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毕业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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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SHANGHAI UNIVERSITY毕业设计(论文)UNDERGRADUATE PROJECT (THESIS)题 目: 论“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学 院 法学院专 业 法学学 号 06120332学生姓名 傅融指导教师 谌瑜起讫日期上海大学毕业设计(论文)目 录摘要:-2 ABSTRACT-31. 绪论-42. 第一章 “人肉搜索”应受规制之原因探讨-43. 第二章 “人肉搜索”对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84. 第三章 “人肉搜索”对人格尊严的侵犯-145. 第四章 刑法规制“人肉搜索”的探讨-186. 第五章 结论:对“人肉搜索”法律规制的设想-22论“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摘要众所周知,“

2、人肉搜索”引发了全社会对道德、伦理、法律的热烈讨论,在法学界也逐渐成为热点问题。“人肉搜索”是一把双刃剑,在大众百姓对正义、真相的追求过程中,它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它衍生出的网络暴力以及对公民人格权的侵犯等一系列问题,如果不对其进行法律规制,势必会影响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稳定。“人肉搜索”侵犯了隐私权、名誉权以及人格尊严,应当全面建立隐私权制度,区分公众人物与普通民众在隐私权保护上的不同,同时加强私法领域对人格尊严的保护,并通过“司法犯罪化”的刑法开放性措施和确立侵犯个人信息犯罪,来达到对“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关键词: 人肉搜索 隐私权 名誉权 人格尊严 刑法ABSTRACTWi

3、th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Chinas Internet, the number of netizens in China has been ranked first in the world, in the process, there are some new phenomena and new things, impact on social development, human flesh search engine is one of them.As is known to all, human flesh search engine led the w

4、hole society to vigorous debates on moral, ethical, legal issues.In legal circles, it also has become a hot issue.Human flesh search engine is a double-edged sword, in the mass people for justice and truth seeking process, it played a positive role, but it also spawned the network of violence and vi

5、olations of the right of citizens and a series of personality problem. If there is no legal regulation on it, it will certainly damage the construction of social stability and harmony.Human flesh search engine violated the privacy, reputation and personal dignity, privacy system should be fully esta

6、blished, distinguished public figures with the general public on privacy protection in different areas of private law while strengthening protection of human dignity, and through criminal justice of the criminal law measures and the establishment of an open criminal violat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7、, to achieve the human flesh search of legal regulation.Keywords: human flesh search;privacy;reputation;personal dignity;criminal law绪论近年来,“人肉搜索”已成为中国互联网最热词汇之一,同时,它也带来了一系列的社会问题。从“铜须门”到“华南虎”再到人肉搜索第一案的“王菲案”。31岁的姜岩在博客上诉说自己丈夫有外遇后,从24层跳楼身亡。此后,“北飞的候鸟”、“大旗网”和“天涯”三家网站纷纷刊登和转载网民对此事进行评论的帖子。在这些文章中,姜岩的丈夫王菲成了备受谴责

8、的焦点。因不堪忍受,王菲于2008年3月将三网站诉至北京朝阳区法院。法院受理后至当年7月历经三次开庭审判并专门召开54名高级法官参加的高级法官联席会议 高级法官联席会议是朝阳法院法官会议的形式之一。该制度创设的目的在于,发挥高级法官审判经验的传承作用,提高审判水平。会议中的意见也不具有强制力,仅作为承办法官审理的参考 就此案展开研讨,经过法庭的审理,已于12月18日召开宣判,此案的判决结果是张守奕、大旗网被判侵权, 天涯社区不构成侵权,王菲获赔精神抚慰金8000元。随后法院向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出了司法建议, 建议对网站及相关主体加强有效监管,并对互联网的运行和发展进行合理引导。江苏徐州曾立法限制

9、在网上透露个人隐私,也被解读为规制“人肉搜索”。“人肉搜索”俨然已成为我们生活中不可回避的一部分。法学界对“人肉搜索”尤为关注,因为“人肉搜索”引发的多属于法律问题,其中有许多热点问题值得深思,主要集中在隐私权、名誉权、人格尊严等人格权问题以及“人肉搜索”是否应犯罪化,直接受到刑法规制的问题上,研究这些问题对我国的法制建设也有重要意义。由于“人肉搜索”在极其重视隐私保护和人性尊严的法治发达国家几乎不曾发生,因此对其的研究基本上都在国内,这也表明它是具有中国特色、基于我国国情的产物。目前国内对“人肉搜索”的研究发展很快,对“人肉搜索”是否侵犯隐私、是否侵犯人格尊严、是否应该立法禁止、是否成立犯罪

10、都有探讨和争议。本文不揣浅陋,通过对“人肉搜索”与隐私权、名誉权之间的关系,“人肉搜索”和人格尊严之间的关系,以及“人肉搜索”是否应入刑法等问题的探讨与思考,提出自己对如何规制“人肉搜索”的观点和设想,以期引起进一步的研究和讨论。第一章 “人肉搜索”应受规制之原因探讨 第一节 “人肉搜索”现象概述 一、对“人肉搜索”现象的分析 (一)“人肉搜索”从何而来“人肉搜索”一词最早出自于猫扑论坛, 其基本的含义是一种人工参与的信息搜索机制。“人肉搜索”就是利用现代信息科技, 变传统的网络信息搜索为人找人、人问人、人碰人、人挤人、人挨人的关系型网络社区活动, 变枯燥乏味的查询过程为一人提问、八方回应,

11、一石激起千层浪, 一声呼唤惊醒万颗真心的人性化搜索体验。它是传统的人工调查与网络搜索引擎相结合的产物。 刘培合,田一宁.人肉搜索司法第一案之分析J.摘自当代法学,2009.5,127-131(二)“人肉搜索”具有社会性网民们之所以能够成功地进行无数次“人肉搜索”,其原因就在于人的社会性。有一个著名的六度空间理论:你和任何一个陌生人之间所间隔的人不会超过六个,也就是说,最多通过六个人你就能够认识任何一个陌生人。 Six Degrees of Separation,又称为六度分割理论或小世界理论等.它是一个数学领域的猜想,目的是要说明任何两位素不相识的人之间,通过一定的联系方式,总能够产生必然联系

12、或关系. 人和人之间的关系,看起来很遥远,实际上很容易就可以关联起来。正因为有一张人际关系的“天罗地网”,只要网民们团结起来,找一两个人实在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三)“人肉搜索”是一种自发的秩序“人肉搜索”作为一种自发形成的信息供给渠道 众多的“人肉搜索”案例以信息私力供给的方式发挥着克服信息失灵的作用,尤其对于信息的不对称和不准确问题,由于参与搜索者人数众多,便更有可能达致真实信息,从而揭露事实真相. 、非主流的社会控制方式 “人肉搜索”作为以道德评判形式出现的一种社会控制方式,其运行正是基于这样的机理:通过搜索,揭开被搜索者的“面纱”,将那些为道德所不欲行为者置身于其现实生活的群体并接受舆

13、论谴责. 和后现代的权利救济机制 根据学者的见解,在后现代法学思潮的影响下,自力救济将成为权利救济的常态. ,其生成具有深远的法社会学根源,属于哈耶克 奥地利知名经济学家和政治哲学家,对于法学领域也有相当重要的贡献.1974年获得诺贝尔经济学奖. 所谓之自发秩序。在其鸿篇巨著法律、立法与自由一书中,哈耶克将所有的社会秩序类分为不是生成的就是建构的,前者是指“自发的秩序”,后者则是指“组织”或者“人造的秩序”。其中,自发的秩序是一种自我生成的或源于内部的秩序,有别于由某人通过把一系列要素各置其位且指导或控制其运行的方式而确立起来的秩序;人造的秩序则是一种源于外部的秩序或安排,亦可被称为一个组织。

14、尽管哈耶克创建“自发秩序”理论的初衷乃在于捍卫自由资本主义秩序,其所谓之“自发秩序”在狭义上通常被理解为市场机制,一如亚当斯密所谓之“看不见的手”,但即便是哈耶克本人,亦不反对将“自发秩序”的外延拓展开去,以涵摄更为广泛的社会、经济和法律现象。这种现象可能存在于历史的长时段、亦可能仅存在于特定时期;可能遍布整个社会,亦可能仅存在于一定的组织范围。事实上,在哈耶克的理论框架中,自发秩序无所不在。而“人肉搜索”也正是这样一种秩序:它并非人为设计,亦无特定目的,但却能裨益于参与这一秩序的不特定的人。 朱娟.作为自发秩序的“人肉搜索”J.摘自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47-55

15、二、对“人肉搜索”概念的定义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为“人肉搜索”概念下一个定义:“人肉搜索”是一种具有社会性特征的、非人为设计的能使参与这一秩序的不特定的人受益的网络人工搜索引擎。 第二节 “人肉搜索”存在的积极性分析“人肉搜索”的运动之所以热火朝天地兴起并受到广大网民的追捧,原因就在于民众对于真相和正义的追求。回顾大大小小的“人肉搜索”事件,无一不是这两个原始动力在激发网民们的热情。当事人要么触及了道德底线和正义神经,要么掩盖了事实真相,而有关的政府部门反应迟缓甚至不作为,也“迫使”网民们自发地进行“矫正”和追索。一、“人肉搜索”是宪政供给不足时的替代性机制有学者也提出,“人肉搜索”实质上是

