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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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13 年度对设区市人民政府安全生产 工作考核办法为认真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中央组织部关于改进地方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政绩考核工作的通知中关于加大安全生产考核权重的要求,结合本省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一、基本要素(一)考核内容:省政府(省安委会)下达的安全生产事故控制指标的执行情况;省政府(省安委会)部署的重点工作落实情况。(二)实行“一票否决”:发生特大事故、或者发生 2 起以上重大事故、或者突破总体控制指标的,实行安全生产综合否决;发生一起重大事故的,实行安全生产单项一票否决。(三)凡采取隐瞒、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荣誉的,一经查实,立即撤销所获荣誉,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2、(四)工作机构:成立省安委会安全生产工作考核评价办公室(设在省安监局),负责安全生产考核评价日常工作。二、考核项目和分值考核分为三个大项,即事故控制(60 分)、安全生产保障力和执行力(40 分)和否决项。其中:事故控制分为死亡人数控制(总体指标和分项指标)、较大事故起数控制。 2 三、计分方法(一)事故控制的考核计分(满分 60 分)高速公路、铁路交通和省煤炭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发生的事故(包括事故起数、事故死亡人数、重特大事故)均不纳入对设区市的考核(但经事故调查确认,当地政府及其部门负有责任的重特大事故除外)。1.事故死亡人数的考核事故死亡人数的考核计计分(分(满满分分 30 分)分)根据本

3、年度下达的总体指标、分项指标(工矿商贸、道路交通),对各设区市执行情况考核计分。( (1) )总总体指体指标标控制:控制:年度事故总死亡人数小于或等于总体控制指标的,不予扣分。( (2)分)分项项指指标标控制:控制:工矿商贸、道路交通领域年度事故死亡人数超过控制目标的,每超 1%(不足 1的,按 1计算)分别扣0.2 分。扣分不超过 10 分。2.较较大事故起数的考核大事故起数的考核计计分(分(满满分分 30 分)分)以工矿商贸、道路交通、火灾、农业机械、水上交通五个行业和领域发生的较大事故起数合计,达到年度控制指标的,得基准分 24 分,每超过 1 起扣 2 分,扣完为止;每减少一起加 2

4、分,加满 30 分为止。本年度未发生较大事故的,该项得 30 分。(二)安全生产保障力和执行力的考核计分(满分 40 分)按照附件四表格设置的项目和计分方法考核计分。 3 (三)分数计总(满分 100 分)按照以上方法,各部分得分相加,即为各设区市人民政府本年度安全生产考核得分。四、考评结果的使用考核结果使用于省级层面开展的综合考评、综治考评等各类考评。(一)总分低于 60 分的,考评等次为不合格,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二)安全生产单项否决的,总分为 0 分,考评等次为不合格,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工作先进单位。(三)安全生产综合否决的,总分为 0 分,考评等次为不合格,不得评为安全生产工

5、作先进单位和综合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等次不合格的,设区市政府应当制定安全生产工作整改方案,报省安委会审核同意后实施;省安委会在整改方案实施的次年组织考评验收,并将考评验收结果抄报省委、省政府。附件:1.2013年度设区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得分总表2.2013年度设区市政府事故死亡人数控制考核计分表3.2013年度设区市政府较大事故起数控制考核计分表4.2013年度对设区市政府执行能力和保障能力计分表附件 120132013 年度设区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得分总表(满分年度设区市政府安全生产工作年度考核得分总表(满分 100100 分)分)事故控制(60 分) 序号设区市死亡人数(30分

6、)较大事故控制(30 分)安全生产执行能力与保障能力(40 分)否决项(是/否)及否决原因得分1南昌市2九江市3景德镇市4萍乡市5新余市6鹰潭市7赣州市8宜春市9上饶市10吉安市11抚州市 5 附件 220132013 年度设区市政府事故死亡人数控制考核计分表(满分年度设区市政府事故死亡人数控制考核计分表(满分 3030 分)分)总体指标考核计分工矿商贸企业事故控制计分道路交通事故控制计分序号设区市死亡人数全年控制指标是否超指标得分死亡人数全年控制指标占年控制指标百分比扣分死亡人数全年控制指标占年控制指标百分比扣分得分1南昌市2九江市3景德镇市4萍乡市5新余市6鹰潭市7赣州市8宜春市9上饶市1

7、0吉安市11抚州市 6 附件 320132013 年度设区市政府较大事故起数控制考核计分表(满分年度设区市政府较大事故起数控制考核计分表(满分 3030 分)分)序号设区市年度控制指标起数本年度起数增减起数加/扣分实得分1南昌市2九江市3景德镇市4萍乡市5新余市6鹰潭市7赣州市8宜春市9上饶市10吉安市11抚州市 7 附件 420132013 年度对设区市政府执行能力和保障能力计分表(满分年度对设区市政府执行能力和保障能力计分表(满分 4040 分)分)序 号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自评 扣分考评 扣分备注 (扣分原因)1贯彻落实安全 生产方针政策 和法律法规情 况1.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涉安论述

8、和习近平总书记“7.18”、 “12.24”讲话进 行学习讨论。每少 1 项扣 2 分。 2.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常务会议重要议程,每两月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 作会议,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委会成员会议,形成会议纪要。每少 1 次扣 1 分。2地方政府安全 生产监管履职 情况1.安全生产责任制和“一岗双责”落实情况。明确各级领导责任制,每缺 1 项扣 1 分;层层签订安全生产责任状,每缺 1 项扣 1 分。 2.年度工作重点安排部署情况,包括安全教育培训、行政执法、安全文化、安全生 产标准化工作、 “打非治违”工作安排部署情况。无工作安排部署的扣 4 分;安排部 署漏项的,每项扣 1 分。 3.

