细则13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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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细则细则 1313: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调味料产品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20062006 版)版)一、发证产品范围及申证单元 实施食品生产许可证管理的调味料产品是指除酱油、食醋、味精、鸡精调 味料、酱类外的其他调味品。按其形态可分成固态调味料、半固态(酱)调味 料、液体调味料和食用调味油。固态调味料包括鸡粉调味料、畜、禽粉调味料、 海鲜粉调味料、各种风味汤料、酱油粉以及各种香辛料粉等。半固态调味料包 括各种非发酵酱(花生酱、芝麻酱、辣椒酱、番茄酱等) 、复合调味酱(风味酱、 蛋黄酱、色拉酱、芥末酱、虾酱) 、油辣椒、火锅调料(底料和蘸料)等;液体 调味料包括鸡汁调味料、烧烤汁、蚝油、

2、鱼露、香辛料调味汁、糟卤、调料酒、 液态复合调味料等;食用调味油包括花椒油、芥末油、辣椒油、香辛料调味油 等。调味料产品申证单元为 4 个。 在生产许可证上应当注明获证产品名称和产品的品种即调味料(液体、半 固态、固态、调味油) 。调味料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 3 年,其产品类别编号为 0307。 二、基本生产流程及关键控制环节 (一)基本生产流程。 1. 固态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分选、干燥或杀菌)粉碎(制粉)调配(筛分)包 装 成品 2. 半固态(酱)调味料: 原料前处理加工(盐渍、水解、烘炒、均质或乳化等)调配(杀 菌)包装 成品 3. 液体调味料:原料前处理(除杂、清洗)煮沸(抽提)调配

3、杀菌包装成品 4. 食用调味油: 原料前处理(选料、洗料)烘炒压榨淋油调配包装成品 (二)关键控制环节: 原料控制、调配、杀菌。 (三)容易出现的质量安全问题: 1. 食品添加剂超范围和超量使用;2. 微生物指标超标;3. 原料不符合生产要求。 三、必备的生产资源 (一)生产场所。 企业应具备与生产能力相适应的厂房、原辅材料仓库、成品仓库。生产用 厂房能满足原料处理、加工、调配、杀菌、后处理和包装的工艺要求。厂房与 设施必须根据工艺流程合理布局,并便于卫生管理和清洗、消毒。成品包装与 生产区域要相对独立。并具备防蝇、防虫、防鼠等保证生产场所卫生条件的设 施。 (二)必备的生产设备。1. 原辅料

4、处理设备(筛选、破碎、蒸煮设备等) ;2. 加工设施(盐渍、 水解、烘炒或制粉等设施) ;3. 调配设施;4. 杀菌设施(按需要) ;5. 包装设 施;6. 封口设备。 此外,生产液体调味料的企业还应具备洗瓶机和灌装机。 四、产品相关标准及要求 GB 10133-2005 水产调味品卫生标准 ;GB7718-2004 预包装食品标 签通则 ;GB/T15691-1995香辛料通用技术条件 ;GB/T20293-2006油辣椒 ; QB/T1733.4-1993花生酱 ;SB/T10260-1996芝麻酱 ;SB/T10005-1992蚝 油 ;SB/T10324-1999鱼露 ;SB/T103

5、71-2003鸡精调味料 ;备案有效的企 业标准。五、原辅材料的有关要求 企业生产调味料产品所用的原辅料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以及相关 规定,使用的食盐应符合 GB5461食用盐的规定;所用的酸水解植物蛋白调 味液必须符合 SB10338 标准要求。使用的原辅材料为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产 品,必须选用获得生产许可证企业生产的产品。 六、必备的出厂检验设备 (一)固态调味料。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4. 酸度计(pH0.01) (除香辛料外);5. 马弗炉(香辛料)。 (二)半固态调味料。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6、. 干燥箱;4. 索氏抽提装置(含 油型);5. 酸度计(pH0.01)(除香辛料外)(非含油型) 。 (三)液体调味料。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4. 酸度计(pH0.01)。 (四)食用调味油。 1. 天平(0.1g);2. 分析天平(0.1mg);3. 干燥箱。 即食类调味料(除调味油)生产企业还应具备: 1. 无菌室(或超净工作台);2. 微生物培养箱;3. 生物显微镜;4. 灭菌 锅。 七、检验项目 调味料产品的发证检验、监督检验、出厂检验分别按照下列表格中所列出 的相应检验项目进行。出厂检验项目中注有“*”标记的,企业应当每年检验 2 次。 固态调味料质