16、宪政供给不足时的一种替代性机制。中国的宪政道路一直非常艰辛,总处于断断续续、时有时无的不正常状态。20世纪90年代,中国确立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目标,宪法与法律权威、限制政府权利与保障人权、权力分工与制约都得到了包括政治家在内的大多数中国人的赞同,宪政建设正在逐步演进。但是,这一演进过程中,实体化的公民社会与政府结构尚未完成建构,现代意义上由这两个部分承担的社会动员或社会行动功能严重供给不足,同时,由于传统的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等基本权利难以获得合法性的支持,致使中国宪政建设面临重大障碍。 张子成.“人肉搜索” 的宪政之维J.摘自学术交流,2009.4,62-65互联网的

17、产生及其飞速发展,使全社会的舆论通道更加丰富,语言环境更加宽松,信息传递的速度更加快捷,人们参与公共事务的意识也进一步加强。话语权不再专属于政府,互联网为所有人创造了一个言论自由的平台,它已经成为组织公众讨论、分享公共信息直至参与政治生活的最主要载体。最经典的案例就是“华南虎照事件”,该案例中表达出来的最突出信息,是政府体制不健全,导致相当程度的失言、失信和失范,相反的是,民间力量在网上充分行使言论自由,组成了强大的公民社会,发挥了现实中几乎从未能够发挥的作用和功能。所以,就宪政演进过程中的政治现状而言,网络作为一种公共空间尽管存在不自足性,尽管有时也与私人空间相混杂,甚至侵犯私人空间,但它却

18、在无形中充当了公民社会和政府体制不健全“双重不规范”和言论自由、结社自由、游行示威等宪法权利“现实残缺”条件下的一种替代性机制。 同上. “人肉搜索”的产生也正是在这种宪政功能不足的中国国情下产生和传播的。 二、“人肉搜索”是网民舆论表达的需要 另一种声音认为,“人肉搜索”实质是一种舆论表达。网民进行“人肉搜索”的目的并不只是为了获取当事人的有关信息, 而是要通过对搜索对象真实信息的揭露来采取进一步的行动, 借以表达某种意见、态度和情绪。 邹军.作为网络舆论的“人肉搜索”及其规制J.摘自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100-109 发生在2008 年1月的“死亡博客”案中, 死

19、者姜岩的丈夫王菲、“第三者”东方, 甚至王菲父母、东方父母的姓名、工作单位、学历编号、联系电话、照片、博客等资料都被网民一一公布在网上。有网民按照这些电话一一拨打求证, 王菲和东方所供职的盛世长城国际广告公司的对外电话也被一些网民不停拨打。在盛世长城国际广告公司宣称已对王菲和东方做出“暂停工作”的决定后, 网民们又陆续分批次地到姜岩跳楼的小区去祭拜, 还有个别网民赶到王菲父母家, 追寻王菲、东方的下落。更有激动的网民在王家大门口用油漆写上“逼死贤妻,血债血偿”等字样。可见,“人肉搜索”只是网民发泄情绪的前奏, 他们找到当事人的目的是为了实施行动: 或者在虚拟的网络世界中表达情绪,或者在现实生活

20、中用实际行动来表明立场和态度。“人肉搜索”不断上演, 其中一个重要原因就在于中国网民的实际组成。通过对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CNNIC) 发布的历次调查统计结果进行分析可以看出, 中国网民群体的总体状况是: 年轻化、学历较高、收入较低、以城镇居民为主, 表现出明显的“草根”特征。这一群体对于民生艰难、社会不公、权利受损、权力腐败等有着切身感受, 同时, 他们并不具有权威的社会地位,又希望自己言论具有权威性和正当性; 于是, 便尽量调高自己立言的道德尺度, 争夺话语制高点, 以此强化自己发言的正确性和合法性。可以说, “人肉搜索”能否成功发动, 往往取决于事件本身对于网民“正义神经”的刺激程度。

21、 同上. 第三节 对“人肉搜索”负面作用之探讨一、“人肉搜索”作为一把双刃剑,其负面作用更为突出“人肉搜索”终归只是其他科技产品一样的搜索工具,它折射出的是目前我国社会发展的现状,它既可成为舆论监督的利器,为民众服务,特别是在当前中国的社会转型期,作为市民社会的替代性机制的“人肉搜索”具有正当性,其公益化发展趋势及前景有利于克服自身缺陷,推动公民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国家的建设。同时我们应当认识到,“人肉搜索”也极易导致网络暴力,沦落为侵犯他人权利的手段。作为一种网络表达方式,“人肉搜索”反映了公众对正义和民主的诉求,而这种诉求是一把双刃剑,而其消极的一面常常更显突出。(一)网络表达具有增进民主和诱

22、致秩序失范的双重属性网络表达一方面具有民主塑造功能,对催生公民意识、拓展民主广度、增进民主深度具有启迪意义;另一方面,网络表达在开启言论自由新时代的同时也创造了一个政府治理缺失的公共空间,产生了一些民主性隐忧,它可能引起公共秩序的紊乱、诱发多数暴政并导致政府在网络语境下的行为失态。 陈伯礼,徐信贵.网络表达的民主考量J.摘自现代法学,2009.7,156-166 (二)作为网络表达方式的“人肉搜索”的情绪失控倾向网络表达具有情绪失控倾向。在网络上,人们发表意见有时缺乏应有的理性,对许多不良社会现象声讨和遣责往往偏离理性的轨道,带有强烈的个人偏见。普通大众在特定的情况下通常会对这些错误的观点或看

23、法产生认同感,形成某种非理性的、情绪性的共鸣,这种共鸣往往会造成网民情绪失控,为不良后果的产生埋下了隐患。二、“人肉搜索”应当受到规制 设想一下,如果某一团体或个人掌握了所谓的主流话语权,网络民意就会成为其呼风唤雨、为所欲为的工具。众多“人肉搜索”事件以及每天都会出现的“网络热帖”里,冥冥之中仿佛总有一股力量在引导网民对某一个问题、某一个角度狂轰滥炸,而无视应有的不同观点和见解。事实上,这可能就是网络炒作集团的“杰作”。而当网民们的理性逐渐丧失,陷入某种追求正义和真相的假象中时,网络暴力随之而来,大量侵犯隐私权、名誉权、人格尊严的事件汹涌而至,甚至连当事人的生命权、健康权都如风中残烛。因此,“

24、人肉搜索”在满足了民众对正义、民主、自由的追求的同时,也对众多事件的当事人造成了伤害,其中牵涉到了隐私权、名誉权、人格尊严等法律问题,更进而上升到了是否应将“人肉搜索”犯罪化,受刑法直接规制的高度。长远来看,如果法律不及时对“人肉搜索”进行规制,势必会引发更严重的后果,威胁到法治国家的建设与和谐社会的稳定。第二章 “人肉搜索”对隐私权、名誉权的侵犯 本章主要探讨“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问题.因为隐私权问题较为复杂,有必要重点讨论. 第一节 “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之探讨 一、如何判定“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 (一)隐私权综述 1、隐私权概念的产生与变迁个人私生活不受干涉,是个人尊严和人格独立的基本

25、要件。这种“私生活的自由”,可以追溯到法国的人权宣言。近代社会早期,个人私生活的保障,主要通过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刑法上的损害名誉罪和宪法上的秘密通讯与居住自由等规定来实现。1890年,美国学者在哈佛法律评论撰文首次提出隐私权概念,认为“由于技术的进步和都市报纸的窥私癖,有必要为隐私提供新的法律保护。快速照相和报社已经侵犯了个人和公民生活的神圣领地,许多机械设备的使用使我们面临着这样的威胁,最亲近的人们之间说的悄悄话也将被从屋顶上宣扬出去。隐私权之所以值得保护,是因为它体现了个人自决、自我控制、尊重个性和人格发展的价值,而这些最终源于对作为独立主体的人的尊重。”进入20世纪,随着人际交往的复杂化

26、与信息社会的发展,隐私权概念逐渐受到重视而成为宪法上的权利。美国佐治亚州高等法院于1905年认可隐私权的存在,随后全美各州法律都确认隐私权是一种法律权利。1965年后,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判例中明确承认隐私权是宪法上的独立权利。 戴激涛.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权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J.摘自法学,2008年第11期,40-52隐私权的概念,从古典理论认为的“独处的权利”,即以规避私事的公开为目的,属于个人消极性权利,到进入信息时代后转变为以幸福追求权为主要根据,并由判例和通说所确认的权利。它广泛地意指那些与个人的人格意义上的生存密切相关的重要私人事项,可由个人自律地加以决定的自由。对于隐私权的保护也

27、逐渐从私法保障提升至宪法保障。 2、隐私界定的争议对隐私的界定, 学界一直存在争议。有学者认为,隐私有三种形式: 一是私人信息, 为无形的隐私;二是个人私事, 为动态的隐私;三是个人领域, 为有形的隐私。也有学者认为, 隐私并不等于个人信息, 尽管他们有交叉的部分。个人信息包括姓名、出生年月、身份证号码、特征、指纹、婚姻、家庭、教育、职业、健康、财务状况、社会活动以及其他足以用来识别该个人的资料。而隐私则要满足一定的条件。还有人认为, 隐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一是须属个人生活中的事实, 二是须该事实不欲外人知晓。只有满足这两个条件的个人信息才能称为个人隐私 。 罗以澄,文婷.人肉搜索与隐私侵犯