9、安全生产大检查部署和落实情况。未制定工作方案进行部署的,扣 3 分;未宣传 发动的,扣 2 分;未建立工作例会、信息交流、调度统计和总结报告制定的,每项 扣 1 分;重要时段未组织安全生产督查活动的,每少一次扣 1 分。 4.迟报、漏报一般事故每起扣 1 分,较大以上事故每起扣 2 分;瞒报、谎报一般事 故每起扣 2 分,较大以上事故每起扣 4 分。3协调、解决安 全生产工作中 的重点问题1.安全生产专项资金未列入年度财政预算的,扣 4 分;低于上一年度地方财政收 入 0.04%的,扣 3 分。 2.设区市、县(市、区)未按国家安监总局和省政府的要求安排安全监管装备配备 配套资金的,每个设区市

10、扣 3 分,每个县扣 1 分。 3.未把安全生产作为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的,扣 2 分;没有实行安全生产“一 票否决”的,发现一例扣 1 分。 8 4安全法制与安 全文化宣教1.本辖区内安全生产管理失误或执法过错发生重大影响事件,被省政府(省安委 会)通报批评的,每起扣 1 分。 2.对上级机关督查发现的违法行为或不当执法行为,未予以纠正的,每起扣 1 分。3.“安全生产月”、 “安全生产六项创建”、 “安全文化主题三个载体建设”等安全生产 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安排、总结工作不到位的,每例扣 1 分。 4.安全生产舆情应对制度不健全的,扣 1 分;被中央媒体曝光的,每次扣 2 分;被 省级媒体

11、曝光的,每次扣 1 分。5机构与队伍建 设1.设区市安监局未设置单独的职业卫生监管机构的,扣 2 分,县级安监局未明确 职业卫生监管机构的,每起扣 1 分。 2.设区市未组建安全生产执法监察队伍的,每一起扣 2 分,县级未组建安全生产 执法监察队伍的,每起扣 1 分。 3.设区市未设立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扣 2 分;县级未设立或未明确应 急管理机构并配备人员的,扣 1 分。 4.未建立乡镇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或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保障能力不 足的,每一起扣 0.5 分。6隐患排查治理 和专项整治1.对上级机关督查发现的事故隐患,未按照制订隐患整改方案并落实措施的, 每起扣 1 分

12、。 2.高危行业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每发现 1 起扣 1 分;存在“三边”工程(边立项、 边设计、边建设)的,每起扣 1 分。 3.重点行业安全整顿和专项整治未达到要求标准的,每个行业扣 2 分。 4.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开展不力的,每个行业扣 2 分。7职业卫生健康 监管职业病危害三年专项整治活动目标任务进展情况。未制定并印发实施方案的,扣 4 分;职业病危害严重的企业未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专项整治内容及检查 方法进行自查的,每发现一起扣 1 分。 9 8安全生产应急 救援1.未建立安全生产应急联动机制的,扣 1 分。 2.未定期组织开展应急救援演习或演练,扣 1 分。 3.未建立应急救援

13、队伍,应急救援装备、物资保障不力,扣 1 分;未及时有效组织 事故抢险、救援和善后工作,每一例扣 1 分。 4.应急预案备案执行情况。发现一起应予备案而未备案的,扣 1 分。9事故调查处理1.严格执行国务院 493 号令,由相应等级政府组成事故调查组开展事故调查处理 工作。未按照要求组织调查组的,每起扣 1 分。 2.对市县政府组织调查处理的生产安全事故,认真查清事故发生的经过和事实、 查明事故原因、分清事故责任、依法依规提出处理意见、落实整改措施。发现一 起不符合要求的扣 1 分。 3.不按照上级政府批复落实责任追究的,发现一起扣 1 分。 4.规定期限内事故结案率不足 100%,每少五个百分点扣 0.5 分,不足 5 个百分点 按 5 个百分点计算;5.从 10 月份起,事故责任追究月度统计报送不完整或不及时 的,每次扣 0.5 分;未按要求以市级为单位完成事故责任年终统计并及时报送的, 扣 3 分。10加分项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体系创建方面有创新、突破的,加 1 分。 2013 年执行“人社部发201255 号”文件,市本级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足 额发放到位的,加 1 分;县级发放到位的,加 0.5 分;延伸到乡镇(街道)的,加 0.5 分。 该项加分后执行能力和保障能力总分不超过 40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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