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大学实验教学学分制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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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贵州大学实验教学学分制管理办法贵州大学实验教学学分制管理办法 (讨论稿) 一、总一、总 则则第一条 实验教学学分制管理是高等学校学分制学籍管理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是改变我国高等教育长期以来施行的重课堂教学,轻实验教学的教育模式,转变教育思想,更新教育观念,实行教学改革的重大举措。第二条 高校实验教学学分制改革,它以学生自主选读实验课为基础,以学分作为衡量学生学习的量与质的计算单位,以培养和提高学生动手能力和实验研究能力为目的。其内涵主要体现以人为本,突出学生个性发展,在学分制管理条件下,促进学生根据自身的条件,人尽其才,科学定位,合理规划学习时间,调整自身学习的知识结构。第三条 实行实验教学学

2、分制,充分体现实验教学教师为主导,以学生为主体,以实验条件为基础,不但可以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和学生个性的发展,而且可以促进实验教学教学团队、实验室管理队伍的建设和提高。同时,对实验技术装备条件、实验室建设、实验室开放、实验教学管理等方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二、实验教学学分制运行前提二、实验教学学分制运行前提第四条 学院要以转变教育思想和教学观念为先导,统一思想认识,进行以实验室体制改革为重点,以实验教学改革为核心,以实验室结构调整建立实验室新体系为基础,加强实验室建设,进行实验教学的规范化管理,为实行实验教学学分制改革提供必要的保证。第五条 实行实验教学学分制是加强实验室建设和实验教学改革

3、的一项重大举措。实验教学学分制改革应作为实验室建设投入的重要依据。倡导将现有的课带实验从理论课中剥离出来,根据设备利用效率、课程类型相近性、便于运行管理等因素,重组优化实验项目,尽力形成不依赖于理论课程的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构建“基础规范型实验综合设计型实验研究探索型实验”的实验教学体系。鼓励实验室全面开放,要求实验教学管理网络化,学生选修实验项目网上预约,成绩网上登录和查阅。第六条 独立设课的实验室,在建制上应保持相对独立,隶属相应学科所在的院系,日常运行由所在院系负责管理,教学业务接受教务处指导。学校为学生提供教务信息网上查询服务平台,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进入学校“教务网络管理系统”内的“实

4、验教学管理子系统” ,学生通过登录教务网站,实行网上选课,查询实验教学计划、实验课程、学生课表、学生成绩等。三、实验教学学分制的组织管理三、实验教学学分制的组织管理第七条 学院根据本、专科生培养目标、规格要求和学分制特点,应制定各专业模块式实验教学计划,规定各专业的实验课必修学分、选修课学分;规定各类实验课程学分组成和最低学分要求,并作为开课、选课、修课的依据。实验课程不得申请自修、免修。学生不得以其它课程的学分来代替。第八条 实验教学计划学分比例应控制在:理、工、农本科不少于专业培养计划总学分的 1520 %,文科(含经管)不少于 510%,体育、艺术类学科比照全国同类学校相同或相近专业制定

5、。第九条 学校各专业实验教学计划中的实验教学课程由必修课、选修课两部份组成。1、实验必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目标要求,规定学生必须学习的课程,它保证了学生培养的基本规格和要求,必修课课程教学计划是由基础实验技术教学、专业基础实验教学、专业实验教学三个“台阶”构成。2、实验选修课是根据专业培养要求,学生可以根据自己的志趣、能力和所学专业需要,在较大范围内选修,体现因材施教而开设的实验课程。选修课以实验项目为单元。每学期选修学分的多少,根据学生的学习情况和学习能力由学生自主决定。第十条 实验教学课程组织(组、班)是实验教学活动的基本单位。实验室对选修不同阶段实验内容的学生,编成实验组,实验组设项目负责

6、人。选修同一实验室多组学生,可组成实验教学班,实验室要明确实验教学导师。第十一条 实验课开课班(包括不同年级选修同一实验内容的学生)可设定开课班基数,选修同一门实验课的学生人数未达实验课开课班基数,选修课暂不开课,并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通知学生改选。特殊情况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可在基数以下开课。选修人数过于集中,超出容量的班,由教务处根据实际情况与相关学院进行协商调整。第十二条 改善实验条件,加大实验室开放力度,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设备、时间、空间的作用。建立实验室教师值班制度,做好后勤保障工作,为学生创造更好地实验课选修机会和条件。 周一至周五的晚上 19:00 到 22:00 时为正常开课时间