28、J.摘自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7,86-90 当然,这些都是从法律上来定义隐私权。隐私因为具有很强的主观性, 无法作出细致的界定。 3、隐私是一种控制权隐私更倾向于指一种保护自已不受他人或机构行为侵犯的权利,是对自己个人信息的一种控制权。隐私并不意味着信息永远不会出现在公众视野中,而是指个人可以对公开哪些信息以及向谁公开进行控制。 (二)对“人肉搜索”是否侵犯隐私的判定由于隐私是一种控制权,因此所谓侵犯隐私,就是被侵犯的人失去了对信息环境的控制,如他不想让别人知道的某些个人信息被泄露了。由此可以判断人肉搜索中的某些案例是属于侵犯了隐私,如网友对“铜须”事件、“王菲”事件的跟

29、踪调查,导致了当事人不能对自己的个人信息的发布进行控制,从而侵犯了隐私。有学者主张,可以按照与人格尊严有无直接关系把个人信息分为两类:一类是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另一类是与人格尊严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从而确定“人肉搜索”侵犯隐私的界限。所谓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是指即使不考虑后续的滥用行为,某些个人信息,如裸照、性生活信息等,一般来说,这类信息一经披露或为人知悉,即可对主体的人格尊严、社会评价或内心精神造成消极影响;而与人格尊严没有直接关系的个人信息,如电话号码、家庭住址、工作单位、教育背景等个人信息,对其披露或一般正常的使用都不会对主体造成任何伤害;对主体造成伤害的只

30、可能是后续的滥用行为。为此,对于该类个人信息,即使是未经许可的披露或使用,只要不构成滥用,就属于合理使用范畴。如果属于滥用,那么,法律应该根据滥用行为所具体侵害的利益为主体提供相应的保护,如立法应该通过承认通信自由或信息自由的方式,对于那些拨打骚扰电话、发送垃圾短信、垃圾邮件等行为予以规制。因此,法律规制的重点应该是后续的滥用行为,而不应该是一般的披露或使用行为。 刘德良.对“人肉搜索”第一案判决的质疑.摘自中国网专家博客网站,http:/ 可见,对“人肉搜索”怎样才算侵犯隐私,不仅要看当事人是否失去了对个人信息的控制,还要判断这些个人信息是否与人格尊严有直接关系,如果没有直接关系,则因将焦点

31、放在后续行为上,即看其是否被滥用。(三)隐私权的保护并非绝对1、问题的提出隐私权不仅受到民法保护,更受到了宪法的保护。作为一种私人权利,民法对其的保护旨在防止其他自然人的侵犯;作为一种公民权利,宪法对其的保护则是防止国家机关和国家权力的侵犯。那么,当“人肉搜索”侵犯了隐私权,两者发生了碰撞,是否应当无条件地保护隐私权,即对隐私权的保护是否也应有一定的界限呢? 2、隐私权的保护应区别对待 “人肉搜索”在某种程度上,可以高效地完成网络监督功能。如“躲猫猫”事件,网民们充分发挥互联网的民主监督功能,最后政府邀请网民介入调查监督。官员本来就是为人民服务, 应该受到人民监督。介入隐私是否合理在于它的出发

32、点不是满足一种欲望,而是实现一种权利。但对那些没有寻求公众关注的普通人,其隐私权一般是不可侵犯的。对普通公众而言,他们拥有隐私权,也就拥有了对个人信息的控制权。个人信息在一个可控制的范围内发布,就不能判定为侵犯隐私。如果对方不能接受,我们就没有权利去主动搜索其个人信息。因此,隐私权不是绝对的,对其的保护是有条件的、相对的,应有一定的界限。这种界限也给“人肉搜索”的法律规制提供了参考依据。 第二节 “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能否正当化之讨论一、言论自由是否使“人肉搜索”正当化之分析言论自由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受到宪法保护,也是“人肉搜索”正当化的理由之一。“在互联网上,没有人知道你是一条狗。”这条

33、经典名言道出了“人肉搜索”引发网络暴力的一大诱因,即互联网的匿名性和虚拟性。“在互联网这个没有国界、没有集中管理的虚拟空间里,用户可以以任何身份(使用自己的真名、假名或者匿名)出现在电子邮件、聊天室、论坛等网络平台上,自由地发表言论。而且,匿名意味着在网络的虚拟世界中可以与现实世界中的身份相去甚远。如果涉及侵权,寻找责任承担者也更困难。而且,公民个体作为网络传播者大多缺乏相应的训练,不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不能够清晰界定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对他人隐私权的侵犯,可能导致网络侵权更为普遍。” 罗以澄,文婷.人肉搜索与隐私侵犯J.摘自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7,86-90 那么,当它和

34、隐私权产生冲突时,应该如何在两者之间进行平衡,就成了摆在我们面前的重要问题。 言论自由虽然是宪法保护的基本权利,但其仍然是有一定限度的自由。任何权利都有被滥用的可能,并由此带来基本权利之间的冲突。言论自由不是绝对的权利,自由不仅意味着个人拥有选择的机会并承受选择所带来的负担,还意味着他必须承担其行动的后果,接受对其行动的赞扬或谴责。通过立法对言论自由进行限制符合宪法保障人权的目的。“从控制和避免披露某些自身事务的能力这个意义来说,隐私是一种广为承认的价值,是人类繁荣的一个重要条件。言论自由和新闻出版自由,也同样是值得深深珍爱的价值。一般的言论权和出版权,是人类自由和民主自治的基石,它意味着人们

35、有权谈论和公开他人事务,包括他人所不愿被谈论和公开的事务。言论自由和隐私之间的矛盾,与其说是各自阵营之间的冲突,不如说是我们每个人内心之中的一种矛盾。隐私和言论都是极其重要的价值,而人们通常对两者也都极为崇尚。尽管言论和隐私之间的矛盾几乎不能算是新鲜事,但这种矛盾正在急剧扩张。新技术极大推动了通讯和表达的发展,但也预示着对隐私的新的威胁。当然,如果媒体把隐私公之于众,就会加重侵犯隐私所造成的损害,而公众想要了解他人隐私的胃口,以及媒体想要满足这种胃口的意愿,都已变得更为明显。这些新发展使得隐私日益脆弱,也促使我们在平衡言论自由和隐私时更要考量新的因素。” See Paul Gewirtz ,

36、Privacy and Speech , The Supreme Court Review , Vol. 2001,2001,P.165显然,隐私权和言论自由之间,我们首先应承认言论自由具有核心地位,但也应认同隐私的重要价值,如何在法治国家的建设中寻找到保护隐私的更大空间,而同时又不损害公众的言论自由,是值得我们重视的一大课题。 二、道德上的瑕疵不能使“人肉搜索”具备正当性 道德上的瑕疵能否成为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名誉权合理化的理由也值得讨论。众所周知,很大一部分人肉搜索案件都是由于当事人触犯了道德底线,为公众的道德观念所不能接受而发生的。在王菲案中,当事人因为有婚外情而导致妻子自杀,由此激起

37、网友们的愤慨,最终对王菲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造成了侵害。那么道德上的瑕疵是否可以用作侵权的抗辩理由呢?换言之,道德的败坏能否使得“人肉搜索”可以冠冕堂皇地肆意侵犯所谓“活该”的人呢?答案是否定的。理由如下: (一)道德判断与权利享有应严格区分。虽然王菲在庭审中承认确实曾有婚外情这一事实,而且这一行为无疑违反了我国婚姻法所要求的夫妻忠实义务是一种违法和背离社会道德标准的行为,理应受到舆论的谴责。但这并不等于说,一个违反了道德标准和法律的人,就丧失了一切法定的权利,例如名誉权和隐私权。 任何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无论其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年龄、家庭出生、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等,都应享有名誉

38、权、隐私权,任何个人和法入不得用侮辱、诽谤、泄露他人隐私等方式损害公民的名誉,侵犯他人隐私。虽然王菲在道德上具有可谴责性,但他所享有的隐私权和名誉权是宪法和法律所赋予的,非有法定理由不得随意剥夺和侵害。(二)“道德与法律的两分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标志。道德是法律的重要基础之一,但道德对法律的影响主要表现于立法层面,在司法层面上,法官面对的是平等的人,所依据的裁判规则应当是法律渊源。特别是在有明确制定法的情况下,不宜直接援引原则或道德律令对案件进行判断。因为如果可以任意离开法律条文,援引法外规则进行司法。法官将被赋予几乎无限大的裁量权,立法权将被架空,法律的确定性就将荡然无存。因此,法官对诉争当

39、事人权利义务、某一行为是否侵权的判断。应当优先适用法律而非法外规则。” 徐娟,胡昌明.道德瑕疵不能成为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抗辩理由J.摘自人民司法,2009年第14期,22-26 法官如此,那么网民、媒体和网站经营者更无权因一个人道德上有问题而肆意侵犯其合法权利。法律是法律,道德是道德,“人肉搜索”不能代替法律对道德败坏者进行谴责和惩罚。因此,道德上的瑕疵决不能成为“人肉搜索”正当化、网络暴力正义化的借口。 第三节 “人肉搜索”侵犯网络隐私权之探讨 一、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的新发展网络隐私权 网络隐私权是指在网络交易过程中,公民享有私人生活安宁和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犯、知悉、搜集

