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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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文陕铁院201089 号关于印发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 的通知院属各部门:依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教办函【2010】44 号)和陕西省教育厅办公室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施行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的通知(陕教秘办【2010】3 号)要求,制定了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经广泛征求意见,并于 2010 年 7 月 12 日院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准予实施。为加强对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的领导,确保落实信息公开工作的各项任务,建立信息公开工作的长效机制,经 7 月 12 日院长办公会研究决定:成立学院信息公开工作

2、领导小组、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反馈监督办公室,其组成如下:2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党委副书记(纪委书记)任副组长,其余院领导为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由科技信息处、人事处、教务处、学生处、后勤处、党委办公室、院长办公室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院长办公室。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反馈监督办公室:由监察审计处、工会负责人组成,设在监察审计处。现将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印发全院,请认真学习,按照实施要求做好信息公开工作。二一年七月二十八日主题词:学校管理 信息公开 细则 通知抄送:院领导,存档。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院

3、长办公室 2010年7月28日印发3打印人:黄瑞芳 校对人:黄跃翔 共印5份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第一章 总则总则第一条第一条 为了保障学院教职员工、学生和其他社会主体依法获取学院信息,提高学院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治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陕西铁路工程职业技术学院信息公开实施细则(试行),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二条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学院信息,是指学院在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涉及学院教职员工、学生和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或者公共利益,

4、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三条第三条 学院设立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学院信息公开工作。第四条第四条 学院设立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负责处理信息公开日常工作。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的具体职责为:(一)具体承办学院信息公开事宜;4(二)维护和更新学院公开的信息;(三)组织编制学院的信息公开指南、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和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四)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五)与信息公开有关的其他职责。学院设信息公开工作反馈监督办公室,负责监督信息公开的日常工作。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直接领导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信息公开工作反馈监督办公室。第五条第五条

5、学院信息公开应当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高等学校信息公开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规章所确定的原则,且不得危及学院的安全和稳定。第二章第二章 公开的范公开的范围围第六条第六条 学院信息除下列情形外,都应当予以公开:(一)属于国家秘密的;(二)属于商业秘密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商业秘密被泄露的;(三)属于个人隐私或者公开后可能导致对个人隐私造成不当侵害的;(四)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相关记录和保存的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5(五)与查处违纪行为有关,公开后可能直接影响查处的;(六)与学院教职员工、学生及其他社会主体的合法权益或公共利益无关的;(七)法

6、律、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信息,有关单位或个人同意公开的或者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以公开。第七条第七条 学院对符合下列基本要求之一的信息主动公开:(一)涉及学院教职员工、学生和其他社会主体重大切身利益的;(二)需要学院教职员工或者学生广泛知晓或者参与的;(三)反映学院各机构部门的设置、职能、办事程序等情况的;(四)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第八条第八条 学院对以下信息重点公开:(一)学院名称、办学地点、办学性质、宗旨、办学层次、规模,内部管理体制、机构设置、学院领导等基本情况;(二)学院章程、规章制度及其

7、他规范性文件;学院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三)招生录取有关政策规定、报考条件、招生计划、招生章程等;毕业、就业有关政策规定、办事程序等有关情况;(四)学生奖学金、助学金、学费减免、助学贷款与勤工俭学6的申请与管理规定等;(五)财务、资产管理制度,财政性资金、受捐赠财产的使用与管理情况,仪器设备、图书、药品等物资设备采购和重大基建工程的招投标;(六)学院教育教学、科学研究以及社会服务等方面的政策、措施及其实施情况,教学与科研成果评选,获奖情况;(七)自然灾害等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预案、处置情况,涉及学院的重大事件的调查和处理情况。第九条第九条 除本实施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学院主动公开

8、的信息外,教职员工、学生和其他社会主体还可以根据自身科研、学习等特殊需要,向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申请获取相关学院信息,但是否准许,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核准,对于无法确定是否公开的,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第十条第十条 学院公开信息前,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审查。学院对信息不能确定是否可以公开时,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报有关部门确定。第三章第三章 公开的方式和程序公开的方式和程序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院通过学院网站、广播站、公告栏、办公平台、电子公告屏等便于学院教职员工和学生及其他社会主体知晓的7方式公开学

