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定分包的中国特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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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指定分包的中国特色指定分包的中国特色尽管中国工程实践大量存在“指定分包”,但是中国法律或者建设部发布的建 筑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均没有对指定分包的含义做出明确定义。因此关于指定分 包的含义,我们可以参看 FIDIC 合同。根据 FIDIC 合同红皮本,指定分包商是指合同中提出的指定的分包商或者工程 师根据其合同授予其的权利指示承包商雇用的分包商。对于指定分包商,如承包商有充分的合理的根据与理由,则有权利反对指定。 除非雇主同意保障承包商免受下述事项的影响,否则下列理由应被认为是合理 的:有理由相信,该分包商没有足够的能力、资源或财力;分包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指定的分包商应保障承包商不承担因指定分包

2、商 及其代理人和雇员疏忽或误用货物的责任;分包合同中没有明确规定,对指定的分包工程,指定分包商应为承包商承担 此项义务和责任,能使承包商履行其合同规定的义务和责任,并且保障承包商 免除因指定分包商违约所产生的所有义务和责任对于指定分包商的付款应从暂定金额中列支,由雇主支付给承包商,然后由 承包商支付给指定分包商,并且如果承包商能够提出合理证据,完全有权利扣 减应付给指定分包商的工程款。从上述规定来看,FIDIC 合同中的指定分包商的特征包括以下几点:业主合同中事先指定或施工过程中指定,承包商不享有自主选择权。虽为指定,但其属性仍然是分包商,因此一般情况下总包商仍需就总承包范 围内的全部工程(包

3、括指定分包工程)向业主承担全部责任。承包商依然享有对指定分包商付款的生杀大权,并且如有合理证据有权利扣 减相应分包工程款。但是指定分包到了中国很快就属地化,具有了中国特色,与 FIDIC 合同条件下 的指定分包在以下四个方面存在差别:1、中国禁止指定分包根据中国建设部 2004 年 2 月 3 日发布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 包管理办法的第七条的规定:“建设单位不得直接指定分包工程承包人。任 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依法实施的分包活动进行干预。”但房屋建筑和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并没有对业主违反规定强行指定分包规定具体 的处罚措施。因此,实践中存在着大量的业主以各种形式干预分包

4、商选择的行 为。 而 FIDIC 合同中则允许指定分包,不过同时根据公平原则对指定分包后业主和 承包商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重新作了分配。2、指定分包合同依然有效 业主违反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的规定强行指定分包,但却 不会导致分包合同的无效。因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规定,只能根据法律或 行政法规的规定才能认定合同无效,而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分包管理办法 属于建设部文件,其效力等级低于法律和行政法规,法院不能据此判定指定分包合同无效。3、责任承担中国法律规定指定分包情形下,业主承担过错责任,根据 2004 年 12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 的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

5、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的规定,因发包 人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作业工程,造成建设工程质量缺陷的,发包人应当承担过错责任。 承包人有过错的,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但是司法解释只是对指定分包情形下的质量缺陷的责任承担做出规定,并没有对指定分包 造成的工期延误是否由业主承担做出规定,但我个人认为这里是可以类推的。这里特别予以说明的是,如果总包商有过错,也要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因为,如果业主 只是指定分包人,而总包商对指定分包人依然享有总包管理权和监督权,则总包管理权的 不当行使则也可能导致指定分包工程的质量缺陷或者工期延误,那么这就是一种业主与总 包商的共同过失。而根据 FIDIC 合

6、同规定,指定分包商虽为指定,但其属性仍然是分包商,因此一般情况下 总包商仍需就总承包范围内的全部工程(包括指定分包工程)向业主承担全部责任,除非 业主单位同意免除总包商就指定分包工程承担责任。4、指定分包管理权限范围差异巨大根据 FIDIC 合同规定,分包商虽然由业主指定,但承包商依然享有对指定分包商付款的生 杀大权,并且如有合理证据有权利扣减相应分包工程款。在付款问题上是否享有一定话语 权是总包商能否有效管理指定分包商的关键,而多大程度的享有指定分包管理权则是考量 总包商对业主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重要参考依据。因此在 FIDIC 合同条件下,承包商丧失 的仅仅是对指定分包商的选择权和决定权(而

7、且这种丧失也并非完全合彻底的丧失,根据 FIDIC 合同条件,承包商如有合理证据和理由是可以反对指定的) ,而承包商依然享有对指 定分包商的管理和监督权。而中国法律由于对指定分包缺乏相应系统的规定,并且从建设部的层面是禁止指定分包, 因此对于指定分包情形下承包商应该享有什么权限以及与此相应的应承担多大责任,均无 相关规定。但是在中国建设工程实际运作中,指定分包几乎完全失去了其在 FIDIC 合同条 件下应有的含义。中国业主们业主既要指定分包商,剥夺总包商分包选择权利,又要独揽 指定分包管理权,剥夺总包对指定分包的管理权,最为明显的就是业主直接选择、直接支 付,其实质是名为指定,实为另行发包。业

8、主之所以热衷于此,其原因在于指定分包和另 行发包情形下承包商和业主对分包工程质量和工期承担的责任存在巨大差异。指定分包情 形下,承包商对指定分包工程承担总包商应承担的连带责任,如业主存在过错则承担过错 责任。而另行发包情形下,承包商对另行发包工程不承担任何责任(当然如果业主另行委 托承包商对另行发包人管理或者提供协助与配合则属于另外一个合同关系) 。指定分包在中国的变异,尽管一定程度上造成了建筑市场双方的不公平,但我们不能归因 于中国业主的聪明与狡猾,这是中国商人的大智慧,这是根据政策和法律所做出的最符合 其经济利益的商业决策,但是留给立法者的思考是如何才能保证商人的智慧不至于演变成 奸诈或者违法,如何才能维护法律的公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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