40、、利用或公开的一种人格权。 王媛媛.网络繁荣时代背后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J.摘自理论学刊,2007.1,90-91 网络隐私权就其实质而言,仍属于隐私权的一种,是隐私权在网络环境下的延伸。它并没有带来新的隐私权问题,只是使已经存在的许多有关隐私权方面的问题,如信息的机密性、信息的确定性和信息的整体性变得愈加复杂。二、和“人肉搜索”有关的侵犯网络隐私权的表现形式 (一)非法收集、复制、滥用个人信息资料由于“人肉搜索”需要当事人的个人信息越详尽越好,网站和网民也使出浑身解数,如破解个人账户、购买非法获取的个人资料等,并在网络上大肆传播以达到扩大影响力的目的。 (二)通过博客网站让隐私暴露在大众面前

41、 博客, 就是在互联网上用网络日志的形式记录生活的一种高人气的形式。在博客上撰写文章,和传统的写日记表面上相似,但却有着本质区别:传统的日记重在保密,因此即使失实或是恶意杜撰,一般不会涉及到侵害他人隐私权和名誉权的问题。而博客上的文章是公开的,如果跟论坛捆绑,那么它的传播速度、传播面都是惊人的,尤其是对关于知名人物的文章,其点击率更高,由此带来的一系列利益获得也十分可观。显而易见的是,“人肉搜索”事件中很大一部分就是通过侵犯网络隐私权而形成的,受害者的隐私在网络上被肆无忌惮地大肆宣扬,直至大肆诽谤。这一过程中,当事人的隐私权和名誉权都受到了侵害。 最著名的案例便是谢晋遗孀诉“大嘴”宋祖德诽谤谢

42、晋一案,其侵权途径便是通过博客这一工具 第三节 侵权责任法对“人肉搜索”的回应及不足 一、实务中处理“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现状及不足我国民法通则没有对隐私权做出明确规定, 而是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采取间接保护方法,以名誉权涵盖隐私权的方式, 规定对侵害他人隐私权, 造成名誉权损害的, 认定为侵害名誉权, 追究相应的民事责任。如此一来, 隐私权便成为名誉权的下位概念, 但在司法实践中隐私权的概念难以明确界定。当然, 任何人认为自己的隐私权受到了侵犯, 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都可以起诉,这是公民权利救济的法律手段。在“人肉搜索第一案”中,王菲便是以侵犯名誉权

43、的名义向法院起诉,而其中实际包含了申请对隐私权受到侵犯的救济。可见,目前实务中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情况,采取了归入名誉权案件的做法,显然不是长久之计,立法应对此作出明确回应。二、隐私权在侵权责任法中得到明确之前提到,我国一直以来在司法实践中,对侵犯隐私权的案件以名誉权案件进行处理,这也是立法缺位造成的。而在新出台的侵权责任法中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侵害他人民事权益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该法第二条规定,“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

44、、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可以发现,这是我国法律首次明确将隐私权列入保护范围,实为立法上的一大进步。这也将名誉权和隐私权区分开来,按照原本的司法解释,披露隐私没有致使名誉受损的情况下不构成侵权,而现在隐私权的救济则有了法律依据。这也可以看作是立法者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回应。三、网络服务提供者受到立法规范值得关注的是,该法对网络侵权的主体作出了区分,即网络用户和网络服务提供者。传统隐私侵权行为人构成比较简单,都是行为人直接造成了侵权的结果。而网络隐私侵权的主体则包括直接侵权人和间接侵权人两类。直接侵权人就是在网络上挖掘、发布受害人个人隐私的行为人。这

45、些直接指向现实社会的信息非常可能涉及到对受害人人格尊严的伤害乃至于导致其社会评价降低。而间接侵权人就是为侵权信息的发布提供平台的网络服务提供商(ISP)。 杨诚,宁清同,黄凯宁.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浅析J.摘自学术界,2009.3,175-179 众所周知,网络社区的存在、发展与网络服务提供商是分不开的,而点击量的大小也是网络服务提供商能否盈利的重要指标。为了吸引网民的眼球,增加点击量,网络服务提供商往往会默许乃至纵容网络隐私侵权行为的发生。例如,在大量“人肉搜索”事件中,就是网络服务提供商对涉及隐私侵权的主题不加以屏蔽甚至推荐、置顶,使得该主题造成的影响范围成倍扩大。而一旦事件上升至法律

46、层面,网络服务提供商往往会以技术水平不够、无法实时监控、其并非侵权信息发布者等理由对其责任加以推脱。侵权责任法的出台,明确了网络服务提供者作为网络隐私权侵权主体的身份,对于规范“人肉搜索”,防止其肆意扩张、侵害他人隐私权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对“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立法依然不足 虽然侵权责任法明确了隐私权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侵权身份,但对于解决“人肉搜索”的规制方面,依然缺乏细致的规定和足够的可操作性。对于“人肉搜索”侵犯隐私权的判定和界限,以及如何平衡言论自由和隐私权的关系,都是目前该法力不能及之处。 第三章 “人肉搜索”对人格尊严的侵犯 第一节 人格尊严概述一、人格尊严的内涵人肉搜索最容易

47、侵犯到的就是人格尊严这一一般人格权,有时我们也用人性尊严来指称。一般认为人性尊严”与“人格尊严”基本上应属同义,两者可互用而无害于规范意义。每个人享有人之尊严源于自然法传统。二战期间,纳粹德国恣意蔑视“无存在价值之个人或人种”,对人性尊严构成严重侵犯。战后德国呈现对人性尊严的特别社会需求,“一个享有尊严之内在价值,并且拥有人格自由发展能力的人的理念” 逐渐风行。德国基本法第1条第1款规定:“人性尊严不可侵犯,一切国家权力均有尊重及保护此尊严之义务。”从而将人性尊严实证化为受宪法保护的重要法益。此等宪法的人本精神意味着各个独立、自主的人绝不是受统治的客体,而是以主体地位参与政治秩序的形成,其所享

48、有的涵盖身体、精神与行为等方面的自主白决的价值,可谓人性尊严主张的根源。 石毕凡.作为基本权利的人格尊严及其规范意涵J.摘自现代法学,2008.9,146-152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l0条第1款规定:“所有被剥夺自由的人应给予人道及尊重其固有的人格尊严的待遇。”国际人权法确认人格尊严是一项最基本的、不可克减的权利。随着战后人权思想的进一步发展,因人格尊严具有概括性与不确定性,德国法学界和实务界对人性尊严所作的解释分为两种方式: (一)从正面、积极的角度去描述人性尊严的内涵,解说“人性尊严是什么?”肯定每个人均为自主自决的个体,享有维护自己尊严的权利。 (二)从消极、受侵害的角度去理解

49、,人性尊严可用德国学者提出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在个案判决中多次援用的“客体公式”来诠释:“当一个具体的人,被贬抑为物(客)体、仅是手段或可替代之数值时,人性尊严已受伤害。” 同上. 所有国家权力必须尊重人的独立价值及独特性,将人单纯当作国家行为的客体并由当权者随意予以处分,即属于违反人性尊严。 二、人格尊严在人格权体系中的地位及其作用人格尊严在人格权体系中居核心地位,是所有人格权的核心含义,也是其他所有人格权以及一般人格权中的人格平等、人格独立、人格自由的必然推论和出发点。在一些国家,规定人的尊严(一般人格权)+ 某些具体人格权,是其宪法对人格权进行调整的模式。在此调整模式中,人格尊严这个一般

50、人格权可对宪法上尚未类型化为具体人格权的人格法益进行权衡救济,以补充具体人格权的不足。在学说或判例上,区分一般人格权与具体人格权的意义在于,一般人格权位于所有具体人格权之上,可通过具体人格权而得到体现。在个案中,首先要求适用具体人格权的相关条文。在没有具体人格权可以适用时,应考虑一般人格权的规定,并通过对其进行解释使其具体化。德国联邦最高法院创立的一般人格权的实际价值在于,它使对需要得到保护的而法律条文未作规定的人格利益和伴随着社会以及技术的发展变化而出现的新的人格利益的保护成为可能,从而弥补了法律规定的不足。德国的一般人格权制度为其他国家或地区的人格权立法提供了一种结构形式:在生命、身体整体

51、、健康和自由等特别人格权之外以外的人格领域,适用了所谓的“一般人格权”,并将它上升为“私法的最高宪法性原则”。二战以后,希腊、奥地利等国通过借鉴德国的一般人格权理论,通过这一制度完善和扩大了“特别”人格权益(如姓名权和肖像权),为公民的人格权提供有力的保护。 冉克平.一般人格权理论的反思与我国人格权立法J.摘自法学,2009年第8期,133-144 人格权的宪法保护是在一般人格权统摄之下的一个体系化事业,使人格权制度随社会变迁呈开放性与发展性特征。新生的各种具体人格权,无一不是依据一般人格权这个“渊源权”而创造出来的。待条件成熟、共识形成后,新型的具体人格权即可产生。 石毕凡.作为基本权利的人

