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信诺附加增值公共运输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阅读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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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招商信诺附加增值公共运输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招商信诺附加增值公共运输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条款阅读指引阅读指引 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本阅读指引帮助您理解条款,保险合同的内容以条款为准。 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您所拥有的重要权益 1. 本合同自投保人签收之日起 10 天内称为犹豫期。在犹豫期内,如果您对本合同感到不满意,您可以 要求退还全部已交保险费, 本合同终止; 犹豫期后, 您仍然有解除合同的权利,但会存在退保损失。 11. 2.被保险人可以享受本合同提供的保障。 3. 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您应特别注意的事项 1. 责任免除中任一情

2、形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我方不支付保险金。 4. 2请您留意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的关系。 附表 3. 请您留意合同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 5. 4请您留意合同中关于保险期间及合同效力终止的条款。 9、 12. 5. 请您留意续保的条件,如果您方不愿意续保,请在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我方。 10. 6请您留意保险条款中一些重要术语(“意外伤害” 、 “公共运输工具”等的定义和范围) 的详细解释。20. 条款目录条款目录 第一章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 保险合同构成 第二第二章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 2. 投保年龄 3. 保险责任 4

3、. 责任免除 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基本保险金额和保险金额 6. 保险费的交纳 7. 保险费率的调整 8. 未交纳保险费的处理 第四章第四章 保险期间及续保保险期间及续保 9. 保险期间 10. 续保条件 第五章第五章 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合同解除及合同效力的终止 11.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手续及风险 12. 合同效力终止 第六章第六章 索赔索赔 13. 诉讼时效 14. 保险金申请 15. 保险金给付 16. 其它核定结果 17宣告死亡处理 18. 欠交保险费的处理 第七章第七章 其他规定其他规定 19. 受益人 20. 释义 附表附表 2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4、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招商信诺附加增值公共运输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招商信诺附加增值公共运输工具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条款 第一章第一章 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关于本保险合同的说明 1.1. 保险合同构成保险合同构成 本附加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 ) ,依主保险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 ) 投保人的申请,经我方我方(见 20.1)同意后,附加在主合同上。 主合同的各项条款内容同样适用于本合同, 如果主合同与本合同条款内容互有冲 突,则以本合同条款为准。您方您方(见 20.2)须一并阅读并核对构成本合同的任何 资料,以确保我方所提供的保障是您方所需要的。 第二章第二章 本合同的保障范围及不保事项本合同的保障

5、范围及不保事项 2 2. . 投保年龄投保年龄 年龄为18周岁至60周岁身体健康的人均可作为被保险人参加本保险。 如属续保, 则被保险人的年龄最高可至 64 周岁。 3 3. .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 本合同所提供的保障在世界各地全天 24 小时适用。 在本合同有效期间内,我方承担以下保险责任: 一、乘坐公共运输工具意外伤害身故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公共运输工具公共运输工具(见 20.3)时由于该公共运输工 具发生意外事故意外事故(见 20.4)而受到身体伤害,并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意外伤害(见 20.5)导致身故,我方将按照保险单中载明的本保险项目

6、下的保险金额向身故保险金保险金(见 20.6)受益人受益人(见 20.7)给付身故保险金,本合同 终止。身故保险金的给付还须符合本条下述第三项有关保险金给付的规定。 二、乘坐公共运输工具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如果被保险人在作为乘客付费乘坐公共运输工具时由于该公共运输工具发生意 外事故而受到身体伤害, 并且自该意外事故发生之日起 180 天内因该意外伤害导 致附表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中所列举的残疾,我方将向被 保险人给付意外伤害残疾保险金, 给付金额等于附表中所列明的残疾给付比例乘 以保险单中所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 残疾保险金的给付还需符合本条 下述第三项有关保险金给付的规

7、定。 如果被保险人自遭受意外事故之日起 180 天治疗仍未结束, 按第 180 天的身体情 况进行鉴定,我方将根据此鉴定决定保险金的给付,您方不得再以第 180 天后被 保险人的身体状况发生变化为由提出保险金给付申请。 如果被保险人的身体伤害程度未达到附表 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 表中所列举的残疾程度,我方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三、有关保险金给付的规定 (1)如果同一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体并导致了一种等级以上的残疾项目,我 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 (2)如果不同意外事故发生在同一肢体,且导致不同等级的残疾项目,我方将按照其中给付比例最高的项目给付残疾保险金;若后

8、次残疾项目的给付比例较 高,则给付后次残疾保险金减去前次残疾保险金的余额;若前次残疾项目的给付 比例较高,则不再给付后次的残疾保险金。 (3)如果被保险人在我方给付了残疾保险金后,又因意外伤害导致死亡的,我 方将给付保险单中所载明的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额减去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3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的余额。 (4)我方依据本合同所给付的保险金之和以保险单所示本保险项目下的保险金 额为限。 4 4. .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 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因下列任一原因导致被保险人身故或残疾,我方将不支付任何保险金: 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