7、,教学任务难以在正常开课时间安排的情况下,实验室应根据教学安排对学生开放,在星期六、星期日接受学生预约。第十三条 实验课安排应尽可能使学生在计划规定的学期内完成实验。对未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实验的学生,学院应积极采取措施,帮助他们完成应做的实验。因特殊情况未上网选修的学生,经实验课开设单位同意可先做实验,后补办手续,在登录实验成绩时,可将所做的实验成绩追加到对应的实验课程及学期中。第十四条 独立和非独立设课的实验教学课程的管理。1、独立设课实验教学的课程。实验教学课程指具有独立的学时、学分的实验课程,以实验课程名称公布实验题目及有关信息。独立设置实验课程的最低学时应不低于 9 学时(0.5学分)学

8、生实验课学习成绩亦以实验课程为单位评定和计分。2、非独立设课实验教学的课程。实验教学课程没有独立的学时、学分的实验课程,学院或实验室应在二级选课系统上(平台上) ,以课程名称公布实验题目及有关信息。课程成绩由理论考试和实验两部分组成,综合评定学生课程成绩。其理论课与实验课成绩的比例应根据课程内容明确划定。学生实验课学习成绩亦以课程为单位评定和计分。第十五条 单独开设的实验课不及格者,可申请重修。重修仍不及格者不能取得学分,未取得规定实验教学学分的学生不得毕业四、实验课程选课准备与指导四、实验课程选课准备与指导第十六条 无论是必修实验还是选修实验,无论是课带实验还是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各学院(实

9、验室)须根据所开设的实验课程及项目,组织教师编写实验课选修指南,并由教务处汇编成册印发,作为学生选修的依据和提供教师参阅。第十七条 实验教学单位所开实验项目应体现和包含本专业的基础规范型实验、综合设计型实验、研究探索型实验的内容。其中学生必修项目中也应包括以上三个层次的内容。第十八条 学校对开设的全部实验教学课程、实验项目(含必修、选修)进行统一编码。编码由 10 位组成,其内含是:XXXX(学院代码)、05(实践教学编码)、16(第一课堂实践教学)、XX(实验项目流水号)。以便查询、统计和组织实施。第十九条 为避免选课冲突,确保选课需求,课带实验一般要求在相对应的理论课教学时间内完成。独立设

10、置的实验课程必须增加备选时段,增加的比例由教务处根据教学安排确定。无论是课带实验还是独立设置的实验课程,在课程安排时间或增加备选时段内,若不能满足学生选课需求,各实验室应以预约的方式安排学生完成实验。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任务书”和实验课选修指南内容应包括:实验课程名称、开出单位(实验室)、实验项目名称、实验项目性质(必修、选修、限修)、实验目的、实验方法、指导老师、选用教材、适用专业、开出时间、计划学时、实验室容量、课程学分数、项目学分数等。第二十一条 各学院按照教学计划,每学期第 8 周前向教务处上报下学期编制“实验教学任务书”,由教务处汇总、审核后,于第 10 周前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向各学院

11、下达任务。第二十二条 教务处于每学期第 12 周公布下学期预排课程总表。学生在教师的指导下填写“实验课选修申请单” ,于第 15 周前交所开课实验的单位(实验室) 。并在校园网“实验教学选课中心”中网上注册登记选课。第二十三条 实验课开课单位,在开课前一周提供实验室开放时间,学生预约登记后,由学院(实验室)编排实验课程表,及时报教务处认可、备案后组织实验教学。五、选课原则与方法五、选课原则与方法第二十四条 学生根据专业培养计划要求和学校印发的实验课选修指南可自行申请实验课选修课和实验指导教师,在实验指导老师指导下,再到相应实验室选修实验项目。第二十五条 实验选课原则。学生选修实验课时,根据各实