52、格尊严及其规范意涵J.摘自现代法学,2008.9,146-152 第二节 “人肉搜索”侵犯人格尊严之探讨一、人格尊严受“人肉搜索”侵犯的可能性在我国,对于人格尊严这一概念尚未深入人心,对于个人的尊重远远弱于集体,这也是由于我国长期以来重集体、轻个人的政治传统所决定的。当个人遭遇到集体时,其利益和尊严就被弱化,为集体让路,而这一根深蒂固的观念也使得网民们在“人肉搜索”中不自觉地、认为是理所当然地,对他人的人格尊严进行摧残,而中国式的人肉搜索也就成了世界互联网的一大奇观。人肉搜索实际是示众、批斗这些历史产物在新时代、新背景下的新发展,这恰恰反映了我们对人的尊严的漠视。这也使得“人肉搜索”肆意侵犯人

53、格尊严成为必然。 二、“人肉搜索”侵犯人格尊严应受重视随着“王菲案”大幕落下,网络上的“人肉搜索”已有所收敛,但这并不代表人格尊严的观念得到普及和重视。当网民们再次遭遇不道德、不公正、不平等时,人肉搜索依然是一面大旗,起着凝聚众人力量的作用。而当事人往往只能被迫吞下自己的人格被诋毁、尊严被践踏的苦果。通过深圳“卖淫女示众”事件 2006年11月29日,深圳市福田区警方召开广场大会,对百名卖淫女和嫖客进行公开处理.当事人全部身着黄衣,面戴口罩,面部除双眼外全被遮住,现场有逾千人围观.警方分别读出他们的姓名、出生日期和籍贯,宣布各行政拘留15天.每读出一人的资料,警察便押身边的“犯人”上前一步确认

54、身份.此事一经报道,备受舆论关注.,可以发现,如果连行使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都不能深刻理解和尊重人格尊严,那么具备“草根”特征的网民们显然难以意识到甚至不愿意识到其重要性。 第三节 规制“人肉搜索”的思路一般人格权的新发展在“人肉搜索”中,当事人总是处于无法自决的困境中。其信息不断被公开,即使其不情愿,也不得不接受有关自己的一切,包括家庭、生活、工作以及与之有关的任何信息被公之于众。人肉搜索往往从计算机系统信息的泄漏开始,网民甚至网络服务提供商通过当事人在网络上的蛛丝马迹,利用黑客技术获取其系统信息,从而锁定其现实处所。德国宪法法院于2008年2月通过判决,认定北莱茵一威斯特法伦州用来调整宪法保

55、卫局提取计算机系统中数据权限的宪法保卫法中规定的一些措施严重干涉了基本权利,违反了明确性原则和比例原则。将宪法中对一般人格权的保障范围扩大到计算机系统上。把对计算机私密性和完整性的保护和对电信秘密、住宅以及信息自决的保护区分开来,从原有的一般人格权中发展出一项保障计算机系统私密性和完整性的新的基本权利。 一、现有的一般人格权不足以保护计算机系统的私密性和完整性一般人格权为私人领域提供保护,以此保障个人有一个不受他人监视的空间上的和按主题确定的范围。但是,因为计算机系统用户所需要的保护不仅仅限于私人领域所涵盖的数据,所以由一般人格权的这种具体体现所提供的保护显然不够。另外,信息自决权赋予个人原则

56、上自我决定披露和使用个人数据的权能。属于它的保障范围之内的不仅有因为其类型而比较敏感并由此需要加以保护的信息,还有通过处理和联系才影响当事人基本权利的个人数据。但是,信息自决权不可能考虑因使用计算机系统而产生的危及人格的所有危险,因为在这样一种系统上存取数据能够获得一个有表现力的数据存量,而无需采取其它数据提取和数据处理措施。在影响当事人人格的程度方面,这种存取远远超过了信息自决权保护所针对的数据的个别提取。 Bjorn Ahl.德国保障IT系统私密性和完整性基本权利的确立J.摘自法学,2009年第3期,131-141因此,以现有的一般人格权无法对计算机系统进行完全的保护,德国联邦宪法法院从一

57、般人格权基础上发展出这一新型基本权利,有助于解决适用信息自决权进行保护的不足。二、保障计算机系统私密性和完整性的基本权利的作用保障计算机系统私密性和完整性的基本权利,保障了个人生活空间和私生活空间不受国家的侵犯,不仅防止对单个通信过程或存储数据的存取,而且还阻止对计算机系统整个数据的存取。该基本权利保护存有当事人个人数据的系统不受侵犯,防止出现了解当事人基本生活方式的可能性或者获取对人格有表现力的图像的可能性。在生活或工作时使用的手提电脑或台式机上存取数据时就存在上述可能性,因为,即使是工作时使用的计算机,根据其使用情况也会知悉用户人格的全貌。计算机用户的利益需要保护,以保障由计算机系统所创建

58、、处理和储存的数据的私密性。另外,还需要保护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不受侵犯,也就是说,为数据提供保护,防止使用计算机系统的性能、功能和存储内容的第三方存取这些数据。 Bjorn Ahl.德国保障IT系统私密性和完整性基本权利的确立J.摘自法学,2009年第3期,131-141三、对保护人格尊严带来好的思路保障计算机系统私密性和完整性的基本权利这一从一般人格权中衍生出来的新的基本权利,对目前我们互联网发展与治理有借鉴意义。虽然该案例主要解决私人空间不受国家权力的侵犯的问题,但“人肉搜索”归根到底,是当事人的私人空间受到了侵犯,网民们通过黑客技术侵入当事人的计算机和网络账户,挖掘其私密信息,包括工作地

59、址、交友信息、私生活情况等等,从而为侵犯当事人的人格尊严提供了素材,这是侵权的前提。如果能从计算机技术角度进行预防,在立法上予以明确此类权利,可以遏制网民采取技术手段对当事人的计算机系统进行侵入、数据存取,保护计算机系统的完整性,从而保障当事人私人空间的安全,以达到从前提上保护当事人的人格尊严的目的。德国联邦宪法法院的做法对于我国立法者在规制“人肉搜索”问题上提供了一条新的思路,值得我们考量。第四章 刑法规制“人肉搜索”的探讨 第一节 将“人肉搜索”纳入刑法规制的争议之综述由于总是伴随着不良的社会效应,“人肉搜索”自问世以来,一直争议不断。一方面,人肉搜索反映了网民的社会正义感和道德良知,客观

60、上起到了一定的道德惩戒和教化作用,因此受到社会大众尤其是“草根”阶层的支持,一些网民更是乐此不疲。另一方面,“人肉搜索”中网民的一些曝光行为及谴责行动游走在法律的边缘,因而广受诟病。2008年8月25日,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在分组审议刑法修正案(七) 草案时认为,保护公民个人信息,需要追究网络“人肉搜索”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有委员指出,“网上通缉”、“人肉搜索”泄露公民姓名、家庭住址、个人电话等基本信息,同样是严重侵犯公民基本权益的行为,其造成的危害甚至比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更为严重,因此建议将“人肉搜索”行为在刑法中予以规范。这也使得人肉搜索是否应进入刑法领域受到刑法的直接规制的争论迅速升温

61、。 一、“人肉搜索”是否应入刑法的争议 (一)支持者的观点“人肉搜索”危害严重者应受刑责支持“人肉搜索”入刑法者认为,应根据“人肉搜索”发动者和参与者的主观用意、对公民个人信息泄露范围的控制以及实际造成的权益侵害程度不同,予以不同类别的处理:轻者属道德领域的问题, 严重的构成违法或者犯罪,其中民事侵权的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违法的接受治安管理处罚, 构成犯罪的应被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没有相应的刑法规范, 就意味着“人肉搜索”任何时候都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那么, 法律对公民权利的保护措施设置上显然是不完整的, 而在法律责任体系构建上也是不科学的。 李克杰,“人肉搜索”危害严重者应负刑责,摘自搜狐网网

62、站,http:/ 邹军.作为网络舆论的“人肉搜索”及其规制J.摘自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100-109 二、“人肉搜索”入刑法之争并不截然对立 一种社会行为,已经到了开始争论其是否应该用刑法来惩治的地步,这至少说明“人肉搜索”已经逼近法律的底线。如果仔细分析则可以发现,对于在“人肉搜索”中非法获取和传递他人隐私,或利用搜索所获得的信息去扰乱当事人的生活,乃至威胁其人身安全等行为, 即便是“人肉搜索”入刑法的反对者,同样认为应该受到法律的惩处直至被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关于“人肉搜索”是否该入刑法的争议, 反映的是对于“人肉搜索”的不同认识, 双方的意见并不构成截然对立。后

63、来的事实也可以证明这一点:2009年2月2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七)对维护公民的信息安全作了一些修改和补充,同时将擅自侵入计算机信息网络,从中获取信息的行为入罪,但对于“人肉搜索”并未做出明确规定。也就是说,“人肉搜索”直接出现在刑法中,受刑法“指名道姓”地规制,显然是不现实也没必要的,只有透过现象分析本质,寻找“人肉搜索”背后隐含的法律上的危害性,才能进而在刑法中加以调整,人肉搜索本无是非对错,何况它也时常扮演对社会有益的角色。 第二节 关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所引发的犯罪“人肉搜索”必然涉及到对当事人个人信息的获取和公开传播,在什么时候、什么情况下、以何种方式获取、披露、传播是