9、院信息,学院网站开设信息公开专栏。不同的信息可在不同的范围采取适当的方式公开。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院可根据需要设置公共查阅室、资料索取点等场所,为学院教职员工、学生和其他社会主体获取信息提供便利。学院重大事项的信息公开,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议决定后,可通过召集新闻发布会的方式予以公开。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院及学院各部门制作的信息,由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进行审核后予以公开;学院从教职员工、学生和其他社会主体获取的信息,若该信息由学院保存,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审核后,由学院负责公开。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属于学院主动公开范围的学院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10、。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院编制、公布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和信息公开目录,并及时更新。学院信息公开指南,包括学院信息的分类、编排体系、获取方式,学院信息公开工作机构的名称、办公地址、办公时间、联系电话、传真号码、电子邮箱等内容。学院信息公开目录,包括学院信息的索引、名称、内容概述、生成日期等内容。8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院教职员工、学生和其他社会主体依照本办法第九条规定向学院申请获取学院信息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数据电文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受理该申请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代为填写学院信息公开申请,但须申请人签名确认。学院信息公开申请应该包括以下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

11、或者名称、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的内容描述;(三)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的形式要求。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学院授权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申请获取学院信息的申请人根据下列情况分别做出答复:(一)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且已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取该信息的方式和途径;(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的信息;(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学院信息,本实施细则有特别规定的除外;(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不予公开的理由;(五)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六)申请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作出更改、补充。9第十八条第十八

12、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的内容,但是能够做出区分处理的,学院授权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信息内容。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院认为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公开后可能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应当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不同意公开的,不予公开。但是,学院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并将决定公开的学院信息内容和理由书面通知第三方。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学院收到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学院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5 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过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同意,

13、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 15 个工作日。申请公开的学院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的,学院征求第三方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本条第二款规定的期限内。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学院教职员工、学生和其他社会主体向学院申请提供与其自身相关的学院信息的,应当出示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证明文件,学院有权将相关证明文件复印留存。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学院依申请公开学院信息,应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无法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的,可以通过安排10申请人查阅相关资料、提供复制件或者其他适当形式提供。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学院依申请公开学院信息,除收取检索、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外,不收取其他费用。学院收取检索、

14、复制、邮寄等成本费用按照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收取的费用纳入学院财务管理。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申请公开学院信息的教职员工、学生和其他社会主体确有经济困难的,经本人申请、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核同意,可以减免相关费用。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学院授权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依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对拟公开的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对属于学院主动公开范围的学院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自该学院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完成保密审查;对属于学院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学院信息,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应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完成保密审查。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须召开内部工作会议

15、,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形成审查决议,并由出席审查工作会议的成员签字确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不能形成审查决议时,可委托学院保密工作办公室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由保密工作办公室出具审查意见,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再召开内部工作会议,依据该审查意见、法律规定和其他情形,形成审查决议,并11由出席审查工作会议的成员签字确认。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对拟公开的学院信息进行保密审查应当严格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出具的审查决议不符合法律、法规和国家相关规定,导致应当公开的信息未予公开或者不应当公开的信息予以公开的,给学院或者相关权利人的

16、权益造成影响的,签署审查决议的工作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审查决议上签署不同意决议意见的工作人员除外。第四章第四章 监监督和保障督和保障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学院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和信息公开工作反馈监督办公室对学院信息公开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学院在每年的 10 月 31 日前公布学院上一学年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学院主动公开学院信息的情况;(二)学院依申请公开学院信息和不予公开学院信息的情况;(三)学院信息公开的收费及减免情况;(四)因学院信息公开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五)学院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六)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学院教职员工、学生和其他社会主体认为学院12的信息公开工作办公室不依法履行学院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信息公开工作领导小组或信息公开工作反馈监督办公室举报。学院教职员工、学生和其他社会主体认为学院不依法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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