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来源入出国事务组陆务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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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資料來源:入出國事務組陸務科 更新日期:2011/8/2 更新頻率:不定期 聯絡電話:(02)2388-9393#2635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送件須知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送件須知一、 為規範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觀光活動(以下簡稱個人旅遊)申請程序及發證作業等 相關規定,特訂定本須知。 二、 申請對象:大陸地區人民居住於主管機關公告指定之區域,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得申請許可來臺從事個人旅遊: (一) 年滿二十歲,且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以上存款或持有銀行核發金卡或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 幣五十萬元以上者。其直系血親及配偶得隨同申請。 (二) 十八歲以上在學學生。

2、三、 本須知規範內容包括以電腦登錄方式至本署大陸港澳地區短期入臺線上申請暨發證管理系統 (以下簡稱線上系統,網址:http:/www.immigration.gov.tw/mp.asp?mp=mt)作業平臺進行申請者, 及以紙本方式向入出國及移民署(以下簡稱本署)指定之各服務站臨櫃申請者等二類。四、 應備文件: (一) 於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者,應具備下列文件: 1. 申請書:於本署線上系統進行申請人資料登錄,免列印紙本。 2. 大陸地區居民身分證、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大陸居民往來臺灣通行證(以下簡 稱居民身分證、通行證)及簽注事由為G (個人旅遊)之通行證簽注頁。未成年之申請人尚未取

3、 得居民身分證者,請檢附常住人口登記卡。 3. 最近二年內二吋白底彩色照片。但所附通行證核發日期未超過二年者,免另備照片。檢附之照 片應依國民身分證之規格辦理,並應與所持居民身分證、通行證能辨識為同一人,未依規定檢附者, 不予受理。 4. 資格證明文件: (1) 以第二點第 1 款資格申請者,應具備以下財力證明文件之一: a. 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相當於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之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之存款證明或最近一 個月內帳戶流水單(須蓋有銀行或金融機構章戳) 。 b. 有大陸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核發金卡等級以上信用卡, (如金卡(Gold) 、白金卡(Platinum)、無 限卡(Infinite

4、)之證明文件,或信用卡彩色掃瞄電子檔。c. 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相當於人民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之薪資所得證明文件(如: 公司開立並加蓋公司章戳之薪資證明) 。d. 其隨行之直系血親及配偶應檢附與申請人之親屬關係證明(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公安開立並蓋有章戳之親屬證明或同戶者之全戶戶口簿) 。 (2) 以第二點第 2 款資格申請者,應具備目前就讀學校之學生證或在學證明,其未滿二十歲者應加 附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意書。5. 簡要行程表:請於本署線上系統登錄預定來臺起迄年月日及行程內容。 6. 緊急聯絡人:請依下列規定於本署線上系統登錄緊急聯絡人資料:(1) 緊急聯絡人以已成年親屬擔任為原則

5、,申請時請一併檢附緊急聯絡人之居民身分證及親屬關 係證明(如:出生證明、公安開立並蓋有章戳之親屬證明或同戶者之全戶戶口簿) 。(2) 若申請人無親屬可擔任緊急聯絡人者,應請大陸組團社負責人或主管擔任緊急聯絡人,申請 時請一併檢附緊急聯絡人之居民身分證及大陸組團社所開立之最近一個月內在職證明(須蓋有組團 社公司章戳) 。7 大陸地區隨同親屬:申請人有直系血親及配偶隨同者,應於本署線上系統登錄隨同親屬個人資 料。隨同親屬則免登錄本項資料。 8. 已投保旅遊相關保險之保單或證明文件:(1) 保險內容應包含醫療及善後費用,其總保險額度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二百萬元(相當人民幣 五十萬元) 。(2) 保單內

6、容應載明申請人個人姓名、投保項目及保險額度。(3) 保單內容若未逐一載明申請人姓名者,應加附蓋有保險公司章戳或旅行社章戳之申請人名冊。9. 其他證明文件。 (二) 於本署指定之各服務站臨櫃申請者,應具備下列文件: 1. 申請書:自行以 A4 白紙影印或自網站(http:/www.immigration.gov.tw)下載大陸地區人民來 臺從事個人旅遊申請書 。 2. 最近二年內二吋白底彩色相片一張、居民身分證影本、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通 行證影本及簽注事由為G (個人旅遊)之通行證簽注頁影本。檢附之照片應依國民身分證之規格 辦理,並應與所持居民身分證、通行證能辨識為同一人,未依規定