64、法律所允许的? 这个尺度的把握和判定,才是问题的核心所在。“人肉搜索”之所以称为“人肉搜索”,就是因为要搜索公民的个人信息,最终导致一系列问题的产生。一、对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合理性的讨论人肉搜索所涉及到的个人信息的不正当公开和传播,是刑法应当关注的内容。我们首先应当探讨的,就是个人身份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和根据。(一)个人信息刑法保护的必要性分析现行刑法第177条规定了“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可以看作是针对个人身份信息犯罪的规制。但是该规定仅仅是针对信用卡信息资料,而实践中窃取、滥用信用卡信息资料以外的个人信息的行为大量存在。因此,为了有效地控制和打击

65、侵犯个人信息的行为,在刑法中专门设立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是非常有必要的,理由如下:首先,维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在现代社会意义重大。个人信息不仅涉及个人的名誉,影响社会对自己的评价,而且关系到个人正常生活状态的维持、日常社会交往的开展,甚至关乎人身、财产安全。一旦个人信息泄露,轻则给正常的生活和工作带来混乱,重则引发刑事案件等严重后果的发生,如“人肉搜索”所引发的后续社会暴力行为。其次,针对个人信息的犯罪所表现出的独立性特征要求在刑法中设立专门的罪名进行打击。传统刑法认为,针对个人信息的窃取、滥用等行为一般只是诈骗犯罪、有组织犯罪、恐怖主义犯罪的预备行为,不具有独立性。但是,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互联网

66、和网上银行、网上购物、网上证券交易乃至网络大学等在全球迅速普及,在一些国家包括我国,出现了不法团伙大量收集、持有、窃取、贩卖个人信息的活动。收买这些信息的人可能将之用于诈骗犯罪活动,也可能用于恐怖主义犯罪活动,但提供这些信息的人可以是以此牟取非法利益的人,但其未必都是诈骗犯罪分子、恐怖犯罪分子,也未必过问个人信息买家的目的。如此一来,要查处他们是否实施了下游犯罪或者要证明他们与下游犯罪构成共同犯罪十分困难。因此,个人信息侵犯行为的独立性特征已经愈发明显,很难继续作为其他犯罪的帮助犯进行处罚。而且,它所具有的严重危害性甚至超过了一般的财产犯罪或经济犯罪,应当在刑法上独立成罪,以有效遏制严重侵犯个

67、人信息的行为。 刘宪权,方晋晔.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及完善J.摘自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120-130(二)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化的根据讨论完了个侵犯人身份信息入刑法的必要性,我们就可以进一步探讨侵犯个人信息犯罪化的根据,也即侵犯个人信息成为一项刑法罪名,侵犯个人信息行为人成为犯罪行为人的依据。一般认为,在刑事立法领域,社会危害性发挥指导刑事立法的功能,它是决定某一行为犯罪化或非犯罪化的根据。会危害性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行为不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的,刑法不可能也不应该将其纳入犯罪之列。据人民日报与“人民网”联合调查发现,个人信息受侵犯情况已呈蔓延之势,90的网友表示曾亲身遭遇个人信

68、息被泄露,有94的网友认为当前社会个人信息泄露问题非常严重,有798的受访者表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泄露非常愤怒和无奈,而6473的网友表示在遇到自己的电话号码、住址等资料被公开时,将坚决拒绝接待骚扰者,16的网友表示对其敷衍对付,15的网友表示会追问那些人的信息来源,但常常没有结果。 刘宪权,方晋晔.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及完善J.摘自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120-130从笔者自身的经历来说,几乎每天都能收到各种商业广告的手机短信息,并且其内容与笔者本人的现实情况直接挂钩,如司法考试、研究生考试的辅导班招生广告等。很显然笔者的个人信息已在不知不觉中被泄露了出去。此外,笔者家中每天

69、都能接到房产中介的电话,询问是否卖房,并且言语中对笔者家中房产情况了如指掌。事实是,公民个人信息资料已成为一件商品,只要付出对价(金钱),就能轻而易举地获得你想要的信息。个人信息是“人肉搜索”中的关键词,正因为个人信息被肆无忌惮地不正当公开、传播,才会使得其后的网络暴力转化为现实,并且找准目标。我们每个人都有可能成为人肉搜索的靶子,因为我们的个人信息是如此缺乏保护。可以想象,当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了可供买卖的商品的时候,人肉搜索也将催生出一个巨大的产业链。无数下游网民有偿提供他人身份信息,上游企业花钱集中购买,然后再寻找买家,这些买家可能就是无数网站,因为他们需要点击率、需要人气,那么人肉搜索就是

70、“网聚人的力量”的最好工具。在绝大多数人肉搜索的案例中,网站从来都不是无辜的旁观者,或者说,正因为袖手旁观,甚至积极推动、怂恿,才使得事态最终变得不可挽回。可见侵犯个人信息所导致的社会危害有多严重。 二、侵犯个人信息所带来的隐私权刑法保护问题隐私权与个人信息密切相关。对人格权的保护是刑法的必然内容,我国刑法专门有“侵害公民人格权利、民主权利罪”一章,其中大多数都是用刑罚方法保护自然人人格权的刑法规范。隐私权如果受到严重侵害,在民事领域无法得到有效保护,那么有必要由刑法对隐私权进行保护。(一)侵犯隐私权犯罪化的困境犯罪化是实现隐私权刑法保护的必经之路,但由于隐私权具有不确定性的特征,故对严重危害

71、隐私权行为的犯罪化而言,无论是对该行为严重社会危害性的确定,还是对该种行为做进一步之筛检,以确定该行为刑事处罚之必要性而言,都会遭遇隐私权不确定性所招致的种种困境。随着互联网时代的蓬勃发展,加速了隐私权侵害的变化,隐私权内涵不断有新的理解。而社会变动牵连隐私权益范围的不断调整,会使得先前进行的犯罪化时常落后于时代的步伐,并因此使该犯罪化迅速丧失意义。 王立志.隐私权刑法保护之困境及因应J.摘自法学,2009年第8期,106-118 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准确断定某一行为实质上侵犯隐私法益,也应当考虑法益均衡及处罚必要性,不能不加辨别而轻易对其进行犯罪化。仅就现实生活而言,具有严重侵扰隐私而不能

72、以专门立法予以犯罪化的行为不胜枚举。就比如“人肉搜索”,尽管其能够对个人隐私构成致命威胁而被称为隐私权的“骨灰级天敌”,但在网络社会中,其首先仍然是公民表达自由权的一种重要表现形式,对此不可过分压制;其次,“人肉搜索”以公序良俗为基点,基本上是以针砭时弊、惩恶扬善为主旨,已经具有张扬公益的“向善”倾向,并因此而获得相当强大的主流社会伦理的支持。即便通常的“人肉搜索”行为可能会危及公民隐私权,但从立法层面将其犯罪化是难以获得社会伦理以及普通民众的集体认同的。然而,在实践中亦不能排除存在某种极端性的“人肉搜索”行为,其单纯为了自娱或其他利益而放弃公益之限制,并因此严重侵犯他人隐私。该种行为已然超越

73、公共表达之界限,亦为社会伦理所不容。因此,从隐私权公共政策之角度观之,刑法难免会在“人肉搜索”行为方面左右摇摆,既不能在立法上将其犯罪化,又不能全然放弃某种情况下对其进行刑事处罚的可能性。对此如何取舍,显然是隐私权刑法保护中值得认真思考的难题。 王立志.隐私权刑法保护之困境及因应J.摘自法学,2009年第8期,106-118 (二)利用刑法开放性措施应对隐私权不确定性的可行性分析 刑法是一个高度开放的理论体系,在刑法中不仅存在着诸如“开放式构成要件”、“空白罪状”、“例示法立法模式”等实体性弹性规范,而且还存在“期待可能性”、“客观解释”、“社会相当性”等赋予刑法开放性的理论。而且,即便是传统

74、刑法所认为的绝对封闭的规范也是开放的。因此,从整体上来说,刑法应当是开放而不是自我封闭的体系,利用刑法开放性措施也是应对隐私权的不确定性的一种可取之法。总之,解决了个人信息和隐私的泄漏问题,就大大降低了“人肉搜索”对社会的危害性,只要有现实且紧迫的社会危害性,刑法就有必要顺应民意,对此作出回应。不过,我们必须认清一个误区,即刑法不应成为排头兵,对任何危害社会的现象都冲在前面,用刑罚和刑事责任来予以解决。如果用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进行调整能达到目的,则应尽量避免刑法的介入。任何对社会产生危害的现象,如果总是第一个想到用刑法解决,那么这个社会不会安定,也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第五章 结论:对“人肉搜

