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我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质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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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对我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质疑对我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质疑对我国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质疑作者:赵信忠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肇始于十九世纪末期的美国,英美法系国家形象地称之为“刺破公司的面纱” (piecing the corporate veil) 。这一理论认为:公司股东以其出资额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债权人承担无限责任,公司的独立人格犹如一层面纱,把股东和债权人隔离开来;可是一旦股东滥用公司人格,就揭开这层面纱,由隐藏在公司背后的股东向债权人直接承担责任。这一法理自从在美国产生后,因其适应了社会经济的发展,遂为英、德、日等国家和地区所仿效,并得到发展。在设计公司

2、法人格被滥用的法律对策时,研究、参考先进国家和地区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必要的。有不少学者进而主张,在我国也可径直适用这一法理。 (注:持这种主张的文章很多,可参阅龙英锋:“揭开公司面纱”理论之探析及借鉴 , 现代法学1995 年第 1 期;向杰:论法人否定原则 , 政治与法律1996 年第 3 期;胡光志:公司人格否定与公司人格扩张 , 现代法学1998 年第 9 期, 不一一列举。 )这种主张是值得商榷的,笔者认为,无论是从该法理自身还是从外部原因来看,在我国现阶段都不宜适用这一法理。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不是医治“公司百病”的“万能药” ,不可乱套滥用。一、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自身存在两大缺陷

3、:理论上模糊不清、缺乏统一的适用标准和要件,在实践中适用起来困难且易导致不良司法后果。世界各国都尽量避免适用这一法理有学者指出:揭开公司面纱理论有一定的局限性,不是令人满意的法律理论。 (注:石静遐:母公司对破产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关于“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探讨 , 法学评论1998 年第 3 期。 )这一理论存在两大缺陷。其一,未能论证股东对滥用公司法人格行为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股东承担的是违约责任还是侵权责任?显然股东承担的不是违约责任,但又是如何成立侵权责任的呢?中外学界对此都未澄清。即使是在作为该法理母国的美国也是如此。美国的卡德沃佐法官曾就此法理评论说:全部问题仍然被包裹在暗喻的迷雾中。

4、美国有学者认为,刺破公司面纱,是由比喻和形容词构成的法理,是脱离商业现实的一个智力结构,其比喻不过是一些结论性词句,既无助于对作为法院行为基础的政策与事实考量来理解,也未对预测未来案件的结果有所助益,其结果是带来成百上千个相互龃龉又完全不可理解的判决。日本也有学者指出,实在是难以从理论上论证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注:陈现杰:公司人格否认法理述评 , 外国法译评1996 年第 3 期。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存在的第二个缺陷是,没有确立统一的适用标准和要件。如何认定股东对公司法人格的行为构成滥用,没有统一的标准;同时在归责原则上是实行过错责任原则还是无过错责任原则,在构成要件上是否要求股东对公司

5、法人格滥用的行为造成损害等问题,都没有统一的认识。不仅是该法理最为发达的美国,而且两大法系其它国家“就该原则(即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问题尚未确定一个能适用于任何场合的一般原则。各国法院在具体适用时,往往感到棘手” (注:张国明:公司人格否认原则研究,载当前民法经济法的热点问题 ,人民法院出版社 1995 年 2 月版。 )问题还不仅于此。某一法律制度,倘其在理论上模糊不清、没有确立统一的适用标准和要件而又在司法中得到适用的话,不仅会造成法官适用的困难,而且还是相当危险的,极易造成法官的主观臆断和司法擅权,导致错误裁判甚至腐败。法律规范的明确性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对此我们要有清醒的认识,绝不

6、能轻易引进、适用存在上述缺陷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正因为如此,世界各国都尽量避免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与盛行的法人格否认的理论学说形成鲜明对比的是:各国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对法人格的否认却一贯采取相对谨慎的态度,在尊重法人独立人格的基础上仅把其适用视为一种例外” (注:南振兴、郭登科: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法学研究1997 年第 2 期。 ) 。 英美法系的英国“在适用法人人格否认上较为谨慎和保守” (注:南振兴、郭登科:论法人人格否认制度 , 法学研究1997 年第 2 期。 ) 。 大陆法系国家也是如此。德国的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被称之为“直索” 。 “可是在德国法律中,只有在很少的情况

7、下,股东才对公司的债权人承担个人责任” 。 “但是除了这些特殊的法律规定之外,法院很少去揭开公司的面纱 ,判决股东对公司的债权人负个人责任” ,“甚至当一个公司是由单一的股东控制,而且公司的资本基础已不够充实时,法院也并不总是将公司撇开,去让单一的股东承担债务责任。 ” (注:(德)罗伯特霍恩、海因科茨、汉斯g 莱塞:德国民商法导论 ,楚建译,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年 12 月版,第 265266 页。 )这也就是说,即使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适用的典型场合一人公司或空壳公司,德国法院也对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持相当保守的态度。在日本,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通常被叫做“法人格否认” ,日

8、本继受德国学说,倾向于尽量限定和缩小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范围。两大法系国家对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是如此的保守,提醒我们在考虑是否引进、适用该法理时应格外谨慎。二、从法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要求这一原理而言,我国现阶段也不宜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经济基础决定着包括法在内的上层建筑,同时上层建筑反过来又为经济基础服务;当经济基础发生变化时,上层建筑也随之发生变化。法是经济的产物,必须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法就在适应经济的发展中不断调整自身,形成了不同的法律制度。马克思对这一经济与法的关系曾有过经典表述:“法的关系正象国家的形式一样,既不能从它们本身来理解,也不能从所谓人类精神的一般发展来理解,相反,