7、檢附者,不予受理。未成年之申 請人尚未取得居民身分證者,請檢附常住人口登記卡影本。 3. 資格證明文件(所附之證明文件影本應由申請人簽名或蓋章): (1) 以第二點第 1 款資格申請者,應具備以下財力證明文件之一:a. 有相當新臺幣二十萬元(相當於人民幣五萬元)以上之銀行或金融機構存款證明,或最近一個 月內帳戶流水單(須蓋有銀行或金融機構章戳) 。 b. 有大陸銀行或金融機構開立核發金卡等級以上信用卡, (如金卡(Gold) 、白金卡(Platinum)、無 限卡(Infinite)之證明文件影本,或信用卡彩色影本。c. 年工資所得相當新臺幣五十萬元(相當於人民幣十二萬五千元)以上之薪資所得證

8、明文件影本 (如:公司開立並加蓋公司章戳之薪資證明) 。 d. 其隨行之直系血親及配偶應檢附與申請人之親屬關係證明影本(如:出生證明、結婚證書、公 安開立並蓋有章戳之親屬證明或同戶者之全戶戶口簿) 。 (2) 以第二點第 2 款資格申請者,應具備目前就讀學校之學生證影本或在學證明影本,其未滿二十 歲者應加附直系血親尊親屬同意書。4. 簡要行程表:請確實填寫預定來臺起迄年月日及行程內容。 5. 緊急聯絡人資料表: (1) 緊急聯絡人以已成年親屬擔任為原則,申請時請一併檢附緊急聯絡人之居民身分證影本及親屬 關係證明影本(如:出生證明、公安開立並蓋有章戳之親屬證明或同戶者之全戶戶口簿) 。 (2)

9、若申請人無親屬可擔任緊急聯絡人者,應請大陸組團社負責人或主管擔任緊急聯絡人,申請時 請一併檢附緊急聯絡人之居民身分證影本及大陸組團社所開立之最近一個月內在職證明影本(須蓋 有組團社公司章戳) 。 6. 大陸地區隨同親屬名冊:申請人有直系血親及配偶隨同者,於申請時應一併檢附大陸地區隨同 親屬名冊。隨同親屬則免檢附本項資料。 7. 已投保旅遊相關保險之保單影本或證明文件影本: (1) 保險內容應包含醫療及善後費用,其總保險額度最低不得少於新臺幣二百萬元(相當人民幣五 十萬元) 。 (2) 保單內容應載明申請人個人姓名、投保項目及保險額度。(3) 保單內容若未逐一載明申請人姓名者,應加附蓋有保險公司

10、章戳或旅行社章戳之申請人名冊。8. 其他證明文件。五、 申請方式及程序: (一) 由經交通部觀光局核准辦理個人旅遊業務,及已繳納保證金之旅行社(以下簡稱臺灣地區旅行 社)代至本署線上系統申請,或至本署指定之各服務站臨櫃申請;臺灣地區旅行社亦可委託中華民 國旅行商業同業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旅行業全聯會)代為申請。 (二) 於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者,應依下列規定辦理,並詳實登錄申請人資料,掃瞄上傳各項應備文件 資料,經審核通過並於線上完成繳費者,依序取得當日或次日以後之配額:1. 由申請人備妥應備文件向大陸組團社提出申請後,由大陸組團社利用本署線上系統離線版登錄 申請人個人資料及掃瞄上傳應備文件,

