结构平面图,以及本楼电源及工作接地的技术资料,或者进行相应的技术交底;(四)向乙方提供该物业内现有的通信、电力及管线位置(含楼栋红线内入楼管道井、预埋入楼管道等) ,配合乙方做好光缆引入、消防及安全保障工作;5-

5、2 为保证小区的正常运行,并尽可能减少装修和设备安装对楼栋其他使用人的影响和干扰,乙方向甲方承诺,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期间履行以下义务:(一)向甲方提供具体的施工方案和计划,并在认真听取甲方意见的基础上,作出相应的调整;楼顶场地天线的安装应与建筑物及周边环境相协调;(二)基站安装设备不得对附近居民和甲方现有设备产生干扰和影响,否则乙方应负责排除干扰;(三)施工期间人员和车辆进出、装修和设备材料运送和堆放等服从甲方的调度和安排;使用电梯、楼道和公共场地时,应尽量避开使用高峰,有特殊情况的应提前告知甲方;(四)施工期间要尽可能减少施工带来的噪声、粉尘等污染,对施工中产生的垃圾应及时进行清理,保持楼栋的

6、整洁;(五)采用有效的工程措施,确保通信设备的荷载,不影响该楼顶结构和使用,并保持该建筑物的外貌;(六)不得破坏房屋防水层。5-3 在装修和设备安装期间,为加强联系,协调和解决施工中出现的有关问题,甲、乙双方授权相互之间的联系人为:甲方联系人:陈作荣,联系电话:18770000831乙方联系人:-,联系电话:-上述联系人或联系电话如有变动,变动一方应于变动当日通知另一方。第六条第六条 基站用电基站用电6-1 经甲、乙双方商定,采取由乙方自行解决方式提供基站的用电电源:(1)乙方自行与当地供电部门联系接引外电,配电箱和计量电表的安装应事先与甲方协商,甲方应予以支持;(2)甲方应配合乙方接电施工,

7、接引外电所需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第七条第七条 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7-1 甲方承诺,在合同期内,保证乙方能正常使用基站场地、楼顶场地天线及有关设施设备。7-2 乙方承诺,在基站使用期间,严格遵守物业管理有关规定,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制定相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合甲方,共同维护楼栋及原有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7-3 乙方保证基站通信设备及通信电磁波强度符合国家标准,对附近居民的人身安全和电器设备不造成损害,否则乙方应立即停止使用。7-4 甲、乙双方商定,合同期内,基站房屋和原有设施设备有损坏或故障时,由甲方负责维修,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7-6 合同期内,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基站

8、房屋和原有设施设备,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等原因,致使基站房屋和原有设施设备损坏或故障的,其维修费用则由乙方承担。7-7 乙方因维护和改善公用移动通信质量,更新或改造通信设备的,甲方应予以支持和配合;如需对使用的楼顶场地进行重新装修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并保证不对甲方现有设备产生干扰或影响。7-8 甲方因维护和改善楼栋的使用,更新或改造原有设施设备的,应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避免对乙方的通信设备产生干扰或影响;如需乙方搬迁设备的,应事先与乙方进行协商。第八条第八条 转租、转让和交换转租、转让和交换8-1 合同期内,未经甲方的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标的物转给他人使用。8-2 经甲方的书面

9、同意,乙方在将标的物转给他人使用,应与第三人签订书面转让使用权合同,继续履行本合同。第九条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续签合同的变更、解除和续签9-1 合同经双方签字生效后,双方必须严格遵守。任何一方需变更合同内容,应经协商一致后,签订补充协议。9-2 甲、乙双方同意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本合同应当终止,双方互不承担责任。甲方向乙方退还提前天数的使用费,合同双方应在办理清算手续后,订立终止合同协议,解除本合同:(一)该楼顶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提前收回的;(二)该楼顶因社会公共利益或者城市建设需要被依法列入征用或者拆迁许可范围内的;(三)该楼顶在合同期内因不可抗力导致毁损、灭失或者被

10、鉴定为危险房屋的;(四)因非甲乙双方原因,确实致合同无法履行的或履行对一方利益构成重大损失的;因上述第一、二项原因需迁移基站的,甲方应及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时间等有关事项书面告知乙方,由乙方和拆迁人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协商处理。在乙方和拆迁人就基站迁移未达成一致意见,甲方应继续保证基站的正常运行,不得擅自中断通信电源,或阻挠乙方工作及维护人员进出基站。9-3 甲、乙双方同意在合同期内,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一方可提前 30 日书面通知另一方解除本合同。责任方除承担相关责任外,需另行赔偿另一方 4000 元。(一)甲方提供的房屋存在重大的结构安全隐患;(二)因乙方原因造成房屋主体结构损坏的

11、;(三)乙方逾期不支付使用费累计超过-个月的;因上述原因提前终止合同的,合同双方应办理清算手续,订立终止合同协议,解除本合同。9-4 为确保公众利益,维护移动通信网络的正常运行。甲、乙双方承诺,合同期满,无异议继续履行,价格双方再商议,双方应在合同期满三个月前再行签订新的合同。第十条第十条 房屋、场地返还时的状态房屋、场地返还时的状态10-1 除续签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终止或租期届满后的 10 日内返还该楼顶场地和原有设施设备,非甲方原因逾期返还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人民币 50 元/日向甲方支付占用期间的使用费,不可抗力除外。10-2 楼顶场地和原有设施设备返还时,除甲方同意保留的之外,乙方

12、的装修和安装的设施设备应予以拆除,拆除费用由乙方承担。10-3 乙方返还的楼顶场地和原有设施设备,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的状态。返还时,由甲方进行验收,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违约责任违约责任11-1 该楼定场地和原有设施设备交付时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 30日内进行修复。逾期不修复的,经甲方同意可核减使用费并变更有关使用费条款。11-2 在签订本合同时,因甲方未告知乙方该楼顶已抵押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负责赔偿。11-3 合同期内,应根据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及时履行维修、养护责任,凡不履行维修、养护责任致使楼顶和原有设施设备损坏的,承担维修、养护责任的一方应承担相应

13、的赔偿责任。11-4 乙方未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或者超出甲方书面同意的范围和要求,擅自改变房屋结构,或擅自铺设电源线路、增添设施设备等进行装修和设备安装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恢复,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以赔偿。11-5 因甲方的原因,影响乙方进行基站装修和设备安装及系统维护,造成乙方基站通信无法正常使用的,甲方应承担通信损失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12-1 如果合同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双方应首先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该争议。如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下列第 2 种方式解决:(一)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向房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十

14、三条第十三条 其它条款其它条款13-1 本合同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可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等情况。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本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规定或者本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13-2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生效。13-3 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条款。本合同补充条款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本合同及其补充条款内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铅印文字具有同等效力。13-4 甲、乙双方在签署本合同时,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责任清楚明白,并愿按合同规定严格执行。如一方违反本合同,另一方有权按本合同规定追究违约责任。13-5 甲、乙双方以挂号信方式邮寄法律文书的,即视为法律文书已经通知并送达对方。合同期内,如一方联系地址发生变化,应提前 15 天将新的联系地址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13-6 本合同连同附件一式六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持两份,均具有同等效力。甲方(名称): 乙方(名称):甲方代表人: 乙方代表:签署: 签署: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日期: 年 月 日 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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