帮你区分抵押、质押与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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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抵押、质押与留置之异同担保物权是一项重要的法律制度,它有三种形式:抵押、质押和 留置。担保物权是以支配特定物的交换价值为内容,以确保债权实现为目的而设立,是在债 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物或权利上设定的物权,当债务人不如期履行债务时,债权人可将该财 物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物的价款优先受偿。了解那些财产可用于抵押、质押和留置,抵押、 质押和留置有何特点以及设立抵押、质押和留置的方式及程序,对于正确运用担保物权维护 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一、 可用于抵押、质押与留置的财产1、依法可用于抵押的财产有:(1) 、建筑物和其他土地附着物;(2) 、建设用地使用 权;(3) 、以 招标、拍卖

2、、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荒地等土地承包经营权;(4) 、生产设 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5) 、抵押人依法承包并经发包方同意抵押的荒山、荒沟、荒 丘、荒滩等荒地的使用权;(6) 、交通运输工具;(7)法律、行政法规未禁止抵押的其他 财产、 (1) 、土地所有权;(2) 、耕地、宅基地、自留山、自留地等集体所有的土地使用权; (3) 、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设施和 其他社会公益设施;(4) 、所有权、使用权不明或者有争议的财产;(5) 、依法被查封、扣 押、监管的财产;(6) 、依法不得抵押的其他财产。2、可用于质押的财产有:动产质押,指不动产以外

3、的物,不动产是指土地以及房屋、 林木等地上定着物、建筑物的固定设备等。权利质押的标的有:汇票、本票、支票、债券、 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 权;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如不动产的收益权) 。3、用于留置的财产,指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的债务人的 动产。二、抵押、质押与留置的特点1、抵押,指债权人对债务人或第三人不移转占有而用作债权担保的财产,当债务人不 履行债务时,以该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抵押的特点:抵押财产 不移转占有,设立抵押,抵押物仍由债务人或第三人(抵押人)占有。抵押权人行使优先受 偿

4、权,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2、质押,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动产或权利凭证移交债权人占有,以该财产作为债权 的担保,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以该财产折价或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 受偿。动产质押的特点:债务人或第三人(质押人)须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提供动产 的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动产的所有人,动产质权的行使须以债务人不履行债务为前提。质押包 括: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动产质押与权利质押的区别:(1) 、合同标的不同。动产质押的标的为有形的动产;权 利质押的标的为无形的权利。 (2) 、标的物的移转占有方式不同。动产质押,出质人向质权 人交付质物;权利质押,以证券化的债权设质,将设质情况

5、通知债务人即可,以股份、股票 或知识产权设质,依法质押登记即移转占有。 (3) 、质押的实现方式不同。动产质押,质权 以对动产的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偿;权利质押,质权人直接取代出质人的地位,行使出质人的权利。抵押与质押的区别:(1) 、抵押标的为动产与不动产;质押标的为动产与权利。 (2) 、 抵押物不移转占有;质物移转占有。 (3) 、当事人可以自愿办理抵押登记的,抵押合同自签 定之日起生效;当事人不必办理质押登记的,质押合同自质物或权利凭证交付之日起生效。 (4) 、当事人办理抵押登记的,登记部门为抵押物的相应管理部门;以股票、知识产权出质 的,当事人应向其相应的管理机构办理出质登

6、记。 (5) 、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人未受清 偿的,可与抵押人协商以抵押物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受偿,协议不成的, 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债务履行期届满,质权人未受清偿的,可与出质人协议以质物折价 或依法拍卖、变卖质物清偿债权。抵押与质押的共同点:(1) 、抵押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 (2) 、抵押与质押都应以书 面形式签订抵押合同或质押合同, (3) 、合同中都不得约定,当债务履行期届满,抵押权或 质权未受清偿的,抵押物或质物的所有权转移为抵押权人或质权人所有, (4) 、抵押合同与 质押合同都有向有关部门办理登记的规定, (5) 、抵押物与质押物都必须办理登记的,抵押 合同

7、与质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6) 、抵押权与质权与其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同 时消灭。 (7) 、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抵押财产;质权因 质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赔偿金,应作为出质财产。 (8)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 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质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 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的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9) 、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 价款超过债权的部分归抵押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 超过债权的部分归出质人所有,不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10) 、无论抵押或质押,当债务人

8、 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都享有对该抵押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价款的优先受偿权。 (11) 、 抵押人转让已办理登记的抵押物,应当通知抵押权人,并告知受让人转让物已抵押的情况, 抵押人未通知抵押权人或未告知受让人的,转让行为无效;股票出质后不得转让,但经出质 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商标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出质后,出质人不得转让, 但经出质人与质权人协商同意的除外,转让所得价款应提前清偿债权。 (12) 、抵押物不移转 占有;以股票出质设定质押,由于股票市场电子化,股票无须移转占有。 (13) 、抵押人可用 依法有权处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使用权等权利设定抵押;质押人以汇票、支票、本

9、票、 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权、专利权、 著作权中的财产权等其他权利设定质押。留置,指当债务人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留置该 财产,以折价或拍卖、变卖该留置物,从所得价款中优先受偿。留置权是债权人对已占有的 债务人的动产,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担保和实现债权的权利。留置权与质权的区别:(1) 、留置权为债权未受清偿前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这种占有、 扣留他人动产的权利是由法律规定的(只限于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和行纪合 同) ,所以,留置权为法定担保物权;质权一般是由当事人约定的。 (2)

10、、留置权人占有、扣 留动产,是基于债务人不如期履行约定义务;质权人占有质物,是基于担保债权的实现。 (3) 、留置权的实现,须留置权人给债务人规定一定的期限,并通知债务人在此期限内清偿 债务,当债务人不为清偿时,留置权人方可处置该留置物,实现债权;质权的实现,是当债 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质权人通知出质人后,即可处置质物,实现债权,无须给出质人 规定清偿债务的期限。 (4) 、留置物被他人占有时,不能依据留置权请求返还原物,而只能依据占有权请求返还原物;质物被他人占有时,质权人可依质权请求返还质物。 (5) 、留置 权因留置物的丧失或因债务人提供相当的担保而消灭;质权因质物丧失,并不能返还时

11、而消 灭。 (6) 、留置是指债权人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依法占有债务人的动产, 在债权未能如期获得清偿前,留置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质押,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将其 动产或权利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或权利作为债权的担保。 (7) 、留置权是法定的,当 事人不能任意创设,但允许当事人约定排除留置权;质权由当事人约定创设,不存在约定排 除质权。留置权与质权的共同点:(1) 、留置权与质权同为担保物权,当债权未受清偿时,对留 置物或质物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金优先受清偿的权利。 (2) 、留置权与质权的客体都为债 务人或第三人的动产。 (3) 、留置权与质权担保的范围都为主债权及其利息、违

12、约金、损害 赔偿金、保管费用和实施费用。 (4) 、留置权人和质权人都应以善良管理人责任心保管留置 物或质物,因未尽责任心而致留置物或质物毁损、灭失的,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应承担赔偿 责任。 (5) 、留置权人或质权人都有权收取留置物或质物的孳息。 (6) 、留置权与质权都与其 各自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留置权、质权也随之消灭。 (7) 、债权人占有债务人 交付的动产,不知债务人无处分该动产的权利,债权人仍然取得对该动产的留置权或质权。 (8) 、留置物或质物被折价或拍卖、变卖后,其价款超过债权数额的部分归债务人所有,不 足部分由债务人补足。 (9) 、留置权和质权都不受所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的限制,当留置权 或质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完成后,留置权人、质权人仍可对留置物、质物行使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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