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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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吉林省吉林省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办法 作者:admin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森林资源管理,强化对森林资源消长的监督。根据吉 林省森林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和林业部颁发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办法, 结合我省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森林资源档案,是根据规划设计调查(简称二类调查)资料为基础 建立的。是记载森林资源变化、林业经营活动、非林业经营活动和科学实验情 况,反映森林资源观状和消长动态,并可查明森林经营效果的技术档案。 第三条 森林资源档案的主要作用是掌握森林资源现状及其森林资源消长 动态,评定森林经营利用效果,为编制林业规划、计划、森林经

2、营方案和考核 领导干部任期内森林资源消长目标完成情况提供可靠依据。 第四条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科学管理的原则,积 极采用新技术、新方法,确保森林资源档案的科学性、连续性和准确性,不断 提高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水平。 第五条 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加强对森林资源档案工作的领导,选配工作 责任心强,有林业专业知识的技术人员负责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人员必须 保持相对稳定。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技术人员在从事外业调查期间,享受与林区野外勘测人员同 等待遇。 第二章第二章 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的原则与内容建立森林资源档案的原则与内容

3、第六条 凡是国家、集体、个体、国社合作和团体所经营的森林,林木、 林地必须建立森林资源档案,开展档案管理工作。 第七条 森林资源档案分省、市(地、州)、县(市、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 局)、林场(乡)四级建立和管理。 第八条 各级森林资源档案的主要内容: 一、林场(乡)的森林资源档案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1、小班档案卡片。 2、森林资源统计表。包括:各类土地面积统计表;森林面积蓄积统计 表;林分各令组组成树种蓄积统计表;未成林造林地及林冠下造林面积统 计表;森林资源消耗量统计表;用材林各经营类型面积蓄积统计表。 3、森林资源变化图(比例尺与林相图相同)。 4、森林资源变化分析报告。 5、固定样地和

4、固定标准地材料。 二、县(市)林业局(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森林资源档案主要包括下列 内容: 1、存查林场(乡)报送的森林资源统计表、森林资源变化分析报告和森林资 源变化图。 2、有微机的单位,应以二类调查成果为基础建立小班数据库。 3、森林资源统计表、数据磁盘或数据磁带。 4、森林资源变化图。 5、森林资源变化分析报告。 6、固定样地和固定标准地材料。 三、市(地、州)林业局的森林资源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存查县(市)林业局(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报送的森林资源统计表、 数据磁盘或数据磁带和森林资源变化分析报告。 2、森林资源统计表、数据磁盘或数据磁带。 3、森林资源变化分析报告。 4

5、、固定样地和固定标准地材料。 四、省森林资源档案包括下列内容: 1、存查市(地、州)林业局及省直国营林业局报送的森林资源统计表、数据 磁盘或数据磁带和森林资源变化分析报告。 2、森林资源统计表、数据磁盘。 3、森林资源变化分析报告。 4、全省森林资源连续清查及复查资料。 第九条 森林资源档案除以上内容外,对所辖范围内的林地、林木资源及 林业经营活动和科学试验中形成的各种技术文件都应归档。 第三章第三章 森林资源档案数据更新森林资源档案数据更新 第十条 为了能及时掌握年度内森林资源观状及其消长动态,发挥统计信 息反馈作用,促进林业经营管理现代化,对森林资源在自然和人为因素的影响 下所引起的地类、

6、面积、蓄积、消长量及其它林分调查因子的变化,必须深入 现地调查核实其位置和数量,随时修正档案数据和图面材料。 第十一条 森林资源档案数据更新的依据: 1、近期规划设计调查成果。 2、伐区作业调查设计及作业质量检查验收资料。 3、森林更新、造林作业调查设计及作业质量检查验收资料。 4、成林检查验收资料。 5、非林业经营活动(包括乱砍滥伐)所引起森林资源变化的各项调查资料。 6、各项科学实验及有关专业调查资料。 7、固定样地和固定标准地的调查资料。 8、林业区划、规划、森林经营方案、总体设计等资料。 9、有关处理山林权属的文件和资料。 10、其他有关图面、文字、数据资料。 第十二条 作业小班不准跨

7、林班界,作业小班必须套入调查小班内。如调 查小班被作业小班分割或合并,按实际变化境界重新编写小班号,同时测算面 积和蓄积。 第十三条 采伐作业结束后(包括皆伐、采育择伐、经营择伐、二次渐伐、 天然林抚育、人工林间伐、林分改造等),伐区验收时如发现剩半截号或越界采 伐的,必须根据现地调绘或实测的采伐面积进行面积调整;作业面积没有变化 的按作业设计图上面积进行调整;非林业经营活动所引起的面积变化,以现地 实测面积进行调整,在面积调整的同时地类也要相应地进行调整。 第十四条 皆伐作业(包括低产林改造)的森林资源消耗量,按小班卡片上 的蓄积全部消减求得。采育择伐、经营择伐、二次渐伐、天然林抚育、人工林