75、索”法律规制的设想 第一节 全面建立隐私权制度对“人肉搜索”规制的设想 一、民法典确立隐私权通过编纂民法典,由基本法律正式确立隐私权在我国民法中的地位。二、 制定隐私权法,对隐私权制度作出细致规定通过出台隐私权法,全面系统地建立起隐私权制度。其中我们应关注的是言论自由与公众人物隐私的立法。应当规定,当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与言论自由发生冲突时,应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侧重保护民众(含媒体)的言论自由权。具体来说,可将自然人区分为公众人物与非公众人物。公职官员属于公众人物,歌星、影星等社会名流也属于公众人物,对他们的隐私权要进行限制,从而加强对媒体和对言论自由的保护。但是,对于与公共利益毫无干系的隐私

76、,则不得侵犯。根据上述标准,对公众人物的披露即使有出入(或侵犯隐私),除非披露者有诋毁、造谣等恶意,否则不必承担责任。在举证责任的分配上,由作为原告的公众人物对披露者是否有恶意进行举证。这样,民众和媒体就可以放手监督公众人物,而不至于侵犯隐私权,“人肉搜索”积极的一面就可以得到放大。对于非公众人物,即普通民众,则强化对他们的隐私保护,规定言论自由对于普通人的隐私不得进行侵犯。这里我们应该关注,经过网络或媒体的披露后而成为公众人物的普通人,立法应该如何看待他们,如王菲,原本只是一个普通人,却一夜之间成为公众焦点。笔者的观点是,不能讲他们划入公众人物的范围,所谓公众人物,应当是其分身份、职业具有天

77、然的涉及公共利益的属性,如果是经过“人肉搜索”后成为公众所熟知的人物,则立法应将其从公众人物中排除。 第二节 加强私法上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一、强化私法上“人格尊严”保护有助于规制“人肉搜索”可以说,如果中国人能对人的尊严有更加深刻的认识和体会,那么“人肉搜索”对当事人所带来的精神伤害会得到很大程度的减轻。人格尊严作为宪法上的一项基本权利,主要是宪法基于个人在面对国家权力时所享有的人格尊严而作出的确认和保护。而“人肉搜索”涉及到的是私法领域上,一般人对一般人的人格尊严所造成的侵犯,因此为规制“人肉搜索”对人格尊严的侵犯,应当在私法上强化对其的保护。 二、具体的立法建议笔者的建议是,在民法典的编纂

78、中,确立人格尊严这个一般人格权在人格权体系中的统率地位,规定人的尊严(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的调整模式。同时规定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等救济方式,在公民的人格尊严受到侵害时进行私法上的救济。 第三节 刑法领域对“人肉搜索”规制的设想一、采用“司法犯罪化”规制“人肉搜索”的各种行为在实际解决“人肉搜索”问题的刑法调整的方法上,笔者认为,可以采用“司法犯罪化”的方法。司法上的犯罪化是一种刑法开放性措施,也称解释适用上的犯罪化,即在适用刑法时,将迄今为止没有适用刑法作为犯罪处理的行为,通过新的解释将其作为犯罪处理。立法的民主化与科学化,决定了立法上的犯罪化与

79、非犯罪化需要很长的过程;而司法上的犯罪化与非犯罪化,则随时可能发生。(一)“司法犯罪化”在“人肉搜索”问题上的可行性在法治社会中,“立法犯罪化”自然是较为理想的犯罪化方式,也更能迎合罪刑法定原则。但“立法犯罪化”在法治国家中深受繁琐而冗长的立法程序限制,在此过程中,仅仅依靠“立法犯罪化”必然会使得大量新型犯罪行为游离于刑法之外。而相对于“立法犯罪化”对社会危害行为的反应缓钝,“司法犯罪化”本身没有过多的限制条件,能够及时方便地填补“立法犯罪化”所遗留的处罚间隙。 王立志.隐私权刑法保护之困境及因应J.摘自法学,2009年第8期,106-118 对于一种会影响或改变人类社会生活的新事物,立法者通

80、常不会立即制定一个新的法律去调整它,我们会试着将其纳入现有的法律规范体系中,尝试用法律解释的方法,将现行法律的适用范围扩及于该新事物。只有当一定数量的实际案例表明这种做法并不符合社会正义,立法者才会考虑修正现行法律或制定新法,以作合理的规范。(二)“司法犯罪化”的具体适用最新出台的刑法修正案(七)第7条规定:“国家机关或者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等单位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将本单位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非法提供给他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上述信息,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前两

81、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可以说这其中隐含了立法者用刑法对“人肉搜索”进行调整的态度。不过,这显然是远远不够的。立法永远滞后于社会发展,而“司法犯罪化”则能够有效弥补立法的不足,迅速对现实情况作出应对。当然,这也对司法工作者的法律水平和职业素养提出了考验。在“司法犯罪”规范“人肉搜索”的适用上,具体来说,对他人恶意嘲笑、辱骂,或散布他人的生活隐私、生理缺陷等,公然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会因此而涉嫌侮辱罪;若故意捏造并散布虚构的事实,足以贬损他人人格,破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也可以诽谤罪定罪处罚。而国家机关或者

82、金融、电信、交通、教育、医疗机构以及购物网站、物流企业、猎头公司、中介组织、市场调查公司、房地产公司中负有保守个人信息义务的相关从业人员在“人肉搜索”中,故意泄漏他人个人信息的,自然会成立非法提供个人信息罪。 王立志.隐私权刑法保护之困境及因应J.摘自法学,2009年第8期,106-118 因此,审判机关可以采用“司法犯罪化”的方法,对于成立相应罪名的“人肉搜索”行为定罪量刑,不必死板地坐等刑法修正案或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专门对“人肉搜索”做出直接规定,这样可有效惩治“人肉搜索”中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同时判例的出现也会产生巨大的社会效应,遏制部分恶意“人肉搜索”行为肆无忌惮地发生。二、 确立

83、侵犯个人信息的犯罪如果能遏制个人信息权的侵犯,就可以在源头上防止“人肉搜索”的泛滥,毕竟“人肉搜索”搜的就是个人信息。当“人肉搜索”者发现侵犯他人的个人信息权有可能受到刑罚时,他必然会三思而行。笔者建议在刑法修正案(七)的基础上再进一步,确立“侵犯个人信息权罪”,将犯罪主体扩展为自然人和单位,并将通过技术手段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在网络上随意散布、非法出售公民个人信息等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入罪,在定刑上按情节严重程度确定最高有期徒刑、最低罚金的刑罚。致 谢 值此本科学位论文完成之际,首先要感谢我的导师谌瑜老师。谌老师从一开始的论文方向的选定,到最后的整篇文论的完成,都

84、非常耐心的对我进行指导。尤其是在对我论文的修改上,给我提供了很好的意见和建议,使我及时调整思路,更加明确论文的观点和脉络。谌老师一丝不苟的工作态度,严肃认真的治学风格给我留下深刻的影响,值得我永远学习。在此,谨向导师谌瑜老师致以崇高的敬意和衷心的感谢!最后,我还要向百忙之中对本文进行审阅、评议和参与本人论文答辩的各位老师表示由衷的感谢。参考文献1戴激涛.从“人肉搜索”看隐私杈和言论自由的平衡保护J.法学,2008年第11期,40-522张子成.“人肉搜索” 的宪政之维J.学术交流,2009.4,62-653刘培合,田一宁.人肉搜索司法第一案之分析J.当代法学,2009.5,127-1314罗以

85、澄,文婷.人肉搜索与隐私侵犯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7,86-905徐娟,胡昌明.道德瑕疵不能成为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的抗辩理由J.人民司法,2009年第14期,22-266刘宪权,方晋晔.个人信息权刑法保护的立法及完善J.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3期,120-1307邹军.作为网络舆论的“人肉搜索”及其规制J.中国地质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100-1098陈伯礼,徐信贵.网络表达的民主考量J.现代法学,2009.7,156-1669冉克平.一般人格权理论的反思与我国人格权立法J.法学,2009年第8期,133-14410王立志.隐私权刑法保护之困境及

86、因应J.法学,2009年第8期,106-11811吴允锋.个人身份信息刑法保护的是与非J.法学,2008年第12期,53-5712王媛媛.网络繁荣时代背后的网络隐私权法律保护J.理论学刊,2007.1,90-9113杨诚,宁清同,黄凯宁.侵犯网络隐私权的民事责任浅析J.学术界,2009.3,175-17914石毕凡.作为基本权利的人格尊严及其规范意涵J.现代法学,2008.9,146-15215朱娟.作为自发秩序的“人肉搜索”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1期,47-5516Bjorn Ahl.德国保障IT系统私密性和完整性基本权利的确立J.法学,2009年第3期,131-14

87、117薛军.揭开“一般人格权”的面纱J.比较法研究,2008年第5期,25-3918王永华.道德和法律视角下“人肉搜索”的双重性及其健康发展J.法制与社会,2009.2,312-31319刘德良.对“人肉搜索”第一案判决的质疑.http:/ and PhilosophyJeffery L. JohnsonVolume 13, Number 2 / 1994年5月 I believe that the following three cases are all clear violations of personal privacy. I am talking, here, about the

88、non-technical, non-legal sense of personal privacy that competent speakers of English might concern themselves with in their day-to-day transactions withtheir fellow citizens. Case One. You are my dean. You have heard distressing campus gossip to the effect that I engage in sexual liaisons with my f

89、emale advisees in the privacy of my campus office. You instruct the crew from the physical plant to enter my office late one night and install concealed videocameras and listening devices. You then carefully monitor my actions within my office during the semester. You discover the following informat

90、ion. I am hard-working and totally professional in my dealings with students, male or female. You also discover certain eccentricities - my addiction to caffeine and my tendency to nap in the late afternoon. Confident that the rumors are unfounded, you finally discontinue the surveillance. Case Two.