7、量检验项目表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 督出厂备注1感官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 督出厂备注2净含量3水分(干燥失重)汤料、调味 料4食盐汤料、调味 料5氨基酸态氮汤料、调味 料6总氮*汤料、调味 料7总灰分香辛料8酸不溶性灰分香辛料9总砷(以 As 计)*10铅(以 Pb 计)*11食品添加剂*按需要12菌落总数即食类13大肠菌群即食类14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 菌、志贺氏菌)*即食类15标签半固态调味料(含油型)质量检验项目表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1感官2净含量3水分(干燥失重)4酸价5过氧化值除芝麻酱6食用盐(氯化物)除花生酱、芝麻酱7脂肪限花生酱、芝麻酱8细度限花生酱、芝麻酱9蛋白质*

8、限花生酱10灰分*限花生酱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11亚硝酸盐*限添加腌腊制品和酱 腌制品12总砷*13铅*14黄曲霉毒素 B1*限花生酱、油辣椒15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按需要16菌落总数即食类17大肠菌群即食类18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 色葡萄球菌、志贺氏菌)*即食类19标签半固态调味料(非油型)质量检验项目表序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1感官2净含量3干燥失重(水分)4食用盐(氯化物)5氨基酸态氮(或谷氨酸钠)6亚硝酸盐*限添加腌腊制品和 酱腌制品7总砷*8铅*9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 酸)*按需要10菌落总数即食类11大肠菌群即食类12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 葡萄球菌、

9、志贺氏菌)*即食类13标签液体调味料质量检验项目表序 号检验项目发 证监 督出 厂备注1感官2净含量3氨基酸态氮按需要4食用盐(氯化物)按需要5总酸(酸度)按需要6酒精度(酒度)按需要7总氮按需要8挥发性盐基氮按需要9总砷*10铅*11菌落总数即食类12大肠菌群即食类13致病菌(沙门氏菌、金黄色葡萄球菌、 志贺氏菌)*即食类14食品添加剂(苯甲酸、山梨酸等) 、甜 味剂(甜蜜素、糖精钠等)*按需要15标签食用调味油质量检验项目表序 号检验项目发证监督出厂备注1感官2净含量3水分及挥发物4酸值(酸价)5过氧化值6抗氧化剂(BHA、BHT)*按需要7标签八、抽样方法对于现场审查合格的企业,审核组在

10、完成必备条件现场审查工作后,在企 业调味料产品成品库内,从同一规格、同一批次的合格产品中,分别随机抽取 液体、半固态、固态和调味油调味料各 1 种样品进行发证检验。抽样基数不得 少于 200 袋(瓶) , 抽样数量为 12 袋(瓶) 。样品分成 2 份,1 份用于检验,1份备查。样品及抽样单内容经确认无误后,由抽样人员与被抽查单位在抽样单上签 字、盖章、当场封存样品,并加贴封条,封条上应有抽样人员签名、抽样单位 盖章及抽样日期。九、其他要求 (一)调味品生产企业若生产番茄酱、辣椒酱、水产调味品(蚝油、鱼露、 虾酱等) ,须按相应的生产许可证审查细则进行审查,核发调味料生产许可证。 (二)若企业

11、生产调味料产品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企业应制定企 业标准。企业标准应符合以下要求: 1. 规定总砷、铅限量; 2. 各类调味料对附表中相应项目提出技术要求。 3. 即食类调味料产品要对菌落总数、大肠菌群、致病菌提出技术要求。附表 调味料企业标准具体项目要求表调味料类型序号产品类别指标1畜(禽)调味料、 风味汤料水分、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或谷 氨酸钠) 、总氮粉(晶)状调味料2香辛料总灰分、酸不溶性灰分、香辛料含 量1非发酵酱(含油型)酸价、过氧化值2风味调味酱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或谷氨酸钠)3火锅底料氯化物、酸价、过氧化值4蛋黄酱、色拉酱酸价、过氧化值半固体(酱) 状调味料5香辛料调味酱氯化物、水分1调味汁(液)氨基酸态氮(或谷氨酸钠) 、氯化物2调味醋、卤水汁、 香辛料调味汁总酸、氯化物3调料酒、糟卤酒精度、氯化物液体调味料4水产调味汁氯化物、氨基酸态氮、总氮、挥发 性盐基氮调味油1水分及挥发物、酸价、过氧化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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