9、它们根源于物质的生活关系,这种物质的生活关系的总和”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13 卷,第 8 页。 )在资本主义经济上升时期,经济的起飞提出了筹集大量资金的强烈要求。而公司法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正好满足了这一要求,这一制度的重大功能就是减少投资者的风险,刺激、鼓励投资,筹集巨额资金。有限责任制度是经济发展的强大推动力。美国学者巴特尔指出,有限责任公司是最伟大的发明,其产生的意义甚至超过了蒸汽机和电的发明。 ” (注:蔡立东:公司人格否认论 ,载民商法论丛第 2 卷,法律出版社 1994 年 2 月版。 )马克思也指出:“假如必须等待积累以使某些单个资本增长到能够修建铁路的程度,那么恐怕直到

10、今天世界上还没有铁路。但是,集中通过股份公司转瞬之间就把这件事完成了。 ” (注: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 23 卷,第 688 页。 )当资本主义经济有了长足发展进入垄断时期后,社会一改追求经济扩张的片面取向,转而兼及追求稳定,侧重于保持高度繁荣的现状和维护现有的良好秩序。正是在这种大背景下,当公司法人格被滥用较多时,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也就应运而生了。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对公司法人格独立有限责任制度的矫正与衡平,它的功能是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实现一般正义和保障社会稳定。法律制度是适用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产生的。明白了这一点,我们就不难理解为什么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首先产生于十九世纪末的

11、美国,并唯独在美国得到滥觞,应该说,在资本主义公司制度发展初期,西方国家包括美国滥用公司法人格的现象就已出现了,一如我国目前现状。但那时在资本主义国家并未产生和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这正是法必然适应经济发展的原理使然。我们在进行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借鉴国外法理时,一定要根据现实国情与需要进行抉择。我国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处于建立和上升时期,正需要刺激、鼓励投资,筹集巨资办大事,进行基础建设。这就是我国现阶段的经济基础提出的要求。法律制度的设计和借鉴国外法理必须符合这个要求。因此我们不宜随便引进、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三、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是唯一必要的吗当出现公司法人格被滥用的情形时,公司法人格否

12、认法理是不是唯一有效的法律救济手段,是否还有其它法理对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起着功能替代的作用?中外学者对此作了肯定的回答,都认为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不是唯一的法律救济手段。中国就有学者论证了大陆法系的严格责任法理能起到相当于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作用。(注:范健、赵敏:论公司法中的严格责任制度 , 中国法学1995 年第 4 期。 )还有学者认为,当母公司滥用子公司的人格导致子公司破产时,就有揭开公司面纱、多国企业整体责任、严格责任、公司集团法的专门规定等多项法律救济手段。 (注:石静遐:母公司对破产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关于“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探讨 , 法学评论1998 年第 3 期。 )日本学者对公

13、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必要性提出了质疑:“此法理适用的必要性是否存在,如果存在的话,把它作为统一的法理来理解又是否妥当呢?(注:(日)森木滋:法人格的否认 ,李凌燕译, 外国法译评1994年第 3 期。 )他们认为自己并未周延地证明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必然性或不可替代性。 (注:陈现杰:公司人格否认法理述评 ,外国法译评 ,1996 年第 3 期。 )再说, “由于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适用主要是一种事后规制行为,而其适用要件及适用场合又多以判例法约束之,所以,该法理被滥用的可能性也并非不存在(注: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法律出版社 1998 年 11 月版,第 180 页。 ) , 可见

14、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也并不总是有效的。况且,从未来发展来看,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有可能被取代。有学者认为,在国际法解决集团公司破产的方法论上,实体法的观点,包括揭开公司面纱的理论,终究会被企业法的观点所取代,这是不容置疑的发展趋势。 (注:石静遐:母公司对破产子公司的债务责任关于“揭开公司面纱”理论的探讨 , 法学评论1998 年第3 期。 )与所有成文法一样,公司法人格制度自身存在法律漏洞,无法对公司股东形成一种完全有效的约束机制,这是公司法人格被滥用的根本原因。尽管我们不能追求成文法的绝对完美,但从理论上讲,尤其是对大陆法系国家来说,解决此问题的根本之道还是在于从立法上堵塞漏洞,而不是引进公司

15、法人格否认法理。我们知道,美国公司法采用灵活资本原则并实行授权资本制,这就给公司法人格被股东滥用提供了机会。相反,大陆法系国家实行资本确定原则就从立法上堵塞了漏洞,减少了公司法人格被滥用的机会。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一定是在相关实定法难以救济受损害的当事人时,才发生作用。换言之,如果相关的实定法可以制裁股东滥用公司法人格和股东有限责任的行为,特别是能足以弥补受损害的当事人,则无必要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 ” (注: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 , 法学研究1998 年第 5 期。 )可以预期,随着公司法人制度的不断完善, 过去靠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解决的问题,将越来越多地体现在公

16、司法中,以便通过立法的方式更好地规范公司法人主体。正如日本学者指出的那样:“法人格否认法理,与其说对该法律构成自身有意义,毋宁说在指明现行法的不完备这一点上有真正的意义。因而,即使现在不得不用法人格否认法理来解决的问题,将来也必须纳入新的立法发展中,以缓和现行一般私法解释论的僵化性。现在叫做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东西,必须被吸收到不断的法律形成和发展的过程中。 ” (注: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 ,法律出版社 1998 年 11 月版,第 180 页。 )四、我国司法的传统习惯与落后现状是适用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的严重障碍日本学者曾就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说:“关于这一法理的适用范围,多数人认为它是基于正义、衡平的理念,作为例外的判例法理而存在的” (注:(日)森木滋:法人格的否认 ,李凌燕译, 外国法译评 ,1994 年第 3 期。 )的确是这样, 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不是一种立法和事先预设,而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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