12、验题目给出的学分,按照先易后难、先基础后综合、先必做后选做,先行课先选,后续课后选;有严格同修关系的课程,应同时选择。相同或相似的课程,只能择一选修的原则,选择相应的实验题目。各学院(实验室)应组织教师积极开发实验项目二级选课系统,二次选课系统可根据选课原则在时序上给予了一定的限制。鼓励进行“三全”开放(全项目、全时间、全实验室) ,最大限度满足学生兴趣爱好、时间支配。学生所选实验题目学分的总和应等于或略大于该门实验课应选修的学分,以满足专业培养计划的需要。第二十六条 学生选课前,必须详细阅读学校制订的各专业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实验课选课指南的有关内容,把握该学期选修实验课程的学时数和学分数要求等

13、。第二十七条 学生根据实验课选修指南及自己的选修意向,在教师指导下填写实验课选修申请单和校园网上注册登记,在规定时间内预选下学期的修读课程。教务处根据选课规定及课程开设、实验室容量、指导教师安排等情况,对学生的预选要求进行认定或调整,经学生确认或二次申请后,在校园网上公布个人课表。 第二十八条 学生选修课应实事求是、量力而行。每生每期主修专业的修读学分,不超过要求的最高学分,也不能少于要求的最低学分,其中必修课学分不得少于 2/3。第二十九条 实验课程一经选定,一般不予更改。如确需退、改选,应在开课学期学校规定的时间内提出申请,经开出项目单位(实验室)确认,过时不再办理。学生凭选修课改选单领取

14、改选后课程教材,但原领教材 不得退还。 六、实验指导老师六、实验指导老师第三十条 实验教学任课教师教学中应为人师表,教书育人,发挥教学的主导作用,发扬敬业奉献精神,并充分体现以学生为主体,以人为本的教学理念。第三十一条 各开课单位应认真审查任课教师资格。未经试讲、试做或试讲、试做不合格的教师不得任课。助教未经批准不得担任指导教师。教授原则上每学年至少应为本科生讲授或指导一门实验课。第三十二条 各实验室根据教师任课和资格落实实验教学任务,优先满足高水平和高职称教师任课。各实验室应将任课教师、指导实验老师、开课时间、讲授和指导实验时间、选用教材等情况报学院审核,各学院汇总后交教务处,教务处复核后,

15、公布下学期实验课程预告表。 第三十三条 学校将加强对实验教学全过程的监控与督导,建立和完善考核机制和奖惩措施。对不称职的教师和教学管理人员,及时撤换。对教改成绩突出、实验教学优秀的教师和成效显著的实验教学管理人员,按有关规定给予表彰与奖励。第三十四条 实验指导老师可以通过学校实验课程(项目)教务管理系统,查看自己承担的实验课程学生选课情况并打印任务课表,给参加实验的学生登录实验成绩。七、考试及成绩登录七、考试及成绩登录第三十五条 为保证学生的培养质量,所有实验课程(含非独立设置的实验)都须进行考核。考核一般采用百分制或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记分制,个别特殊课程无法按上述两种记分制评

16、分的课程,可采用“合格”、 “不合格”两级分制评定。考核方式应形式多样,考核内容应包括平时作业(实验过程)、实验报告、实验总结等。非独立设置的实验,可按以上方式评定计分,再根据实验项目在所述课程中的内容比重折算,也可按照实际实验项目学分总和直接评定计分。第三十六条 课程考核结束后,任课教师应及时将成绩单(一式三份)交开课单位,经主管教学院长审核签字后,将学生成绩在校园网上登录。登录成绩时间最迟截止当学期结束一周内。 第三十七条 实验课考核以实际操作为主,实验必须独立完成,否则,视为抄袭作弊,无论必修或选修课,该课程成绩以零分登记,并注明“作弊”字样,学校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 第三十八条 学期内未完成所选课程实验项目 2/3 者,该课程不记成绩。八、实验课学分及学分计算八、实验课学分及学分计算第三十九条 实验课学分是用来计算学生学习量的单位,并以学分为基础进行学籍和教学管理。以学生修满教学计划中规定课程的最低学分作为学生毕业和获得学位的基本衡量标准。 第四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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