8、 间伐的森林资源消耗量从小班卡片上的蓄积减去伐后实测保留蓄积求得。 第十五条 生长量与消耗量调整的顺序;如果消耗量是在林木生长期以前 发生的,先调消耗量后再加生长量;否则先调生长量后再扣消耗量。 第十六条 非林业经营的森林资源消耗量,如果整片乱伐,且没有保留木 的,可按皆伐作业的森林资源消耗量调整方法进行调整;如有保留木的,可按 采育择伐的森林资源消耗量调整方法进行调整;零星发生的乱伐量,可根据典 型抽样调查所得的森林资源消耗率进行调整;一时查不清的零星乱伐量可采取 生长率中扣除全省一类清查所得的乱伐率的办法进行调查,但必须将乱伐率计 算出的乱伐量填在森林资源消耗量统计表中。 第十七条 为了测

9、定林分生长量、消耗量,掌握森林资源的消长变化规律 ,各县(市)林业局、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应设一定数量的县(局)级固定样 地和固定标准地,每隔三至五年复查一次,求算各林分类型或优势树种(组)、 各令组的蓄积消长率,经省厅审查确认后,可做为森林资源档案调整的依据。 如未经省厅确认,可按省厅提供的消长率调整森林资源档案。 第十八条 基层作业设计单位,在绘制伐区、营林设计图时,必须同时缩 绘出与本单位森林资源变化图相同比例尺的位置图,为修正森林资源变化图提 供依据。 第十九条 森林资源变化图,在林相图或森林分布图上绘制。 第四章第四章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森林资源档案管理 第二十条 森林资源档案实行统

10、一的技术标准,专人负责,分级建档、分 级管理、及时修正、逐年统计汇总上报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林场(乡)的森林资源档案,建到小班,以林班(村)为单位统 计;县(市)林业局、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的森林资源档案,建到林班,以 林场(乡)为单位统计;市(地、州)的森林资源档案,建到林场,以县(市)林业 局、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为单位统计;省的森林资源档案,建到县(市)林 业局、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以市(地、州)林业局为统计单位。 第二十二条 森林资源统计年报由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技术人员负责填报, 经同级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单位领导签字并经森林资源监督专员审查后,向上 一级林业

11、主管部门报送。 第二十三条 各单位的领导对统计人员依照本办法和统计制支提供的统计 资料,不得随意修改;如果发现数据来源为计算错误,应当责成统计人员核实 订正。 第二十四条 为保证森林资源数据的严肃性,各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和森 林经营单位可按年度对下级报送的森林资源档案数据进行审计,并对违反技术 规程、规范和不符合实际的资源数据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五条 森林资源档案的统计以一月一日至十二月末为一个完整的统 计年度。各林场(乡)于一月末前向县(市)林业局、国营林业局、森林经营局报 送上年度的统计资料;县(市)林业局、森林经营局、州直国营林业局于二月末 前向地区报送上年度的统计资料;地区林业局和省

12、直国营林业局子三月末前向省厅报送上年度的统计资料。 第二十六条 铁路、交通、水利厂厂矿、部队、机关、学校等经营的森林 ,均按本办法要求建立森林资源档案,森林资源统计资料每年应按规定时间报 送所在县(市)林业局。 第二十七条 对林权争议的林地,集体与国家有争议的暂按国有林统计; 个人和集体有争议暂按集体林统计。林权确定后,按上级批准的文件为依据调 整档案。 第二十八条 各级森林资源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制度, 对基层单位的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森林资源档案管理工作要进行检查指导,并按森林资源档案检 查标准进行检查验收,定期组织技术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森林资源档案管森林资源档

13、案管 理理水平,逐步实观电子计算机管理森林资源档案,达到规范化、标准化、制度 化、科学化的目的。 第二十九条 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森林资源档案管理技术人员的职责: 1、认真学习贯彻有关林业的方针、政策,努力钻研业务,学习先进技术, 不断提高业务技术水平。 2、深入了解本单位的各项生产、 科研等活动, 密切配合有关人员,互 通情况,及时掌握资源变化信息,对生产部门的森林资源经营利用进行监督。 3、经常深入现场调查,切实掌握森林资源消长变化,及时调整小班档案卡 片,做到卡片、表格、图面记载与现地情况符,按时提报年度森林资源统计表 和森林资源变化分析报告。 4、搞好固定样地、固定标准地的设置和复查工作。 5、严格执行档案借阅、保密等管理制度,杜绝档案资料丢失。 6、上报的森林资源统计数字,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 7、加强新成林的管理工作,达到成林标准时,由森林经营单位提出申请, 按隶属关系,及时组织检查验收,符合成林标准的,发给验收合格证,并记入 森林资源档案。未达到成林标准的,应限期补植或重造。 第三十条 对森林资源档案的考核,可做为档案管理人员评定职称、晋级 、奖励的依据。 第五章第五章 附附 则则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一九八二年四月二十五日下发的吉林省森林 档案管理办法(试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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