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安建筑工程保险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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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中国国平平安安人人寿寿保保险险股股份份有有限限公公司司建建筑筑工工程程团团体体意意外外伤伤害害保保险险条条款款第一条第一条 保险合同的构成保险合同的构成本保险合同(以下简称“本合同”)由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及其所附条款、投保单、与本合同有关的投保文件、声明、批注、附贴批单、变更申请书及其他书面协议构成。第二条第二条 投保范围投保范围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新建、改建、扩建活动的建筑施工(含拆除)企业为在施工现场的施工作业人员和工程管理人员,以及由于施工现场施工直接遭受意外伤害的其他人员投保本保险。第三条第三条 保险责任保险责任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在建筑工程施工现场工作过程中或直

2、接因施工现场施工遭受意外伤害的,本公司按下列约定承担保险责任:1、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身故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的 1.5 倍给付身故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2、被保险人自意外伤害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日内,因该意外伤害造成依据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16180-1996)鉴定的残疾,本公司按相应的给付比例乘以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给付残疾保险金(具体给付比例见附表)。如果自遭受意外伤害之日起经过一百八十日治疗仍未结束,则按第一百八十日的情况进行残疾鉴定,并据此给付残疾保险金。被保

3、险人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不论一次或多次因意外伤害造成身体残疾,本公司均按上述规定分别给付保险金,但累计给付的保险金达到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时,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3、本公司给付身故保险金时,如果被保险人已领取残疾保险金的,本公司按保险单上载明的该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扣减已给付的残疾保险金后的余额给付保险金,对该被保险人的保险责任终止。第四条第四条 责任免除责任免除由于下列原因而发生本合同项下的保险事故的,本公司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一、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伤害;二、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拒捕;三、被保险人蓄意违章的;四、被保险人殴斗、醉酒、自杀、故意自伤身体及

4、服用、吸食、注射毒品;五、被保险人受酒精、毒品、管制药物的影响而导致的意外;六、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服用、涂用、注射药物;七、被保险人因整容、住院或门诊手术导致的事故;八、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照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交通工具;九、工程停工期间发生的意外事故;十、被保险人流产、分娩;十一、 被保险人患有艾滋病或感染艾滋病病毒(HIV 呈阳性)期间;十二、 战争、军事行动、暴乱或武装叛乱;十三、 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第五条第五条 保险期间保险期间自建设工程开工,并且投保人已缴付保险费的次日零时起,至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因故停工的需书面通知本公司办理停工手续,复工也需书面通知本公司及

5、时办理复工手续,工程停工期间,本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第六条第六条 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保险金额和保险费一、 本合同每一被保险人的保险金额最低为十万元,具体金额由投保人在投保时和本公司约定,但每人的保险金额须相同。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保险期间内不得变更。二、 本合同保险费按工程总造价计收,交费方式为趸交,具体交费标准见费率表。第七条第七条 如实告知如实告知 订立本合同时,本公司应向投保人明确说明保险条款内容,特别是责任免除条款,并可以就投保人、被保险人的有关情况提出书面询问,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并对于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不

6、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不退还保险费。投保人、被保险人因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足以影响本公司决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险费率的,本公司有权解除本合同;对保险事故的发生有严重影响的,本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本公司不负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但从未满期保险费中扣除手续费后,退还余额。第八条第八条 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受益人的指定和变更一、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指定一人或数人为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受益人为数人时,应确定受益顺序和受益份额,未确定份额的,各受益人按照相等份额享有受益权。二、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可以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但需书面通知本公司,由本公司在保险单上批注。投保人在指定和变更身故保险金受益人时,

7、须经被保险人书面同意。三、被保险人身故后,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身故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本公司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者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 四、残疾保险金的受益人为被保险人本人,本公司不受理其他指定和变更。 第九条第九条 保险事故的通知保险事故的通知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应于知道或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五日内通知本公司。否则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应承担由于通知迟延致使本公司增加的勘查、检验等项费用。但因不可抗力导致的迟延除外。第十条第十条 保险金的申请

8、与给付保险金的申请与给付一、被保险人身故,由身故保险金受益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并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 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2、 保险费收据;3、 受益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 公安部门或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死亡证明书;5、 如被保险人为宣告死亡,受益人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6、 被保险人户籍注销证明;7、 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劳动关系证明;8、 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9、 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二、被保险人残疾,由被保险人作为申请人填写保险金给付申请书,于被保险人

9、被确定残疾及其程度后,凭下列证明和资料向本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1、保险单及其它保险凭证;2、保险费收据;3、被保险人户籍证明及身份证明;4、由本公司认可医院出具的被保险人残疾程度鉴定书;5、用人单位出具的被保险人劳动关系证明;6、建筑安全主管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7、被保险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伤害程度等有关的其它证明和资料。三、若委托他人代为申领,应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明。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地址变更地址变更投保人住所或通讯地址变更时,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本公司,投保人未以书面形式通知的,本公司将按本合同注明最后住所或通讯地址发送有关通知,并视为已送达投保人。第十二条第

10、十二条 合同内容变更合同内容变更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经投保人和本公司协商,可以变更本合同的有关内容。变更本合同的,应当由本公司在原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批注或者附贴批单,或者由投保人和本公司订立变更的书面协议。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投保人解除合同的处理本合同成立后,投保人不得要求解除合同。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失踪处理失踪处理一、在保险责任有效期内被保险人失踪,经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本公司依据判决所确定的死亡日期给付保险金。二、若日后被保险人生还时,受益人应将已申领的身故保险金于三十日内退还本公司。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争议处理争议处理合同争议解决方式由当事人约定从下列两种方式中选择一

11、种:一、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二、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释义释义本公司: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意外伤害:是指遭受外来的、突发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使身体受到伤害的客观事件。未满期保险费:保险费(保险期间月数本合同已经过月数)保险期间月数,不足月的按一个月计算。手续费:未满期保险费的 25%。艾滋病病毒(HIV):HIV 是一种逆转录病毒,它具有极强的迅速变异能力,主要存在于感染者和病人的体液(如:血液、精液、阴道

12、分泌物、乳汁等)及多种器官中,并通过含 HIV 的体液交换或器官移植而传播。HIV 直接侵犯人体的免疫系统,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功能。艾滋病(AIDS):艾滋病学名为获得性免疫缺陷综合征。是由艾滋病病毒(HIV)感染而引起的终生传染性疾病。HIV 破坏人体的细胞免疫和体液免疫系统,使人体发生多种不可治愈的感染和肿瘤,最终导致被感染者死亡。认可医院:指经本公司指定或同意的二级以上非盈利性医院或者二级以上社保定点医院。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费率表(每人每万元保额) 单位:人民币元 工程总造价三千万元以下(含三千万元)三千万元以上一亿元以下(含一亿元)一亿元以上费率1.2 元/每万元造价0.8 元/每万元造价0.6 元/每万元造价注:按上述费率计算施工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费低于三百元的,应当按照三百元计算。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比例表建筑工程团体意外伤害保险伤残给付比例表伤残等级 一级 二级三级四级五级六级七级八级九级十级给付比例100%90%80%70%60%50%40%30%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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