91、 I enroll in a life drawing course. I have no real interest in studio art, and even less talent. What I really enjoy is looking at naked young coeds who model in the course. The overwhelming emotion I feel during the course is lust. I convince one of the models to allow me to photograph her in the n

92、ude so I can complete my term project. In fact, I only use the photograph for masturbatory purposes. Case Three. I am the chair of the Republican Party in our small community. I am actively involved in local politics, and certainly make no attempt to hide my political loyalties. My research and teac

93、hing interests, however, lie in the area of mathematical logic. I make it a practice not to discuss politics with my colleagues, and would never think of discussing something so real world in my courses. My liberal colleagues are appalled at my political leanings, and take every opportunity to lectu

94、re me on how misguided I really am. None of these cases are directly concerned with personal information. Information is clearly gained in the first case, but it somehow misses the point of my offense were I to learn about the surveillance. I might be happy that my dean learns about my professional

95、virtue, and probably a little embarrassed that he learns about the minor vices, but the information that I would have seemed most likely to have wanted to keep confidential turns out to be absent. In the second case the connection with information is even more tenuous. There are incredibly complex c

96、onventions in our culture that deal with nudity, sexuality, and observation. I dont enroll in the class to gain knowledge or information, but for cheap sexual thrills. The young women whose privacy is invaded do not seek to keep something confidential or secret. The models have no complaint with the

97、 serious art students, and the photograph is unproblematic when used for legitimate artistic purposes. What seems offensive is psychological, my attitudes and emotions when I observe the young women or look at the photograph. The last case is designed to sever the connection between privacy and info

98、rmation as completely as possible. My politics are common knowledge and I have no problem with the fact that my colleagues possess this information. That they would presume to lecture and harass me about my political beliefs is what raises privacy issues. I have argued on a number of occasions that

99、there is something seriously misleading about information models of personal privacy. I want to concede, nevertheless, that there no doubt exists some kind of genuine semantic connection between the concepts. It is no accident, therefore, that the professional literature favors these analyses, that

100、most competent speakers insist on some connection, and that lexicographers consistently include informational concepts in their definitions of privacy. At the same time, I take it to be obvious that an immunity from the illegitimate possession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is not a necessary condition of

101、personal privacy. Consider a case where privacy does seem connected with the control of personal information. Ever since I was in graduate school I have been writing cheap pornographic novels under pseudonyms. Although totally tasteless and devoid of literary value, they are nonviolent and do not ex

102、ploit children. I am not a tax-cheat, and I dutifully report the extra income, which is now considerable, when I file my returns. I desire to keep this interesting information about my personal life secret for the following reasons. I come from a conservative midwestern family; my parents would be s

103、hocked and offended to learn that their son is a pornographer. I am widely known on campus for my outspoken defense of liberal causes; I am worried that my feminist colleagues would consider me a sexist hypocrite. I am up for tenure this year, and fear that the personnel committee would take this as

104、 further evidence of my less than stunning research capabilities.It would be quite natural to analyze the privacy interests here in terms of my control of his personal information. The more fundamental concern, however, focuses on the judgment of- not the knowledge of- others. What I really seek to

105、protect myself from is the attitudes and opinions of others, and not their possession of certain facts about me. It is quite true, of course, that in normal circumstances the acquisition of the relevant knowledge is a necessary condition of their coming to have these judgemental attitudes; and this

106、explains why knowledge and information loom so large in our thinking about personal privacy. It is also true that others coming to have these negative attitudes will likely act as a powerful disincentive to the behavior in question, and hence serve to limit my personal freedom. Thus, once again, we

107、see how concepts that have been traditionally linked, privacy and freedom, can be conveniently explicated by the immunity from the judgment of others model. I want to keep my pornographic literary career confidential; I seek to block the knowledge of it from my family,my feminist colleagues, and the

108、 senior faculty on the personnel committee. But controlling their knowledge about me is merely a means to my real end of blocking their judgment. This model works perfectly for my third case above. More candidly, the case was constructed to show the virtues of the immunity from the judgment of other

109、s model of personal privacy.本人认为,以下三个案件都是对个人隐私的明显违反。我在这里想说的是,这些案例都是讲流利英语的人可能会在和同胞的日常交往过程中即使没有法律专业技能和法律意识也会感到担心的个人隐私问题。案例一。你是我的院长。你听到了令人痛心的与我有关的校园流言,大意是我与我的女学生发生并保持性关系。你指示学院工作人员在一个深夜进入我的办公室,并安装隐蔽摄像头和监听设备。然后,仔细地监测在本学期我在办公室的行动。你发现了以下信息:我很努力工作,并且和学生的交往都是基于专业指导的,无论是男学生还是女学生。你也发现一些古怪的行为我对咖啡因上瘾和我倾向于在傍晚小睡。由

110、于相信谣言是毫无根据的,你决定停止监视。 案例二。我选修了写生课程。但事实上我压根对工作室艺术没兴趣,而且没有这方面的才能。我真正感兴趣的是作为模特的裸体的女学生。在上课过程中我屈服于淫欲,说服了一个模特,让我拍摄她的裸体“这样我就可以完成我的学期作业。”事实上,我只是为了自慰的目的而拍她的照片。 案例三。我在我们这个小社区中担任共和党主席职务。本人积极参与当地政治,并且理所当然地表现自己的政治忠诚。我在研究和教学领域的兴趣,反而是数理逻辑的领域。我养成了不与我的同事谈论政治的习惯,从来不去想在我的课上讨论如此“现实世界”的事情。我的自由主义的同事们对我的政治倾向感到惊讶,并利用一切机会来向我

111、说教,说我走上了歧途。 这些案件都不是直接有关的个人信息。信息显然是在第一种情况下取得的,但这种信息不知何故,和对我的流言无关。我可能会高兴的是,我的院长了解了我的职业道德,虽然他可能有点尴尬,因为他知道了我的一些不好的小习惯。但看起来我最想保密的信息都被人知道了。在第二起案件中,和信息的关联更加贫乏。在我们的文化里有着与裸露、性、观察有关的非常复杂的习俗。我在课堂上并不想获得知识或信息,而是廉价的性刺激。那些个人隐私被侵犯的年轻女模特们并没有想保密或保护隐私。她们对严肃认真的写生学生没有意见,而在合法的艺术用途上,裸照也没问题。真正看似无礼的行为是心理层面上的,即当我看到年轻的女模特或裸照时

112、我的态度和情绪。最后一宗案例的目的是尽可能彻底地切断隐私与信息的关联。我的政治倾向不是什么秘密,我对我的同事们知道这一事实也没有意见。但他们会擅自对我说教,干涉我的政治信仰就引起了侵犯隐私的问题。 本人曾在若干场合主张有一些严重的关于个人隐私的信息模型是误导性的。虽然我想让步,但是,一些真正的概念之间的语义连接无疑是存在的。 因此,专业文学作品赞成这些分析并非偶然大多数英语使用者坚持信息隐私有联系,而词典编纂者也不断在对隐私概念的定义中加入信息性的概念。同时,我认为十分明显的是,对个人信息非法占有的豁免不是个人隐私的一个必要条件。 可以想象一个隐私与个人信息的掌控有关联的情形。自从在研究生院开

113、始,我一直在用笔名写便宜的色情小说。虽然完全没有品位和文学价值,但他们是非暴力的,并且不侵害儿童。我没有偷税漏税,当我填写收入文件时,我如实报告我这一可观的额外收入。我希望将这个和我私生活有关的有趣的信息保密,我的理由如下:我来自一个保守的美国中西部家庭,我的父母会感到震惊和反感如果他们发现我是个色情小说作家。而我在校园里为自由事业的坦率的公开辩护是众所周知的,我很担心我的女权主义同事们会认为我是一个大男子主义的伪君子。更为令我担忧的是,我的任期今年截止,人员委员会可能会以此作为我科研能力不足的进一步的证据。在这个案例中,我对其个人资料的控制使得我能很自然地分析其中的隐私权益。但是,更为基本的

114、关注集中在他人对此的评价而不是了解之上。我真正设法保护的是别人对我的态度和意见,而不是他们对我某些事实情况的了解。当然,在正常情况下,获得相关的信息是别人对我进行评价的一个必要条件,这没错;这也解释了为什么知识和信息在我们对个人隐私的思考中是如此重要。同时,其他人对我的行为将采取的否定态度可能会成为一个强大的抑制作用,从而导致我的人身自由受到限制,这也是事实。所以,我们再次看到一直以来被联系起来的的概念隐私权和自由,是如何方便地被避免受他人评价这一案例中得到解释的。我想对我的色情文学作家身份保密,我试图阻止我的家人、我的女权主义同事,以及人事委员会的上级获取这一信息。但控制他们对这一信息的了解,仅仅是防止他人因此对我进行评判这一真正目的手段。该案例完美地说明了我的第三个举例。说得更明白些,构建该案例就是为了说明隐私权的避免受到他人评价的好处。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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