9、害;一、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遭受司法当局拘禁或被 判入狱期间;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判入狱期间;被保险人自杀、自我伤害、挑衅、斗殴、不遵照医护意见或其它故 意行为意行为; 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三、被保险人处于精神错乱、精神障碍或心理障碍状态; 四、四、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期前已存在的任何身体残疾或损伤;被保险人在本合同生效日期前已存在的任何身体残疾或损伤; 五、五、怀孕(含宫外孕) 、分娩

10、、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怀孕(含宫外孕) 、分娩、流产或前述任一原因引起的并发症,食物中毒,发症,食物中毒, 整容手术,医疗事故整容手术,医疗事故,猝死,猝死; 六六、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 (见见 2020. .8 8) )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或药物的影响,除非按照医生处方服用且 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不是出于戒毒的目的; 七七、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被保险人在任何军队、警察部队、民兵或准军事组织中服役、执行任务或受 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训期间(无论身体伤害是否在被

11、保险人休假或未穿制服期间发生) ; 八八、战争、战争( (见见 2020. .9 9) )、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军事冲突、暴乱、武装叛乱,恐怖主义( (见见 2020. .1010) )及任何阻及任何阻 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碍或防止已经发生或预期会发生的恐怖主义的活动; 九九、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第三章第三章 保险金额及保险费保险金额及保险费 5 5 基本保险金额基本保险金额 和和保险金额保险金额 本合同的基本保险金额由您我双方约定并于保险单上载明。 本合同各保单年度保单年度(见 20.11)的保险金额按以下方式确定: 一

12、、第一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为基本保险金额; 二、 第二至第六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在上一个保单年度保险金额的基础上增加 10%的基本保险金额; 三、自第七个保单年度开始,各保单年度的保险金额与第六个保单年度的保险金 额相同。 6 6 保险费的交纳保险费的交纳 投保人应该以人民币支付保险单所示的保险费。 投保人应该在每一个保险费到期日保险费到期日(见 20.12)之前支付该笔保险费。 投保人按本合同的规定支付每一笔保险费之后,我方将按时提供保障,直至下一 笔保险费到期。 本合同的保险费按照基本保险金额和约定的费率标准确定, 您应当按照约定的交 费方式交纳续保保险费。 7 7 保险费率的调保险费率的调

13、 整整 本合同的有效期间内,在符合中国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规定的情况下,我方有权 于每个保单周年日保单周年日(见 20.13)调整本合同的保险费率。本合同的费率调整适用 于所有被保险人。如有保险费率调整,我方须向保险监管机关备案,并将以书面 形式于保单周年日前通知您方, 自该保单周年日起的各期保险费将按调整后的费 率执行。 8 8 未交纳保险费未交纳保险费投保人未支付首期保险费,本合同自始无效。 4 通过电话渠道销售通过电话渠道销售 的处理的处理 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在保险费到期日未交纳本合同规定的续期保险费的, 自保险费到期日的 24 时起 60 日为宽限期。 宽限期内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事

14、故 (见 20.14) , 我方仍会承担保险责任,但在给付保险金时会扣减欠交的各期保险费。 如果投保人宽限期结束之后仍未交付保险费,则本合同自宽限期满的 24 时起终 止效力。 第四章第四章 保险期间及续保保险期间及续保 9 9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 投保人提出保险申请、我方同意承保,本合同成立。 合同生效日期生效日期(见 20.15)在保险单中载明。本合同自该生效日期的 24 时(北 京时间)开始生效。 本合同的保险期间为 1 年。 1010 续保条件续保条件 自您方投保本合同的生效日起,每 5 年为一个保证续保期间。如果您方中断或终 止续保后再次投保,将视为重新投保。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您方可

15、于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按当时年龄对应的费率向我 方交纳续保保险费,本合同继续有效;我方不得因为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或职业 和工种的变更而拒绝您方续保, 也不能因被保险人在续保后发生疾病或职业和工 种的风险类别提高而增加保险费或不承担保险责任。 在保证续保期间内,每个保险期间届满时,如被保险人年龄超过本合同约定的最 高可续保年龄,我方将不再接受续保,本合同效力终止。 本合同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将自动续保, 但我方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拒绝续保 或本合同按照约定效力终止的除外。如我方在保证续保期间届满时决定予以续 保,上述关于保证续保期间的约定继续适用。 在每一个保单周年日前,如您方符合续保条件,我方将向您方发出续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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