11、再以電子檔方式將相關資料傳送臺灣地區旅行社。 2. 臺灣地區旅行社在核對大陸組團社傳送之資料無誤並完成線上系統登錄後(登錄資料需為正體 字) ,將申請資料傳送本署提出申請,經本署審核許可並繳費,即可下載入出境許可證電子檔。(三) 至本署指定各服務站臨櫃申請者,應於臨櫃申請時繳費,並依下列規定詳實填寫申請書及黏 貼應備文件,經審核通過後,依序取得當日或次日以後之配額:1. 申請人簽章欄,應由申請人親自簽名或蓋章。 2. 代申請之旅行業應蓋旅行社及負責人章,以該旅行業為代申請人及保證人。3. 附有照片之通行證基本資料頁影本貼於申請書正面,通行證簽注頁影本及居民身分證正、反面 影本貼於申請書背面。

12、(四) 依第二點第 1 款申請案已完成臨櫃或線上申請程序者,不得再臨時提出申請增加隨同人員。六、 個人旅遊每日申請數額,依內政部公告辦理。七、 相關事項: (一) 證件費:每一人新臺幣六百元。於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者,應於線上繳費系統繳納;至本署指定 之各服務站臨櫃申請者,得以現金或支票繳納。 (二) 審核許可期間:(不含國定及例假日) 1. 於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者,審核許可期間為二個工作天(四十八小時) 。 2. 於本署指定之各服務站臨櫃申請者,審核許可期間為五個工作天(如:本週一送件,下週一取件) 。 (三) 發證方式: 1. 於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者,經核准後,由代申請之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

13、會自行列印入出境 許可證,寄送大陸組團社轉發申請人。於本署線上系統下載之入出境許可證請使用 A4 白色紙張以 雷射印表機彩色滿版列印。 2. 於本署指定各服務站臨櫃申請者,由本署核發入出境許可證交臺灣地區旅行社或旅行業全聯會,寄送大陸組團社轉發申請人。 (四) 證件效期: 1. 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個人旅遊活動,經許可所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自核發日起三個月內有效。 惟申請人應於入出境許可證上預訂入境日期欄位所登載之期間內入境,若臨時變更入境日期者, 應重新列印入出境許可證。 2. 申請人應持憑本署核發之入出境許可證及大陸地區所發尚餘六個月以上效期之通行證、護照,限 經行政院核定之機場、港口查驗入

14、出境。 (五) 入境停留日數:自入境之次日起不得逾十五日。 (六) 特殊事故延期停留:因疾病住院、災變或其他特殊事故,未能依限出境者,由臺灣地區旅行社 備下列文件,向本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延期,每次不得逾七日:1. 延期申請書。 2. 入出境許可證正本。3. 相關證明文件。4. 證件費新臺幣三百元。 八、 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前遺失者,由臺灣地區旅行社至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補發,自行列印證件, 或至本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補發,由本署核發證件;申請人應於取得合法證件後,始得持憑入 境,不得於抵達機場或港口後,始向本署申請遺失補發。未依規定辦理者,將依大陸地區人民來 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七條第

15、一項第一款規定,禁止其入境。 九、 入出境許可證於入境後遺失者,由臺灣地區旅行社至本署線上系統申請補發,自行列印證件, 或由臺灣地區旅行社或當事人至本署各縣(市)服務站申請補發,由本署核發證件。若於機場、港 口出境時始發現證件遺失,當事人可至本署各機場、港口之國境事務隊申請補發,由本署核發證件。十、 申請人經委託臺灣地區旅行社於本署線上系統代為申請並完成繳費後,若經本署發現其同時 已提出其他申請案時,本署將依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從事觀光活動許可辦法第十六條第一項第十 二款規定,得不予許可其來臺從事觀光活動申請案。 十一 申請處所及查詢資訊:(一) 本署線上系統相關使用操作相關資訊,請洽本署移民資訊組諮詢,聯絡電話:02-23889393 分 機 3436。 (二) 臨櫃申請者及申請作業相關資訊,請洽本署臺北市、臺中市第一、臺中市第二、高雄市第一、 高雄市第二、花蓮縣、臺東縣、金門縣、連江縣及澎湖縣十處服務站辦理及諮詢。(三) 個人旅遊法令及業務相關資訊,請洽本署業務單位諮詢,聯絡電話:02-23889393 分機 2635。 本署網址: http:/www.immigration.gov.tw 署長信箱: http:/www.immigration.gov.tw/ecss/bin/ite001q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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