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取得投资收益如何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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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股东取得投资收益如何纳税公司法规定,公司的股东可以为个人股东,也可以为企业法人股东。那么,股东从被投资企业取得的税后收益是否还要纳税?如何纳税?下面笔者结合现行有关政策进行分析。 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规定,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第三项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也为免税收入。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其所称

2、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例如,甲企业 2010 年取得乙上市公司的投资分红 50 万元,其中,持有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 12 个月的分红 20 万元,而超过12 个月的分红 30 万元。那么甲企业取得超过 12 个月的股票分红 30万元为免税收入,不需要缴税。但持有不足 12 个月的股票取得分红 20万元应按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适用税率为 25%,即应缴纳企业所得税 5 万元(20 万元25%)。 非居民企业取得分配所得要缴税 企业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

3、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取得的所得与其所设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第四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本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的所得,适用税率为 20%.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一条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的所得,减按 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虽然税法规定的税率是 10%,但如果非居民企业所在国家或地区与我国签订有税收协定,协定的税率低于 10%,则可以按协定的税率执行。 非居民企业取得的被投资企业 2008 年之前实现的税后利润的分红,税法规定还是按原政策不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 号)第四条

4、规定,2008 年 1 月1 日以前外商投资企业形成的累积未分配利润,在 2008 年以后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免征企业所得税。2008 年及以后年度外商投资企业新增利润分配给外国投资者的,依法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如,A 上市公司需支付境外香港投资方 2010 年股息 100 万元,按照税法规定,A 上市公司应为香港投资方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根据内地与香港税收安排规定,假如香港投资方是直接拥有该上市公司至少 25%资本的公司,则适用税率为 5%,即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 5 万元(100 万元5%),其他情况下,为股息总额的 10%。 个人股东取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要缴税 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五项

5、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 2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息红利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02 号)第一条规定,对个人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减按 50%计入个人应纳税所得额,依照现行税法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因此,个人股东分得的红利按照 20%缴纳个人所得税,但个人股东从上市公司取得的分红可以减半征税。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要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 号)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

6、、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以合伙企业名义对外投资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的,应按通知所附规定的第五条精神确定各个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不缴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420 号)第二条第八项规定,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但是,境外居民个人股东从境内非外商投资企业在香港发行股票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根据国家税务

7、总局关于国税发1993045 号文件废止后有关个人所得税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1348 号)的规定,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由扣缴义务人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个人股东取得以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要缴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规定,一、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不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转增股本数额,不作为个人所得,不征收个人所得税。二、股份制企业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属于股息、红利性质的分配,对个人取得的红股数额,应作为个人所得征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城市信用社在转制为城市合作银行过程中个

8、人股增值所得应纳个人所得税的批复(国税函1998289 号)规定,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股份制企业转增股本和派发红股征免个人所得税的通知(国税发1997198 号)中所表述的“资本公积金”是指股份制企业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资本公积金。将此转增股本由个人取得的数额,不作为应税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而与此不相符合的其他资本公积金分配个人所得部分,应当依法征收个人所得税。 例如,某居民个人投资者取得投资的股份制企业用资本公积金(股票溢价发行收入所形成的)转增股本,假设核定金额为 10 万元;用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假设核定金额为 15 万元。根据规定,个人取得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10 万元不征收个人所得税,而取得盈余公积金派发红股 15 万元应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应缴纳个人所得税,即 3 万元(15 万元20%)。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转增注册资本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8333 号)规定,对公司将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转增注册资本,实际上是该公司将盈余公积金向股东分配了股息、红利,股东再以分得的股息、红利增加注册资本。因此,对属于个人股东分得并再投入公司(转增注册资本)的部分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款由股份有限公司在有关部门批准增资、公司股东会决议通过后代扣代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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